1、基层医疗机构护患纠纷 25 例分析【关键词】护理;基层; 医疗纠纷【中圈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78-03护患纠纷是指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主要由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的各种矛盾,是医患纠纷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和特殊类型。11 此类纠纷常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国内文献分析报道也较少。笔者收集本县医疗机构给予患方赔(补)偿的护患纠纷 25 例,对其中存在的护理过失和护理缺陷及其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并讨论相关防范措施。资料和结果笔者收集了本县 1998 年 1 月 2Oo4 年 3 月发生的护患纠纷中医疗机构给予患方赔(补)偿的案例共 25 例。一、一般情况
2、25 例赔(补)偿的护患纠纷中,发生纠纷的医疗机构等级分别为二级医院 13 例(5200),一级医院 4例(1600),卫生所 2 例(800),街道、厂矿、村级卫生室或门诊部 6 例(2400)。其中手术病例 ll 例(44o0);非手术病例 14 例(56o0)。经过本县原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 6 例(2400),不构成事故 19 例(7600);构成医疗事故案例在二级医院 1 例(1667 ), 一级医院 1 例(1667),街道、厂矿、村级卫生室或门诊部 4 例(6667);不构成医疗事故案例在二级医院 12 例(6316),一级医院
3、3 例(1579), 卫生所 2 例(1053),街道、厂矿、村级卫生室或门诊部 2 例(1053)。构成医疗事故案例 6 例中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4例(6667),均导致患者死亡,三级医疗事故 1 例(1667)。导致患者髋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四级医疗事故 1 例(1667),导致患者体内异物滞留。该 6例医疗事故均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而获得赔偿,无诉讼案例发生。其中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方获赔偿5121万元不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方获赔偿 10 万元,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方获赔偿 0-3 万元。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19 例中,均无明显损害后果,均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而补偿,其补偿金额为080-3万元不等。亦无诉
4、讼案例发生。二、构成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的表现形式构成医疗事故 6 例中均存在护理方面的过失,其具体表现形式为:错误执行医嘱 1 例(药品剂量错误),观察病情不细 1 例(精神异常未及时发现并控制),技术操作失误 1 例(青霉素皮试液浓度过高),违反操作规程 3 例(术中清点纱布错误、注射针管混用、输液速度过快各 1 例)。上述护理过失均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护方负完全责任 4 例,负主要责任 1 例,负次要责任 1 例。三、不构成医疗事故护理缺陷的表现形式不构成医疗事故 19 例中均存在护理缺陷,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一是错误执行医嘱 4 例,其中药品品种错误 1 例、药品剂量错
5、误 1 例、药品使用途径错误 1 例、药品使用对象错误 1 例;二是观察病情不细 7 例。其中病情加重未及时发现 4 例,病儿意外未及时发现和处理 1 例。药疹未及时发现并停药 2例;三是违反操作规程 4 例,其中未按规定步骤进行破伤风抗毒素脱敏注射 1 例。未按规定预防褥疮 2例,未按规定进行皮肤消毒 1 例;四是设备管理不周 2例,其中中心输氧管道堵塞导致抢救时不能及时给氧1 例,吸痰器导电导致抢救时不能正常工作 1 例;五是技术操作失误 2 例,其中膀胱灌注化疗时化疗液误入阴道 1 例,肌注时针断留臀大肌内 1 例。作者简介】方三保(1963 一),女,汉族,湖北红安县人,主管护师,主要
6、从事 l 临床护理工作。Tel:+86-7135249630通讯作者】刘珍明(1963 一),男,汉族,湖北红安县人,本科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检验与研究工作,Te1:+86-713-52454o1法律与医学杂志 XX 年第 12 卷(第 3 期)四、发生护患纠纷的主观原因在护患纠纷的发生中,护理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表现得十分突出,有时多种主观原因共同参与,笔者将护理方面的主观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责任心不强,涉及护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最容易产生护患纠纷的原因之一。本组 25 例中,责任心不强 l7 例,占6800,居本组首位。其中与责任心不强这一原因相关的过失或缺陷分别表现为:错
7、误执行医嘱 2 例,观察病情不细 7 例,违反操作规程 3 例,设备管理不周 l例,技术操作失误 3 例。二是理论水平不高。护理理论水平直接关系到护理质量,影响到护理实践。本组 25例中理论水平不高者 ll 例,占 4400,居本组第二位。与理论水平不高相关的过失与缺陷分别表现为错误执行医嘱 3 例,观察病情不细 4 例,违反操作规程 4例。三是操作技能不精。护理学是操作性很强的一门科学,护理人员的操作技能直接影响到护理操作的准确性。本组 25 例中,操作技能不精者 7 例,占2800,居本组第三位。其中与操作技能不精相关的过失和缺陷分别表现为违反操作规程 2 例,技术操作失误 5例。四是管理
8、协调不力。护理工作是牵涉到医生、药品、器械、设备及病员和家属等的一项复杂工作,其管理协调能力十分重要。本组 25 例中管理协调不力者 4例,占 l600,居本组第四位。其中与管理协调不力相关的过失和缺陷分别表现为错误执行医嘱 l 例,观察病情不细 l 例,设备管理不周 2 例。讨论一、护患纠纷发生的客观原因护患纠纷中导致护理过失和缺陷的原因除护理人员的主观原因外,客观原因也不容忽视,同样应引起同行们的高度关注。该 25 例护患纠纷中二级医院l3 例,占 5200。这与本县医疗资源拥有量呈“瓶颈现象”有关。近十年来,一级医疗机构门庭冷落,惨淡经营,而卫生所和街道、厂矿、村级卫生室或门诊部不仅能够
9、处理简单常见门诊病人,就诊方便,就医形式灵活,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本辖区居民与同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熟悉,一般常见病患者均愿就近治疗,故门诊病人较多。同时,在卫生所和街道、厂矿、村级卫生院和门诊部就诊的病人一旦病情加重须转院时,往往不经过一级医院直接转人条件较好的二级医院,加之二级医院发展较快,医疗条件明显改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收费标准居中,吸引了较多病人就医,故二级医院门诊及住院病人均较多。另外我县二级医院护理力量相对不足,护理工作负荷过重,护理设备的投入相对较少,也是二级医院护患纠纷较多的原 l79 因。本组构成医疗事故的 6 例中,街道、厂矿、村级卫生室或门诊部 4 例, 占医疗事故案
10、例数的 6667 ,占同级护患纠纷案例数的 6667,这与此类医疗机构条件差、设备简陋、医护人员起点低、技术水平差及管理松散有关。二、护患纠纷的防范措施护患纠纷的防范,人们考虑较多的是如何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素质 12三个方面。一般认为关键在于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培养工作责任心和完善业务技能,以更好的服务态度、更高的服务水平、更强的责任心为患者服务。Il1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从以下几个薄弱环节加强防范。(一)重视护理工作我国应争取早日正式颁发护士管理条例,131 明确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护士合法权益,提高护士的法律地位。各医疗单位应重视护理工作,提
11、高护理人员社会地位,改善护理条件,鼓励护理人员进修学习,提倡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激励护理科研工作。护理人员也要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只有社会各方面重视护理事业,才能促进护理工作健康发展,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二)增强法律意识护士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41 护理人员应加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知晓并尊重病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准确地执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患者的权益,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三)强化护患沟通患者及其家属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知之甚少,有少数漠视护理工作的现象发生。表现为对护理
12、人员的询问不回答或不正确回答,对护理人员的建议不理睬,对护理人员的告知不重视,对护理人员的操作不配合,这样不仅不利于护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影响护理人员的情绪和积极性。因此,护理人员应在理解患者的同时,大力宣传护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加强护患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争取患者及家属主动支持护理工作,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四)严格制度与规程各项护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是规范护理行为的有效手段,是护理工作准确进行的有力保障。防范医疗事故最基本的措施就是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I51 坚持三查七对制度可保证准确执行 180 医嘱。坚持各项操作规程可保证准确完成护理操作,坚持交接班制度及分级护理制度可保证
13、各项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因而可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五)加强护理质控管理护理质控是加强护理管理、提升护理质量的有效手段。然而我县护理质控在二级医疗机构中均较薄弱,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中则近乎空白。因此。必须重视护理质控管理。落实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做到人人参与,层层把关,事事监控。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护理缺陷,纠正护理不足,杜绝护理过失,防范护患纠纷 医疗纠纷与诉讼法律与医学杂志 XX 年第 12 卷(第 3 期)的发生。参考文献【1 唐亚勤,夏文涛护患纠纷的防范【J】法律与医学杂志,XX,10(3):l8ll82【2 左月燃主编护理管理学【M第 l 版XX:人民卫生出版社,l99982【3 中华护理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关于尽快颁布护士管理条例)的建议【J1中华护理杂志,XX,39(4):320【4】张红梅,张和平,吴洁护理传统习惯中潜在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1中国医院管理杂志,XX,21(9):52【5】郭伟,陈凤英 基层医疗机构 85 例医疗纠纷分析 法律与医学杂志,XX,ll(2):96(收稿:XX02-07,修回:XX-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