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建立保险巨灾应急机制 内容提要:美国“911”事件及中国“非典”疫情等一系列巨灾危机事件的发生,使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受到各方面重视。在应急机制建设中,作为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应创新社会管理功能,建立行业性巨灾再保险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风险补偿、专家咨询、社会救助等作用。同时,保险也应加强自身危机应急机制的建设。 一、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亮点与困境 巨灾危机事件,指的是在较短时间内急速爆发的、产生巨大灾害的未知性社会事件,其主要特征包括:事件发生突然,出乎人们意料;事件影响区域较广,涉及人员较多;事件超出一般社会危机的发展规律并呈现出易变性特征。“911”事件、“非典”疫情都
2、属于巨灾危机事件范畴。保险业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危机处理。 据统计,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中,仅保险赔偿就高达350亿至700亿美元,巨额的赔偿造成了保险业经营举步维艰。从中国“非典”疫情的应急处理来看,中国保险业初步显现了快速反应能力,履行了保险合同责任,开发了几十个“非典”险种,并开展了主题鲜明的系列公益活动。与“911”事件相比,“非典”虽然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因中国保险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因此,对保险业的影响并不严重: 第一,赔付总金额较低,远低于保险公司承受警戒线。据统计,截止2003年6月30日,中国保险公司共接到与“非典”相关的理赔申请494起,赔付266起,赔付金额为
3、416.98万元;加上各保险公司宣布捐赠的保险或基金,整个保险业为“非典”付出的代价也不超过亿元。 第二,保险业务受到一定冲击,寿险新单业务一度低迷,但对保险费总规模未有大的影响。“非典”疫情对保险新业务拓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一是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下降,由于个人营销体制的特殊性,上门推销的展业方式遇到困难,2003年2月-7月,各保险公司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同比降幅大都在30以上;二是营销队伍增员遇到障碍,个人代理人队伍管理弱化;三是与“非典”影响相关的行业的保险业务,如航空、旅游意外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受到冲击。 也正因如此,保险在“非典”的应急处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并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4、 第一,保险业出现应急“缺位”,处理方向出现偏差。对巨灾危机事件如何进行应急处理,中国保险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体系和制度。当巨灾危机事件发生之初,保险公司均采取慎重态度,直到2003年4月中旬,在国家监管机关的干预下,各家保险公司才快速行动起来。保险公司的应急处理虽有可圈可点之处,但从涵盖“非典”的理赔承诺到推出几十个“非典”险种,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新的不确定的风险。 第二,保险条款存在设计缺陷。一是保险条款对巨灾危机事件表达含糊。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将SARS列为乙类法定传染病,而国内健康险条款对法定传染病的处理方式主要有3种:1.对法定传染病未作任何责任除外规定;2.
5、直接将法定传染病作为除外责任免除;3.明确列举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定传染病种类,未列明的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其中第2种,由于对未知法定传染病的界定产生歧议,由此可能产生争议和法律纠纷。二是由于巨灾危机事件的未知性,其规律无法掌握,更无法从精算角度对其进行评估,因此保险公司出于对市场机会的把握或者是基于公司形象的长期考虑,不得不利用估算技术快速推出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提供人文关怀,因此在产品设计上存在盲目性和片面性,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三,保险公司应急管理有所迟滞,缺乏必要的预估及对策。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和体系,然而在巨灾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却未建
6、立一套预警、防范、评估、处理、善后的机制,使得保险公司对发生的巨灾危机事件缺乏必要的了解,无法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陷入被动和盲目。 第四,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较强,导致保险业在应对危机时出现“一手强”(监管机关强)、“一手弱”(保险公司弱)的状况。 二、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非典”疫情,使建立有效的巨灾危机事件应急体制成为共识。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系统,主要由危机预防机制、危机处理决策机制、管理与决策监督机制、资金保证和社会动员机制及信息应急联动机制等子系统组成。作为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一环,保险的地位与作用
7、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在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保险客户直接给予经济补偿,对保险条款进行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和处理,起到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稳定社会、安抚人们情绪的作用 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是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给予保险客户及时、快速、足额的赔付,将有助于在灾难之后恢复人们的生产生活,缓解灾后人们的焦虑情绪,消除他们对社会和周围人群的疏离感,化解矛盾。同时,在保险条款中加入特别利益条款,如保险责任涵盖未明示疾病、缩短特殊疾病生效等待期、增加保险特殊利益等,保障特殊时期客户利益,能坚定人们对政府、社会和企业的信心,进而支持政府的各项举措,加速危机事件的解决。 (二)有效参与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在危机防范、应
8、急处理、善后工作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资金投入的保障程度。从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和财政体制看,集中应付少数突发事件的力量是具备的,但从全方位防范、常规性防范和现代化防范的要求看,资金的来源和保证性明显不足。解决资金问题的基本思路,除以政府为主体加大投入、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外,还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型、满足各种需要的保障型险种,引导群众进行长期自我保障投资,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的主要作用:一是作为应急机制组织部分,快速反应、快速查勘、快速理赔,履行保险责任;二是发挥风险管理的优势,为危机处理提供经验
9、、技术及人力上的支持,保证整个应急机制有效运转;此外,保险业上百万人的从业大军,通过短期集训即可成为训练有素的志愿者队伍。最后,在危机事件善后处理中,保险通过提供赔偿金、捐助保险或基金,为人们重新恢复生产、生活提供重要资金来源。而保险在各种资本市场和实业的投资,也将间接加速经济恢复的进程。 (三)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险产品,帮助人们获得保险保障,降低生产、生活中的风险,重新树立信心 保险产品开发的重要一环是损失数据的收集和精算处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类似“非典”这样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非常规风险数据的收集,形成经验数据库,同时强化精算技术,尤其是以精算为基础的风险拆分和合并技术的研发、应用,使巨
10、灾危机事件的风险可预测、可衡量、可管理,从而达到快速推出专门性保险产品的目的。 (四)开展体现保险行业形象的公益活动,形成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从国内外的经营实践看,保险一直是公益的热心参与者和赞助者,在巨灾危机事件发生时更是如此。 三、对充分发挥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中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注重创新,强化现代保险业的功能建设 现代保险职能的发展为保险创新提供了直接的目标导引和实践承载,单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现代保险的发展必须要深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不但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更重要的是着眼于社会经济生活对危险防范的整体规划、过程监控、因素评价以及绩效管理所需的各种社会职能的介入与
11、承担。从近年来发生的突发性社会公共事件来看,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的趋势,从而给各国政府以及组织带来了新的挑战。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导致政府限于财力及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在这方面投入有限。因此,强化保险在这方面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考虑到各种巨灾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多种丰富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在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方面也面临巨大的挑战。从西方保险业经营的实践来看:第一,保险涵盖的风险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如大部分保险计划已把艾滋病、吸毒等有条件地列为保障范围;利用精算技术
12、,通过综合风险评估方式对地震、洪水、飓风等巨灾予以承保。第二,西方保险业普遍存在承保亏损、投资获利、最后整体经营赢利的状况,使保险价格呈周期性波动。巨灾的发生,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承保结果因此难以控制,保险价格波动,进而带来保险业发展的波动。 因此,如何在避免自身经营风险的情况下,进一步创新保险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已成为保险理论界必须解决的课题。 (二)建立巨灾再保险的制度安排,对影响全行业发展的巨灾危机事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风险 一是建立行业性法定巨灾再保险的制度安排。巨灾危机事件使保险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13、,因此,在有条件直接开展巨灾保险的同时,有必要建立行业性的法定巨灾再保险制度。国家监管机关可根据历史巨灾经验数据,理算出巨灾保险费率,要求全体居民或分区域居民缴纳定额巨灾保险费,加上各商业保险公司每年按保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汇集成巨灾再保险基金,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再保险安排;而保险公司在承保有巨灾风险的个体标的时,也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安排再保险及转分保,融合监管机关与商业市场的力量,共同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巨灾危机事件所引发的巨额损失。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联合商业金融保险机构,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政府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危险损失在更大范围内予以转移。在巨灾善后处理上,采取的措施
14、应包括:设置最高理赔限额,对理赔项目及范围进行严格限定,行业集中协调处理等,取得巨灾保障与保险风险控制的双重平衡。 二是突出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主体间的协作,对影响全行业发展的巨灾危机事件进行预警、追踪和善后处理,减少行业成本。巨灾危机事件的发生,都必然经历一个危险因素潜伏、危险因素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危险因素引燃与迅猛爆发这样一个过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危机演变的各个不同阶段是可以采取相应举措进行风险规避、控制、转移与更大范围的分散承担的。因此,应在保险监管机关的协调下,突出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各市场主体间的协作与信息通报,做到对突发事件的准确预报,在事件发生后,获得准确的损
15、失数据,以了解风险特征,研发新险种。此外,在善后处理上,各保险公司应通力合作,有利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是政府应对特殊风险领域的保险业务给予直接资助。巨灾危机事件发生后,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可能取消或减少对某些不符合可保风险条件的保险标的的承保。而如果没有这些保险,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保障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则应积极介入这些领域,承担起“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某些重要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项目进行资助。 (三)尊重保险经营基本规律,加强聚合风险管理,明确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中的位置,防止风险的不合理放大 保险有其
16、自身的经营规律,险种的设计、开发有严格的数理精算基础,其承保的风险具有大量性、同质性,且损失的发生具有随机性、结果可以确定和测量等,换言之,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那些不确定的风险,而对于可以预见的、即将或有极大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应持非常慎重的态度。 保险公司在选择“退”,即科学规避显而易见的大量风险的同时,也选择“进”,即根据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律,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中找准定位,充分发挥其建设性作用。今后,保险与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保险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保险业与公众之间、保险业与相关产业之间、保险业与受灾客户及人群之间、保险行业内部的行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四)培养
17、保险公司的危机应急意识,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及善后机制 第一,培养危机意识。保险公司作为管理风险的企业,危机意识的培养和危机应变能力的培训尤为重要。应将危机意识的培养当成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以企业自身经历实践和其他保险公司的案例为教材,在员工中开展危机应对教育,并成为常态。 第二,加强危机预测。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并完善危机预测机制,并将预测危机作为市场调研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做法包括:保持有效的信息源,加强信息沟通渠道的建设,提高信息分析能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卓有成效地进行预测。 第三,建立危机处理和善后机制。首先是建立危机预警机制,设立预警等级或明确的危机预警线,然后根据预警等
18、级,分别制定相应的危机应急方案,明确应对危机的领导和指挥机构及其权限,对危机管理计划应不断更新和完善,特别是每次危机过去后,都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目前,国外各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制订了危机应变方案(BCP)。在危机善后机制中,最主要是从实、从宽理赔。在实际的理赔操作中,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责任在法定范围内作宽泛解释,坚持从实、从宽原则,对可赔可不赔的,要予以理赔,减少理赔纠纷,避免负面影响。 第四,加强保险公司的企业公民意识,加大社会公益事业投入。企业经营的目的包括回馈社会、建设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企业更是如此。因此,在巨灾危机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为国家和社会分忧,体现保险的经营宗旨,树立公司的个性化品牌形象,赢得客户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任,为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化风险为机遇。在“非典”疫情中,旅游、商业、餐饮娱乐、交通等行业受到了很大冲击,但医药保健、汽车等行业却大发利市,出尽风头。因此,保险行业也应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处理中加入把握新商机的内容,不仅要将危机对行业的影响降低,还要寻找新的管理模式、新的销售机会、新的销售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绩效。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