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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月修改)XXXX0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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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总 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1.2 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发展要求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3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原有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性文件和规定与本技术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技

2、术规定为准。1.4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规划管理技术性内容,以及涉及到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1.5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1.6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乡镇私房(民房)的规划建设,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1.7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10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2.2 建设用地管理 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宜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2.2.2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4、,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2.3 居住用地规模2.3.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表2.2.2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兼容类型 兼容用地类型规划用地类型二类居住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服务娱乐康体公用网点一类工业二类工业一类物流二类物流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绿地广场R2A1A2A3A4A5A6B1B2B3B4M1M2W1W2SG二类居住R2行政办公A1文化设施A2教育科研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A5社会福利A6商业服务

5、B1B2娱乐康体B3公用网点B4一类工业M1二类工业M2一类物流W1二类物流W2道路交通S公用设施U绿地广场G 表中:表示兼容,表示不兼容,表示有条件兼容。 注:城市建设用地类别R1、R3参照R2执行;A7、A8、A9均与其它用地不兼容; B9参照B4执行;M3与W3除道路、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外,不兼容其它类型用地。 S、U、G大类包括其中类和小类。 2.3.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按表2.3.2指标进行控制。表2.3.2 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用地及人口规模控制指标规 模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 用 地(hm)5

6、0100101515人 口 (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2.3.3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建设用地。表2.3.3 零散用地建设最小地块面积指标建筑层数及类型最小地块面积(平方米)小于4层住宅建筑50047层住宅及公共建筑10008层以上住宅建筑20008层以上公共建筑3000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2.3.4 新建居住用地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零散开发,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开发。旧城区

7、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建设。2.4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2.4.1 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表2.4.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建 设 区住宅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小区组团旧 城 区13层1.31.5404549层1.62.02.22832351018层2.02.42.626293019层2.53.03.22

8、32527非 旧 城 区13层1.01.3354049层1.51.82.02630331018层1.82.32.525282919层2.32.83.0222426注:1、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2、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未能满足停车位及服务设施的须相应下调容积率;3、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2.4.2 居住用地规模应按表2.3.2的规定进行控制。当居住用地规模处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居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组团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小区的指标执行;零散用地参照组团开发强度指标执

9、行。2.4.3 住宅建筑与其配套服务设施混合设置时,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配套服务设施开发强度按表2.4.1规定执行。2.4.4 规划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表2.5.1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建筑高度(米)旧 城 区非 旧 城 区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121.550%1.245%12且242.545%2.240%24 5.0

10、45%5.040%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下调容积率;2、本表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密度指高层建筑裙楼,塔楼的建筑密度不应大于20%,商业建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分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3、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的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旧城区不大于60%,其它城区不大于55%。2.5.2 用地性质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和叠建)的,在满足其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条件下,住宅建筑所占比例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商业服务业与住宅建筑

11、的容积率分别依照表2.5.1和表2.4.1确定。2.5.3 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R1/(B/R1+(1-B)/R2)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的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2.5.4 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20%。2.5.5 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

12、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2.5.6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首层沿街面设置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骑楼进深45米(通道净宽不小于进深的70%),骑楼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且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并合理设置照明,以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骑楼水平面积的1.0倍奖励容积率。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骑楼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2.6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2.6.1

13、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3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2.7 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2.7.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按超高层不同高度部分给予容积率分段计算:建筑高度

14、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部分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50%。2.8 工业用地及开发强度2.8.1 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2.8.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混合布局,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

15、定。2.8.3 工业项目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工业项目用地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8.4 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生产区范围内,应设在相对集中独立的区域。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域周边的绿化、道路、广场等,属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2.8.5 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8.5的规定。表2.8.5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控制指标用地分类容积率 建筑系数(%)一类工业1.0至2.53050二类工业0.8至2.03050三类工业0

16、.6至1.23045注:1、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2、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应加倍计入容积率。2.8.6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其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成片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满足居住用地配套要求。三类工业用地及其相邻地区严禁布置职工宿舍等居住用地。2.9 物流仓储用地及开发强度2.9.1物流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17、,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路。2.9.2 三类物流仓储选址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和村庄,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2.9.3 物流仓储宜统一规划设置物流仓储园区,集约化使用土地。 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占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7%。2.9.4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9.4的规定。表2.9.4 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建筑层数容积率 建筑系数(%)一类物流

18、仓储1.0至2.03550二类物流仓储0.8至1.84055三类物流仓储0.4至0.840602.1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2.1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管理、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见表2.10.1。表2.10.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建 设项 目旧 城 区非 旧 城 区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教 育 设 施 1.630%1.225%科 研 机 构3.030%2.525%行政、文体、卫生等 2.235%1.630% 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

19、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学校用地,不包括幼儿园用地。 2.10.2 教育设施用地中的各类大专院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10.2的规定。表2.10.2 大专院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 办学规模(学生人数)50008000 10000 建筑面积指标(生) 0.50.450.4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普通中小学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应按国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筑面积指标执行。3 城市绿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计入城市规划区用地平衡。3.1 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

20、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3.1.1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2、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6%;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4、除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建筑物。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5、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结合公园进行

21、城市设计。3.1.2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可利用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300-5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3、社区公园至少应有一边与城市道路相邻,园中绿化面积(含水面)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3.1. 3 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历史名园等。专类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

22、0%。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1、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2、动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2)园内应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3)园内应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4)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3、植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4%;(2)综合性植物园应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3)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应为2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6%;(4)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9%。4、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布局和名木古树。5、历史名园的建筑修缮及各类服务设施应与名园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3.1.4 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1、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宽度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园内应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

24、休息设施;(3)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4)不在园内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2、 街旁绿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其中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3、城市沿海岸、河岸应因地制宜设置带状公园绿地。3.2 防护绿地3.2.1 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和城市其它功能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隔离带。城市干路、快速干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走廊、海(河)岸线应设置防护绿地。3.2.2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退让用地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设置城市道路防护绿地。新建城市道路外侧防护绿地宽度规定为: 城市次干路两侧各设

25、 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城市主干路两侧各设10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城市快速路两侧各设1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内可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辅道。城市道路防护绿地宽度20米以上的可兼容设置公园绿地。2、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公路红线外两侧不准建设区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宽度为:高速公路为3050米,国道为2030米,省道为1520米。城市外环路在其道路红线外侧宜控制5010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内侧宜控制205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3、铁路沿线两侧各设防护绿地宽度不少于30米。城市输油输气管道两侧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4、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20米。5、

26、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6、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3.2.3 城市绿道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或防护绿地中设置,与森林、水道等绿道形成网络,并与各风景区、名胜古迹、公园、院校、场馆、居住区、商务商业中心等相联系。3.3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附属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用地功能服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性质。3.3.1 居住用地绿地1、居住区内绿地由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满足种植草皮、树木绿化

27、覆土要求,并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2、居住区(包括小区和组团)内绿地率:城市旧区改建不低于25%,非旧区建设不低于35%,非旧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不小于30%控制。3、居住区级绿地面积应在1公顷以上,小区级绿地应在0.4公顷以上,组团级绿地应大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临城市道路2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的附属绿地对外开放,且硬铺装不超过50%。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

28、围之外,并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3.3.2 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35。3.3.3 公共设施用地绿地机关团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研教育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35;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3.3.4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一、二类工业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为1520%,三类工业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三类工业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可结合工业园区规划在园区四周统一设置。物流仓储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卫生防护

29、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3.3.5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应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4 城市道路及广场绿地 3.4.1道路及广场绿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2、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3、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4、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设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3.4.2商业街区的绿地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其硬铺装不应

30、大于50%。3.4.3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为开放式绿地。3.4.4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3.4.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道路防护绿地的,道路防护绿地可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平衡。商业街区规划设置道路防护绿地的,在其用地范围内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防护绿地宽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5米。3.4.6 城市道路绿化应满足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绿化植物应控制高度,选择不遮挡行车视线的低矮灌木和不遮挡路灯、交通标志的乔木。4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4.1 配建公共服务设施4.1.1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按片区级、居住区级、小区

31、级三级配置(居住组团级根据人口情况可参照小区级最小规模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服务站点和健身设施)。4.1.2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使用功能主要分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社会福利与保障、市政公用、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布置。4.1.3 居住用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居住用地在400500米片区范围应安排社区独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见表3.3。 4.1.4 开发地块(包括多个地块整合后

32、或分割前的地块)达到小区及居住区级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的,应按表3.3设置标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配套的中小学用地可纳入居住用地规划指标平衡。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服务半径覆盖本地块,建筑单位宜整合规划学校用地一并建设,可按学校建筑面积1:1作为开发地块容积率奖励。建设用地规模尚未达到应配套中小学校最低标准,不具备条件单独配建中小学学校,或建设用地周边的教育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满足就学需求,不需要单独配建中小学校的,则建设单位应按政府统筹安排异地补偿建设学校(按项目应配套学校规模确定其补偿建设面积)。4.1.5 居住用地或人口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应设置肉菜市场,城市边缘地段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

33、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城市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旧城区可结合非住宅建筑设置。4.1.6 居住用地应按人口规模,依照表4.1.6和10.7.5条款规定配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4.1.7居住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同步交付使用。24表4.1.6 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类别项 目 名 称一般规模(m/处)服务规模(万人)设 置 规 定设 置 级 别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片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教育设施独立高中24班120002400034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2022 /生,建筑面积8.510 /生

34、(含住宿生的校区,建筑面积按10.512/住宿生)。学校用地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相邻,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路旁。中学按每班50生设置。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完全中学(设高中、初中)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中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3.3 /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行跑道250-400米)及100m直跑道二组;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中学教学楼不应超

35、过五层。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0班15000300004536班180003600056独立初中18班9500180002.33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9.3 /生,建筑面积10.511/生。24班12000220003430班150002900045完全中学30班15000300001.52.3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20 /生, 建筑面积8 /生(含住宿生校区,建筑面积按10/住宿生)。36班18000360002.3348班240004800034九年制学 校36班14000260001.

36、31.6每班小学45生,初中50生。用地面积16 /生,建筑面积8/生。 规模应36班以上。运动场地小学部分不小于2.3 /生,中学部分不宜小于3.3 /生。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小于25m。45班16800320001.61.9小学18班6900 1200011.3每班45生。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为1516 /生,建筑面积6.510.5 /生。 居住小区应设18班以上的小学。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相邻。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2.3 /生,一般设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不应少于一组60米直跑道。小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0.5 /

37、生。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4班8100 160001.31.630班9300200001.61.936班10500240001.92.2表4.1.6 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类别项 目 名 称一般规模(m/处)服务规模(万人)设 置 规 定设 置 级 别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片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幼儿园6班144018000.40.6按每班30生设置。用地面积10 /生,建筑面积8/生。 小区级应设9班以上幼儿园,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

38、6班幼儿园。幼儿园应有独立用地。保证每班不少于60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长直跑道。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幼儿园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9班216027000.60.8512班288036000.851.115班360045001.11.3518班432054001.351.6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200床12000180002340026000510按千人12床位控制医院规模。用地面积110130 /床,建筑面积6070 /床。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设置于交通方便地段,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并

39、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300600床192003720035100678001020卫生服务中心20003000200030005宜独立用地或结合其他服务设施设置,宜全部设于首层。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 的使用面积。已设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可不再设置。卫生站3001.5可结合居委会或其它建筑设置,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综合文化活动中心300050003000500035按千人指标控制:用地面积100,建筑面积100。宜独立用地,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噪声较大的排练室、游艺室等应与住宅保持

40、一定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应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表4.1.6 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类别项 目 名 称一般规模(m/处)服务规模(万人)设 置 规 定设 置 级 别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片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文化体育设施 文化活动站40060011.5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安排,可结合会所设置。内容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居民运动场馆10001500100001500035按千人指标控制:千人用地面积300 宜结合居住区公园或中心绿地设置。运动场宜包括200米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和网球场、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结合本地气候条件,宜设置室内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1000150011.5按千人指标控制:千人用地面积100 宜结合小区及组团绿地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可设置排球、羽毛球等小型球类场地、游泳池、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和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活动场所等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老年人 福利院、敬老院25005000300060001020按千人1床位控制设置规模,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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