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职工薪酬在个税、保险基数中扣除 项目的说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共同扣除项明细表序号 不列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不列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1 五险一金 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 年金“个人 4%,企业 1/12(8%)” 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3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旅费、安家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5 国务院发布有关规定发放的科技奖金 国务院发布有关规定发放的科技奖金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
2、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6探亲假路费 探亲假路费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四、 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 财产租赁所得;九、 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
3、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 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四、 福利费、 抚恤金、救 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财税字1995 82 号 关于误 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
4、税发1994 89 号文件规 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 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 155 号 关于生活 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 的通知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一
5、)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函2006 245 号关于个人因公 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 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 号关于企业 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 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
6、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 单 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 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
7、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 该产 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2 40 号关于工 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 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 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
8、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 待遇、住院伙食 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财税2013103 号关于企业 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 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
9、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 1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 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0、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劳社险中心函 200660 号关于 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 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 号)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
11、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 学徒的生活费 ); (3)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 、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 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 ( 职务 ) 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
12、务工资、级别工资、基 础 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 术等级 ( 职务) 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 额计 件、超定 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 ( 业务 ) 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 ( 无事故 ) 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 ( 劳动 分红 ) 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
13、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 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 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 艰苦气象台 ( 站) 津贴、微波站津贴、冷 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 贴、班 ( 组) 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 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
14、 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 课时津贴、班主任津 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 护林津贴、林 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 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 口岸鉴定检验津贴、 环境污染监控津贴、 社会服 务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 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 业津贴、 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 ( 队) 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 领导职务津贴、 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15、、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 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 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 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 岗位津贴、人民 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 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 疗卫生津 贴、科技保健津 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16、。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 课题 津贴、研究生 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 分子特殊津贴 ( 政府特殊津贴) 等。(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 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 ( 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 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 单位补贴、 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 卫生 费、
17、 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 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 补贴等。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 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 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 号文); (3)单
18、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1998 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 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20 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 局关于印发 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20 号
19、);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 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20 号) ;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 局关于印发 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20 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 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20 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
20、,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制司字199239 号 )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 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 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2004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
21、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448 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 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
22、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 费、 “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 劳动保护用品,解毒 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 1963 年 7 月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 业等五 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
23、助。指 职工出差应购卧铺 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整理时间: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