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及其 评 价标准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 JJ/T 102 2004 J 373 2004 2 0 0 4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及其 评 价标准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 JJ/T 102 200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4年 12月 1 日 中曲 itAxit也版众 2 0 0 4
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及其 评 价标准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JJ/T 102 2004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 行 ( 北京西郊百万庄 ) 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密云红光印刷厂印刷 * 开本: 850x 1168毫 米 1 / 3 2 印张: 1 字数: 22千字 2004年 11月第一版 2004年 11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 一 10000册 定价: 5.00元 统一书号: 15112-12786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3、 ( 邮政编码 100037) 本社网址 : http : / /www china-abp com cn 网上书店 : http : / /www china-building com c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26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及其 评 价标准的公告 现 批 准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及其 评 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 为 CJJ/T 102 2004,自 2004年 12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 8月 18日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2 84号文的要求
4、,标准编制组在广泛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各 地实践经验,参考国 外 有关标准, 并 在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是 :1 .总则; 2 .分类 方法 ;3. 评 价 指 标。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 州 市市容 环境 卫 生 局 ( 地址:广 州 市东 风 西 路 140号东 方 金 融 大 厦 8楼 ;邮政编码: 510170) 本标准参编单位: 深 圳 市 环境 卫 生管理 处 广 州 市 环境 卫 生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管理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废弃 物 管理 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5、 郑曼 英张 立 民 吕 志 毅 梁 培 长 林 少 宏姜 建生 吴 学 龙 刘 泽 华 梁 顺文 邓俊 张 志 强 51 总则 2 分类 方法 2 . 1 分类类 别 2 . 2 分类要求 2 . 3 分类 操 作 3 评 价 指 标 附录 A 本标准用 词说明 条文 说明1 .0 .1 为了 进 一 步 促 进 城市生 活 垃圾 的分类 收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使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规范、 收集 有 序 、有 利 处 理,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 适 用于城市生 活 垃圾 的分类、 投 放 、收 运 和分类 评 价。 城市生 活 垃圾 中的建筑 垃圾 不适 用于本标准
6、。 1 .0 .3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 以 下 称 垃圾 )的分类、 投 放 、收 运 和分 类 评 价 除应符合 本标准 外 ,尚应符合 国 家 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2 分类 方法 2 . 1 分类类别 2 .1 .1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 应符合 表 2.1.1的规定 : 表 2. 1 . 1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 分类 分类类 别 内 容 可 回 收 物 包括 下 列适 宜 回 收 循环 使用和 资 源 利 用的 废 物 。 1.纸 类 未 严 重 玷污 的文字用 纸 、包 装用 纸 和其 他 纸 制 品 等 ; 2.塑 料 废 容 器 塑 料 、 包 装 塑 料 等
7、 塑 料制 品 ; 3.金属 各 种 类 别 的 废 金 属 物 品 ; 4.玻璃 有 色 和 无 色 废 玻 璃 制 品 ; 5. 织 物 旧纺 织 衣 物 和 纺 织制 品 - 大 件 垃圾 体 积较 大、 整 体性强, 需 要 拆 分 再 处 理的 废弃 物 品 。 包括 废 家 用 电器 和 家 具 等 三 可 堆 肥垃圾 垃圾 中 适 宜于 利 用 微 生 物 发 酵 处 理 并 制成 肥 料的 物 质。 包括 剩 余 饭菜 等 易 腐 食 物 类 厨 余 垃圾 ,树枝 花 草 等 可 堆 沤 植 物 类 垃圾 等 四 可 燃 垃圾 可 以 燃 烧 的 垃圾 。 包括 植 物 类 垃
8、圾 ,不适 宜 回 收 的 废纸 类、 废 塑 料 橡胶 、旧 织 物 用 品 、废 木 料 等 五 有 害垃圾 垃圾 中对人体 健康 或 自 然环境 造成 直接或 潜 在 危害 的 物 质。 包括 废 日用小 电 子产 品 、废 油 漆 、废灯 管、 废 日用 化 学 品 和 过 期 药品 等 其 他 垃圾 在 垃圾 分类中, 按 要求 进 行分类 以外 的所有 垃圾 22 .2 .1 垃圾 分类 应 根据城市 环境 卫 生 专 业规 划 要求,结 合 本地 区 垃圾 的 特 性和 处 理 方式选择 垃圾 分类 方法 。 1 采 用 焚 烧 处 理 垃圾 的 区 域 ,宜 按 可 回 收 物
9、 、可 燃 垃圾 、 有 害垃圾 、大 件 垃圾 和其 他 垃圾 进 行分类。 2 采 用 卫 生 填 埋处 理 垃圾 的 区 域 ,宜 按 可 回 收 物 、有 害垃 圾 、大 件 垃圾 和其 他 垃圾 进 行分类。 3 采 用 堆 肥 处 理 垃圾 的 区 域 ,宜 按 可 回 收 物 、可 堆 肥垃圾 、 有 害垃圾 、大 件 垃圾 和其 他 垃圾 进 行分类。 2 .2 .2 应 根据 已 确 定的分类 方法 制定本地 区 的 垃圾 分类 指 南 。 2 .2 .3 已 分类的 垃圾 ,应 分类 投 放 、分类 收集 、分类 运 输 、分 类 处 理。 2 . 3分类 操 作 2 .3
10、 .1 垃圾 分类 应按 本地 区 垃圾 分类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2 .3 .2 分类 垃圾 应按 规定 投 放到指 定的分类 收集 容 器 或 地 点 , 由 垃圾 收集 部门定 时 收集 ,或 交 废品 回 收 站 回 收 。 2 .3 .3 垃圾 分类 应按 国 家 现行标准 城市 环境 卫 生设施设 置 标 准 CJJ 27的要求设 置 垃圾 分类 收集 容 器 。 2 .3 .4 垃圾 分类 收集 容 器 应 美观 适 用, 与 周 围 环境 协 调;容 器 表 面应 有 明 显 标 志 ,标 志 应符合 现行国 家 标准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 类标 志 GB/T 19095
11、的规定。 2 .3 .5 分类 垃圾 收集 作业 应 在本地 区环 卫 作业规范要求的 时间 内 完 成。 2 .3 .6 分类 垃圾 的 收集 频率 ,宜根据分类 垃圾 的性质和 排 放 量 确 定。 2 .3 .7 大 件 垃圾 应按指 定地 点 投 放 , 定 时 清 运 ,或 预 约收集 清 运 。 2 .3 .8 有 害垃圾 的 收集 、清 运 和 处 理, 应 遵 守 城市 环境保护 主 管部门的规定。 2.2分类要求 33 评 价 指 标 3 . 0 . 1 根据本地 区 城市 环境 卫 生规 划 和 垃圾 特 性,制定 垃圾 分 类实施 方 案 ,明确 垃圾 分类 收集 进度
12、和 垃圾 减 量 化目 标。 3 . 0 . 2 垃圾 分类 收集 应 实行 信 息 化 管理。 3 . 0 . 3 垃圾 分类 评 价 指 标, 应包括 知晓 率 、参 与 率 、容 器 配置 率 、容 器完 好 率 、车辆配置 率 、分类 收集 率 、资 源 回 收 率 和 末 端 处 理 率 。 1 知晓 率 应按 公 式 ( 3.0.3-1)计算: R. 7C = x 100% (3.0.3-1) 式 中 7。 知 晓 率 ( ); Ri 居 民 知晓垃圾 分类 收集 的人 口 数( 或 户 数) ; R 评 价范 围 内 居 民总人 口 数( 或 总 户 数) 。 2 参 与 率 应
13、按 公 式 ( 3.0.3-2)计算: 7P = x 100% (3.0.3-2) 式 中 yP -参 与 率 ( ); 居 民参 与 垃圾 分类的人 口 数( 或 户 数) ; R 评 价范 围 内 居 民总人 口 数( 或 总 户 数) 。 3 容 器 配置 率 应按 公 式 ( 3.0.3-3)计算: 7 e d = X 100% (3.0.3-3) 式 中 7 ed 容 器 配 置 率 ( ); N 实 际 容 器 数; N 应配置 容 器 数。 应配置 容 器 数的计算宜 符合附录 A 第 A.0.1条的规定。 4容 器 配置 率 应 在 100% 10%范 围 内。 4 容 器完
14、好 率 应按 公 式 ( 3.0.3-4)计算: 7 V ,- 7id = X 100% (3.0.3-4) 7V j 式 中 yid 容 器 完 好 率 ( ) ; /V j 容 器完 好 数; /V i 实 际 容 器 数。 容 器完 好 率 不应低 于 98%。 5 车辆配置 率 应按 公 式 ( 3.0.3-5)计算: p 7ev = X 100% (3.0.3-5) 式 中 L 车辆配置 率 ( ); 实 际车辆 数; P 应配置车辆 数。 应配置车辆 数的计算宜 符合附录 A 第 A.0.2条的规定。 6 分类 收集 率 应按 公 式 ( 3.0.3-6)计算: y = z x 1
15、00% (3.0.3-6) n 式 中 ys 分 类 收 集 率 ( ); 分类 收集 的 垃圾 质量( t); w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 t)。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的计算宜 符合附录 A 第 A.0.3条的规定。 7 资 源 回 收 率 应按 公 式 ( 3.0.3-7)计算: 7r = x 100% (3.0.3-7) 式 中 A 资 源 回 收 率 ( ); % 已 回 收 的可 回 收 物 的质量( t); W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 t)。 8 末 端 处 理 率 应按 公 式 ( 3.0.3-8)计算: W2 yt = x 100% (3.0.3-8)式 中 yt 末 端 处
16、理 率 ( ) ; 2 填 埋处 理的 垃圾 质量 ; w 一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 。 6RCAx A2 Aa . 、 N = da3 x E B (a.0.1) 式 中 y v 应配置 的 垃圾 容 器 数量; R 收集 范 围 内 居住 人 口 数量( 人) ; c-人 均 日 排 出 垃圾 量( t/A*d); A, 人 均 日 排 出 垃圾 量变 动 系数, 七 = 1.11.5; A2 居住 人 口 变 动 系数, 鳥 = 1.021.05; D 垃圾 平均 密 度 ( t/m3); 垃圾 平均 密 度 变 动 系数, =0.7 0.9; A4 垃 圾 清 除 周 期 ( d/次)
17、 ; 当 每 天 清 除 1次 时 ,44 = 1 ; 每 日 清 除 2 次 时 ,4 = 0 .5 ;当 每 2 日 清 除 1次 时 ,v 4 4 = 2,以 此 类 推 ; E 单 只 垃圾 容 器 的容 积 ( m3 / 只 ) ; B 垃圾 容 器 填充 系数, 0.75 0.9。 A .0 .2 应配置车辆 数量 应按 下 式 计算,根据 各 区 垃圾 产 量的 预 测 值 以 及 每 辆 垃圾 车 的日 均 垃圾清 运 量, 确 定 垃圾 收集 车 的 配置 规 划 。 W P = r v t (A.0.2) QxFxKxTxo 式 中 P 应配置车辆 数; W p 垃圾 排
18、放 总质量 预 测 值( t); Q 每 辆车 载 重 量( t); F 每 辆车 载 重 利 用 率 ; K 每 辆车 每 班 运 输 次数; A .0 .1 应配置 容 器 数量 应按 下 式 计算:T 每 日 班 次; 8 车辆 使用 率 。 注 : 参 数 F 、K、3 般根据 各 地 的实 际采 用经 验值。 A .0 .3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 应按 下 式 计算: W = w + w 2 + w 3 (A.0.3) 式 中 取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 t); w , 巳 回 收 的可 回 收 物 质量( t); 填 埋处 理的 垃圾 质量( t); 3 采 用 综 合处 理、 堆
19、 肥 或 焚 烧 等方法处 理的 垃圾 质量 (Oo 8本标准用 词说明 1 为 便 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 时区别 对 待 ,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 同的用 词说明 如下: 1 ) 表 示 很 严格, 非 这样 做不 可的: 正 面词采 用 “必须 ”;反 面词采 用 “严 禁 ” ; 2 ) 表 示 严格,在正常 情况 下 均应 这样 做 的: 正 面词采 用 “应 ”;反 面词采 用 “不应 ” 或 “不 得 ” ; 3 ) 表 示允许 稍 有 选择 ,在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应 这样 做 的: 正 面词采 用 “宜 ”;反 面词采 用 “不 宜 ” ; 表 示 有 选择 ,在一定条 件
20、下可 以 这样 做 的, 采 用 “可 ” 。 2 条文中 指明应按 其 他 有关标准执行 时 的 写 法 为: “ 应按 执行 ” 或 “应符合 的 规 定 ( 或 要求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及其 评 价标准 CJJ/T 102 2004 条文 说明前 言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及其 评 价标准 CJJ/T 102 2004,经建 设 部 2004年 8月 18日 以 第 262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 便 于广大设计、施工、 科 研、学 校 等 单位的有关人 员 在使 用本标准 时 能正 确 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标准编制组 按 章 、节 、 条的顺 序 编制了本
21、标准的条文 说明 ,供使用 者 参考。在使用 过 程 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 说明 有 不 妥 之处 ,请 将 意 见函 寄广 州 市市容 环境 卫 生 局 。 12次 总则 . 分类 方法 2 . 1 分类类 别 2 . 2 分类要求 2 . 3 分类 操 作 评 价 指 标 131 总 则 1 .0 .1 本条 明确 了制定本标准的 目 的。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 收集 是 减 少 垃圾 产 出量 最 经 济 有 效 的 手 段之 一, 符合 我 国城市生 活 垃 圾 管理的基本 策略 。本标准 给 出了 垃圾 分类的要求, 以 及管理 评 价的 指 标,为 促 进 城市生 活 垃圾 ( 以
22、下 称 垃圾 )分类 收集 工作的 开 展 ,规范分类和 收集 的 操 作, 加 强 监督 管理 提 供了必要的 依 据 。 1 .0 .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 适 用范 围 。本标准 适 用于 指导 城市 开 展 垃圾 分类 收集 。 城市建筑 垃圾 的 收 运处 理,国 家 另 有规定, 不 在本标准 涵 盖 范 围 内。 城市 居 民装 修 垃圾 属 建筑类 垃圾 ,因此也 不适 用于本标准。 1 .0 .3 本条规定了 垃圾 的分类、 投 放 、收 运 和分类 评 价 除应 执 行本标准 外 ,尚应 执行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 本标准 引 用的国 家 和行业 相 关规范、标准和 法 规
23、主要有: 1 . 城市生 活 垃圾 分类标 志 GB/T 19095; 2 . 环境 卫 生术 语 标准 CJJ/T65; 3 . 城市 环境 卫 生设施规 划 规范 GB 50337; 4 . 城市 环境 卫 生设施设 置 标准 QJ27; 5 . 生 活 垃圾卫 生 填 埋 技术规范 CJJ17。 142 分类 方法 2 . 1分类类 别 2 .1 .1 生 活 垃圾 依 据现 存 状 况 和 处 理 方式 主要分为 六 大类,可 回 收 物 、大 件 垃圾 、可 堆 肥垃圾 、可 燃 垃圾 、有 害垃圾 和其 他 垃 圾 。 一、 可 回 收 物 :是 指 可 直接进入 废旧 物资 回
24、收 利 用系统的生 活 废 物 ,主要 包括以 下五类: 1 .纸 类; 2 .塑 料; 3 .金属 ;4. 玻 璃 ;5 .织 物 。在日常生 活 中 又 称 为 “可 回 收 垃圾 ” 。 1.纸 类 指 的 是没 有 因 包 装 物 或 其 他 原因 造成发 霉 、发 臭 、 变质、 腐 烂 ,以 及 被 污染 的 废纸 ,包括 饮 料和 食品 的 纸 包 装 盒 。 2 5 .不 同类 别 的 废 金属 、废 塑 料、 废 玻璃 制 品 可根据 废旧 物资 回 收 的 指 引细 分。对于 被 严 重 污染 ,并且不 能 冲 洗 干净 的 废 塑 料、 废 玻璃 制 品 和织 物 不 在
25、 此 范 围 内。 二 、大 件 垃圾 :所 指 的 废弃 物 品 是 混合型 的, 既 可 以 有 塑 料 、 金属 ,如 废旧 电 冰 箱 、空调、 洗 衣 机 等 ,也 可 以 有 木 料、织 物 ,如大 件家 具; 既 有可 回 收 物 质, 也 有 不 可 回 收 物 质,有的 甚 至含 有有 害 物 质,如 微波 炉 等 。因此 这 类 垃圾 在分类 操 作中 不 能 随 意 拆 分和 抛 弃 ,须 按 要求 整 体 投 放 ,由 不 同类 别 的 专 业公司 进 行 拆 分 处 理。 三 、可 堆 肥垃圾 :指 的 是 可 以进 行发 酵 生 化处 理的 垃圾 ,与 处 理 后
26、是 否 做堆 肥 无 关。 四 、可 燃 垃圾 :本条强调的 是 适 宜 焚 烧 处 理的 垃圾 ,而 不 仅 仅 是 可 以 燃 烧 的 垃圾 。在 焚 烧 处 理 垃圾 的地 区 ,进入 焚 烧 处 理系 统的 还会 有部分 厨 余 垃圾 或 其 他 垃圾 等 。 五、有 害垃圾 :指 的 是 日常生 活 和 活动 中 产 生的有 毒 有 害垃 圾 ,它们 包括 国 家环保 总 局 发布的 危险废 物 污染 防 治 技术政 15策 、 废 电 池污染 防 治 技术政 策 有关条款中规定的 固 体 危险废 物 ,如 钮 扣 电 池 等 ,但目 前 日常使用的 干 电 池 不 在 此 范 围
27、内; 也 包括 废 油 漆 ( 桶 、罐 ) ,小 收 音 机 、计算 器 、日用 杀虫 剂等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规, 这些 垃圾 大 多 属 城市 环境保护 部门管理。 因此 本标准中 我们 只 对由 居 民 产 生的 此 类 垃圾 作分类 界 定。 六 、其 他 垃圾 :各 地在开 展 垃圾 分类 收集 过 程中,由于 受 资 源再 生 利 用技术、市 场 ,垃圾 处 理 方法 、处 理设施 等 条 件 的限 制, 不 可能 将 垃圾 的 每 个 类 别 都 细 分, 也 没 有 这 个 必要。 因此 除 按 分类要求, 指 定 进 行分类的 垃圾 外 ,剩 余 的 垃圾 一般可
28、倒 在一 起,对于 这 部分可 混 装在一起的 垃圾 ,我们 统 称 为其 他 垃圾 。 2 . 2分类要求 2 .2 .1 我 国的 垃圾 处 理主要有 资 源 化 综 合处 理、 焚 烧 法 、卫 生 填 埋法 和 堆 肥 法 。各 地 应 根据本地 区 城市 环境 卫 生设施 专 业规 划 的 目 标,结 合 垃圾 处 理和 处置方式 ,选择适合 的 垃圾 分类 方法 。 1 在 垃圾焚 烧 厂 服 务 区 域 ,为了 满足 垃圾焚 烧 对热值的要 求,可 回 收 物 宜 以回 收 再 生 利 用价值 高 的 报纸 、杂 志 、废 塑 料和 不 可 燃 的 废 金属 、废 玻璃 为主,其
29、 余 的 废纸 如 包 装 纸 、广告 纸 、 贺卡 等 ,废 塑 料 袋 、包 装 膜 等 可 不 必分出。 对于大 件 垃圾 不 论 采 用 何 种 垃圾 处 理 方式 ,都 应将 其分类, 并 分类 投 放 ,以 便 于 后续 的 收 运 和 拆 分 处 理。 有 害垃圾 的分类 收集 应与 城市 环境保护 部门 取得 一 致 ,其 投 放 、收 运 和 处 理 按 国 家环境保护 总 局 的 危险废 物 污染 防 治 技术 政 策 、 废 电 池污染 防 治 技术政 策 中有关规定执行, 并 由 环境 保护 部门 给 予 监督 管理和检查。 2 我 国大 多 数城市 采 用 “资 源
30、回 收 +卫 生 填 埋 ”方式处 理 垃圾 ,在分类 时应 尽 量 按 可 回 收 物 、有 害垃圾 、大 件 垃圾 和其 他 垃圾 分 拣 干净 ,分类 投 放 、分类 收集 、分类 处 理, 以减 少 填 埋 场 对 环境产 生的 污染 。 3 采 用 堆 肥 处 理 垃圾 的 区 域 ,应将 可 堆 肥垃圾 单 独 分类 投 放 16和 收集 , 不 可 与 其 他 垃圾 混 装 混 收 , 否 则 会 降低堆 肥 处 麵 效 。 2 .2 .2 当确 定了分类 方法以后 ,应 据 此 制定 相应 的实施 方 案 和 操 作 指 南 ,使其一 方面 可用于 指导 垃圾源 头 分类, 另
31、 一 方面 可 指 导 企 业参 与 分类 收集 运 营 。垃圾 是 人 们 在日常生 活 和 活动 中 产 生 的, 因此 垃圾 分类的行为人 应 是 所有 垃圾 产 生 者 。居 民 垃圾 应 由 居 民 进 行分类, 商 业 垃圾 、机 关 团 体单位 产 生的 垃圾 应 由 商铺 、 机 关 团 体单位 进 行分类。 2 .2 .3 在开 展 垃圾 分类 收集 的 时 候 ,应 同 时 建 立 一系 列与之相 适应 的分类 处 理 环 节 ,这 包括 分类 垃圾投 放 箱 、投 放点 ,分类 垃 圾 收集 点 ,分类 运 输 工具、 器 具, 以 及 不 同类 别 垃圾 的 处 理设
32、施。 这样 才 能 保 证 垃圾 分类 收集 行 之 有 效 地 推 行。 2 . 3分类 操 作 2 .3 .1 开 展 分类 收集 的地 区应按当 地制定的分类 细 则 进 行分类。 其中可 回 收 物 还 应按 照 当 地 废旧 物资 回 收 部门的要求 进 行 细 分, 提 高 这些 废 物 的 回 收 利 用价值。 2 .3 .2 分类出 来 的可 回 收 物 可交 废品 回 收 站 回 收 。对于 废品 回 收 站 不回 收 的可 回 收 物 ,应与 其 他 分类 垃圾 一 样 ,投 到指 定的分 类 收集 容 器 或 地 点 ,由 垃圾 收集 部门 收集 。 2 .3 .3 公共
33、 场 所 与 道 路 两侧 的分类 收集 容 器 的设 置应与 废 物 箱 的设 置相 结 合 ,做到合 理设 置 ,方 便 投 放 。 居住 区 、市 场 等产 生 垃圾 量大的设施 或 垃圾 收集 点 的分类 收 集 容 器 可 与 垃圾 容 器 的设 置相 结 合 ,并 考 虑 便 于 垃圾 的 投 放 和 收 集 。 2 .3 .4 分类 收集 容 器 的设计一定要 坚 持 实用为主的 原 则,容 器 上的分类标 志 应 突 出 醒 目 ,并应符合 国 家 标准的规定, 以方 便 公 众投 放 垃圾 。 2 .3 .5 本条 是 对 收集 作业的基本要求。 垃圾 运 营 单位 应 根据
34、 当 地制定的分类 收集 实施 细 则的要求,结 合 分类 垃圾 收集 的作业 特 点 ,制定具体 明确 的作业规范和管理规定, 保 证 分类 垃圾 分类 收 77集 ,收 运 作业 不 污染 周 围 环境 。 2 .3 .6 垃圾 运 营 单位 应 根据 不 同类 别 垃圾 的 排 放情况 ,制定 不 同的 收集 频率 。 2 .3 .7 本条规定了大 件 垃圾 的 排 放 要求。 2 .3 .8 有 害垃圾 的 收集 、清 运 、处 理, 应按 照 国 家 有关 危险废 物 的管理 法 规和标准执行。 183 评 价 指 标 3 . 0 . 1 垃圾 分类 收集是 实现 垃圾 减 量 化
35、、资 源 化 的 重 要 手 段之 一 , 因此各 城市在编制城市 环境 卫 生规 划 时 ,应 为 推 行 垃圾 分类 收集 提 供 充 足 的条 件 。 垃圾 分类 收集 实施 方 案 应 结 合 本地 区 的实 际情况 ,明确推 行 工作的 进度 和 垃圾 减 量的 目 标, 方 案 中 还 应包括 垃圾 分类 收集 的 组织、管理、 运 营 、监督 和统计,实施的 细 则 应包括 分类、 投 放 、收集 等 ,使 方 案 成为 指导 和 确保 本地 区 开 展 垃圾 分类 收集 , 逐 步 实现 垃圾 减 量 化 的 重 要 依 据。 3 . 0 . 2 经 济 实力 较 强的大中城市
36、,城市 环境 卫 生部门可 借助 当 地政 府 的 信 息 网 络 ,建 立 垃圾 分类 收集信 息 化 管理系统,实现 信 息 化 管理的 目 标;经 济 实力 较 弱 的城市可根据实 际情况 制定 逐 步 实现计算 机 化 管理的规 划 。 3 . 0 . 3 对 垃圾 分类的 评 价,可 以 有 多 种不 同的 评 价标准。根据 推 行 垃圾 分类必须 循 序 渐 进 的 特点 ,为了 促 进 该 项 工作的开 展 , 本标准 选 用了可 操 作性 较 强的 八 个 评 价 指 标。 1 知 晓 率 ( cognition rate): 指 评 价范 围 内 居 民 知晓垃圾 分 类的人
37、数( 或 户 数) 占 总人数( 或 总 户 数)的百分数。 公 众知晓 指 的 是 居 民对 垃圾 分类 收集 的 意 义 是 否 了解,对本 地分类 收集 的 方法 和要求 是 否 熟悉 。通 过 本 项 调查 也 可考 核 统计 区 域 宣 传 教 育 的 效 果 。 知晓 率 的统计范 围 由调查的 目 的 决 定,可 以 是 开 展 垃圾 分类 收集 的地 区 ,也 可 以 是 一 个 生 活 小 区 。统计对 象 可 以 户 为单位, 也 可 以 人为单位。 2 参 与 率 ( participation rate): 指 评 价范 围 内参 加 垃圾 分类 的人数( 或 户 数)
38、 占 总人数( 或 总 户 数)的百分数。 19参 与 率 统计的 是 开 展 垃圾 分类 收集 的 区 域 ,按 要求 将 垃圾 分 类 投 放 的 个 体数。如 居住 区 对 象 可 以 是 居 民 户 数, 商 业 区 可 以 是 商铺 数 等 。 3 容 器 配置 率 ( dustbin equipment rate): 指 垃圾 分类 收集 实 际配置 容 器 数 占 应配置 容 器 数的百分数。 容 器 指 公共 场 所及 居住 区 供市民 投 放 分类 垃圾 的容 器 。 4 容 器完 好 率 ( dustbin intact rate): 指 标 志 清 晰 、外 观 无 缺
39、损 的容 器 数 占 实 际 容 器 数的百分数。 本条 是 对分类 收集 容 器 的基本要求。 5 车辆配置 率 ( vehicle equipment rate): 指 分类 收集 实 际车 辆 数 占 应配置车辆 数量的百分数。 车辆指进 行分类 垃圾 收集 清 运 的 车辆 。 6 分 类 收 集 率 ( sorted refuse collected): 指 垃圾 分类 投 放 后 ,分类 收集 的 垃圾 质量 占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的百分数。 分类 收集 率 指 垃圾 分类 收集 地 区 分类 收集 的 垃圾 量 与 垃圾 排 放 总量的 比 ,它 主要 是 评 价 垃圾 运 营
40、 部门 是 否 按 要求分类 收集 清 运 。 当 要 评 价 居 民分类 操 作和 投 放 的 情况或 垃圾 分类 处 理的状 况 时 ,也 可用本公 式 计算分类 投 放 率 和分类 处 理 率 。 计算分类 投 放 率 时 ,分 子 表 示 居 民分类 投 放 的 垃圾 质量: 7S = x 100% 式 中 7S 分类 投 放 率 ( ); w s 分类 投 放 的 垃圾 质量( t); W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 。 计算分类 处 理 率 时 ,分 子 表 示 按 分类结 果 分 别处 理的 垃圾 质 式 中 ys 分类 处 理 率 ( ); 20w s -分类 处 理的 垃圾 质量(
41、 t); W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 t)。 7 资 源 回 收 率 ( resource recovery rate): 指 已 回 收 的可 回 收 物 的质量 占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的百分数。 回 收 垃圾 中可 回 收 物 ,把垃圾 直接 转 化 为 资 源 是 垃圾 分类 收 集 的 重 要 目 标 之 一。本 指 标主要用于 评 价由城市 环境 卫 生部门管 理的 垃圾 中可 回 收 物 回 收 的 情况 。 应 用本公 式时应注 意 ,由于 居 民 直接 卖 给 废旧 物资 回 收 部门 的可 回 收 物 的量, 不 在城市 环境 卫 生部门统计的 垃圾 总量中,所 以 本公
42、式 的分 子 中 也 不应包括 这 部分可 回 收 物 。 8 末 端 处 理 率 ( end-treatm ent rate): 指进入 卫 生 填 埋处 理 系统的 垃圾 质量 占 垃圾 排 放 总质量的百分数。 本 指 标主要用于 评 价 垃圾 终 处 理的状 况 ,它 间接 地 反 映 了 垃 圾 减 量的 效 果 。 应 用分类 收集 率 ( 公 式 3.0.3-6)、资 源 回 收 率 ( 公 式 3.0.3- 7)、 末 端 处 理 率 ( 公 式 3.0.3-8)等 公 式时应注 意 分 子 分 母 取 值 的一 致 性。 以 分类 收集 率 ( 公 式 3.0.3-6)为 例 ,评 价 时间段 为 一年,则分 子 表 示 一年分类 收集 的 垃圾 质量,分 母 表 示 一年 垃圾 排 放 的总质量; 评 价 时间段 为一 个 季 度 ,则分 子 表 示 一 季 度 的分 类 收集 的 垃圾 质量,分 母 表 示 一 季 度 垃圾 排 放 的总质量。 余 类 推 。 21统一书号: 15112*12786 定 价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