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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文明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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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生手册- 1 -1南京理工大学简介 (1)2南京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一览(5)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8)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1)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9)(一)学生管理规定7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40)8南京理工大学延长学制本科生教育管理办法(67)学生手册 - 2 -9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68)10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79)11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年评优预申报办法(87)12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89)13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2)(二)奖助管理规定1

2、4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107)15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128)16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140)17南京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142)18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副修学习管理暂行规学生手册- 3 -定(149)19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试行)(154)20南京理工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实施办法(157)21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160)22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工作管理规定(164)23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术科技竞赛实施办法(171)24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实验守则(175)25南京理工大学开放型实验教学管

3、理暂行规定(节选)(176)26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教学实习守则(179)27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信息管理的规定(181)28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生办理出国成绩证明和学历证明的管理规定 (183)29南京理工大学关于教室使用的管理规定(184)30南京理工大学作息时学生手册 - 4 -间(186)附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文明公约南京理工大学校歌使命词谱学生手册- 1 -南京理工大学简介南京理工大学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坐落在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学校由创建于 1953年的新中国军工科技最高学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军工”)

4、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 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1995 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 年,获教育部批准成立研究生院;2011 年,获批建设“985 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北依紫金山,西临明城墙,校园占地 3118 亩。校园内曲塘潋滟,佳木葱茏,碧草如茵,景色宜人,与中山陵风景区浑然一体,是修身治学的理想园

5、地。校舍建筑总面积 112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2.7 亿元,各类基础设施齐全,后勤服务系统完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3.9 亿元;图书馆藏有中外文图书文献 250 余万册。学校设有机械工程学院、化工学院、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自动化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公共事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国内首个部省共建的二级学院)等 15 个专业学院,建有研究生院、教育实验学院、中法工程师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并与合作方联合创办了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和南京理

6、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两个独立学院。 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 9 个,江苏省优势学科 6 个,江苏省一级重点学科 7 个,工信部重点学科 7 个,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兵器与装备、电子与信息、化工与材料三大优势学科群;国家级特色专业学生手册 - 2 -9 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专业 13 个,江苏省重点专业类12 个(覆盖 38 个本科专业),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一期立项 6 个;博士后流动站 16 个,博士学位点 50 个,硕士学位点 117 个;具有 12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中工程硕士涵盖 27 个工程领域;具有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授予权;具有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

7、硕士学位的授予权以及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权。学校现有各类在籍生 3 万余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 3200 余人,专任教师 1900 余人,教授、副教授1200 余人,其中,两院院士 8 人,外国院士 3 人,“千人计划”专家10 人,“万人计划”专家 9 人(其中杰出人才 1 人),“长江学者”14 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7 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3 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5 人(其中召集人 1 人),“973”首席科学家 8 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4 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8 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96人,入选教育部“新

8、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双创计划”、“江苏特聘教授”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300 余人。教育部创新团队5 个,国家级教学团队 5 个,国防科技创新团队 8 个,江苏省创新团队 15 个。学校具有教授任职资格整体审定权,相继入选“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引领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社会中坚。60 多年来,累计为国家培养输送了 16 万余名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其中 12 人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许多人成

9、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和骨干。“十二五”以来,学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3 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15 项,其中特等奖 2 项,一等奖 6 项。 学生手册- 3 -学校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技中心,设有 120 个研究机构,拥有1 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 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 个国家级技术研究推广中心,1 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 个国家级质检中心,10 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5 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有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并以此为依托承担了一大批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取得了一批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近十年来,学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286 项,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 1

10、6 项(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2 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6 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8 项)。学校积极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大力开展协同创新,建立了以“先进发射”、“地面智能机动平台”等为代表的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先进发射”、“先进民用爆炸材料与安全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三个协同创新中心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同创新中心”,“先进微纳米材料及装备”和“社会公共安全科技”两个协同创新中心获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学校努力推进大学国际化进程,与俄罗斯鲍曼国立技术大学、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等 100 多所海外知名高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开

11、展各类人才联合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工作。2011 年以来,与国外高校和知名企业建立了 9 个国际联合实验室,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英国考文垂大学等开设了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12 年,学校与德国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合作建立了格莱特纳米科技研究所。该研究所采用国际学术机构运行模式,汇聚了以赫伯特格莱特院士、卢柯院士等为代表的一批世界知名纳米材料专家,致力于建设世界顶级的纳米材料与技术研究基地。 为拓宽筹措办学资金渠道,凝聚各方兴学力量,学校于 2006 年成立了教育发展基金会,支持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领域不断追求卓越。每年社会各界通过基金会在学校设立各类奖教金、奖助学金

12、80 余项,受益师生 8000 余人次。学校将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学生手册 - 4 -抓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机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博大的胸襟,宽广的视野,务实的作风,求是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朝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战略目标阔步前进。 学校现任党委书记尹群教授,校长付梦印教授。学生手册- 5 -南京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一览序号专业类 专业开设学院校内专业代码校内专业名称 学制 学位1 仪器类 机械工程学院 0804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四年 工学2 兵器类 机械工程学院 081603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四年 工学3 工业工程类 机械工程学院 110103 工业工程 四

13、年 工学4 机械类 机械工程学院 201301 机械工程 四年 工学5 兵器类 机械工程学院 081607Y 武器系统与工程 四年 工学6 机械类 机械工程学院 080306W 车辆工程 四年 工学7 航空航天类 机械工程学院 081501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四年 工学8 材料类 化工学院 071302 材料化学 四年 工学9 材料类 化工学院 08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四年 工学10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化工学院 081002 安全工程 四年 工学11 化工与制药类 化工学院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四年 工学12 化工与制药类 化工学院 081102 制药工程 四年 工学13 兵

14、器类 化工学院 201304 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 四年 工学14 化学类 化工学院 070302 应用化学 四年 工学15 电子信息类 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四年 工学16 电子信息类 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 080604 通信工程 四年 工学17 电子信息类 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 080606 电子科学与技术 四年 工学18 兵器类 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 081602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四年 工学19 电子信息类 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 201306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四年 工学20 电子信息类 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 201305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四

15、年 工学21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四年 工学22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717W 软件工程 四年 工学23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613W 网络工程 四年 工学24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402 智能科学与技术 四年 工学学生手册 - 6 -25 经济与贸易类 经济管理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四年 经济学26 金融学类 经济管理学院 020104 金融学 四年 经济学27 经济与贸易类 经济管理学院 020401R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第 二 学 位 ) 二年 经济学28 工商管理

16、类 经济管理学院 120202R 市场营销(第二学位) 二年 管理学29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经济管理学院 11010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四年 管理学30 工商管理类 经济管理学院 110201 工商管理 四年 管理学31 工商管理类 经济管理学院 110203 会计学 四年 管理学32 工商管理类 经济管理学院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四年 管理学33 能源动力类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01307 能源与动力工程 四年 工学34 土木类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01308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四年 工学35 兵器类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01315 武器发射工程 四年 工学36 能源

17、动力类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080512S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四年 工学37 电气类 自动化学院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四年 工学38 自动化类 自动化学院 080602 自动化 四年 工学39 电气类 自动化学院 080645S 智能电网信息工程 四年 工学40 自动化类 自动化学院 201313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 四年 工学41 数学类 理学院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四年 理学42 物理学类 理学院 070202 应用物理学 四年 理学43 电子信息类 理学院201406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理)四年 理学44 土木类 理学院 080703 土木工程 四年 工学45 力

18、学类 理学院 081701 工程力学 四年 工学46 数学类 理学院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四年 理学47 统计学类 理学院 201314 应用统计学 四年 理学48 外国语言文学类 外国语学院 050201 英语 四年 文学49 外国语言文学类 外国语学院 050207 日语 四年 文学50 法学类 公共事务学院 030101 法学 四年 法学51 社会学类 公共事务学院 030302 社会工作 四年 法学52 公共管理类 公共事务学院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四年 管理学学生手册- 7 -53 材料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205Y 材料科学与工程 四年 工学54 机械类

19、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四年 工学55 材料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71301 材料物理 四年 工学56 材料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216S 纳米材料与技术 四年 工学57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081001 环境工程 四年 工学58 生物工程类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081801 生物工程 四年 工学59 核工程类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201303 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四年 工学60 机械类 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080303 工业设计 四年 工学61 机械类 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080303H 工业设计(3+1) 四年 工学62 新闻传播学

20、类 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309 广播电视学 四年 文学63 设计学类 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311 视觉传达设计 四年 艺术学64 设计学类 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310 环境设计 四年 艺术学65 机械类 知识产权学院 201506 机械工程(知识产权) 四年 工学66 电子信息类 知识产权学院201507电子信息工程(知识产权)四年 工学67 法学类 知识产权学院 030102TR 知识产权(第二学位) 二年 法学68 机械类 中法工程师学院 080201H 机械工程 四年 工学69 材料类 中法工程师学院 080401H 材料科学与工程 四年 工学学生手册 - 8 -普通高

21、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

22、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学生手册- 9 -

23、(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

24、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手册 - 10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

25、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26、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手册- 11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

27、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

28、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生手册 - 12 -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

29、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八)跨学科门类的;(九)应予退学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

30、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学生手册- 13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31、,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 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32、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手册 - 14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

33、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

34、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学生手册- 15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

35、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

36、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手册 - 16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

37、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学生手册- 17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

38、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

39、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手册 - 18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

40、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41、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手册- 19 -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

42、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学生手册 - 20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

43、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

44、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学生手册- 2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45、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

46、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学生手册 - 22 -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

47、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

48、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手册- 23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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