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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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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 IV目 录 引 言 1 第 1 章 迁徙自由的内涵 3 1.1 迁徙自由的界定 3 1.1.1 迁徙自由的含义 3 1.1.2 迁徙自由的性质 3 1.2 迁徙自由的价值内涵 4 1.2.1 迁徙自由符合正义的要求 5 1.2.2 迁徙自由符合秩序的要求 6 1.2.3 迁徙自由符合效率的要求 6 1.2.4 迁徙自由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 7 第 2 章 迁徙自由的域外分析 9 2.1 迁徙自由的由来及发展 9 2.2 国外对迁徙自由的立法经验 9 第 3 章 我国迁徙自由的现状 12 3.1 迁徙自由与二元户籍制度关系的现状 12 3.1.1 二元户籍制度的涵义 14 3.1.2 二元

2、户籍制度的出现与迁徙自由的消失 15 3.1.3 二元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的制约 16 3.2 户籍制度的应有价值 16 3.2.1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局限性 17 3.2.2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改进 19 第 4 章 确认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思考 23 4.1 确认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3 4.1.1 确认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必要性 23 4.1.2 确认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可行性 26 4.2 完善我国迁徙自由制度的建议措施 28 目 录 V4.2.1 改革户籍制度及相关制度 28 4.2.2 建立保障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 31 4.2. 3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32 结 语 34 参考

3、文献 35 致 谢 37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38引 言 1引 言 “根据法律规定,迁徙自由包括国际迁徙自由和国内迁徙自由,是指公民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和定居。 ”1在大多数承认迁徙自由的国家,迁徙自 由的成立是以迁徙主体的移动为准,只要迁徙主体离开原居住地迁往他地,迁徙行为就自然成立。然而我国法律对迁徙的成立却有着不同的规定,法律规定迁徙的成立以户籍登记地是否变动为准,即使迁徙主体离开原居住地而迁往他地很多年,只要户籍登记地没有发生变动,那么迁徙从法律意义上就不存在。因此,从一开始就迁移的定义,我们的法律就将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我们只是强制性地把迁徙自由和户籍

4、制度联系到了一起,而忽略了迁徙自由自身所具备的独立性,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公认的前提和基础,理应受到保护;另外,迁徙自由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等,这正是作为良法应具有的价值。因此,迁徙自由理所当然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容易把迁徙自由的实现与经济发达的程度联系到一块,这是一种不正确的思维方式,迁徙自由的规定不分经济是否发达,人口密度大小,凡是规定迁徙自由的国家都是以认真对待人权为出发点,在商品经济发展伊始,就从各自的国情出发,用不同方式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然而殊途同归,共同落脚点都在如何规范和实现迁徙自由这一问题上。另一方面,根据法理学的原理,不存在绝对的自由

5、,真正现实意义的自由指的也是相对的自由,所以绝大多数的国家也都对迁徙自由的进行了限制即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关于迁徙自由的立法经验,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在全球范围内,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一定要顺应国际形势,重视和保护人权,而迁徙自由的实现也是人权的一部分。因此,为了在国际舞台上得到尊重,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我国必须逐步实施,促进迁徙自由最终实现。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迁徙自由,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需要寻找到其症结所在,从长计议,对症下药,需要从历史的根源中去寻求对策。建国后我国的政策导向是以秩序的稳定为基本前提的。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对社会资源

6、实行全方位的控制,并依靠国家强大的行政力量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配置,以期达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定,在此愿景之背景下,限制迁徙自由已是必然,并最终形成防止迁徙自由为目的二元户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二元户籍为核心的户籍制度体系。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进一步加强,冲击着我国以稳定社会秩序问根本目的、以防范自由迁徙为基本目标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不可避免的促进了人员的流动,制度上也出现了相应的松动,但这种松动并没有带来根本性的扭转。究其原因在于,二元户籍制度和附着利益部门的阻扰。因此

7、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势在必行,使其朝着有利于迁徙自由的方向发展。现实中,户籍制度已经不能实现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初衷了。但之所以二元户籍制度仍然作为一项制度而存在在于,担忧因为制度的变革会导致各项附着利益主体的阻扰而引发社会秩序的动荡。 实际上这种担忧完全没有必要。为了能够更好的解除这些担忧,促使各项制度平稳发展,在对迁徙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我们要循序渐进,逐步实施,首先划清户籍制度和各项附着利益的界限和联系,然后把迁徙自由从户籍制度中分离出来,使迁徙自由不受户籍制度的紧紧束缚,最终使各项制度能够按自身规律有序运行,依靠自身机制得到合理控制和发展。第 1 章 迁徙自由的基本涵义 3第 1 章 迁徙自由

8、的基本涵义 1.1 迁徙自由的界定 1.1.1 迁徙自由的含义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并定居在外地。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迁徙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 1)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权中不可剥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可以行使在国内自由地选择居住地和在该国自由出入的权利,但国家也有权制定法律以限制迁徙自由,但必须不得违反原则。( 3)迁徙自由包括不同类型的主体,其中也包括从外地迁来的居民,当地政府不能对其歧视或差别待遇 。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居住情况,对居民住所进行分类区别,主要分为住所地、经常居

9、住地、居住地。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我国以户籍为标准来确定住所地,实行人户分离,以户籍的变动来界定法律上的迁移,而如果是人改变了住所,搬到了其他地方,不管搬离的时间有多久,只要户籍还在原地,从法律上就认为迁移没有发生。我们由此可以得知,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之间关系复杂,难以扯清,户籍制度也不能真实的反映人们的居住情况,而附着在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上的各种制度和利益,更是带来了一系列不平等的社会问题。 1.1.2 迁徙自由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关于迁徙自由的性质,众说纷纭。一般来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迁徙自由属于经济自由的一部分,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认为“经济自由权利

10、,包括自由选择职业,居住和迁徙自由和财产权利 ,迁徙自由是一种自由权利。 ”2也有人说迁徙自由曾祥华曾经在 2004 年 5 月第 1 版的论迁徙自由权和宪法基本权利新论中具体界定迁徙自由, 狭义的迁徙自由,是指国内迁徙自由,即公民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旅行自由和定居自由的权利;广义的迁徙自由,不仅包括国内迁徙自由,还包括国际迁徙自由,指公民自由离开该国到其他国家旅游和生活,并返回自己的国家的权利。此外,迁徙自由还包括免受任意驱逐或引渡到外国的权利 。 朱福惠: 论迁徙自由 ;李树忠: 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 宪法研究 (第 1 卷) ,法律出版社,2002 年 11 月第 1 版,462

11、-467 页、584-585 页。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4以个人自由为特征,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这一观点在我国宪法学界比较普遍,如宪法学家何华辉教授在他的作品中提到,“迁徙自由包括人身保护,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第三种观点认为“人身自由包含迁徙自由。迁徙自由保障公民避开某些政治压迫,寻求适应自身发展和政治环境。 ”4第四种观点将以上观点综合起来,概括起来说“迁徙自由同时具备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权利的性质,是一种复合权利。 ”5唯物主义认为,事物不具有单一性,对事物性质的认识必须深刻把握,抓住内在属性。 首先,笼统地讲,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只是单纯的人身自由;广

12、义的人身自由,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他们的个人行为,并且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或限制,并受法律的程序保障的权利,包括对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迁徙自由,法律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的不可侵犯性。因此, 无论从理论角度看,还是从逻辑的角度 ,迁徙自由被划分成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更为合理的。公民没有迁徙自由的权利,是不可能享受一个真正的和完整的人身自由权的,因此, 公民享有其他人身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是享受迁徙自由。 其次,迁徙自由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尽管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 但也有经济权利的性质。 迁徙自由是资产阶级为了得到廉价劳动力,从而提出来的,所以迁徙

13、自由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公民迁徙与社会经济活动密不可分,但自由迁徙仅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前提,迁徙自由同时还具有人身自由的性质。在现今社会,人们通过地域上的迁徙来拓展其生活范围和领域,使其成为实现自我价值不可或缺的手段,以此来满足其自身的需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迁徙自由从本源上讲与人身自由联系更为紧密,迁徙自由以人身自由作为前提,并且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一个人没有人身自由,那么迁徙自由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迁徙自由作为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是比较合理的,它也是公民经济自由权利的前提,如择业、工作自由等等,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性自由权,这说明迁徙自由的确是一项举足轻重的基本权利,我

14、国宪法应恢复它的地位。 1.2 迁徙自由的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是分辨法律好坏的标准,只有具备法的价值,法律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第 1 章 迁徙自由的基本涵义 5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样,如果一种具备法的价值的制度,也是会被社会所提倡,它会受到社会的推崇和法律的保护。而如果把迁徙自由看做一项制度的话,它正是这种理应被法律保护的制度,它符合法的价值,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追捧。所谓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它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来满足个人的需要,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认为,“ 所谓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基本价值体系,它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结构 。 ”6不同时

15、代不同思想家的最高法律价值有不同的定义,平等,自由,遵循上帝的意志,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共利益等价值都曾被视为最高法律价值。综上所述,作为良法的评判标准,法律价值也一直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最高目标,它不仅仅体现了法律的良莠,更是人与法律的关系好坏的集体体现。法的价值包含很多内容,而与迁徙自由密切相关的有正义、秩序、效率和社会和谐,在此,笔者只就这几个基本价值展开讨论。 1.2.1 迁徙自由符合正义的要求 从道德的角度看,正义应该是大家平时所说的公平,公正,正当。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有这样的观点,正义存在于一个和谐的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在其位谋其职,尽到自己最大的义务。 亚里士多德将平等作为衡量正

16、义的一个尺度, 他认为平等和正义,双方和谐,公正平等。而在一个以公平和平等为目的的法律中,为了保证社会主体得到合法利益,法律必须以正义为尺度,作出合法有序的裁决,指明法治的正确方向。作为法律的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 正义有利于界定真正的自由, 从而真正地保护自由的实现。 博登海默曾经把法的正义价值简单概括为, “正义以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基石,而这三者又构成规范大厦的重要部分。 正义关注法律和制度在建设人类的幸福和文明中所具有的价值,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 自由在人的需求中占据了突出位置,所以建立一个公正的法律制度必须考虑自由的存在 。”7由此可见,正义与自由两者之间的关

17、系是密不可分的,正义中有自由,自由中体现正义。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看, 正义意义广泛, 它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人格,有权自由迁徙,有权自由表达思想,有权自由选择宗教信仰,有权选择他心仪的业务或职业等。由此可知,迁徙自由体现法的正义,体现公平公正,只有实现迁徙自由,才能孙国华、朱景文主编: 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1 月第 1 版,58 页。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6创造一种机会上的平等,拆除城乡之间的藩篱,使全体大众能够自由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空间,从而获得最大的利益。 1.2.2 迁徙自由符合秩序的要求 作为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秩序也有着举足轻

18、重的作用。有了秩序,社会才能稳定有序,社会工作才能井然有序地进行,人们的生活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样才能更多地带给人们心理上的安全。 “无论在哪个社会阶段,扮 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期望着有某种秩序的存在。因此,一个理想社会的架构,离不开秩序的参与。然而无论在哪个社会,法律都充分地扮演了秩序这一特殊的角色。 ”8迁徙自由也是符合秩序的要求的,这是因为,自由是秩序所要追寻的终极目标。自由与秩序是辩证统一的,好的秩序需要用法律、制度的硬性规定来做一定程度上外在保障,表象上看,这种保障需要对自由做某种程度的限制,太过自由必然导致无序,而实际上讲,合理的自由是秩序得以维持所必须的条件,同时自由应是好的

19、秩序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即在好的秩序环境下,人们拥有自由的权利。一方面没有好的稳定的秩序,自由无从谈起,因此良好的秩序是迁徙自由的前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自由,那么秩序必然陷于僵化,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终极意义。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关系着每个人的幸福,同时也维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如果因害怕秩序上的一时紊乱而放弃迁徙自由,放弃经济社会发展的机遇,那秩序就没有存在之必要。由此可见,迁徙自由是符合秩序的要求的,也因此体现着法的基本价值。我们要认识到迁徙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既要保证迁徙自由,又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即反对迁徙的绝对自由,也要反对对秩序的绝对限制,这是一个理性社会发

20、展中必须要认清和面对的事实。加快迁徙自由立法是必要的。 1.2.3 迁徙自由符合效率的要求 市场经济社会需要秩序、自由和正义,而效率在市场经济社会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不仅仅要有秩序,有自由,有正义,还必须要有高效率的加入。9效率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 “从一个既定的投入获得最 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的效果与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的效果保持基本平衡,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价值最大化,更通俗地说,是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配置和利用资源。”10因此,用最少第 1 章 迁徙自由的基本涵义 7的资源消耗创造出最多的财富,才称得上是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中资源既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源等

21、自然资源,也包括劳动力、政策、信息、机会等人文资源。 现代社会, 主要是两种类型的资源分配: 计划经济方式分配和市场经济方式的分配。计划方式分配就是以行政指导为主导,对人、财、物等的分配按计划进行,按行政命令调控资源。在这样的分配方式下,个人丧失了主动权,他们被限制迁徙自由,任由政府控制调配,得不到与个人能力相匹配的收益,没有利益,个人便失去了动力,进而导致个人劳动积极性下降,这样直接导致整体经济效益下降。因此,计划经济方式的分配,不仅仅限制了个人的迁徙自由,还会带来经济上的效率低下。 而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导调控资源,与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市场主体掌握市场经济决策权,并有权决定自己的资源配

22、置方向,因而,人口流动和迁徙自由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受限制的。在市场经济中,资源是否合理配置直接与个人利益相关,因此每个人都会更加理性地调配资源,为创收选择一个更大的舞台,进而促使个人最大限度的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得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了贡献。资本可以自由流通、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交易可以自由进行,这决定了效率必然会最大化。由此可见,迁徙自由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而迁徙自由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效率。 1.2.4 迁徙自由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 “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是所有立 法的基本价值的价值目标。 ”11社会和谐渗透到法律的整体结构,是法律的基 本价

23、值和终极目标。社会和谐与否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社会和谐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至关重要,而良法所必须具备的特质之一就是以以实现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从另一方面说,社会和谐在法的价值中扮演一个补充的角色,社会和谐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进行协调的价值,以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迁徙自由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全人类可以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诞生于自然,融入自然。人类的迁徙行为,在为自己找到了更适宜的生存和生活环境的同时,也在悄无声江玉凯: 公共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 中国经济时报 , 控、市场经济、服务行业三者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其次,政府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第三,政府阳光管理,突出公平和正义。 河北大学

24、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8息地改变着世界。正是人类长 期地大规模的迁徙,才带来 了世界斗转星移的变化。12我们可以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自然,才出现了迁徙,而正是迁徙的出现,才促成了自然资源的第二次分配,改变了周围的环境,带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其次,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人类通过迁徙来寻找最适宜的环境,在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效益的同时,也说明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最后,在当今时代,如果想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使人们能够在国土范围内自由迁徙,与周围环境达到一个和谐有序的状态,必须需要有政府的决策。综合来看,自由迁徙符合社会和谐,人们在迁徙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从

25、而能够实现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国家。第 2 章 迁徙自由的域外分析 9第 2 章 迁徙自由的域外分析 2.1 迁徙自由的由来及发展 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人类一直处于摸索和探索的阶段。在原始社会,薄弱的经济基础还不足以达到产生阶级和国家的程度,在毫无约束的环境里,人类可以自由选择迁徙目的地,因此人类自发的产生了以生存为目的的迁徙行为。然而,这种人类的原始社会的自由移动,是以满足温饱为目的的,不是现代法律意识的迁徙自由。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出现了阶级和奴隶主阶级,国家和封建皇权专制统治,在这个阶段,农业是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因此,大部分人的自由是由这个特殊的社会生产

26、关系决定的,以农业为主就决定了只能将人固定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劳作,迁徙自由只是那个阶段的一项特权, 所以即使当时有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对大多数人来讲也只是一纸空文。 人们如果把迁徙行为当做一种权利来争取,前提是必须能够有自己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观念,这样一旦自由迁徙的条件成熟,迁徙自由的权利也就顺理成章地实现了。首先,必须发自内心的期盼迁徙自由的实现,这样才能刺激他主动提出迁徙自由。13人本主义思想在近代社会才逐渐深入人心,人们也才形成了自我意识,由此推知,迁徙自由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所以人本主义思想是迁徙自由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理论变成现实,需要经济的支撑,迁徙自由的产生便是这样,经济的高度发

27、达为迁徙自由由理论转为行动提供了经济支撑。因此,正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了迁徙自由的产生,而迁徙自由也正迎合了资产阶级对劳动力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不能离开流通的货物和人员流动。为了生存,农民将不得不到处迁徙出卖劳动力,而劳动力竞争更加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承认迁徙自由对于农民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会是双赢。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商品经济,也需要市场配置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因此,提供公民迁徙自由权在法律上的保障,为公民创造更大的自我发展空间,才能充分保障人的自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繁荣发展。 2.2 国外对迁徙自由的立法经验 对于迁徙

28、自由,世界各国都有自己不同的诠释,所以在宪法条文里对迁徙自由的规定也都带有各自的特色,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0第一种,只规定公民享有的迁徙自由必须在国土范围内行使。德国基本法有法条规定, “每个德国人都有权在德国联邦境内自由迁徙。 ”14这样类似的规定在印度宪法、多哥宪法中都有出现。 第二种,仅笼统规定公民享有在国土范围内的迁徙自由。如菲律宾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居住 和迁徙自由不得侵犯,除非有法院的合法命令。 ”15第三种,规定公民不仅可以在国内自由迁徙,也可以行使广义上的迁徙自由,即可以自由出入国境。如意 大利宪法有法条规定, “每

29、个公民都可以在国内任何地区自由迁徙和居住,并且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离开与返回共和国国土,除非负有法律义务或者法律对其出行自由作出限制,不得以政治理由对其自由作出任何限制。 ”日本宪法第 22 条规定,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居住、 迁移及职业选择之自由,任何人都享有移居国外或脱离国籍之自由,但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福利范围内进行。 ”16类似这样的规定,在西方很多国家更为普遍,如乌克兰、加拿大等国家宪法都有类似规定。 第四种,规定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迁徙自由外,公民还享有可以免受被驱逐出境或被引渡到国外的权利。如 1981 年尼泊尔宪法规定, “所有的尼泊尔公民 有权在尼泊尔任何地方自由地生活和自由

30、迁移 ,不得驱逐任何公民出境。 ”俄罗斯宪法在 1993 年规定, “只要有合法理由能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他就有权在国土范围内自由迁移,自由选择停留和居住,并且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离开和返回俄罗斯联邦。 ”17类似这一规定的宪法最为普遍。 任何事物都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体, 迁徙自由也毫不例外, 迁徙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世界各国在为公民迁徙自由开绿灯的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为迁徙自由进行限制,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一些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迁徙自由权利,但没有具体列举迁徙自由的限制情况,只规定迁徙自由的实行仅限于法律另行规定例外。例如 1919 年芬兰宪法有法条规定, “

31、所有芬兰公民都可以在国内自由迁徙, 并且都有权在国内自由选择住所居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乌克兰宪法中也有近似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凡依合法理由居留在乌克兰领土范围内的人,都享有选择居住自由,往来自由和随时自由离开乌克兰领第 2 章 迁徙自由的域外分析 11土的权利。 ” 其次,有些国家没有明确的列举和例外规定对迁徙自由的限制条款,对此种自由的规定只大致出现在权利行使的一般性限制 条款中。如韩国宪法有法条规定, “所有国民享有居住、迁徙自由的权利, ”而另有法条规定, “法律可以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 ,对其进行限制。 ”俄罗斯和摩尔多瓦等国家的宪法中也有类

32、似的一般性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一列举了必须限制迁徙自由的情形。从限制迁徙自由的目的不同,可以概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一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 11条第 2 款规定, “为避免或减少因缺乏适当的生活基础将会给当地社会带来额外的负担,减少对联邦或某一州的的基本秩序 的威胁,由法律依法予以限制。 ”二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如保加利亚宪法中有规定, “除为了保卫国家安全时而用 法律对迁徙自由进行限制外,每个人都享有在国内自由迁移,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自由离开国境的权利。 ”三是防止公民在迁徙自由的幌子下,进行犯罪而必须限制的。例如土耳其宪法有法条规定, “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33、和基于对犯罪 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理由,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可以由法律进行限制。 ”四是为了不侵害他人的 权利和自由。五是为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 综上所述,宪法在规定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同时,又对该项权利加以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该项公民权利的正确行使。笔者认为,在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时,我国应以尊重人权为出发点,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充分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的同时,也要维护好社会秩序。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时,必须明确具体,将迁徙自由单独列出,充分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2第 3 章 我国迁徙自由的现状 由以上可知,迁徙自由

34、符合法的价值,是一项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规定的基本人权,但纵观中国的迁徙自由从有到无的发展历程,目前二元户籍制度体系依然紧紧束缚着迁徙自由。因此,充分认识和分析迁徙自由与二元户籍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时将二元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和利益渐渐分离,才能促使迁徙自由的最终实现,这对于走向世界的中国是十分迫切的,也 是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 流通,优化劳动力资源在我国合理配置的现实需要。 3.1 迁徙自由与二元户籍制度关系的现状 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就开始了松动和瓦解的过程。不过,这个过程不是一朝之事,是循序渐进的,是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推进的。换句话说,我国原有的户籍制度其

35、实一直在不断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这些改革使得农民进城成为可能,导致我国的城市化浪潮的迅速扩大。可以说,没有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就不可能有一定程度的迁徙自由,也就无法参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国的发展也就不可能有这样快。现阶段,为了生存,每天都有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工作生活,也有大量的城市人为了特定需求流向农村,由此可知,人口流动依然存在,尽管户籍制度想要限制人口的流动。 1984 年,我国开始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入城市落户,1985 年,指定了按照每年万分之二的“农转非”内部指标,同年,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实施。在 1997 年、1998 年和 2001 年,国务院先后批示逐步放宽城镇户口的申请

36、条件。为了改进我国户籍制度的二元化管理模式,从 2005 年开始,我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到 200 9年3月,已在 13 个省,市,自治区,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按照目前实际居住地的不同,把居民分为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两种,统称为居民户口,取得国民身份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但事实上,户口迁移尚未完全打开。2012,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未来,户籍迁移分类政策,即县级市,自治区,直辖市设定不同的落户条件,落户也就有不同的难易难度。县级市落户是相对容易的,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其中住第 3 章 我国迁

37、徙自由的现状 13所也包括租赁的住所,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未婚子女,配偶,父母,都可以在当地以常住户口登记。直辖市的落户解决必须合理控制,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出租)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若干年,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未婚子女,配偶,父母,可以在当地以常住户口登记。中西部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对职业年限和工作经验的要求;城市综合承受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落户条件作出更加严格精准的规定,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长期在本地生活的工人,生意人的落户问题,使其能够 稳定定居在城市。本次户籍改革,把户籍迁徙的可能性空间从政策层面上大大拓展了。 目前,城市和农村仍呈

38、二元结构存在,尽管户籍制度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整,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本次户籍制度改革虽然有所突破,但仍然不够尽善尽美,也没有达到户籍政策的根本突破,只是把原来对户籍的限制放宽了一些。不断深入的改革,逐渐调整和减少了城市户口所特有的资源和利益,然而,在这一部分消失的同时,又有另外一些制度和利益重新附着在户籍制度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中国的许多城市,民工子女上学成了巨大的问题,要付出比城市居民的子女更高昂的成本,而这是一般民工家庭根本无法做到的。民工没有城市的户口,所以就不能享受城市居民能拥有的各种待遇,包括为子女上学提供的公共服务,教育的缺乏将使这些民工子女在未来的竞争中先天不利。(

39、2)在最低生活 保障上,非农业户口和农业 户口有很大的差异。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少了很多。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由国家主要承担且覆盖面大,而农村的覆盖面小了很多,虽然许多城市放宽了入户条件,把这些放宽条件后农转非的群众称为新市民,然而在生活保障等诸多方面并不能实现同老市民的同等待遇,形成了很大的差异。 (3)入伍条件和退伍安置上,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居民有别。例如国家在退伍安置政策上,农业户口退伍军人和非农业户口退伍军人差别很大,国家会根据非农业户口退伍军人个人情况对其安置工作,而对于农业户口退伍军人,政府则会扶持就业鼓励就业,或者只能回乡务农。尽管现实生活中可能非农业户口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做的不尽人意,但最起码从法律上有保障,对没有安置或安置不满意,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投诉。 (4)在交通肇事中,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经济赔偿金额上有差异,一般来讲非农业人口较农业户口的赔偿金额要高很多,有关法律部门的说辞是由于城镇中国新闻网 .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全文 ). http:/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4人口与农村人口人均收入水平不一样,从而引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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