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医 疗 机 构第 一 名 称 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赵广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220088350100411439身 份 证 号 350923196607230052医疗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燎原路179号所有制形式 其他 医疗机构类别 眼科医院诊 疗 科 目眼预防保健专业/白内障专业/青光眼专业/角膜病专业/ 眼底病专业/眼外伤专业/屈光眼肌专业/肿瘤整形专业/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 麻醉科*床位数 99张接诊时间8:00-12:0014:30-17:30 联 系 电 话 0591-3828666
2、6广 告 发 布媒 体 类 别影视,广播,报纸,期刊, 户外,印刷品广告时长(影视、声音)影视5秒广播30秒审 查 结 论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 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本机关仅对广告中出现的医疗文字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15010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2015 年6 月2日起,至2016 年 6 月 1日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闽 -榕)医广【2015 】第 06-02-010号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
3、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章)2015年 6月 2日(背 面)注 意 事 项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
4、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闽- 设区市简称-县区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 -(批准顺序)号。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不体现设区市和县区简称,设区市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不体现县区简称。以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例,省卫生计生委审批文号应为(闽)医广【2007】第01-30-10 号,福州市卫生局审批文号应为(闽-榕)医广【2007】第01-30-10 号,鼓楼区卫生局审批文号应为(闽-榕-鼓)医广【2007】第01-30-10 号。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591-8330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