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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明细表讲义及案例解答.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72721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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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举例A 公司是创业投资企业,B 公司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08 年 1 月 1 日,A 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 B 公司 1 000万元,2008 年至 2010 年,A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100 万元、400 万元、800 万元。请计算 A 公司 2008 年度至 2010 年度的应纳税额。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A 公司属于创业投资企业,B 公司属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A 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 B 公司满 2 年以后可以享受抵扣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8 年度,A 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

2、为:l0025%25(万元)。2009 年度,A 公司股权持有已经满 2 年,可以享受抵扣投资额的 70的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为:400-100070=-300(万元)0,所以,在附表五第39“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额”行填入 400 万元,当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可以继续抵扣 2010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10 年度,在附表五第 39“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额”行填入 300 万元,A 公司应纳税额为:(800-300)25=125( 万元)。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

3、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税发200987 号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举例A 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008 年度,A 公司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09 年度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但并没有盈利,2010 年度,该企业实现盈利 lOO 万元,2011 年度,该企业盈利 500 万元。 2012 年,B 公司承包经营该项目,实现盈利 800 万元。请计算 A 公司和 B 公司每年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4、第(二) 项以及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 公司可以享受从获得收入年度起 1-3 年免税、4-6 年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 年度 A 公司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获得生产经营收入,不计算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内,2009年度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应当开始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由于本年度没有盈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 年该企业实现盈利 100 万元,由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所以,申报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将 100 万元所得填入附表五第 29 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2011 年度,该企业盈利500 万元,由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填入附表五第

5、 29 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2012 年,B 公司承包经营该项目,实现盈利 800 万元,根据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B 公司不能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B 公司的应纳税额为:80025200(万元) 。67、A 公司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项目投资,当前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但效益并不理想,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200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 2010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2011 年,A 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 B 公司,B 公司当年实现

6、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2012 年到 2014 年,B 公司分别实现应纳税所得额 500 万元、800 万元和 1 000 万元。请计算从2008 年度开始,A 公司和 B 公司每年的应纳税额是多少。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项以及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 公司从事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1-3 年免税,4-6 年减半的优惠政策。因此, 2008-2010 年度,A公司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将取得的上述所得分年度填入附表五第 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2011年,A 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 B 公司,根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税法允

7、许该项目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享受完毕,B 公司可以在剩余的期限内继续享受,2011-2013 , B 公司分年度在附表五第29 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填入:10050、50050、80050%万元。 2014 年,该项目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经享受完毕,因此,B 公司的应内税额为:100025%250(万元) 。三、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举例A 公司是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的企业,2008 年度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但一直没有实现盈利,2014 年,该企业第一次实现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解答:

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A 公司可以享受 1-3 年免税、4-6 年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该企业在 2008 年度获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因此,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起算年度是 2008 年度,2013 年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2014 年,该企业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举例A 基金会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2008 年度,该基金会获得捐赠收入 1 000 万元,同时该基金会编辑了一套环保方面的书籍。获得出版社的稿酬 100 万元。请计算 A 基金会在

9、 2008 年度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基金会属于免税组织。根据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该基金会的营利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基金会获得捐赠收入 l 000 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该基金会获得的 100 万元稿酬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A 基金会在 2008 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 1000 万元填入附表五第 4 行“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 ”,当年的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 。 高新企业认定有了操作指南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 号)和(国科发火2008

10、705 号) (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 ) ,这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今年 4 月中旬,三部门曾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 ,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以下简称重点领域 ) 。此次, 工作指引的出台,对高新认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那么,想要通过认定的企业,应注意哪些条件呢?一、明确认定与申请程序此次, 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程序。首先,企业要自我评价。企业要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其次,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

11、登记表 ,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再次,提交材料企业要准备材料并提交认定机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4、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2、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享受优惠政策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三、正确理解各项指标参数的确定标准测算企业研究开发

13、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业内人士提醒申请认定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指标参数的确定标准。首先,企业要按照工作指引里的关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来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 。判断符合的,才能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需对工作中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根据工作指引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直接投入:企业

14、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

15、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需要提醒

16、企业重点关注的是,根据工作指引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10。企业委托境内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采取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的方式,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且只认定其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8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根据此规定, 工作指引强调,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应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

17、。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值得注意的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一些此前打擦边球的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其次, 工作指引还明确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条件,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这里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

18、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四、原高新企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优惠原来认定的高新企业是否还有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得到了明确。2007 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资格仍在有效期,则资格依然有效。此时若企业原享受的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可选择暂缓申请重新认定,继续享受至原有优惠至期满为止;但若企业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已期满,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15%优惠税率,则应尽快申请重新认定。此次文件还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

19、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5+1”地区,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企业,若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区域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2008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20、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的规定,及时按 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 年以来已按 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 25%与 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 2008 年 12 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二八年十二月二日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举例A 公司 2008 年 3 月份向 B

21、公司投资 1 000 万元,当年获得股息 80 万元。A 公司同时还购买了 C 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当年获得股息 50 万元。请计算该两笔股息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以及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A 公司从 B 公司获得的 80 万元股息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A 公司从 C 公司获得的 50 万元股息由于持有期间不足 12 个月,因此,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 公司申报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将 80 万元填入附表五第 3 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再无其他所得时,全年应缴

22、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农林项目减免税举例A 公司从事中药材的种植、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烟叶的种植三项业务,2008 年度。A 公司中草药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 万元。香料作物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600 万元,烟叶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请计算该公司 2008 年度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解答:根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A 公司中药材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 万元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香料作物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600 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烟叶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应当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3、。A 公司申报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在 附表五第 14 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税合计 ”填入 800+6005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印发给你们,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24、围(试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 、

25、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

26、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三)园艺植物初加工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薹。(3)将植

27、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 、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

28、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 、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五)糖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 、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

29、,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

30、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

31、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

32、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

33、、去鳞(皮、壳) 、去内脏、去骨(刺) 、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 、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专用设备投资举例2008 年度。A 公司购置了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4、内的设备价值 200 万元。该年度的应纳税额为 10 万元,2009 年度,A 公司购置了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价值 300 万元,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请计算 A 公司 2008 年度和 2009 年度的应纳税额。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A 公司可以享受抵免投资额的 10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 年度可以抵免的数额为:20010%=20(万元)。由于该年度的应纳税额为10 万元,因此,抵免后 A 公司 2008 年度的应纳税额为 0,将 10万元填入附表五“第 41 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再

35、填入主表主表“第 29 行抵免所得税额 ”。尚未抵扣的 10 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 5 年抵扣。2009 年度可以抵免的数额为:30010=30(万元)。由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万元,因此,A 公司 2009 年度的应纳税额为:20025%-30-10=10(万元),将(30+10)万元填入附表五“第 41 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 再填入主表主表“第29 行抵免所得税额” 。注意: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财税200848

36、号) 。 所得税抵免优惠的政策变化?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明确了购买国产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仍然保留此项优惠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对这项政策作了保留和修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37、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一、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从上述规定分析:一是将抵免所得税扩大到实际购置并使用环节,不再局限于技术改造项目;二是对外来设备给予了同等的

38、国民待遇;三是将抵免所得税的范围限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三类规定的设备;四是抵免所得税的金额由设备价值的 40%降低为 10%;五是将以新增所得税抵免改为以实际缴纳税额抵免。二、保留的政策 同原来的规定一样,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问?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应如何办理,企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衔接问题1、问:新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 号)的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39、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 (以下简称电话通知 )的规定,对 2007 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2、问:对 2007 年 10 月 9 号前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并在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 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月 31 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 2007 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

40、否可以按电话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答:对 2007 年 10 月 9 号前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并在 2007年 12 月 31 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 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 2007 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以按电话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内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3、问:对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在 2008 年及以后年度按项目计划购置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能否按原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答:对于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在 2008 年及以后年度按项目计划购置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不再按原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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