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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范本.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7970703 上传时间:2023-03-03 格式:DOCX 页数:111 大小:88.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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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甲方(发包方):益阳环资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签约地点:安化县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益阳环资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以固定总价承包的方式完成从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电池至并网点的全部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不包括晶体硅太阳能

2、光伏组件,高压接入系统的升压变压器、开关柜、计量柜、PT柜、直流屏)、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设备监造、培训、电网接入系统检测、调试、试运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使本项目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求提供设备的试验、运行、维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室设计及建安工程,与电网遥信遥测的设计及建安工程,与公司总部及运维中心的通信设计及建安工程,及所有附属土建工程。包括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原建(构)筑物的拆除、还建及修复,及建(构)筑物的加固。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需负责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设计、供货、施

3、工和验收,即便在招标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所必须的,则需纳入设计、采购、安装及提供服务范围。承包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费用、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二、主要日期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开始,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共90日历天。且应满足主体工程工期和进度要求。如因屋顶业主原因未能按期进场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合同要求,并验收合格。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大写):人民币_。其中包含设备采购费为:_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_万元,设计费及其它服务费_万元,并网接入费_万元,项目预留金为

4、_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利息)。项目预留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价款基数:等于合同总价减去项目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格。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六、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安化县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益阳环资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 邮箱:开户银行: 帐号: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 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

5、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

6、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

7、.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

8、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

9、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竣工后试验包括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试验等试运行考核试验。1.1.24 试运行,指承包人为获得发包人签发本项目的完工验收证书而按照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验收标准、程序、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及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而对本项目进行的-连续试运行。1.1.25 性能保证值(GPV),指国家对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招标

10、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规定的整个装置系统最终技术性能的保证值。1.1.26 性能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根据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及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条款中的要求进行的试验。1.1.27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性能试验、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8 初步验收证书(PAC),指由发包人根据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和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规定的条款的要求、在装置系统通过性能试验后,试运

11、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且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 1.1.29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初步验收证书(PAC)、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0 质保期,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日起的24个月内,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合同第11条规定,在该期间,承包人必须负责对任何设备的缺陷进行修理,以及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逆变器质保期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日起60个月内。1.1.31 最终验收证书(FAC),指承包人根据国家对金太阳示范工程和本合同第11条规定,完成2年质保期全部义务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可以通

12、过最终验收而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1.1.32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3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4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5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6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13、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7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8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9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0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4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4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

14、、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4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4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5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6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陈述的文件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共同组成本合同,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授权代表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2) 本合同协议书(

15、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中标通知书(6)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答疑、澄清修改、评标澄清文件)(7) 投标书及其附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0) 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上述文件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如优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对乙方工作范围和内容(如工程的质量、工期、现场管理、环境、安全、人员、误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则以该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

16、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

17、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

18、)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9、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

20、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 2 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

21、及国家法律关于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

22、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3.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单位,并抄送发包人。2.3.3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4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5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书中将替换者的姓名

23、、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证2.4.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求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进行监督。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

24、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2.4.4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 3 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1.2 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因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

25、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3.1.4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1.5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和费用。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详细的施工安排和方法时,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并按时提供。3.1.6 承包人应遵守在合同执行阶段现行的、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3.1.7 承包人应根据和利用良好的行业惯例、法规和承包人自身的知识和工程经验来完成工作,并

26、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人员对工程数量和质量的监督、检查。3.1.8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影响到项目现场临近区域工作或生活的,应自费妥善处理,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安全治安标准等。3.1.9 承包人应将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以及其他数据、资料整合成能满足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试验和性能考核的要求。3.1.10 承包人保证具有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并保证提供足够和称职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勤勉、谨慎地履行本合同。3.1.1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项目管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性能考核等有关的文件,以便发包人审查、建

27、议或批准。3.1.12 承包人保证本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和有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进行。如果有任何工作、服务或供货未在本合同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图纸、附件或其它任何文件中明确提及,但却是承包人成功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此服务或供货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合同下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内。3.1.13 承包人保证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3.1.14 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15 承包人应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带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1.1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

28、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3.1.17 其他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

29、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0、。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2.5 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签订本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后的十日内到达项目所在地办公,并组建以项目经理为首包括项目总工与施工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并提交发包人与监理审核。3.3 质量保证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 安全保证3.4.1 承包人应遵守本项目的安全协议,同时要求

31、并监督所有分包人和供应商共同遵守。3.4.2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3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4.4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的法

32、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

33、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招标。此外,根据项目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人。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后,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

34、款。除非发生专用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

35、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审查日期的延误。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

36、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3.4 无论发包人以何种形式切除或另行分包本合同的一部分,均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管理责任和管理

37、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试验、监造、验收、质量、安全、进度、保管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

38、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经双方协商后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 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 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

39、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

40、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

41、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需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包人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7.2款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责任方承担。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

42、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3.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3.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3.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

43、、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3.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

44、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

45、)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

46、场障碍资料。5.2.2 承包人的义务(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

47、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 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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