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 法合规政 策 盛禧奥(Trinseo)*的竞争法合规政策(本 政策)是为了确保公司完全切实地遵守所有适用于公 司全球业务的反托拉斯及竞争法。特别是为了配合那些法律,本政策严格要求盛禧奥(Trinseo)全员 拒绝与竞争者协定共同定价、分配顾客或地域、非法垄断市场或联合抵制某供应商或客户 等。本政策适用于任何盛禧奥(Trinseo)董 事、职员、员工、代理商、承包商、顾问或其他代表 ( 盛禧奥(Trinseo) 全员),并禁止任 何该等人士从事任何上述行为,或任何其他反竞争的活动 。本政策亦适用于盛禧奥(Trinseo)的所有 企业、合资企业,不论该企业在何处经营,并包含所有适 用司法管辖
2、区的竞争法。 1. 盛禧 奥(Trinseo) 全员的责任 。 遵循本政策是盛禧奥(Trinseo)每一位成员 的责任。盛禧奥(Trinseo)每一位成员均有 责任向 他们的监管部门、人力资源代表、直接向盛禧奥(Trinseo)首席合规官,或利用盛禧 奥 (Trinseo)道德规范热线举报可疑活动,或 涉嫌违反竞争法的行径。 2. 竞争 法规定的 基本知识。 盛禧奥(Trinseo)全员均应具备主要竞争法 规定的基本知识,遇有不确定之处,应作出提问以 供法律部门查核。本政策阐述若干为竞争法所禁止,而盛禧奥(Trinseo)全员均有责 任明白及 理解的行为。除这些基本知识和理解外,无疑员工不时会
3、视情况就特定行为或提案寻求专业 法律建议。因此 ,如你有 任何关于适 用于公司特 定活动的 竞争法问 题,须立即 咨询首席合 规官或相 关法 律部 门人员的 意见。 盛禧奥(Trinseo)全员必须知悉下述各类在 大多数国家的竞争法中均被禁止的行径: 1. 与竞 争者达成 协定。 禁止盛禧奥(Trinseo)全员就下列事务与竞争者达成协定: 对顾客的索价,包括价格上下限或稳定的价格; 其他与价格相关的条款,包括折扣、信贷条款、销售条款及运输成本; 竞价投标的出价,包括互补配合的投标,由其中一方同意以不合理的高价,或其他难 以接受的方式投标; 输出量或生产力,包括是否停止、增加或限制生产,以抬高
4、价格; 公司会否进行销售的地区; 公司是否销售给某些客户;以及 拒绝与某些客户、供应商或其他竞争者交易。2. 与竞 争者沟通 。 与竞争者沟通时必须小心 审慎,且只限于合法、明确的商业目的。与竞争者 有关的会议章程或电邮讯息必须小心撰写、准确且完整载明何事发生。与竞争者的对话内容 如记载不详,日后可能会被误解及被视为就反竞争目的而进行的讨论。除有合法客户或供应 商关系的情况外,盛禧奥(Trinseo)全员不 得与竞争者讨论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销售价格、定 价政策、出价、折扣、促销、价格条款、客户、地域市场、成本、库存、生产方案、市场调 查、生产或制造成本。 3. 与竞 争者的业 务关系。 鉴于法
5、律不容许竞 争者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盛禧奥(Trinseo)全员 可与其他人讨论与采购或供应工作,但这些讨论须集中在相关交易上,且不涉及上述被禁止 的主题。向竞争者进行及购买或销售的谈判或协定过程中,盛禧奥(Trinseo)于法可 对这些竞 争者透露相关的价格、成本、生产及其他与此交易相关事宜等资讯。然而,互换资讯须完全 符合就该项协定进行谈判或履行该协定的目的,且仅限于符合该目的所需的资讯。 如你对与竞争者讨论供应商或客户相关内容的适当性或准许范围有任何问题,请事先寻求法 律意见。这样可保障你及公司,在交易谈判后免受日后须付上法律负任的后果。 4. 垄断 。 虽然盛禧奥(Trinseo) 容
6、许全力竞争 ,且享受其商业策略及努力的成果,但不得以反 竞争手段取得或维持垄断主要的市场地位。可能构成此等反竞争手段行为的一些主要例子包 括: 将某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与另一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或销售连结起来; 定价低于成本(成本的量度可因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拒绝与某客户、供应商或批发商交易( 若此拒绝行为严重损害另一方进行业务的能力) ;以及 蓄意将竞争者驱离或避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包含前述任何成分的行为建议,均应向首席合规官或法律部门相关人员汇报,以进行事先审 查。 5. 与客 户和供应 商的关系。 一般而言,盛禧 奥(Trinseo)不会以有损竞争或客户的方式 限制某 客户或供应商的竞争力
7、。不合法地进行限制的主要行为例子包括: 签订独家供应或采购协定; 签订特定地区独家分销的协定; 要求客户或分销商只在特定地区或只对某些客户、客户族群转售盛禧奥(Trinseo)商 品; 为在同一终端巿场购买相同产品的类似客户订立不同的价格、条款或服务; 除非客户购买了另一产品或服务,否则拒绝替客户供应某产品或服务;以及 要求某客户或分销商勿以低或高于某价格销售商品。同样地,包含前述行为任何成分的任何建议均应向首席合规官或法律部门的相关人员作事先 审查。 6. 诈骗 ;介入商 业关系。 法律及本政策明确 禁止盛禧奥(Trinseo)对任何与盛禧奥(Trinseo)有 生意往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诈骗
8、。盛禧奥(Trinseo)亦不得透过虚假声明、指责或其 他反竞争 手段,不适当地介入竞争者、客户或供应商的商业关系。 7. 合并 、收购、 合资经营、 许可。 盛禧奥(Trinseo) 不得承接任何可减少竞争的合并或 收购或 合资经营。不法收购可能发生于某实质或潜在竞争者企图收购另一实质或潜在竞争者,使竞 争大幅减少。若所收购的供应商或客户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些安排,包括专利、贸易机密、商 标及版权,则竞争法亦可能禁止该等收购。据此,所有前述活动都必须由首席合规官或法律 部门的相关人员作事先审查。 8. 配合 官方调查 。 本政策要求盛禧奥(Trinseo) 及盛禧奥(Trinseo) 全员配合任
9、何适用司 法辖区 之竞争法机构或当局所有合理的资讯或调查协助。任何这些机构或当局的代表,寻求与盛禧 奥(Trinseo)全员面谈、索取资料、文档影 印本或取用档案的所有要求,都必须立即转介盛禧 奥(Trinseo)首席合规官。此外,任何因私 人诉讼而要求洽谈的个人或提交的相关资讯,都必 须立即转介盛禧奥(Trinseo)首席合规官或 法律部门的相当人员。 9. 盛禧 奥(Trinseo) 提出或收到的 诉讼通知。 盛禧奥(Trinseo)声称或实际根据任何司法 区的竞 争法提出起诉前,及在盛禧奥(Trinseo)或 盛禧奥(Trinseo)任何一员就任何其他单位 或个人 活动向某竞争法当局或机
10、构作出申诉或知会前,盛禧奥(Trinseo)的首席合规官须事 先获得知 会。有关竞争法机构或当局或竞争者、客户或供应商声称或对盛禧奥(Trinseo)提出 起诉,须 立即通知盛禧奥(Trinseo)首席合规官。 10. 刑罚 及纪律处 分。 盛禧奥(Trinseo) 和盛禧 奥(Trinseo)成员可能会因违反某一全部 盛禧奥 (Trinseo)经营业务地司法区的竞争法,可 能会因而面临严重的民事或刑事惩罚。这些可能的 惩罚包括:盛禧奥(Trinseo)被判罚巨款及 损害赔偿金。而就违反有关法律的盛禧奥 (Trinseo)成员而言,则可能会面临监禁。 此外,本政策规定任何违反适用竞争法的盛禧奥 (Trinseo)成员将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严 重者可被解雇。 11. 遵循 新司法管 辖区法规。 若盛禧奥(Trinseo) 在新的国家或其他新的竞争法司法管辖 区展开 业务,首席合规官应评估这些地区的竞争法法规,并就遵循有关规定向盛禧奥 (Trinseo)全员提出建议。首席合规官亦应 监察盛禧奥(Trinseo)在这些新司法管辖区 的业务 行为,并采取必须、合适的行动,确保盛禧奥(Trinseo)及盛禧奥(Trinseo) 全员遵 守这些新 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本政策。表格编号: 845-1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