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之路径以公诉人为视角 刘占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新形势下, 检律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文章从公诉人的角度出发, 分析了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中职业认同感缺失, 检律缺乏互信,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 检律互动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提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中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建立完善互信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互动机制的路径建议。关键词: 新型检律关系; 法律职业共同体; 律师执业权利; 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刘占勇 (1985-) , 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收稿日期:2017-09-11Received: 2017-09
2、-11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扩大和完善了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搜集证据权和申请权等执业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 2015 年 9 月 16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上述系列规定改变了传统检强律弱的格局, 检方的优势地位逐渐减弱, 公诉风险加大, 庭审对抗性加强, 进行检律关系的重新塑造正当其时。本文从检察院
3、公诉人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一、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检律关系需要重新构建在检察官和律师界已经形成共识, 但构建怎样的新型检律关系可能还存在争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第一次鲜明的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论断, 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奠定了基本方向。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 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型的检律关系理应是以彼此尊重原则为核心的良性互动、健康的关系。但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 公诉人和律师行使不同的职责, 这也就天然的决定了二者不同的角色定位。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也绝对不能混淆二者不同的角色定位, 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 也是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所以构建新型
4、检律关系, 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是必须要坚守的原则。在 2015 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 孟建柱书记就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提出了“彼此尊重、平等相待, 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1笔者认为新型检律关系应该以相互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 以各尽其职、相互信任、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为原则。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现实需要与价值追求(一) 构建新型律检关系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在传统的检律关系中, 公诉人与律师虽然也有“合作”和“对抗”, 但彼此的“合作”往往缺乏诚意, “对抗”更容易流于形式。在“合作”中仅限于程序性信息的共享, 而对证据和辩
5、护意见等交换不彻底, 公诉人和律师在交流中均有所保留, 尤其是一些律师, 喜欢搞证据突袭而彰显自己的“能力”。在传统庭审中, 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即使有对抗也不是那么强烈, 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有时根本就不在一个平台上辩论, 双方没有“交集”, 而是一种“平行”的辩论关系。“对抗”之所以流于形式主要是控辩双方缺乏对抗的积极性, 因为双方均知道在法庭上的活动并不能真正影响到庭后的判决, 甚至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开庭前已经作出, 有学者称之为“审判秀”, “法庭上的对抗只是一出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审判的实质化, 实现决定要求的“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
6、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诉讼的结果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各种证据规则被充分运用而非“束之高阁”, 公诉人传统的优势地位丧失, 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 其影响不仅仅表现在法庭上, 而且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向庭审前传导, 对公诉人而言这必然会对传统的检律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成为公诉人适应改革的迫切需要。(二)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依法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体现了立法上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而怎样在司法实践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实处, 就需
7、要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天职”, 而检察官在履职时则往往忽略其客观义务即保障人权的使命, 在指控犯罪的思维方式下“最为中立之检察官, 亦难免对被告人心存偏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要求公诉人和律师均以保障人权为原则开展工作。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背景下,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 其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 更是一种内行监督, 倒逼公诉人放弃“无罪判决率”“胜诉率”等观念, 在司法实践中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通过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律师可以积极履职, 树立良好形象, 还可以促使公诉人严格规范执法,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防止司法腐败, 提升检察
8、官形象, 提高司法公信力。(三) 构建新型律检关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价值追求的要求检律之间的角色定位不同, 也注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职责。但这不能就此否认了检律二者的共性。检律接受同样的法学教育和训练, 职业准入均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检律有着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法律信念。检律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检律必须改变以往“敌对”的状态, 加之检律作为法律界的翘楚有责任培育良好司法氛围。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中, “即使存在诉讼利益上的冲突, 也应当以正当程序为原则, 以公平竞赛精神去正大光明地维护和获取诉讼上的正当利益”, 2这是法律职业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
9、所要求的。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现实困境(一) 检律共同的职业认同感缺失, 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对立的诉讼结构使得公诉人和律师天然的存在角色上的对立:公诉人办案是以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 而律师往往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使命, 二者在个案中的利益诉求不同;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少数公诉人凭借自身权力和社会地位优势, 对辩护律师“瞧不上眼”, 将之视为“麻烦的制造者”, 对律师职业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辩护律师因不满部分公诉人的粗暴态度, 选择借助舆论与公诉人“斗争”, “死磕派律师”的出现已经不是偶然现象。上述检律对抗的关系造成共同法律职业认同感的缺失, 进而助
10、长检律双方对对方职业的贬损, 缺乏彼此的尊重, 严重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角色的认同, 难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二) 检律缺乏信任, 依法依规合作被流于形式从检律关系的现状来看, 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互有偏见, 缺乏信任, 主要原因还是检律双方的角色防御心理和角色弱势心理的存在。少数公诉人从情感上就对律师不信任, 甚至存在歧视、反感。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角色的认同不仅仅包括自我认同, 同时也要对其他法律角色认同和尊重。少数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自我角色认知不够, 甚至“把诉讼中的角色对抗延伸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敌对, 把法庭上基于法律视角不同而形成的法定交锋变为庭外个人情感上的交恶”。有的公诉人将律
11、师职业纯商业化, 而忽视其维护人权、追求正义的价值追求, 甚至认为律师是“得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讼棍”, 不屑于与律师合作与沟通。有的律师因怕得罪公诉人对当事人没有好处, 而且自己以后要继续与公诉人打交道, 在诉讼过程中“一团和气”, 依法依规该与公诉人沟通合作的事项而不沟通, 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现象, 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过程中必须要予以克服与清除。(三) 司法实践中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做出了修改完善, 使其可以与检察官的权力相抗衡。但在司法实践中, 律师依法执业还是屡屡碰壁,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依赖检察官
12、 (公诉人) 转变传统司法观念, 检察机关出台详细的规章制度来保障。以公诉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例, 因公诉人与律师的对抗性, 有的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为“无罪判决率”“胜诉率”等考核指标, 人为的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甚至不合理的利用法律规定来限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使得律师的执业权利流于形式。近年来, 随着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成立, 检察院在保障律师阅卷权上有了很大改观, 但仍然存在部分公诉人对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提供的新证据不积极配合律师阅卷的现象。检察机关和公诉人在保障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上的态度则十分冷漠, 致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受到很大限制。(四) 检律互动机制不
13、健全, 非良性互动现象时有发生1. 在司法实践中, 公诉人和律师沟通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尚不健全致使检律互动效果不佳。表现为:一方面是因为平台和机制没有搭建和形成, 如检律冲突化解机构的缺失, 检律共同的惩戒机构没有建立;另一方面是因为互动的平台和机制没有得到落实。如少数公诉人只是依法依规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如提供书面意见也能将书面意见附卷, 但这只是流于形式的沟通, 其内心深处是抵触的、态度是冷淡的, 要实现检律的有效沟通, 就需要真正的搭建平台, 而且建立健全正常的沟通机制还不够, 还要从制度上将沟通落实到实处, 而不要流于形式。2.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检律不正常沟通、交往的非良性互动现
14、象, 严重阻碍着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在司法实践中, 有少数的公诉人与律师因各自职业不同和利益诉求不同, 存在一些不正当交往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律师办案存在不规范之处, 如部分律师自律意识不够, 职业素养不高以致不规范办案, 托关系找后门来找公诉人了解案情甚至干涉办案, 通过请公诉人吃饭、给公诉人送礼等手段和公诉人培养感情, 致使检律私下交往不当现象滋生。另一方面少数公诉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 违反职业操守, 不公不廉办案, 甚至为个人利益诉求与少数辩护律师沆瀣一气,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3. 检律人才交流机制不健全。虽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要畅通检律人才的交流互动机制, 但实践中困
15、难重重。目前检律人才交流的渠道尚不畅通:一方面目前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数在近年有上升趋势, 而律师想从事检察官多数是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 这就造成检律人才单向流动;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检察官的待遇与律师收入差距较大, 也阻碍着律师流向检察官。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路径(一) 以彼此尊重为原则, 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笔者建议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应该增强彼此法律职业认同感, 以期形成以相互尊重为原则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是高于检察文化和律师文化而非取代检察文化和律师文化。因职业角色的不同, 检察官和律师理应形成各自不同的职业文化, 指导各自保持职业操守, 各尽其职, 这是需要
16、说明和必须坚持的。在此基础之上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 是因为检察官和律师“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 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 在本质上和基本要求上是一致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下, 检察官和律师践行同侪尊重原则, 增强职业认同感, 将对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的培育需要公诉人摒弃传统的执法理念, 不能一味追求无罪判决率和胜诉结果而忽略维护公平、保障人权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公诉人要树立“平等武装”“平等对抗”的意识,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中以提升自身能力为主要着力点, 苦练内功, 从容应对挑战。以“公平竞技”的心态对待和尊重律师。律师一方面对公诉
17、人要给予必要的尊重, 寻求正当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维护自己的执业权利, 而非采取非理性的与检察官尤其是公诉人对抗而激化矛盾。另一方面, 律师也要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 少动“歪心思”, 加强自律, 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二) 完善检律互信机制, 保障依法依规的合作检律在诉讼中的角色不同, 但二者有其相同的目的, 那就是保障人权。这就需要检律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信任, 保障依法依规的合作与沟通顺畅, 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中就需要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证据开示、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证人出庭等方面要秉着互相信任的精神, 依法依归的充分合作, 而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这就需要在构建
18、新型检律中完善检律互信机制。首先, 在完善检律互信机制方面笔者建议要以“公平竞技”精神, 清除角色防御心理造成的职业隔阂。角色防御是一种通过信息不对称保持自己诉讼地位优势的心理模式, 其助长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不信任。要建立检律的互信, 需要从情感上和心理上消除职业隔阂, 正常沟通合作, “公平竞技”精神的培育是必须的。其次, 检律要平等相待, 自觉克服角色弱势心理。检律只有平等相待, 才能真正实现互相信任。否则, 即使充分的沟通, 也无法使其克服自己的弱势心理, 而达到切实的沟通合作。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通过“平等武装”克服弱势心理进而实现平等相待, 增强互信的路径是有效的完善检律互信机制的
19、最佳选择。第三, 重视检律互信平台的搭建, 互信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检律互信需要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更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以保障检律互信机制的建立和良好运行。例如, 建立检律权利约束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约束检察机关和公诉人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 解决律师执业的“三难”问题, 以期加强律师对公诉人的信任和“好感”。另一方面, 对律师执业过程中滥用权利、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必要规制和监督, 以便公诉人对律师的态度有所好转, 相信律师的品行和能力。(三)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如果辩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
20、谈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如果离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而谈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也只是空谈, 是不会落实到实处的。公诉人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文件落实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背景下, 公诉人要真诚与辩护律师合作:认真听取并反馈律师意见, 而不是“形式主义”“走过场”;有效实现程序信息共享、证据开示要具有诚意, 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效利用庭前会议解决相关争议;尝试探索建立诉辩协商制度。在庭审中实质对抗, 实现审判的实质化, 而非流于形式:正视律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积极应对和依法排除;练好内功, 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询问、交叉询问能力, 使得庭审不是“走
21、过场”;尤为重要的是法庭辩论要有“交叉”“交锋”。当然与此同时, 也要严格规范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 杜绝权利的滥用。(四) 完善检律互动机制, 实现良性互动1. 建立完善检律互动的平台和机制, 构建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搭建的互动平台和机制需要“接地气”, 才能真正“落地”。如检律定期共同参加研讨会或业务培训会, 在会上各自就工作的最新动态或遇到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检律的工作冲突或矛盾等交流讨论, 在坚持各自职业角色定位的前提下, 加深对彼此职业和工作的理解, 增强彼此的职业认同感, 真正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世平检察长在总结天津检察系统探索处理检律关系所说的要努力
22、搞好“三个交往”:即公开交往, 不搞秘密交往;集体交往, 不搞个体交往;会议交往, 不搞饭桌交往。这样才能实现检律的正当交往, 形成检律良性互动。2. 完善检律人才交流机制, 实现检律自由流动。第一, 建立健全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检察官制度, 中央也出台了相关规定。目前需要做的是如何将这些规定落地, 在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背景下, 遴选部分优秀律师充实到检察官队伍中有其必要性。其可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 增强法律职业的认同感。第二, 决定提出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笔者建议, 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配上可以考虑选拔部分优秀的检察官, 使其实现岗位的交流与体验, 而不必辞职做律师。第三,
23、借助司改, 提高检察官待遇和职业保障, 吸引优秀的律师加入检察人才队伍和留住优秀的检察人才。3. 建立检律关系冲突化解及惩戒机构, 保障检律良性互动。在司法实践中, 检律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这就需要建立检律冲突化解的常态机构。为了避免检律一方处理而另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有必要建立检律双方均认可的检律惩戒机构。因检律冲突化解机构与检律惩戒机构有些类似功能, 笔者建议可以合并建立一个机构来行使上述职能。该机构可以借鉴目前司法改革中各地成立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立检律冲突化解及惩戒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法学专家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代表按比例组成, 负责检律冲突化解以及对检律队伍中个别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参考文献1孟建柱.依法保障律师权利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J.中国司法, 2015 (10) . 2张建伟.同侪尊重原则与良好司法氛围的培育N.人民法院报, 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