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 券代 码:603958 证 券简 称:哈 森股 份 公告编 号:2016-002 哈 森 商贸(中国)股份 有 限公 司 关 于 签订 募 集资 金 三方 监 管协 议 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一、募 集资金 基本 情况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0 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36
2、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9.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739.40 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 4,817.8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4,921.5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编号为 大华验字2016第 000635 号的验资报告。二、募集资 金三 方监管 协议 的签 订情 况和募 集资 金专户 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3、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分别与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分行花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分行花桥支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城支行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 术开发 区支行 签订募 集资金 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 司开 立了募 集资 金专项 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具体 情况 如下: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募
4、集资金 余额(万元)1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昆山分行花桥支行 32250198644600000153 营销网络 建设项 目、信息化建设项 目、皮鞋生 产扩建项目 14,921.57 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昆 山 分行花桥支行 1102232329000097801 营销网络 建设项 目 10,000.00 3 江 苏 昆 山 农 村 商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商务城支 行 3052251012014000000433 营销网络 建设项 目 10,000.00 4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昆 山 经 济 技 术开发区支 行 8112
5、001013900153640 营销网络 建设项 目 10,000.00 三、三方监 管协 议的 主要 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长江保荐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 已在乙 方开设 募集资金 专项帐 户,该 专户仅用 于甲方 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则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存单不得质押。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3、丙方 作为甲
6、 方的保 荐人,应 当依据 有关规 定指定保 荐代表 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先生、张海峰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 出
7、具 本 人 的 合 法 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 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本协 议自甲、乙、丙三方法 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代表 签署并 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特此公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