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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76雪 莱 特: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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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8 月修订)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监事.1 第三章 监事会.2 第四章 监事 会的 召集 与 通知.3 第五章 监事 会的 表决 程 序.6 第六章 附则.6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 公司 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充分发挥监事 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 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 是公司的常设 监督机构,对

2、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 主席 一名。监事 会主 席由 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 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公司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公司建立财务和经营信息传递给监事会

3、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 有效信息。第六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大会在监事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

4、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 查公司财务;(三)对董 事、高级 管理 人员 执行 公司 职务 的行 为进 行监 督,对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四)当 董事、高级 管理 人 员的 行为 损 害公 司的 利 益时,要 求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 议召 开 临时 股东 大 会,在董 事 会不 履行 公司 法 规 定的 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 照 公 司法 第 一 百五 十二 条 的规 定,对 董事、高 级 管理 人员 提起诉讼;(八)发现 公司 经营 情况 异常,可以 进行 调查;必要 时,可以 聘请 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 公司董事、总 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

7、做出说明;(四)向财 政、税务、审计、银行 等有 关部 门了 解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以及 经营管理情况。第四章 监事 会的 召集 与 通知 第十 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监事会会议和 临时监事 会会 议。监事会定期会议 每六个月 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送达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监事 会会 议由 监 事会 主 席主 持。监 事 会主 席 不能 履 行职 务 或者 不 履行 职务的,由

8、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 与法 律、法规 和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不 相抵 触,并 且属 于公 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第二十 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四)公司 的定 期报 告、重要 投资 项目、重大 的资 产重 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9、;(五)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和 公 司章 程 规定 属于 监事 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 会 一般 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五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监事联

10、名提议,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 会。召开 临时 监事 会会 议的 通知 方式 为:口头 通知(包 括电 话及 当面 形式)、电子 邮件、传真、邮寄、手机 短信 或 专人送达。通知 时限 为:会议 召开 二日 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 紧急,需要 尽快 召开 临时监事会 会议 的,可不 受上 述通 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第 二十 六 条 提议 召开 临时 监事 会会 议的 监 事必 须 以书 面 形式 向 监事 会提出议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案的原因;(二)提案的议题;(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四)提案人联系方式。第五章 监事 会的 表决 程 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11、以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 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章 程 规定 需提 交董 事会 审议 的关联事 项,亦应 提交 监事 会审 议表 决,并发 表意 见。监事 会会 议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

12、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三十 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第三十 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第三十 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日程;(五)会议 发言要点;(六)会议决议

13、结果;(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三十 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三十 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委 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 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应当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三十 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 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第三十 八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第三十 九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面许可。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开 之前,任何 人不 得散 发、透露 会议 内容。违反 规定 者对 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 十 二 条 本规则修订由 监事 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 十 三 条 本规则自 股东大会 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四 十 四 条 本规则由公司 监 事会负责解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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