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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20关于世运电路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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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77+,-!.3+/01 34 2 3456 100025 78:(86-10)5809-1000 9:(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 21 年 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调整 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 二 二 年 九 月 2 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 称“本所”)接受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运电路”)

2、的委托,作为公司 2 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 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 下 简 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 其他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对 本次 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 的 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 调整 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3、文件,以 及对 本次调整 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3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4、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 则,对 本次调整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一 致和相 符 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 该 等 签署 和 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 序,获 得合法授权;所有 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

5、发生的事实 一 致;4.本所 仅 就 与本次调整 有关的法律问 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 会 计、审计、境外 法律等 非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 该 等事项本所并不具 备 核查和 做 出 评价 的 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 计、审计事项等 内容时,均为 按照 有关 中 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确认予以 引 述;5.本法律意见书 仅 供公司为 本次调整 之目的 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 意 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调整 的必 备 文件之 一,随同 其他材料 一起 上 报 或公 告。本所 同 意公司在其与 本次调整 的相关文件中 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6、内 容,但 公司作上述 引 用 时,不得 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 或 曲 解,本所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 应内容再 次审 阅 并确认。基于上述,本所 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 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调整 的 批 准 与授权 4(一)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 召开 20 21 年 第二 次 临时 股东大 会,审 议通 过 了 关于提 请 股东大 会 授权 董 事 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 的 议案,同 意 授权董 事 会 在激励对象 离 职或 因 任何原 因放弃 公司 拟 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情况 下,将该 部分股票期权 数量

7、 调 减 或在本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之 间 进行分 配。(二)202 2 年 9 月 1 3 日,公司 召开第 四 届董 事 会第 四 次 会议,审 议通 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 的 议案,因 预 留 授予 激励对象中 1 0 名 激励对象 因 离 职 不 能满足 股票期权的授予 条 件,公司 董 事 会 同 意 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 单进行调整,公司独立 董 事对 此 发 表了独立意见。(三)20 2 2 年 9 月 1 3 日,公司 召开第 四 届监 事 会第 四 次 会议,审 议通 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8、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 的 议案,同 意 公司 董 事 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 单进行调整。综 上,本所 律师认为,截 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就 本次调整 已 经 取 得现 阶段 必要的 批 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 关规定。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 体内容 鉴 于 本次 激励计划 中 确定 的 预留 部分 激励对象中 10 名 激励对象 因离 职 不 能 满足 股票期权 的 授予 条 件,根据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等 相 关 规定 及 公司 2 021 年 第二 次 临时 股东大 会决议 和股东大 会 对 董 事 会 的授权

9、,公司 董 事 会 同 意 对 预留 授予 激励对象 进行调整,由 6 8 名 调整为 5 8 名;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数量 不 变,仍 为 260 万 份,离 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 权 由董 事 会 在 剩余 激励对象中进行分 配。综 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对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 授予 激励对象 的调整 符 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5 三、结论意见 综 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 取 得现 阶段 必要的 批 准和授权;公司 对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 的调整 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法律意见书 一式两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本 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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