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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54646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65.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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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 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三峡工程生态与环 境监测系统(简称监测系统)内部数据共享与交流,提高监测系统数据规范化管理,保障监测系统综合分析,提升监测系统服务功能, 保护监测系统产权, 依据 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制定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 。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三峡监测数据 是指信息管理中心受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 称三峡办)委托管理的各类数据, 包括监测系统基础信息,重点站监测数据、资 料、分析结果、报告以及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信息管理中心(简称信息管理中心)加工处理的数据

2、等。 第三条 办法所称三峡监测数据 共享是指依据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标准,开展三峡监 测数据的汇交、管理和保护,并提供数据服务。 第四条 数据共享保护国务院三峡办 和数据生产(提供)单位的权益, 遵循 “权利与义务对等、 平等互利” 、 “分类管理、 内外有别” 、“保障安全、促进公开、有序共享”和“促进监测高效利用与发挥整体效能”的原则。 1第五条 三峡监测数据共享应当遵守 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办 法所称绝密、机密和秘密数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在使用和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数据。 第二章 数据分类

3、与分级 第六条 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按照数据内容、性质、使用 范围及涉密程度等对数据进行分类,共六类: I、监测系统基础信息:监测系统构成 、监测站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人员配备、设备情况) 、监测范围、站点布设、监测时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技术指标等。监测 系统实施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监测合同以及实施方案; II、监测数据及报告: II-1 技术报告、工作报告、专报、季报、简报、月报等各类报告; II-2 地面观测、监测、试验、调查与分析数据; II-3 比例尺大于等于 1:5 万的遥感影像、遥感监测数据; II-4 比例尺小于 1:5 万、大于等于 1:10 万的遥感影像、遥

4、感监测数据; III、基础地理数据; IV、公开发表、发布成果(如论文、出版物、公报等) ; V、法规、规范、标准; 2VI、元数据。 第八条 根据三峡监测数据发布和共 享的范围以及数据涉密程度,将数据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数据: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数据,包括 I、IV、V、VI类数据; 二级数据:由监测系统生产和收集,仅在监测系统内部共享的数据,需经申请和审批方可使用的数据,包括 II-1、II-2 类数据; 三级数据:由监测系统生产和收集,仅在监测系统内部共享的数据,需经申请和审批方可使用、属于秘密的 数据,包括II-4、III类(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规定的秘密)数据; 四

5、级数据:由监测系统生产和收集,仅在监测系统内部交换、共享的数据,需经申请和审批方可使用 、属于机密数据,包括II-3、III类(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规定的机密);绝密数据,包括III类(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规定的绝密)数据。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按用户性质及其获许使用范围,将用户划定为 4 类: 一类用户:国务院三峡办、三峡总公司; 二类用户:监测系统各成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类用户:国内研究单位及其它非盈利机构; 四类用户:社会公众、国外用户。 第十条 用户获许使用信息的范围: 3一类用户:可共享所有数据,并不受数据保护期限的限制。但用户以个人方式使用数据

6、时(如撰写公 开发表文章、申请专利等) ,其约束条件等同于二类用户; 二类用户:有条件共享所有数据,当需 要二、三、四级数据时,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获取所需数据; 三类用户:只可使用公开数据,当需要二级(三、四级数据任何条件下不对外提供)数据时,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获取所需数据; 四类用户:只可使用一级数据。 第十一条 用户有义务及时将数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中心通过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系统对用户进行分类管理, 包括用户基础信息管理与修改、用户的身份认证、数据申请和使用记录、数据应用情况、应用结果反馈等。 第

7、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汇交。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在整编和保存文件档案的基础上,检查数据完整、无 误后,按时提交信息管理中心。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对数据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数据复核。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合同要求,对数据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尺度等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国务院三峡办和数据生产(提供)单位。 4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信息管理中心将复核、规范化处理后的数据提交入库,并附有元数据和数据字典,数据由三峡信息系统数据库统一集成管理,进行数据库更新维护、定期备份。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中心对内实行自我约束机制和奖罚办法。 除由其生产的数据外,在没有得到国务院三峡办批准和数据生产单位

8、同意的情况下, 信息管理中心对二、 三、 四级数据没有处置权和使用权。信息管理中心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采用安全管理技术,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做好用户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确保数据不外流,保证数据安全。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三峡监测数据是国家的数据资源,为三峡办和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共同所有。三峡办作为监测系统的领导单位和主要的资助单位拥有自主处置权。数据生产(提供)单位不具有对数据的独立产权,但享有署名权、优先使用权。 第十八条 国务院三峡办负责审议、协调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争端。委托信息管理中心承担信息共享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对各类数据设一定的保护期限, 在保护期限内

9、数据不共享,超过保护期限的数据,方可共享。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数据的提交日期。 一级数据不设保护期限; 二级数据保护期限设定为一年;三、四级数据的保护期限设定为二年。数据保密期限适用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部门在相关领域的特殊要求。对于特殊数据,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可提出其生产数据保5护期限的建议,但上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信息网(简称信息网)是信息共享和信息服务平台,信息管理 中心通过信息网,定期以元数据方式发布共享信息,包括共享数据资源编目 和可以完全公开的数据,说明具有共享权限的数据资源内容 及其生产单位、获取数据的地点和方式、共

10、享方式、获取途径、使用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用户通过信息网填写、打印数据使用申请表,说明共享需求和用途,加盖单位公章后递 交信息管理中心,一式三份。信息管理中心经过初步审核,将符合共享条件的提交三峡办核准及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审核,审核期限为两周,逾期视为同意。信息管理中心在得到三峡办和数据生产(提供 )单位一致审核同意后,提供数据;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对申请用户提供数据,如果数据生产单位提出否定意见,需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用户获得的数据用途必须与数据申请表中提交的一致, 需要改变用途时必须重新申请。 对涉密数据, 需签署保密协议,或由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安排使用场所。 第二十三条 用户

11、在使用数据发表相关成果时,须以中英文形式注明“数据来源: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重点站(承担单位) ”, “Data Sources: the Three Gorges Project ec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station (responsible unit) ”。用户有义务向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和信息 管理中心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并向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和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发表成果(论文或报告等)各6一份。 第六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得私自获得、使用未经授权的数据;未经许可,用户获得的数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直接或

12、者变相提供、转让获得的数据, 包括加工后的数据,如对数据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纲变换后形 成的新数据;不得超过自身实际需求恶意共享数据。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三峡办、数据生产(提供)单位和信息管理中心不对用户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者,国务院三峡办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停止向其提供数据服务,并向所在单位通报。如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者, 可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峡办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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