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手册德清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2016 年 6 月目 录一、招生政策内部使用注意保管-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 年)032. 德清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教基201616 号)083. 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通告 134.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1450 号)165关于 2015 年德清县新居民随迁子女阳光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246. 德清县 2016 学年小学招生计划267. 德清县 2016 学年
2、初中招生计划27二、组织机构8. 阳光招生组织机构289. 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联络员名单2910. 德清县各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窗口地址及电话 30三、操作流程11. 本县户籍义务段阳光招生学校审核安排3112. 学校阳光招生“本 县非” 审核操作规程3113. 德清县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进度表3214. 德清县义务段公立学校新居民子女阳光招生新生录取程序3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 年)(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
3、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3 -目录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学生3 第三章 学校4 第四章 教师5 第五章 教育教学6 第六章 经费保障7 第七章 法律责任8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 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 证义
4、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 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 义务 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 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
5、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 环境。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 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 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6、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 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 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 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 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 迟到七周岁。-
7、 4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 应 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8、,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 难,采取措施防止适 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 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 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 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学
9、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 职工安全。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 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10、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 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 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 护
11、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 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5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 制。校 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 应当
12、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 定的权利,履行法律 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 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 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 视学生,不得 对学生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 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 师职务分为初 级职务、中 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 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 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
13、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 边远贫 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 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
14、时间计入工 龄。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 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 试制度,并改 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 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
15、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 课外活动时间,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 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 变相参与教科 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 定制度。教科 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四十条
16、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 6 -原则确定。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 循环使用。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 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 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 准等,及 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 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 义务
17、教育费用逐步增 长,保 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 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 ,由各 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18、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 费提供教科 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 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 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 斜外, 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 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 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需要,设立
19、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 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 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 摊派费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 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 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
2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选址要求和建 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 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 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 7 -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21、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 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 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 定收取费用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22、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 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 给予行政 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23、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
24、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 龄儿童、少年不收 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 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 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德 清 县 教 育 局 文 件- 8 -德教基2016 16 号德清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德清县教育局 2016 年 1 月
25、 18 日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平稳有序做好全县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 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坚持 “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 ,“以流入地政府 为主、以公 办学校为 主” 原则,确保招生 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行 为, 较好解决义务教育 阶段择校问题,切实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相对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我县教育现代化建设。- 9 -二、重点工作(一)制订招生计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招生计划(含新居
26、民随迁子女) 。充分挖掘全 县义务段公立学校,特别是武康建成区教育资源,尽可能增加武康建成区和周边义务 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在部分具 备条件的乡镇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实施小班化教育。按照教育 现代化 县标准控制班额,小学班 额控制 35 人/班,初中 40 人/班,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小学班额控制 30 人/班,初中 35 人/班。(二)划定施教区根据区域特点、学校设置情况及便于适 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要求,划定施教区。现有学校施教区暂不因县域内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化(即按 2015 年划定的施教区)。1.武康建成区小学施教区划分逸夫小学:祥和社区、群安社区。实验学校:永兴社区、春晖社区、舞阳社区、塔
27、山社区、塔山村、宋村村。武康英溪小学:居仁社区、英溪社区、吉祥社区、振兴社区、城西村、丰桥村、千秋村、狮山村(户籍生)、兴山村(户籍生)。舞阳学校小学部:施教区范围为东至高速公路、南至塔山、西至永平路、北至 09 省道范围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即规划中的五 龙社区和城东社区(含格兰维亚 、玫瑰庄园、五龙村、民乐小区、五 龙嘉苑、美都御府、英溪桃源、保利小区等)。为了平衡建成区小学的生源,永平路与云岫路之间属于武康建成区的小区,今年继续确定 为自选区,即 学生可以到舞阳学校,也可以到原施教区学校就读。莫干山外国语学校小学部:面向县内外招生。2.武康建成区初中施教区划分德清二中:祥和社区、群安社区
28、、振兴社区、吉祥社区、居仁社区、英溪社区、永兴社区、春晖社区、千秋村、丰桥村、郭肇村、狮山村(户籍生)、 兴山村(户籍生)、对河口村和毛竹市场经营户。武康中学:三桥社区、上柏社区、舞阳社区、塔山社区、民进村、三 桥村、五四村、城西村、塔山村、宋村村、上柏村、下柏村、龙凤村、山民村、灯塔村、城山村、太平村、长春村、双燕村。舞阳学校初中部:与小学部施教范围相同。千秋外国语学校:面向全县招生。华盛达外语学校:面向全县招生。莫干山外国语学校初中部:面向县内外招生。3.武康建成区周边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三桥小学:三桥社区、三桥村、五四村、民进村、郭肇村、毛竹市场经营户。东风小学:对河口村。上柏小学:上
29、柏社区、上柏村、下柏村、龙凤村、山民村、灯塔村、城山村、太平村、长春村、双燕村。开发区中心学校:秋山村、秋北村、龙山村、王母山村、 龙胜村、狮山村(新居民)、兴山村(新居民)、新琪村、开发区企业和居民小区等。育才学校:面向本县新居民随迁子女招生。其他:居住在经济开发区,户籍挂靠在武康建成区社区的,由代管社区施教区学校录取。4.全县其他乡镇各中小学校施教区为本乡镇划定的施教区范围。(三)登记报名和招生录取1.武康镇户籍学生申请就读办法(1)招生对象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户籍在武康 镇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施教区范 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小学新生为年满六周岁(出生日期在 2010 年
30、8 月 31 日前)的儿童,初中新生为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2)报名办法今年继续采用新生入学预登记办法, 5 月 4 日至 6 月 4 日,家长登陆德清教育信息网进行预登记,未及时登记的在 6 月 20 日至 6 月 30 日进行补登记,7 月 3 日到施教区学校验证审核。具体安排如下:小学新生:7 月 3 日,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学前教育登 记卡,及网上打印的报名预登记表(含登记码),由家长陪同,根据划定的施教区,分别到相应小学办理实质性审核登记。初中新生:为了加强学籍管理,落 实新生学籍的移交工作,逸夫小学、 实验学校、武康英溪小学、东风小学、三桥小学、上柏小学按初中施教
31、区划分,分别造具小学毕业、初中招生交接名册,在 6- 10 -月 30 日前,连同毕业学生义务 教育登记卡按施教区划分分 别交德清二中、武康中学和舞阳学校,其中被千秋外国语学校和华盛达外语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德清二中、武康中学和舞阳学校根据民 办学校提供的录取名单,与民办学校做好学籍档案移交手 续。 上述 6 所小学毕业生,于 7 月 3 日由所在小学统一组织,随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网上打印的 报名预登记表(含登记码),按施教区划分分别到德清二中、武康中学和舞阳学校报名。武康镇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需在德清二中、武康中学和舞阳学校就读初中的,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义务教育登 记卡,
32、 以及网上打印的报 名预登记表(含登记码),按划定的施教区,于 7 月 3 日到德清二中、武康中学和舞阳学校 报名。(3)招生录取各校根据施教区划分核对报名学生的户籍, 经审核后,打印学生名册,张榜公布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2.县内其他乡镇和武康建成区周边户籍学生(简称本县非)需在武康建成区学校申请就读办法户籍不在武康建成区的学生,原则上回原籍就读。确因家庭迁居、家长工作变动等情况,需在武康建成区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家 长 可以在 5 月 4 日至 6 月 4 日期间,通 过德清教育信息网新生入学预登记窗口进行预登记,因特殊原因未登记的可以在 6
33、 月 20 日至 6 月 30 日进行补登记。在网上预登记成功后 ,于 7 月 4 日随带下列就 读条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网上打印的报名预登记表(含登记码)到居住地施教区学校办理实质性登记审核,逾期不到学校办理的视作放弃。(1)就读条件和材料。户口簿和学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证明; 学生本人为监护人直系子女;在武康建成区有固定住所,监护人持有自有独立的住宅用房屋所有 权证且居住; 监护人在武康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提供监护 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或 1 年以上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在本县人力社保部门交 满 1 年以上养老保险;符合 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提供户籍所在
34、地学校同意转学的证明, 学前教育登记卡或 义务教育登记卡。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意向登记时,只允许意向登记居住地施教区学校(根据登 记情况和条件 视招收能力,确定是否 录取)。(2)招生录取操作办法:一是政策性安置。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当地教育部门给予安置的学生,按相对就近原 则统一安排,但必 须出具符合政策 规定的证明材料。人才引进:符合中共德清县委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德委发 201275 号)精神并出具人才办证明。拆迁 户:拆迁户 原则上到安置地施教区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武康镇及开 发区的拆迁户在拆迁过渡期,要求其子
35、女在武康建成区学校就读的,应提供在建成区学校安置的政策性文件、拆迁 协议、父母房屋所有权证或租房协议、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烈军属、台侨等需提供民政、侨办等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证明。二是条件性安置。2016 年本县非录取按以下步骤操作: 登记。新生先在德清教育信息网上 预登记, 预登记成功后,在 7 月 4 日到意向学校进行实质性登记。 审核。由招生学校和阳光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登记学生情况及相关证件,审核确认符合就读 条件的学生名单。 摇号。根据各校预登记审核通过的本县非人数,视情决定录取方式。如果申报某校的本 县非人数少于该校录 取施教区户籍生、新居民 计划数、政策性安置后的余额数,则
36、全部录取本校;如果超出余 额数, 则由该 校通过摇号录取余额人数,至班级满额。未录取的本县非学生视周边学校空余位置情况作统筹调剂。如果周边学校没有空余位置, 则不再调剂。如果周边学校还有空余位置, 则视情组织第二次摇号, 摇号 产生顺序号,获得顺序号的学生依序优先安排学校,至班级满额。摇号未获得顺序号的不再安排,学生回原籍就读。认定。本县非最终拟录取名单报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认。公示。 拟录 取学生名单在德清教育信息网和德清时报教育周刊上公示,接受社会 监督, 对举报被查实的,即取消录取资格。录取。由录取学校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未被 录取的学生回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就 读。3
37、.县外户籍新居民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办法 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1450 号)精神。2016 年,我县继续实行义务教育段新居民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办法,所有申请在我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居民(政策性除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 须参加积分制管理。积分条件。监护人申请积分入学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 1年以上(含 1 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 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新居民子女);户籍地无监护条件证明;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工作证明;在本县累计缴
38、纳 1 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就读小学一年级提供学前教育登记卡,就读初中一年级提供 义务教育登记卡(省外就读 的提供原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积分体系。新居民积分管理指 标由年龄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社会保险、- 11 -居住年限、住所情况、计划生育、经营纳税、 紧缺实用人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组织关系等 13 个方面组成。申请人书 面申请时填写新居民积分管理 项目申请表,根据自己 实际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程序。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至 6 月 4 日(工作日),逾期不再 办理。积分入学申请程序:申请。新居民积
39、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申报、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居民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所在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各 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 场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进行核对确认(原件退 还,复印件存档),对材料原件扫描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至各审 核部门进行审核。根据申 请人提供的 资料,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积分分值。 查询 。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积分入学。每年 6 月底前,所有积分申请资料全部审核完毕 ,积分系
40、统将按乡镇(开发区)、学校进行分类汇总。每年 8 月 10 日前,县教育局会同各乡镇(开 发区)、学校按新居民积分高低排名,以及当年各乡镇(开发区)提供的义务段新居民子女新生学位数,拟定准入学校拟录取名单,提交 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分 乡镇(开发区)进行公示。 经积 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公办学校的新居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乡镇(开 发区)根据积分排名和本区域其他公 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经积分排名不能入读公办学校的,则自行到民办学校或回原籍就读。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准入学校规定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
41、学手 续的, 视为自动放弃。(四)规范招生秩序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施教区招收学生,公办学校在有余额 的情况下,不得拒 绝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统筹调剂的学生入学。学校 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缩班或扩大班额。确需调整招生计划的,由学校向教育局提交 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为规范招生秩序,本县户籍到县外就读严格执行德清县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规定。(五)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使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全国联网),各校要进一步规范与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规定与程序,严格按计划控制学校招生人数,规范招生行为,严
42、格学籍管理。(六)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1.招生政策公告。县教育局、各校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法以网络、报纸、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计划、招生范 围(施教区划分)、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各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全县同步实施阳光招生。2.招生录取结果公告。阳光招生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学校在 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招生拟录取的学生名单。3.县教育局咨询电话 05728062284,8071284,8069705,投诉电话 05728066783,投诉信箱:。各校通过 学校网页和学校公告栏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43、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七)切实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 钩的捐资助学款。民 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15 年 12 月研究拟定本县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召开 县阳光招生领导 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招生 办法。(二)实施阶段:2016 年 1 月至 9 月1.政策宣传。1 月至 4 月份,通过德清教育信息网、 德清时报、社区公告、学校公示、家长会议、招生工作联络员会议、预报名登 记系统培训会议、新 闻通气会、县行政服务中心 14 号教育窗口等宣传招生政策。2.组织报名。5
44、 月 4 日至 6 月 4 日教育局在德清教育信息网开放本 县户籍新生义务教育阳光招生预登记系统,6 月 20 日至 6 月 30 日开放系统补登记 。5 月 4 日至 6 月 4 日,各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开放新居民积分登记。7 月 3 日通过预 登记的本县户籍新生到施教区学校进行实质性登记审核。7 月 4 日通过预登记的本县非学生到施教区学校 进行实质性登记审核。3.组织摇号。7 月 15 日前完成本 县非学生材料审核及本县 非摇号录取组织工作。- 12 -4.制定方案。7 月 30 日前对非施教区 户籍新生筛选分类, 制定分 类分批安置方案。包括政策性安置学生,本县非条件性安置学
45、生,符合积分管理入学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5.会议确认。8 月 10 日前召开 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讨论 确定拟录取名单。6.结果公示。8 月 10 日至 16 日,拟录取名单在网站、报纸公示 7 天。7.录取报到。8 月 25 日至 30 日由 录取学校通知学生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三)总结阶段:2016 年 9 月9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做好材料 归档、走 访检查、工作总结等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今年继续推行阳光招生,由县 政府分管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 ,德清 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46、、县物价局、 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新居民事务局、武康镇、武康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2345 阳光热线办。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是制定招生办法, 监督招生行 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统一 协调招生工作,具体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操作。(二)制定维稳预案城市化进程使城镇人口快速增加,群众要上学、上好学的强烈愿望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招生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阳光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维稳预 案。招生学校做好安保工作方案。 认真调研,精心
47、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组织管理,严明组织纪律,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全局维稳的角度,精心安排招生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保证招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把握政策,坚持原则,注重细节,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三)落实场地人员全县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期 间应当做好招生政策宣 传、落 实报名登记场地、提供电脑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工作。各乡镇 (开发区)文卫办确定一名工作人 员,各招生学校确定一名中 层以上领导作为招生工作联络员,具体 负责本乡镇(开发区)和本学校的阳光招生工作,同时安排好责任心强、熟悉招生政策的教师和保安作为招生工作人员,在教育局和乡镇(开发区)统一领导下做好集中登记、筛
48、选分类、统计协调、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等组织工作,确保阳光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稳定、有序地开展。德清县 2016 年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通告为了推进阳光招生工作,确保招生 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本县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及起始年级招生办法通告如下:一、施教区划分根据区域特点、学校设置情况及便于适 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要求,划定施教区。现有学校施教区暂不因县域内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化,即按 2015 年划定的施教区。逸夫小学 祥和社区、群安社区。实验学校 永兴社区、春晖社区、舞阳社区、塔山社区、塔山村、宋村村。武康英溪小学 居仁社区、英溪社区、吉祥社区、振兴社区、城西村、丰桥村、千秋村
49、、狮山村(户籍生)、兴山村(户籍生)。舞阳学校(含小学、初中)施教区范围为东至高速公路、南至塔山、西至永平路、北至 09 省道范围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即 规划中的五龙社区和城东社区(含格 兰维亚、- 13 -玫瑰庄园、五龙村、民乐小区、五龙嘉苑、美都御府、英溪桃源、保利小区等)。为了平衡建成区小学的生源,永平路与云岫路之 间属于武康建成区的小区,今年继续确定为自选 区,即学生可以到舞阳学校,也可以到原施教区学校就读。莫干山外国语学校(含小学、初中)面向县内外招生。德清二中 祥和社区、群安社区、振兴社区、吉祥社区、居仁社区、英溪社区、永兴社区、春晖社区、千秋村、丰桥村、郭肇村、狮山村(户籍生)、兴山村(户籍生)、对河口村和毛竹市场经营户 。武康中学 三桥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