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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犯罪调查报告.docx.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1890690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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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区性犯罪调查报告地区性犯罪调查报告 区是市的老城区,常住人口 21万、流动人口 453 万人、暂住人口 19 万人、寄住人口 4万人,是全市人口密度最大、人员最复杂的地区。近年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发案比较突出。从我院提起公诉案件看,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几个共性:一是参与人员多;二是暴力色彩浓;三是社会影响恶劣。与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如共同抢劫、共同故意伤害等犯罪相比,这些犯罪体现了犯罪的公然性。既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肆意殴打他人,惹事生非,强拿硬要,对公私财产恣意毁损,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等秩序,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成为扰乱我区社会秩序犯罪的三种主要形态,已经成

2、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给区域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隐患。其原因有四:社会环境及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文化传媒方面的原因。认知方面的原因。酗酒引发聚众斗殴案件。一、如何在聚众性犯罪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虽重点体现了宽,但也不是一味地“从宽” ,这里的“从宽”也应依照具体案件区别对待,同样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正所谓过严易枉,过宽易纵,无论是“过严” 、还是“过宽” ,都会造成司法不公。因此,在办理聚众性案件中要正确理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重点在宽。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中

3、,当宽则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等到体现:一是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初犯;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是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四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识深刻、认罪态度较好,主观上确有悔过表现,不致发生毁灭证据、串供、作伪证和不致再次实施犯罪或继续犯罪的;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有被害人的案件得到被害人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的。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案件,应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以处之。例如被告人田某、朱某某、赵某某、高某等人的聚众斗殴案中,涉案的陈某等10中最大的 17岁、最小的刚满

4、 16岁,均是在校学生。我院在审查起诉时了解到这些孩子一贯表现良好,并非那种无可救药的“坏孩子” ,此次犯罪具有偶然性,而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案发后,几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都十分后悔,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学校领导也请求对这几名学生从宽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考虑,如将这几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并进一步予以刑罚处罚的话,一方面会影响到他们的学业、前途;另一方面很有可能将他们过早地置于另类,使他们陷得更深而丧失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非但达不到挽救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决定利用检察裁量权,对这几名犯罪嫌疑人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如今,几

5、名学生重新开始了他们的学业,并一致表示将改过自新,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这种“宽”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宽中有严对于同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区别其各自不同的情况。对于那些只有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挽救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一味地“从宽” ,而应当依法从严,坚决打击。具体而言,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犯罪案件,应做到该严则严:1、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2、社会反响强烈的;3、系惯犯、累犯、屡教不改的;4、系主犯、首犯的;5、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例如上述案例田某等 4人,检察机关并没有一味地强调“从宽” ,而是当严则严,坚决打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

6、终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这也充分体现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区别对待”的原则。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针对聚众性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我们应对策略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容易使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预防聚众性案件的发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以减少和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中国内地“性犯罪”研究报告分析 一份来自美国明尼苏达大学针对中国内地所作的性犯罪研究报告揭示出国人对于性犯罪认知上的诸多

7、误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德鲁斯社会学研究所的报告内容主要揭示了国人对于性犯罪在认知上普遍存在的诸多误区,并以比较清晰的数据指出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与自我保护的重要性。重点内容主要涉及:第一、未成年人的性侵问题:调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问题的严重性远远超过多数国人的想象,数据显示,大约有%左右的未成年女性曾遭受程度不等的性骚扰,也就是说,每 10个女孩中就有一个曾经是性犯罪的受害者。然而,这份报告内容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揭示出未成年人性侵问题严重性的由来:即儿童性犯罪的实施者身份亦远远超出多数人对于性犯罪的想象:我们的媒体通常将此问题聚焦在所谓禽兽校长或者畜生老师的身上,可实际数据显示,针对未成年人

8、的性侵只有 6%来自老师与校长,有16%来自女孩的亲戚,剩下 77%的施暴者都是女孩的父母:其中包括女孩的生父母、继父母与养父母。报告同时有力地指出,在中国大陆,性依然是不登大雅之堂的话题,虽然中国女性初次发生性行为的年龄在不断提前,但中国的家庭社会环境仍旧视“性”为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内容,家长羞于讨论,学校也从未对此有过真正意义上的重视。研究表明,在欧美国家通常小学生学习的性教育内容,在中国却被延迟至中学阶段,且生理卫生课教师对于“性知识”这一章内容在课堂上也往往极力回避,从而给多数学生留下“性知识”属于不良内容的错误认知。同时,由于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家长权威想象,多数国人相信儿童保护必须依

9、赖其监护人,甚少有人关注家长/监护人针对未成年人的包括性虐在内的各种家庭暴力,今年 4月发生在南京的“虐童”事件只是暴露了这一问题的冰山一角。虽然有众多的社会舆论关注受害男童的家暴问题,但相关法律的空白依然使得受害男童的施暴母亲逍遥法外。同时,中国也没有欧美国家从事儿童保护的监督组织,这也导致只有极少数的国内父母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其次,中国缺少针对性侵问题的各类教育,多数国人对于强奸犯主体的想象依旧停留在小说影像作品内容的层面,不少人想象强奸源于荷尔蒙分泌异常,也有人将其归类为猥琐的失败者。可事实上性侵实施者分布在各个学历、职业及收入阶层中,甚至也不仅仅只有男性。研究发现,71%的性侵实施者

10、都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绝大多数强奸犯来自朋友、同学、老师、同事、老板、邻居,甚至父母。 “强”也不一定是肢体上的殴打暴力,其中有更多来自精神上的威胁。比如老板威胁解除受害女性的工作,朋友威胁公开受害人的隐私,邻居威胁伤害受害人的家人等等。数据表明,60%的犯罪者已婚甚至有自己的孩子,可见性犯罪与所谓“荷尔蒙冲动”关系不大,性侵实际上与权力、暴力有更紧密的关联。施暴者所要获取的,并非性欲上的快感,而是通过权力或暴力带来的占有欲或征服欲。这也意味着,对于女性而言,从概率上讲,顶头上司往往比潜伏在人们想象中的某位黑暗中的罪犯更危险。由于施暴者多为熟人或家人,故现实生活中只有不到3

11、0%的受害人会选择报案。即使报案,大多数人也会选择不起诉,原因也很复杂,在中国,依然有不少人将男女之间的性视为一种权力或金钱上的交易,故很多人会选择用金钱解决后续问题。同时,亦有不少舆论也会将性侵问题归为女性自身的不自重不自爱,这样的舆论也会导致一些受害者最终的不了了之。再次,法律上的空白也让很多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中国的强奸罪条文将只有发生在男性对女性生殖器的强迫性性行为定义为强奸,强迫使用工具、手、嘴、肛门等均不在条文内容涵盖范围内。同时,在美国,性侵犯的实施主体与受害客体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性别,但在中国,女性施暴者与男性受害者却都不在法律条文中,而实际上生活中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

12、性对男性的犯罪都可能存在。只是出于多数人脑海中的偏见,男性受到来自异性上司的性骚扰往往被视为桃色“好事” ,而男性受害者也往往由于惧怕舆论的嘲弄而被迫保持沉默。发生在同性间的性侵行为在中国往往最终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美国司法部早在 12年初对强奸罪做出了重新的定义,新定义涵盖违反女性或男性意愿的性行为,犯罪主体亦不再限定在某一性别,此外,强迫性性行为本身也不再仅仅限定于阴茎对阴道的关系,口腔、肛门、手指、人工性具等带有强制性的性接触均列入强奸罪的行列,同时,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身体缺陷者皆属不能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人。但在中国,社会上对性犯罪的认识及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很多人从

13、未认识到性侵犯可能是多种形式的威胁或暴力。虽然社会上有很多声音呼吁受害者站出来报警和发声,但呼吁往往仅仅只能是呼吁,力量十分薄弱。当前国人在性侵问题上的无知和偏见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传统父权意识的结构。可以推论的是,性侵问题与社会、学校与家庭的性认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父母对性的某些认知,也会深深影响到孩子对性的理解。如果父母都认为“性”是一种资源交换而不是一种对情感的表达、快乐本能的满足及关系间的维系,那么孩子可能也会对“性”也产生类似的理解,如果外界环境再强化这种理解,那么孩子在行为上可能就会出现偏差,在他/她成年之后,两性性关系就可能会在其潜意识中异变为一种权力的象征或追求。也因此,我们如果想从源头上理清性犯罪的问题,就需要回归到家庭及学校、社会的性教育与性认知的层面。这也要求我们必须直面中国孩子成长环境中对其性认知发生影响的种种外在因素,将性科学的教育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中国孩子的成长历程中。让中国学生认识到“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文化下如何被人理解如何被人们实践。随着国内社会结构不断发生演变以及女性地位的崛起,愈来愈多的女性开始自我意识的认知和探讨,这也导致越来越多的女性从自身立场重新审视父权意识下的性偏差,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在这样一种大环境文化的推动下,性科学在中国社会的推动只能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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