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 法定职责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张庆枝,新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和采供血机构法律条款有11条。,1、第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2、第十条第四款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 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3、第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4、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2、、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本条款是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在预防控制传染病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本条实际是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如何开展预防工作作出的具体要求,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传染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确定专门部门或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
3、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5、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6、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7、第三十条第一款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8、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
5、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时如何采取控制措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9、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本条款是关于尸体解剖查验的规定。,10、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
6、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11、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条是医疗机构如何向传染病病人开展
7、医疗救治的管理规定包括:医疗救治方式,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实行传染病预诊、分诊制度和转院制度。,法定职责 一、疫情报告 二、医疗救治 三、预防接种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 五、医疗废物管理 六、医院感染管理,法定职责一 疫情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责任疫情报告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个体医生
8、是作为法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他们按规定报告疫情是负有法律责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人 突发事件责任报告人包括突发事件的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报告具体职责,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3、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
9、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6、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7、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
10、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8、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登记项目齐全)。 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疫情报告时限要求,疫情报告时限要求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
11、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疫情报告时限要求,(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疫情报告时限要求,(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国务院,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市级 人民政府,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县级 人民政府,
12、立即报告,1小时,2小时,2小时,2小时,2小时,2 小 时,举报电话,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
13、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14、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责任,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
15、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法定职责二 医疗救治,预检分诊制度,二级
16、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感染性疾病科,做到人员、设备、设施、功能到位,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扩散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向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接诊医师
17、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有关的流行病学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可通过呼吸道或消化道等途径接触传播的)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传染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应当加强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诊查,初步排除特定的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法定职责三
18、预防接种,法律依据,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下列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年备查: 1、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2、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接种的法律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
19、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
20、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
21、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法律责任,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1、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2、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3、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
22、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4、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5、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2、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3、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4、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
23、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定职责四 实验室生物安全,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法律责任,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主
24、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25、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法定职责五 医疗废物的管理,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380号颁布),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正式实施。条例共7章57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章(卫生部令36号颁布),2003年8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共7章48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章(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1号令颁布),200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1
26、7条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10日下发文件(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1月20日下发文件(环发2003188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号)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2、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
27、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常见问题,1、未建立责任制、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医疗废物未分类,与生活垃圾混放 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应为感染性废物 3、包装袋容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医疗废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3/4,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完整(产生部门、日期、类别),5、运输工具未专用或外表面未标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6、无固定的转运路线和时间 7、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8、暂时贮存间不符合卫生
28、要求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难以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渗漏。也可用冷藏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其他有关要求参照上述要求执行。,9、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超过48小时; 10、交接未登记或登记项目不全(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 11、人员培训及个人防护不到位(护工) 12、未按规定交给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接受)。,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分成三大块: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下列情形:(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