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T 195-2013 P 备 案 号 J 1504 -2013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2 01 3-0 1 -17 发布 201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
2、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JJ/T 195 -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中 囯 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1 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 景名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息 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 JJ/T 195 - 2013 * 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3、 、 发行 (北京 西郊百万庄 ) 各地新华书店、 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 市 安 泰 印刷 厂 印刷 * 开 本 :850X1168毫 米 1 / 3 2 印 张 : 1 % 字 数 :39千字 2013年 5 月第一版 2013年 5 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 : 10. 00元 统 一 书 号 :15112 23688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 , 可 寄 本 社 退 换 ( 邮 政 编 码 100037) 本社网址: http:/ 网上书店: 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61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4、发布行业标准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 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 批 准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 准,编号为 CJJ/T 195-2013,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 1 月 1 7日- M e _ 前 吕 根据 原 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二 四 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 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 建 标 2004 66号)的要 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 家
5、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 ,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结 构 与 功能 ;5 .监 督 管理数据; 6 .运行 环 境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 风 景 名 胜 区 协 会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 送中国 风 景 名 胜 区 协 会 ( 地址:北京市海 淀 区三 里河 路 7 号新 疆 大 厦 B 座 11层 ,邮编: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建设数字科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中国 风 景 名 胜 区 协 会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住房和城
6、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 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信 息 中 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 综合 勘察 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张 文 高 蕴 华 刘 春 艳 束 晨 阳 安 超 李 振 鹏 邢 海 峰 严 盛 虎 赵 旭 伟 任 晓 静 胡 佳豪 黄 玉 芳 熊 立 创 王韩 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王 磐 岩 贾 建中 蒋 景 瞳 曾 澜 左 小平 陈 向 东 徐 晋 平 卢 海 英 汪祖 进 宋 峰 吴鹏 飞 林 燊 杨 永 伟 4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 本 规 定 .4 4 系统结 构 与 功能 . 6 4.1 一 般 规定 .6 4 . 2
7、 监管审批 子 系统 . 7 4 . 3 专 题 分 析 子 系统 . 8 4 . 4 数据管理 子 系统 . 9 4 . 5 公 众 监 督 子 系统 . 9 4 . 6 维护 子 系统 .10 5 监 督 管理数据 . 11 5.1 般 规定 . II 5 . 2 遥 感影 像 数据 . 12 5 . 3 规 划 数 据 .12 5 . 4 监管 目 标数据 . 12 5 . 5 监管 成 果 数据 * 16 5 . 6 系统运行数据 . 17 6 运行 环 境 .18 6.1 一 般 规定 . 18 6.2 网 络 .18 6 . 3 服务 器 与 终 端 . 19 6 . 4 数据 库
8、 与地理 信 息 系统 . 19 附录 A 用地 性 质 分类及 代 码 表 20 本规范用 词说明 .23 引 用标准 名录 .24 附 :条 文 说 明 .25 5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ystem Function and Structure . 6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 2 Subsystem of Regulatory Approval . 7 4. 3 Subsystem of Thematic Analysis . 8 4.
9、4 Subsystem of Data M anagement 9 4. 5 Subsystem of Public Supervision . 9 4. 6 Subsystem of Maintenance . 10 5 Data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11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5. 2 Data of Remote Sensing 12 5. 3 Data of P lanning 12 5. 4 Object Data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12 5. 5 Results
10、Data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16 5.6 Data of System Operation . 17 6 Operation Environment 18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8 6.2 Network . 18 6. 3 Server and Terminal 19 6. 4 Database and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19 Appendix A Nature of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Table 20 Explanation o
11、f Wording in This Code.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51 . 0 . 1 为 促 进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标准 化 ,规范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和数据建设, 指 导 相 关 信 息 技术 应 用, 推 动 风 景 名 胜 区 信 息 化 建设,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 适 用于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的建设 及 数 据收集与建 库 。 1 . 0 . 3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
12、理 信 息 系统 除应符合 本规范外, 尚应 符合 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 0 . 1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 supervision and manage 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基于地理 信 息 系统、 遥 感 、数据 库 、网 络 等 技术,集 成 地理 空 间 框 架 、遥 感影 像 、规划数据 等 ,实现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的 信 息 系统。在本规范中 简 称 系统。 2. 0. 2 核心 景 区 core area 风 景 名 胜 区范 围 内自 然 景
13、物 和人文 景 物最 集中、 最 具 观 赏 价 值 、最 需 要严 格保 护的区 域 。 2. 0. 3 监管 目 标 supervision object 可 能 涉 及 监 督 管理事项的 对象 ,在本规范中 指 违 章 建设或 违 反 风 景 名 胜 区规划开发的地 块 等 。 2. 0. 4 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 表 现监管 目 标地理空 间 位 置 、形 状 、面积 的 矢 量 图 。 2.0.5 地理空 间 框 架 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 间 数据, 包括 行政区划、
14、道 路 、建 筑、 水 体、 绿 地、地址 等 的空 间特 征、 属 性特 征和 时 态 特 征的数 据 , 以及 数字 正射 影 像 数据 等 。 2. 0. 6 遥 感影 像 remote sensing image 以电 磁 波 为 载 体,由 传感器 所收集 到 的 反映 目 标 特 征的 影 像 。 2. 0. 7 空 间分 辨 率 spatial resolution 目 标的空 间 细 节 在 影 像 中可 分 辨 的 最小 尺寸 。 2.0.8 风 景 名 胜 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 保 护 培 育 、开发 利 用和经 营 管理 风 景 名 胜 区并发
15、 挥 其多 种 功 能作 用的统 筹 部 署 和具体安 排 。2. 0. 9 遥 感 监 测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 利 用 遥 感 技术进行监 测 的技术 方法 ,广泛 应 用于规划、建 设、 土 地、 林 业、气 象 、海洋、 农 业和地质 等 领 域 。 2.0.10 元数据 metadata 说明 数据的内容、质量、 状况 和 其 他 有关 特 征的 描 述 信 息 。 2.0. 11 图 层 coverage 地理 信 息 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 相 关的地理 信 息 数据 存 储 基本 单元。3 基本规定 3 . 0 . 1 系统监管内容 应包括风 景 名
16、胜 区建设工程监管、 土 地 利 用 变化 监管 等 ,可 扩 展 对 风 景 名 胜 区 生 态 环 境 、游 客 量 情况 等 的 综合 监 督 管理。 3 . 0 . 2 系统监管 流 程设计 应符合风 景 名 胜 区实际 需 要, 宜包括 数据收集、数据 处 理、 目 标审 核 、实地 核 查、监管审批、批 复 处 置 、总结公 示 等 7 个 阶 段 ( 图 3. 0.2),并 应符合下列 规定: 遥 感 监 测 调 査 暗 访 部门 举 报 媒 体 曝 光 公 众 举 报 其 他 途 径 整 改情况 作 为后 续 监管参考 图 3. 0 . 2 监 管 流 程 图 1 数据收集 阶
17、 段 应 完 成 对 监管 目 标 信 息 的数据收集,数据 来 源 可 包括 遥 感 监 测 、调查 暗 访 、部门 举 报 、媒 体 曝 光 、公 众 举 报 以及其 他 途 径 。 2 以 往 监 督 管理发现问题的 处置整 改情况 宜作 为后 续 监 督 管理工 作 的参考 信 息 。 3 数据 处 理 阶 段 应 完 成 对 收集数据的规范 化整 理和技术 处 理工 作 ,并 应符合 本规范第 5 章 的规定。 4 目 标审 核 阶 段 应 完 成 对 监管 目 标的 逐 项审 核 ,确 定监管 目 标进行实地 核 查的必要 性 。 5 实地 核 查 阶 段 应按 本规范第 5. 4
18、 节 要求, 完 成 对 监管 目 标 指 标数据的实地 核 查;并 宜采 集监管 目 标实地的 图片 、视 频 等多 媒 体数据。 6 监管审批 阶 段 应 完 成 对 监管 目 标实地 核 查 信 息 的 逐 项审 核 ,并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最 终 确 定监管 目 标 核 查结 果 的 分类 ; 2 )对需 整 改 的监管 目 标 应 提 出 整 改 要求。 7 批 复 处置 阶 段 应 完 成 对 监管 目 标的 整 改 工 作 ,并 应记录 整 改 工 作 的 详细 情况 。 8 总结公 示 阶 段 应 完 成 对 监 督 管理工 作 的总结 分 析 ,并 应 公 示 有关
19、 成 果信 息 。 3. 0 . 3 系统 宜 经第三 方 软 件 测评 机 构 测评 通过, 软 件 测评 应符 合 现行行业标准 建设 领 域应 用 软 件 测评 通用规范 CU/T 116 的有关规定。 3. 0 . 4 系统 应 通过验收,系统验收 应符合 本规范和现行国 家 标 准 软 件 系统验收规范 GB/T 28035的有关规定。 3. 0 . 5 系统 应及时 进行日 常 管理维护、 软 件 维护、数据维护、 运行 环 境 维护 等 。4 系统结 构 与 功能 4.1 _ 般规定 4 . 1 . 1 系统 应 根据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工 作 需 要进行设计, 宜
20、包括 监管审批 子 系统、 专 题 分 析 子 系统、数据管理 子 系统、公 众 监 督 子 系统、维 护 子 系 统 ( 图 4.1.1) ,并可 扩 展 其 他 应 用 子 系统。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 监管审批 子 系统 专 题 分 析 子 系统 数据管理 子 系统 公 众 监 督 子 系统 维护 子 系统 其 他 应 用 子 系统 数据 库 公 众 S s_ 、- 、_一 、 _y 、_ 、_ 一 V 地理空 间 遥 感影 规划 监管 目 监管 成 系统运 框 架 麵 像 数据 - 数据 标数据 果 数据 行数据 _ 图 4. 1 . 1 系统总体 框 架 4
21、. 1 . 2 系统 应 基于地理 信 息 系统技术, 采 用 图 、文、 表 一体 化 集 成模式构 建开发,并 应 具有统一的用 户 登 录 管理和严 格 的权限 控 制 功能 。 4 . 1 . 3 系统 应 实现 各 子 系统 之间 的 衔 接 ,并 应支 持 共 享 应 用。 4.1. 4 系统 应 借 助 于政 府 外 网等 提 供 公 众 参与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的 信 息 通 道 。 4. 1. 5 数据 处 理 功能宜 独 立于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 信 息 系统, 并 宜 借 助 于 各 类专 业数据 处 理 软 件 完 成 。 4 . 1 . 6 各
22、 项 功能操作应 简 洁 、易 用, 对 用 户 误 操作应 具有容 错 能力 。4 . 1 . 7 系统 性能宜符合下列 规定: 1 数据 录 人 响 应时间不宜 大于 2s,地 图 操作 响 应时间不宜 大于 5s,统计查 询 响 应时间不宜 大于 10s; 2 平均 故障 间隔时间不宜小 于 90d。 4 . 2 监管审 枇 子 系统 4. 2 . 1 监管审批 子 系统 应 实现 对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数据的 录 入 、审批 功能 。 4. 2 . 2 监管审批 子 系统 宜采 用 案 卷 方式 管理 风 景 名 胜 区 历 年、 历 次的监 督 管理数据。 4 . 2 .
23、 3 监管审批 子 系统 宜包括 监管 案 卷 管理、监管 案 卷 审批、 地 图 操作等功能模 块 ,监管 案 卷 审批与地 图 操作模 块 宜 进行一体 化 集 成 。 4. 2. 4 监管 案 卷 管理 模 块 应 具有 下列功能 : 1 导 入 或 录 入 监管数据 处 理 成 果 建立监管 案 卷 的 功能 ; 2 查 看 监管 案 卷 详细 信 息 和 办 理 案 卷 业 务 的 功能 ; 3 灵活 且 可 逆 的监管 案 卷 流 程 化 审批 功能 ; 4 监管 案 卷 的 办 结 归档 或 作 废 删 除功能 ; 5 按 行政区划、年 度等多 种 条件 的 案 卷 查 询 统计
24、 功能 。 4. 2. 5 监管 案 卷 审批 模 块 应 具有 下列功能 : 1 监管 指 标数据 录 人、查 看 功能 ; 2 监管 目 标 相 关 附 属资 料 的管理和查 看 功能 ; 3 对相 关参考数据的查 看 功能 。 4 . 2 . 6 地 图 操作模 块 应 具有 下列功能 : 1 常 规的地 图 显示 和基本 操作功能 ,包括 地 图 的 缩 放 ,地 图图 层 的 添加 、删 除 ,图 层 叠 加 顺序 的调 整 ,图 层 显示 控 制 等 ; 2 数据的 对 比 查 看 功能 ; 3 监管 目 标的 图 上定位 功能 ; 4 基本 绘 图 功能 ,且应允许 具有 相 应
25、 权限的人员编 辑 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5 基本地 图 量 算功能 ,包括面积 、距离 量 算等 。 4 . 3 专 题 分析 子 系统 4. 3 .1 专 题 分 析 子 系统 应 实现 对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数据 多 角 度专 题 分 析 及 统计 汇 总 功能 。 4 . 3 . 2 专 题 分 析 子 系统 宜采 用 专 题地 图 、统计 报 表 和统计 图 的 方式 展 现监 督 管理数据内容。 4 . 3 . 3 专 题 分 析 子 系统 宜包括专 题地 图 、统计 报 表 、统计 图 等 功能模 块 。 4 . 3 . 4 专 题地 图 模 块 宜 具有 下列
26、功能 : 1 常 用 专 题地 图 的 快 捷 生成功能 ; 2 可 灵活 设定 相 关参数的自定 义 专 题地 图 生成功能 ; 3 专 题地 图 的 整 饰 功能 ,包括 编 辑 图 名 、设定 图 框 式 样 、 添加 指 北 针 、比 例 尺 、专 题 图 例 等 ; 4 专 题地 图 显示 查 看 和基本 操作功能 ,包括 地 图 窗口 的 缩 放 、图 层 显示 控 制 等 ; 5 专 题地 图 的 打 印 输 出 功能 ; 6 专 题地 图 输 出为通用 电子 图片 文 件 的 功能 。 4. 3. 5 统计 报 表模 块 应 具有 下列功能 : 1 常 用统计 报 表 的 快
27、捷 生成功能 ; 2 可 灵活 设定 相 关参数的自定 义 统计 报 表生成功能 ; 3 统计 报 表 的 显示 和基本编 辑 操作功能 ,包括 编 辑 表头 , 调 整 报 表 行 列 宽 度 ,增 删 行、 列等 ; 4 统计 报 表 的 打 印 输 出 功能 ; 5 统计 报 表输 出为通用 电子表格 文 件 的 功能 。 4 . 3 . 6 统计 图 模 块 应 具有 下列功能 : 1 对常 用统计 图 的 快 捷 生成功能 ; 2 可 灵活 设定 相 关参数的自定 义 统计 图 生成功能 ; 3 统计 图 的 显示 功能 和基本 操作功能 ,包括 编 辑 表头 、切 换统计 图 类型
28、 、在 表格 数据与统计 图 间 切 换 等 ;4 统计 图 的 打 印 输 出 功能 ; 5 统计 图 输 出为通用 电子表格 文 件 和通用 电子 图片 文 件 的 功能 。 4 . 4 数据管理 子 系统 4 . 4 . 1 数据管理 子 系统 应 实现 对 系统 各 类 数据的查 询 、检 索 、 更 新维护 功能 。 4 . 4 . 2 数据管理 子 系统 宜包括 数据 资 源 管理、数据 备 份 管理 等 功能模 块 。 4. 4 . 3 数据 资 源 管理 模 块 宜按 行政区划 分 级 、分类 显示 系统 各 类 数据 资 源列表 ,并 应满足下列 规定: 1 宜以风 景 名
29、胜 区为单位, 分类 展示 其 数据 资 源 ; 2 应 提 供 各 项数据的元数据查 看 、编 辑 ; 3 应 提 供 各 项数据内容的查 看 ; 4 应 提 供 基本数据管理 功能 ,包括 新 增 数据、 更 新数据、 删 除 数据 等 。 4 . 4 . 4 数据 备 份 管理 模 块 宜 提 供 对 系统数据的 备 份 、恢 复 管理 等功能 。 4 . 4 . 5 数据管理 子 系统可 扩 展 数据 交 换、数据共 享 服务 等功能 模 块 ,可与 其 他 应 用系统进行数据 交 换。 4 . 5 公 众 监 督子 系统 4 . 5 . 1 公 众 监 督 子 系统 应 提 供 公
30、众 监 督 功能 ,包括向 社 会 公 众 发布监 督 管理公 示 信 息 、受 理社 会 公 众 举 报 等 。 4 . 5 . 2 公 众 监 督 子 系统 宜包括 信 息 公开、监 督 举 报 、查 看 受 理、 信 息 交 换 等功能模 块 。 4 . 5 . 3 信 息 公开 模 块 应 提 供 信 息 公开 功能 ,包括 监 督 管理工 作 成 果 、对 发现问题的 处 理 情况 等 。 4 . 5 . 4 监 督 举 报 模 块 应面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网 上 举 报 功能 ,举 报 内容 应包括风 景 名 胜 区 名 称 、举 报 事项 说明 、事 件 发 生 地 点 、
31、举报 人 联 系 方式等 ,宜包括 相 关 图片 等 资 料 。 4 . 5 . 5 査 看 受 理 模 块 应 提 供 查 看 举 报信 息 、受 理有 效 举 报 等 功能 。 4 . 5 . 6 信 息 交 换 模 块 应 提 供 内外 网 数据 交 换 功能 。 4 . 5 . 7 信 息 公开 模 块 和监 督 举 报 模 块 宜 部 署 在 相 应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 4. 5. 8 公 众 监 督 子 系统 应 对 举 报 人 个 人 信 息 采取 严 格保密措 施。 4 . 6 维护 子 系统 4. 6. 1 维护 子 系统 应 提 供 对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
32、理 信 息 系统的 配 置及 维护管理 功能 。 4. 6 . 2 维护 子 系统 宜包括 机 构 人员管理、权限管理、业 务 管理、 系统日 志 管理、系统参数管理 等功能模 块 。 4 . 6 . 3 机 构 人员管理 模 块 应 提 供 对 系统 使 用单位 相 关组织机 构 定 义 管理、用 户 角色 管理 及 用 户 管理 等功能 。 4. 6 . 4 权限管理 模 块 应 提 供 对 用 户 角色 权限的 配置 管理 功能 。 4. 6 . 5 业 务 管理 模 块 应 提 供 对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业 务 内容的 配置 管理 功能 ,并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包括
33、 业 务 类型 、业 务 流 程、业 务 表 单 等 的 配置 管理 功能 ; 2 应支 持 多 级 机 构间 审批 流 程的 灵活 设 置 ; 3 宜采 用可 视 化 的 拖 拽 式流 程定 义 方式 ; 4 宜采 用所见 即 所 得 的 表 单定 义 方式 。 4. 6 . 6 系统日 志 管理 模 块 应 提 供 对 系统日 志 的查 看 和管理 功能 。 4. 6. 7 系统参数管理 模 块 应 提 供 对 数据 库 参数 等 系统有关运行 参数的查 看 和管理 功能 。 105 监 督 管理数据 5.1 般 规定 5 . 1 . 1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数据 应包括 地理空
34、 间 框 架 数据、 遥 感影 像 数据、规划数据、监管 目 标数据和监管 成 果 数据 等 ,可 扩 展 三维 模型 数据、实 景 影 像 数据、 多 媒 体数据 等 。 5.1. 2 数据 采 用的 坐 标系 应 与 风 景 名 胜 区所在地基础地理 信 息 采 用的 坐 标系一 致 。 5 . 1 . 3 风 景 名 胜 区地理空 间 框 架 数据 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 市基础空 间 框 架 数据标准 CJJ 103的有关规定, 比 例 尺 宜符合 下列 规定: 1 核心 景 区内地理空 间 框 架 数据 比 例 尺 宜 为 1 : 500 1 : 20000 2 核心 景 区外地理
35、空 间 框 架 数据 比 例 尺 宜 为 1 : 2000 1 : 10000。 5 . 1 . 4 系统 应 建立 各 类 数据的元数据,元数据的内容 应符合 本 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 间 信 息 共 享 与 服务 元数据标 准 CJJ/T 144的有关规定。 5. 1 . 5 各 类 数据 及 元数据 应按 本规范的规定,建立数据 库 ,且 应满足 系统 高效 运行和查 询 检 索 的 需 要。 5 . 1 . 6 数据 处 理 完 成 后, 应 进行 成 果 质量检查,通过后 方 可 提 交 系统 入库 。 5 . 1 . 7 数据 均应及时 更 新,并 应保证其 准 确性 与
36、有 效性 ;数据 更 新 前 应 做 历史 数据的 备 份 工 作 。 5. 1. 8 数据的安 全保密应符合 国 家 现行 相 关标准的规定 b 115. 2 遥感 影 像 数据 5 . 2 . 1 遥 感影 像 数据 应能 清 晰 反映 风 景 名 胜 区建设工程、 土 地 利 用 等 状况 ,宜 为真 彩 色 数据。 5. 2 . 2 遥 感影 像 数据的空 间分 辨 率不应低 于 2. 5m,核心 景 区的 遥 感影 像 数据空 间分 辨 率不宜低 于 1. Om。 5 . 2 . 3 遥 感影 像 数据 应 定期 更 新, 更 新周期 不应超 过一年。 5 . 2 . 4 遥 感影
37、像 数据的 获 取 、预 处 理 及 质量要求 应按 现行行业 标 准 城市 遥 感信 息 应 用 技 术 规 范 CJJ/T 151的有关规定 执行。 5 . 3 规 划 数据 5 . 3 . 1 规划数据 应 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行有 效 的版本,数据 种 类应包括风 景 名 胜 区总体规划、 详细 规划。 5 . 3 . 2 规划数据内容 应包括 规划 图 和规划文本,并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规划 图 应 为通用 矢 量 格式 ; 2 规划文本 应 为通用 电子 文 档 格式 。 5 . 4 监管 目 标数据 5 . 4 . 1 监管 目 标数据 应包括 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及
38、 监管 目 标的 指 标 数据。 5 . 4 . 2 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应 为通用 矢 量 格式 ,应以面 图 形 要 素 精 确表 示每 一 个 监管 目 标的位 置 、形 状 、面积 ; 2 对 利 用 遥 感 监 测 方式 提 取 监管 目 标的, 应按 现行行业标 准 城市 遥 感信 息 应 用技术规范 CJJ/T 151的有关规定, 提 取 影 像 变化 区 域 ,将 变化 区 域构面 ,制 作 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 3 对 利 用 遥 感 监 测 方式 提 取 监管 目 标的,数据质量 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 遥
39、 感信 息 应 用技术规范 CJJ/T 151的有关 12规 定 及 表 5. 4. 2 的要求 ; 表 5. 4. 2 利 用 遥 感 监 测 方式 提 取 监管 目 标的质量要求 所 处 区 域 监 管 目 标 面 积 A (m2) 漏提 比 例 核心 景 区外 AClOOm2 10% 核心 景 区外 100m2AC500m2 核心 景 区外 A500m2 核心 景 区内 AClOOm2 5% 核心 景 区内 100m2 AC500m2 1% 核心 景 区内 A500m2 0 4 对 通过 其 他信 息来 源 提 取 监管 目 标的, 应 通过 分 析 收集 的 信 息 ,在 遥 感影 像
40、 图 上 识 别 和定位监管 目 标, 按 第 5. 4. 2 条 第 1款 和第 2 款 的规定制 作 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 5 监管 目 标 应保 持 监管 指 标数据的单一 性 ,指 标 不 单一的 应 拆 分 为 多 个 监管 目 标。 5 . 4 . 3 监管 目 标的 指 标数据 宜符合下列 规定: 1 监管 目 标的 指 标数据 宜按表 5. 4. 3-1的规定执行。 表 5. 4 . 3 - 1 监管 目 标的 指 标数据 流 程 阶 段 指 标 内 容 监管 目 标编号 5 位数字编号 所 属 风 景 名 胜 区 代 码 监管 目 标所 属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代
41、 码 媒 体 曝 光 公 众 举 报 部 门 举 报 数据 处 理 信 息来 源类别 遥 感 监 测 调 查 暗 访 其 他 来 源 监管 目 标 说明 列 人监管 目 标的 详细 情况 或 原 因 监管 目 标区 域面积 图 上 量 算 面 积 ( 以 m2 为单位 取整 数) 13续 表 5. 4. 3-1 流 程 阶 段 指 标 内 容 数据 处 理 变化 前 地 物类别 建 筑 和 构 筑 物 道 路 水 体 耕 地 绿 地 裸 露 山 体 空 地 其 他 变化 后地 物类别 目 标审 核 审 核 意见 审 核 意见 处 理 类别 未 审 核 需 核 査 不 需 核 查 已 核 査 实
42、地 核 查 建设 选 址审批书 审批书文号 申 请文号 申 请 手 续 文号 审批文号 审批 手 续 文号 项 目 名 称 建设项 目 名 称 建设单位 业主单位 名 称 审批部门 批准部门 名 称 批准用地 面积 批准的用地 面积 (以 m2 为单位 取整 数) 批准建筑 面积 批准的建筑 面积 (以 m2 为单位 取整 数) 永 久 或 临 时 项 目 永 久 临 时 总 体 规 划 中 规 定 的 用 地 性 质 总体规划规定的地 块 用地 性 质 实际用地 性 质 地 块 实际用地 性 质 是 否 位于 核心 景 区 是 否 核 查实际用地 面积 实 地 用 地 面 积 ( 以 m2
43、为 单 位 取 整 数 ) 核 查实际建筑 面积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 以 m2 为 单 位 取 整 数 ) 实地 核査 说明 对核 查 情况 的 补充 说明 核 查结 果 类别 核 查结 果 的 分类 14续 表 5. 4. 3-1 流 程 阶 段 指 标 内 容 监管审批 是 否 需 要 整 改 是 否 整 改 要求 管理部门 对 监管 目 标 提 出的 整 改 要求 审批意见 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批 复 处置 整 改情况 责 任 部门 整 改 工 作 的实施 情况 完 成时间 完 成整 改 的 时间 2 监管 目 标的 指 标数据内容 宜符合下列 规定: 1 ) 监管 目 标编号 应
44、 为标 识 该 监管 目 标的 唯 一编号, 宜采 用 4 位数字编号 加 1 位 扩 展 编号的 5 位数字编号 方式 (图 5. 4. 3-1) ; 1 - 1 位 扩 展 编号 -4位数字编号 图 5. 4. 3 - 1 监 管 目 标 编 码 方 式 2) 所 属 风 景 名 胜 区 代 码 应 为 该 监管 目 标所 属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代 码, 宜采 用 风 景 名 胜 区管理机 构 所在地的 村 级 行 政区划 代 码 加 1位 扩 展 编号的编码 方式 ( 图 5. 4. 3-2) ; X X X X X X XXX XXX X I 1 位 扩 展 编号 - 风 景 名
45、 胜 区管理机 构 所在地的 村 级 行政区划 代 码 图 5. 4. 3 - 2 风 景 名 胜 区 代 码 编 码 方 式 3 ) 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 性 质 应 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地 块 用地 性 质, 应按 现行国 家 标准 风 景 名 胜 区规划规 范 GB 50298的有关规定,具体用地 分类 代 码 及名 称 宜按 本规范 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4 ) 实际用地 性 质 应 为地 块 目前 的实际用地 性 质,用地 分 类 和 代 码 宜按 本规范 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155 ) 核 查结 果 类别应 为监管 目 标的 核 查结 果 所 属 类别 ,核 查结 果 类别宜按
46、表 5. 4. 3-2划 分 为 10类 ; 表 5 . 4 . 3 - 2 核 查结 果 分类 代 码 核 查结 果 类别 1 符合 规划要求并 且符合风 景 名 胜 区 建设项 目 审批 法 定程 序 2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 但 建设单位 未 向风 景 名 胜 区管理机 构 申 报手 续 3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项 目 已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但 未 获 批 准 ( 或有 其 他 行 业 部 门 批 准 ) 4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 但 属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未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5 不 符 合 规 划 或 无 规 划 , 但 经
4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 不 符 合 规 划 或 无 规 划 , 但 经 其 他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7 不 符 合 规 划 或 无 规 划 , 无 任何 审批 手 续 8 自 然变化 ,无 项 目 建设 9 人 为 变 化 ,无 项 目 建设 10 不 在 风 景 名 胜 区总体规划范 围 内 合 计 6 ) 完 成时间应 为责 任 部门 完 成整 改 工 作 的日期, 格式 为: YYYYMMDD。 5. 4 . 4 根据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 管理业 务 实际 需 要可 扩 展 监管 目 标 的 指 标内容。 5 . 5 监管 成 果 数据 5 . 5 . 1 监管 成 果 数据 应包
48、括 数据 处 理 成 果 数据和监 督 管理 成 果 数据 两 类 。 5 . 5 . 2 监管 流 程数据 处 理 阶 段 完 成 后, 应 提交 数据 处 理 成 果 数 据 ,并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以风 景 名 胜 区为单位 分 组, 宜采 用 加 密压 缩 方式 打 包 ; 2 应包 含该 风 景 名 胜 区的监管 目 标 分 布 图 及 相 关 指 标数据 ; 3 应包括 每 种 成 果 数据的元数据; 164 宜包 含 数据 处 理 报 告, 说明 此 次数据 处 理内容、 精 度 、 提 取 的监管 目 标总数 等 情况 。 5 . 5 . 3 监管 流 程总结公 示 阶
49、 段 ,应生成 监 督 管理 成 果 数据,并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包 含 监 督 管理统计 报 表 ; 2 应包 含 监 督 管理 专 题 分 析 图 件 ,以专 题地 图 或统计 图 表 的 方式 展示 监 督 管理 各 项 专 题; 3 宜包 含 监 督 管理总结 报 告, 说明 此 次监 督 管理总体 情况 。 5 . 6 系统运行数据 5 . 6 . 1 系统运行数据 宜包括 组织机 构 数据、 角色 用 户 数据、 角 色 权限数据 以及 业 务 流 程、业 务 表 单、数据 库 配置 参数 等支 撑 系 统运行的数据。 5 . 6 . 2 组织机 构 数据 宜采 用 多层 树 结 构方式 管理和 呈 现。 5 . 6 . 3 角色 用 户 数据 宜 根据 使 用系统的人员 岗 位设定。 5 . 6 . 4 角色 权限数据 宜 根据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