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312-2013 P 备案号 J 1651-201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2013 -1 0 -0 9 发布 2014 -0 4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312 - 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4 年 4 月 1 日 中囯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3北
2、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 312-2013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 版 、发 行 ( 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 开本: 850X1168毫 米 1 / 3 2 印张: 2 K 字数: 73千字 2014年 3 月第一版 2014年 3 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 14.00元 统 一 书 号 :15112 23820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 ,可寄本社退换 (
3、邮政编码 100037) 本 社 网 址 : http: /www. cabp. com. cn 网 上 书 店 : http: /www. china-building, com. c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 批 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312-2013,自 2014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7. 1.2、9. 3.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 10月
4、 9 日、产 t 隻 前 g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 ( 第一批 ) 的通知 ( 建 标 2008 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和代号; 3. 医 疗场所分类; 4 .供配电系统; 5 .低压配电; 6. 常用诊疗设备配 电; 7 .线路敷 设 ; 8 . 电气照明; 9 .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10.智能化集成系统; 11.信息设施系统; 12. 建筑设备及诊
5、疗 设备监控系统; 13.公共安全系统; 14.呼叫信号系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 车公庄大街 19号,邮政编码: 100044) 。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航 空
6、规划建设发 展 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上海 银欣高 新技术发 展 股份有限公司 施 耐 德 电气 ( 中国)有限公司 德 国 ( 上海)本 德尔 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 草 人 员 :欧阳东 陈 琪 贾 京 花 张文 才 于 冬 王 漪 王 健 戴德慈 陈众励 汪 隽 钟景 华 魏 旗 李立晓 张 庆林 董怡 新 唐 颖 周 贤 王 烈 本规范主要 审查 人 员 :王金 元 王 勇 陈汉 民 孙 兰 万 力 王素英 张 野 陈 建 飙 杜毅威 辛春 华 肖 冰 周恒瑾. 术 语 和 代 号 2 . 1 术 语 . 2 . 2 代 号 . 医疗场所分类 . 供 配 电
7、 系 统 4. 1 一 般 规 定 . 4 . 2 负 荷 分 级 4 . 3 配 电 系 统 4 . 4 应 急 电 源 . 4 . 5 电 能 管 理 系 统 低压配电 . 5.1 般 规 定 5 . 2 手 术 部 配 电 5 . 3 医 疗 场 所 配 电 5 . 4 医 疗 场 所 局 部 IT 系 统 . 5 . 5 导 体 选 择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 6. 1 一 般 规定 6 . 2 医 用 磁 共 振 成 像 设 备 ( MRI) 6 . 3 医 用 X 射 线 设 备 . 6 . 4 医 用 高 能 射 线 设 备 . 6 . 5 医 用 核 素 设 备 . 线路敷设 .
8、 7.1 般 规 定 7 . 2 特殊 场所的布线要求 17 7 . 3 竖井 及设备 间 . 18 8 电气照明 .19 8.1 一 般 规定 . 19 8 . 2 照 度 及照明质量 19 8 . 3 照明 方式 及 种 类 20 8 . 4 应急 照明 . 22 8 . 5 照明控制 .23 8 . 6 医用标 识 照明 . 24 8 . 7 照 明 节 能 . 24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26 9.1 一 般 规 定 . 26 9.2 防 雷 .26 9.3 接 地 26 9.4 电 击 防护 . 27 9 . 5 电 磁兼 容 . 28 9 . 6 谐 波 防 治 . 28 1
9、0 智能化集成系统 30 1 1 信息设施系统 . 31 1 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35 1 2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5 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35 1 3 公共安全系统 . 36 1 4 呼叫信号系统 . 38 14.1 一 般 规定 . 38 1 4 .2 候 诊呼叫信号系统 38 1 4 .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38 1 4 .4 病 房 探视 系统 . 39 本规范用 词说 明 .40 引 用标准 名录 .41 附 :条 文 说 明 . 43Contents General Provisions . Terms and Acronyms 2. 1 Term
10、s . 2.2 Acronyms Medical Area Classification .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 2 Load Level Classification . 4. 3 Distribution System . 4. 4 Emergency Power 4. 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 5.1 General Requirement . 5. 2 Power D
11、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 5. 3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 5. 4 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 . 5. 5 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 Power Distribution of Normal Medical Equipment 6. 1 General Requirement . 6. 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 M R I ) 6. 3 Medical X-ray Equipm
12、ent . 6. 4 Medical High-energy X-ray Equipment. 6. 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t Wiring . 7. 1 General Requirement7. 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 17 7. 3 Shaft and Equipment Room 18 8 Electrical Lighting . 19 8. 1 General Requirement . 19 8. 2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 19 8
13、. 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 . 20 8. 4 Emergency Lighting . 22 8. 5 Lighting Control. 23 8. 6 Medical Mark Lighting . 24 8. 7 Energy Saving of Lighting 24 9 Lightning, 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 . 26 9. 1 General Requirement . 26 9. 2 Lightning 26 9.3 Earthing 26 9. 4 Electric Shock Protection 27
14、 9. 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28 9. 6 Harmonic Control . 28 10 Integration of Intelligent System . 30 1 1 Information System . 31 12 Building Equipment and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 35 12. 1 Building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 . 35 12. 2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 . 35 13
15、Public Security System . 36 14 Calling Signal System . 38 14. 1 General Requirement . 38 14. 2 P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 38 14. 3 Nursing Call Signaling System 38 14. 4 P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 39 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
16、sions1 .0 .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 贯彻 执行国 家 技术经 济 政 策 , 做到 安全可 靠 、经 济合 理、 节 能 环保 、技术先进、 维 护管理 方 便 ,制定本规范。 1. 0 . 2 本规范 适 用于新建、 扩 建和 改 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1 .0 .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 应选择符合 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技术和 产品 ,严 禁使 用 已被 国 家淘汰 的技术和 产品 。 1 . 0 .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 除应符合 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 国 家 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
17、疗本 身 的结 构与功 能。 2.1. 2 接 触 部 件 contact part 在 正 常 使 用中, 需 要或可能 与患者 有 躯 体上接 触 的医疗电气 设备部 件 。. 2.1. 3 预 期接 触 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 动物尚未 接 触到 可 导 电部分 时 ,躯 体 与 可能 触 及的可 导 电部分 之间 的电压。 2.1. 4 约 定接 触 电压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在规定的外 界影响 条 件下 ,允许无 限定 时间持续存 在的 预 期 接 触 电压。 2 . 2 代 号 CCU
18、 危症 监护 病 房 critical care unit CR 计 算机 X 线 摄影 computed radiography C T 计 算 机 化 断 层 显 像 computed tomography D R 数 字 放 射 线 照 相 技 术 digital radiography DSA 数字 减影血 管 造影 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 ECT 电 休克治 疗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ICU 重症 监护 病 房 intensive care unit MRI 磁 共 振 成 像 magnetic resonance
19、 imagingNICU 新 生儿重症 监护 室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PET 正 电子发 射断层显像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S P E C T 单光子发 射 计 算机 化 断层显像 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UPS 不间断 电 源 装 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3 医疗场所分类 3 .0 .1 医疗场所 应 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 下列三 类: 1 0 类 : 不使 用医疗电气设备接 触 部 件 的医疗场所; 2 1 类 :医疗
20、电气设备接 触 部 件需 要 与患者 体 表 、体内 (除 2类医疗场所所 述 部位外)接 触 的医疗场所; 3 2 类 :医疗电气设备接 触 部 件需 要 与患者 体内接 触 、手 术 室 以及电 源 中 断 或 故障后将危 及 患者生命 的医疗场所。 3. 0 . 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 作 电 源 中 断 或供电电压 骤降 10%及以上 且持续时间超 过 3s时 ,备用电 源应按表 3. 0. 2 规定 的 切 换 时间投入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 别 划分 与 要求自 动恢复 供 电 时间应符合表 3. 0. 2 的规定。 表 3.0.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
21、时间 名称 医疗场所及设施 场所类 别 要求自 动恢复 供电 时间 f (S) 0 1 2 t l5s 门诊部 门诊诊 室 V 门诊 治 疗 V V 急 诊部 急 诊诊 室 V V 急 诊 抢救室 V /(a) s/ 急 诊 观察室 、处置室 V V 住院部 病 房 V 血 液 病 房 的 净 化 室 、产 房 、 烧伤病 房 V V ( a ) V 婴儿室 V 重症 监护 室 、早产儿室 V ( a ) V 血液透析室 V U ) 续表 3. 0. 2 名称 医疗场所及设施 场所类 别 要求自 动恢复 供电 时间 i(s) 0 1 2 t 0 . 5s 0. 5sl5s 手 术部 手 术 室
22、 / V(a) V 术 前 准 备 室 、术 后复苏 室 、麻醉室 V(a) N / 护 士站 、麻醉师办 公 室 、 石膏室 、冰冻切片室 、敷 料 制 作室 、消毒 敷 料室 V 功 能 检查 肺功 能 检查室 、电 生 理 检 査 室 、超声检查室 . V V 内 镜 内 镜检查室 V(b) V (b) 泌尿科 诊疗 室 V(b) V(b) 影像科 D R诊 断室 、CR诊 断室 、 CT诊 断室 V V 导 管 介入室 V V 心血 管 造影检查室 V(a) V M RI扫描室 V V 放射 治 疗 后 装、 钴 60、直 线 加速 器 、7 刀 、深 部 X 线 治 疗 V V 理疗
23、 科 物 理 治 疗 室 V V 水 疗 室 检 验 科 大 型 生 化 仪 器 V 一 般 仪 器 V V 核 医学 ECT扫描 室 、PET扫描 室 、7 像机 、服药 、注 射 V s/Ca.) . 试剂培 制、 储 源室 、分装 室 、功 能 测试 室 、实验 室 、 计量 室 V 续表 3. 0. 2 名称 医疗场所及设施 场所类 别 要求自 动恢复 供电 时间 (s) 0 1 2 t 15s 高 压 氧 高 压 氧仓 V 输 血科 贮 血 V V 配 血 、发 血 V V 病 理 科 取材 室 、制 片室 、镜检室 V 病 理解 剖 V V 药剂 科 贵 重 药 品 冷库 V V
24、保障 系统 医用气体供 应 系统 V 中 心 (消毒 )供 应室 、空 气 净 化 机 组 V 太平柜 、焚 烧 炉 、锅炉 房 V V 注 :1 ( a ) 指 的是 涉 及 生命 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 ; 2 ( b ) 指 的 焉 不作 为 手 术 室时 。 3. 0. 3 备用电 源 供电 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要求 恢复 供电 时间 小 于或 等 于 0.5s时 ,自备备用电 源 供 电 维持时间不应 小 于 3h。 2 其 他 备用电 源 供电 维持时间不 宜小 于 24h。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 . 1 . 1 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 应 根据医疗场所的 特
25、 点 、对供电 连 续 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 当 地的供电条 件 和发 展 规 划 等 进行设计,并 应 安全可 靠 。 4.1. 2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 应 具有对 特别重 要负 荷 从 正 常工 作 主电 源 自 动 转 换 到应急 电 源 的 功 能。 4 . 2 负荷分级 4 . 2 .1 医疗建筑用电负 荷应 根据负 荷 供电可 靠 性要求及中 断 供 电对 生命 安全、人 身 安全、经 济 损失等 所 造 成的 影响 程 度 进行分 级 ,并 应符合表 4. 2.1的规定。 表 4 . 2 . 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 医疗建筑 名称 用电负 荷名称 负 荷 等 级 三级
26、 、 二 级 医院 急 诊 抢救室 、血液病 房的 净 化 室 、产 房、 烧伤病 房 、 重症 监护 室 、早产儿室 、血液透析室 、手 术 室 、 术前准备 室 、术 后复苏室 、麻醉室 、心血 管 造影检查 室 等 场所中 涉 及 患者生命 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 大 型 生 化 仪 器 、重症 呼 吸道感染区 的通 风 系统 一 级 负 荷 中 特别 重 要的 负 荷 急 诊 抢救室 、血液病 房的 净 化 室 、产 房、 烧伤病 房 、 重症 监护 室 、早产儿室 、血液透析室 、手 术 室 、 术前准备 室 、术 后复苏室 、麻醉室 、心血 管 造影检 査 室 等 场所中的 除
27、一 级 负 荷 中 特别重 要负 荷 的其 他 用电 设备; 下列 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 急 诊诊 室 、急 诊 观察室 及 处置室 、婴儿室 、内 镜检 査 室 、影像科 、放 射治 疗 室 、核 医学 室 等 ; 高 压 氧仓 、血 库 、培养箱 、恒 温箱 ; 病 理 科 的 取材 室 、制 片室 、镜检室 的用电设备; 计 算机 网 络 系统用电; 门诊部、医技部及住院 1 5 30%的 走道 照明; 配电 室 照明用电 一 级续表 4. 2. 1 医疗建筑 名称 用电负 荷名称 负 荷 等 级 三级 、 二 级 医院 电子 显 微 镜 、影像科 诊 断 用电设备; 肢 体 伤
28、残康 复病 房照明用电; 中 心 ( 消毒 )供 应室 、空 气 净 化 机 组; 贵 重 药 品 冷库 、太平柜 ; 客梯 、生 活 水 泵 、采暖锅炉 及换 热 站 等 用电负 荷 二 级 一 级 医院 急 诊 室 三级 、二 级 、 一 级 医院 、二 级 负 荷 以外的其 他 负 荷 三级 注 :1 其 他 医疗 机构 用电负 荷 可 按 本 表 进行分 级 ; 2 本 表未 包含 的 消 防负 荷 分 级按 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 用电负 荷 的自 动恢复 供电 时间按 本规范 表 3. 0.2执行。 4 . 2 . 2 医用气体供 应 系统中的真 空 泵 、压 缩 机 、制
29、 氧 机 等 设备 负 荷 等 级 及其控制 与 报警 系统负 荷 等 级应 为一 级 。 4 . 2 . 3 医学实验用 动物 屏蔽 环 境 的照明及其 净 化 空 调系统负 荷 等 级不应 低于 二 级 。 4 . 3 配电系统 4. 3.1 配电系统设计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 由 双 重 电 源 供电,其中一路电 源 或 变 压 器 中 断 供电 时 , 另 一路电 源 或 变 压 器应 能 承担 全部一 级 负 荷 中的 特别重 要的负 荷 、一 级 负 荷 和 二 级 负 荷 ; 2 配 变 电所 选 址 应深入 或接 近 负 荷 中 心 ,并 不应与 诊疗设 备用房、电子信息
30、系统 机 房、 病 房 等 相 贴邻 ; 3 除消 防负 荷 外的一 级 负 荷 的 两 路电 源 宜 在 末端 配电 箱 处 或用电设备 处 自 动切 换; 4 除消 防负 荷 外的 二 级 负 荷 的 两 路电 源 可在配 变 电所或总 配电 箱 处切 换。 4 . 3 .2 正 常 运 行 情况 下 ,用电设备 受 电 端 的电压 允许 偏差值 应 符合下列 规定:1 室 内一 般 照明的电压 允许 偏差值 应 为 5% ,视 觉 要求 较 高 的场所的电压 允许 偏差值 应 为 _2. 5%+5%; 2 应 满足 诊疗设备对电压 允许 偏差值 的要求。 4 .3 .3 当 配电 变 压
31、 器不 能 达 到 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 时 ,可 配 置 有 载 调压 变 压 器 。 4. 3. 4 地 震 烈度 为 7度 及以上地 区 电气设备 应 采取抗震措 施。 4 . 4应急电源 4 .4 .1 三级 医院 应 设 置应急 柴油 发电 机 组。 二 级 医院 宜 设 置应 急 柴油 发电 机 组。 4 .4 .2 正 常市电供电电 源 停 电或 故障时 ,应急 电 源 的供电容量 应保 证 一 级 负 荷 中 特别重 要的负 荷 用电,并 宜 保 证 一 级 负 荷 的 用电。 4 .4 .3 应急 电 源应 根据其容量、供电 时间 等因 素选择相应 的 形 式 ,并可 采
32、用 独 立 于 正 常电 源 的 柴油 发电 机 组、 蓄 电 池 、干 电 池等 。 4 .4 .4 柴油 发电 机 房 不 宜 与 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 系统 机 房 等贴邻 。当受 条 件 限制 而贴邻 时 ,应 采取 机 组 消声 及 机 房 隔 声 等综 合治 理 措 施, 治 理 后 的 环 境噪 声不应超 过城市 区域 环 境噪 声 1类标准的规定, 且机 组的 排烟 不应 对诊疗 构 成 影响 。 4 .4 .5 柴油 发电 机 组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对于 柴油 发电 机 组的供 油 时间 ,三级 医院 应 大于 24h, 二 级 医院 宜 大于 12h,
33、二 级 以 下 医院 宜 大于 3h; 2 柴油 发电 机 组 应 配有电压自 动 调 整 装 置 、快 速 自 启 动 装 置 及电 源 自 动切 换装 置 ,当 正 常供电电 源 中 断 供电 时 ,应 能自 动 启 动 ,并 应 在 15s内 向 规定的用电负 载 供电; 当 正 常供电电 源恢 复 供电 后 ,应 延 时切 换并 停 机 。 4. 4. 6 要求中 断 供电 时间 小 于或 等 于 0. 5s的一 级 负 荷 中 特别重 要的负 荷 ,应 设 不间断 电 源 装 置 ( UPS),且 宜 为在线 式 。TN-S 系统中的 不间断 电 源 装 置 ( U P S )输 出
34、 端 为 三相时 ,应加 装 三相隔离变 压 器 并 做重复 接地。 4 .4 .7 应急 电 源 为 柴油 发电 机 组 时 ,不 间 断 电 源 装 置 ( UPS) 应急 供电 时间不应 小 于 15min。 4 . 5 电能管理系统 4.5.1 二 级 及以上医院的配 变 电所 宜 设 置 电能管理系统。 两个 及以上配 变 电所 宜 集中监 测 。 4. 5 . 2 电能管理系统 宜 具备 连 续 采 集和 处 理配 变 电系统 正 常 运 行及 故障 情况 下 各 种 运 行参数、 运 行 状态 的能 力 。 4 .5 .3 电能管理系统 应 由配 变 电所 直 接供电, 且 当
35、设 置 遥 控 功 能 时 ,应按 医院的 最 高 负 荷 等 级 供电。 4 .5 .4 医院的 独 立 经 济核算 部门, 应 单 独 设 置 电能计量装 置 。 4 .5 .5 电能管理系统 应预 留 与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集成 系统接 口 。 105 低压配电 5.1 一般规定 5 . 1 .1 照明、电 力 、大 型 诊疗设备, 宜 由 不 同的配电 回 路供电。 5 . 1 .2 负 荷 容量 较 大或 重 要用电设备, 宜 由配电 室放射式 配电。 5 . 1 .3 负 荷 等 级相 同的设备 且 供电路由 合 理 时 ,宜采 用 树干 或 混 合式 配电。 5 .1 .4
36、 诊疗设备供电 回 路的 操 作 开关, 应 设 置 在 便 于 操 作处 。 5 . 1 .5 放射科 、核 医学 科 、功 能 检查 、检 验 科 等 科室 诊疗设备 的供电电 源 ,其控制开关 宜 按科室相 对集中设 置 。 * 5 . 2 手术部配电 5 . 2 .1 手 术部的供电电 源应 由配 变 电所或总配电 间 专 用 回 路 提 供。 5 . 2 .2 总配电 柜 应 设在 非洁 净 区 。每个 手 术 室应 设有一 个独 立 的 专 用配电 箱 ,且 配电 箱 应 设在 该 手 术 室 的清 洁走道 ,不 得 设在 手 术 室 内。 5 . 2 .3 手 术 室 的 空 调
37、设备 应 能在 室 内自 动 或 手动 控制,控制装 置显 示面板宜 与手 术 室 内 墙面齐平 ,空 调设备 检 修 口 应 设在 手 术 室 外。 5 .2 .4 手 术 室 内诊疗设备用 插座 ,应 至少 设 置 3 台插座箱 ,插 座箱宜 分 墙面 安装, 插座箱 上 应 设接地 端 子。 5 . 3 医疗场所配电 5. 3.1 2 类医疗场所的 TN-S系统的 每个终端 配电 回 路 均 应 设 置 短 路和过负 荷保 护。 5. 3. 2 多 功 能医用线 槽 上的照明 回 路 应加 装 剩余 电 流 保 护装 置 。 115 .3 .3 多 功 能医用线 槽 上的电 源应与病 房
38、照明分 回 路供电。 5 .3 .4 大 型 诊疗设备的主 机 设备 与 其 辅助 设备 应 分 别 供电。 5 .3 .5 医疗配电装 置不 宜 设 置 在公共场所, 当 不 能 避免 时 ,应 、 设有防 止误操 作 的 措 施。 5 . 4 医疗场所局部 IT系统 5. 4.1 医疗场所 局 部 IT系统 隔离变 压 器 的一次 侧 与 二 次 侧 应 设 置 短 路 保 护, 不应 设 置动作 于 切断 电 源 的过负 荷保 护。 5. 4. 2 医疗场所 局 部 IT系统单 相 隔离变 压 器 的 二 次 侧 应 设 置 双极 开关 保 护电 器 。 5. 4.3 2 类医疗场所的同
39、一 患者 区域 医疗场所 局 部 IT 系统的 插 座箱 、插座 组, 应 至少 由 专 用的 两回 路供电, 每回 路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短 路 保 护, 且 宜 设 置 独 立 的过负 荷 报警 。医疗场所 局 部 IT 系 统 插座 应 有 固 定的明 显 标志 。 5. 4.4 2 类医疗场所 除手 术 台驱 动机构 、X 射 线设备、额定容 量 超 过 5kVA的设备、 非 生命 支 持 系统的电气设备外,用于 维 持生命 、外 科手 术、 重症患者 的实 时 监控和其 他 位于 患者 区域 的 医疗电气设备及系统的 回 路, 均 应 采 用医疗场所 局 部 IT 系统 供电。
40、 5 .4 .5 医疗用 途 相 同 且相 邻 的一 个 或 几个 房 间 内, 至少 应 设 置 一 个独 立 的医疗场所 局 部 IT 系统, 除 只 有一 台 设备并由单 台专 用的医疗场所 局 部 IT 隔离变 压 器 供电外, 每个 房 间应 配 置 绝缘 故障 监 测 装 置 ,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交流 内 阻 不应 小 于 lookn; 2 测 量电压 不应超 过 直 流 25V; 3 测试 电 流 在 故障 条 件下 峰值 不应 大于 1mA; 4 应 设 置 绝缘 故障 报警 ,在 绝缘 电 阻最迟 降 至 50kn时应 能 报警 、显 示 ,并 应 配 置 试 验设施
41、。 5. 4 . 6 用于 2 类医疗场所 局 部 IT系统的 隔离变 压 器应符合下列 规定: 121 当隔离变 压 器 以额定电压和额定 频率 供电 时 ,空 载 时 出 线 绕 组 测得 的对地 泄漏 电 流 和外护 物 ( 外 壳 )的 泄漏 电 流均 不应 超 过 0. 5mA; 2 应 设 置 过负 荷 和 超 温 监 测 装 置 ; 3 为单 相 移 动式 或 固 定 式 设备供电的医疗 IT 系统, 应 采 用单 相 隔离变 压 器 ,其额定 输 出容量 最小 应 为 0.5kVA,但 不应 超 过 lOkVA; 4 当 需 通过 IT 系统为 三相 负 荷 供电 时 ,应 采
42、 用单 独 的 三 相 隔离变 压 器 供电, 且 隔离变 压 器 二 次 侧输 出线电压 不应超 过 250V。 5 .4 .7 三级 医院的 ICU病 房内的医疗场所 局 部 IT系统, 宜 设 置 绝缘 故障 监 测 的集成管理系统。 5. 4 . 8 隔离变 压 器 宜 靠 近 医疗场所设 置 ,并 应 设 置 明 显 标志, 采取措 施防 止 无 关人 员 接 触 。 5 .4 .9 医疗场所 局 部 IT 系统, 应 能 显 示 工 作 状态 及 故障 类 型 , 并 应 设 置声 光 警报 装 置 ,且 报警 装 置应 安装在有 专职 人 员 值班 的 场所。 5 . 5导体选择
43、 5 .5 .1 医疗建筑 二 级 及以上负 荷 的供电 回 路,控制、 检 测 、信 号 回 路,医疗建筑内 腐蚀 、易燃 、易爆 场所的设备供电 回 路, 应 采 用 铜芯 线 缆 。 5.5.2 二 级 及以上医院 应 采 用低 烟 、低 毒 阻燃 类线 缆 ,二 级 以 下 医院 宜采 用低 烟 、低 毒 阻燃 类线 缆 。 5 .5 .3 消 防设备供电线 缆 应符合 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6.1 一 般规定 6.1.1 本 章 适 用于医疗建筑中 1000V及以 下 常用诊疗设备的配 电设计。 . 6 . 1 . 2 大 型 诊疗设备 应 采 用
44、专 用 回 路供电, 且 当 诊疗设备容量 较 大或数量 较多 时 ,宜 配 置 专 用配电 变 压 器 。诊疗设备的电 源 系 统 应 满足 设备对电 源 内 阻 或线路 允许 压 降 的要求。 6.1. 3 诊疗设备的配电 应 根据医疗工 艺 要求进行设计。 6.1. 4 当 诊疗设备 需 采 用 净 化电 源 设备 时 ,宜采 用单元 净 化 系统。 6.1. 5 临床 检 验分 析 设备 宜 集中配 置不间断 电 源 装 置 。 6 . 1 . 6 医用 X 射 线设备、医用 高 能 射 线、医用 核素 等涉 及 射 线 防护安全的诊疗设备配电 箱 ,应 设 置 在 便 于 操 作处
45、,不 得 安装在 射 线防护 墙 上。 6 . 1 . 7 当 医用 X 射 线设备、医用 核素 等 诊疗设备的控制 柜随 设 备供 货 时 ,不应重复 设 置 隔离 及 保 护电 器 。 6 . 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 MRI) 6. 2.1 医用 磁 共 振 成 像 设备 应按 连 续 工 作 制负 荷 供电 。 . 6 . 2 . 2 医用 磁 共 振 成 像 设备的主 机 、冷 水机 组 应 分 别 从 配 变 电 所 引 出 专 用 回 路供电, 且 主 机 宜采 用 两 路供电, 冷 水机 组 应 采 用 两 路供电。 6. 2. 3 医用 磁 共 振 成 像 设备的 扫描室应符
46、合下列 规定 : 1 室 内的电气管线、 器 具及其 支 持构件不 得 使 用 铁 磁物 质 或 铁 磁 制 品 ; 2 进 入室 内的电 源 线路 应 进行 滤 波 ; 143 扫描室 屏蔽 体 应 可 靠 接地。 6 . 3 医用 X射线设备 6 . 3 .1 医用 X 射 线设备 应按 其分类、用 途 、工 作 制 式 ,由 不 同 的供电 回 路供电。 6 . 3 .2 医用 X 射 线设备的 隔离 及 保 护电 器应按 设备 瞬 时 负 荷 的 50%和 持续 负 荷 的 100%中 较 大 值 进行参数 整 定。 6. 3 . 3 医用 X 射 线设备的供电 回 路 应符合下列 规
47、定: 1 X 射 线设备 不应与 其 他 设备共用同一供电 回 路; 2 当 X 射 线设备额定 球 管电 流 大于或 等 于 400mA时 ,应 从 配 变 电所 引 出 专 用 回 路供电; 3 治 疗用 CT设备、数字 减影血 管 造影 设备 应 从 配 变 电所 引 出 专 用的 两 路供电; 4 多台 单 相 、两 相 的 X 射 线设备, 应 接在电 源不 同的 相 序 上。 6. 3 . 4 医用 X 射 线设备供电 回 路 导 体 截面 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单 台 设备 专 用 回 路, 应 满足 设备对电 源 内 阻 或电压 降 的 要求; 2 多台 设备 树干 式 供电
48、 时 ,其 干 线 导 体 截面 应按 供电条 件 要求的内 阻最小值 或电压 降 最小值 加 大一 级 确 定。 6 . 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 . 4 .1 医用 高 能 射 线设备 应按 其分类、用 途 ,由 不 同的供电 回 路供电。 6 . 4 . 2 电子 直 线 加速器 、回旋 加速器 、中子 治 疗 机 、质子 治 疗 机 等 诊疗设备的主 机 及 冷 水机 组, 应 采 用 专 用的 两 路供电。 6 .4 .3 在 直 线 加速器 、回旋 加速器 、中子 治 疗 机 、质子 治 疗 机 等 需射 线防护安全的 治 疗 室 、机 房 , 应 设 置 门 、 机 联锁 控制 装 置 。 156 . 5 医用核素设备 6 . 5 . 1 医用 核素 设备 应按 其分类、用 途 、工 作 制 式 ,由 不 同的 供电 回 路供电,并 应 采 用 专 用 回 路供电。 6. 5 . 2 伽马 刀刀 ) 、 PET-CT设备 应 采 用 专 用的 两 路供电。 6.5.3 PET-CT设备的 隔离 及 保 护电 器应按 设备 瞬 时 负 荷 的 50%和 持续 负 荷 的 100%中 较 大 值 进行参数 整 定。 6 . 5 .4 钴 60治 疗 室 及其 他远距离 放射 性 核素治 疗 室应 设 置 门、 机 联锁 控制装 置 。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