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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54德美化工: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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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 号太平 金融大 厦11、12 层 邮政编 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网址(Website):关于 广 东德 美精 细化 工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1 年第 二次 临时股 东大 会 的 法 律意 见书 信达会字2021 第184 号 致:

2、广 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系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股东大 会网 络投 票实 施 细则

3、(以 下简 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 实施 细则”)等 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现行有 效的 广 东德 美 精细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料均是真 实、准 确、完 整、有效 的,不 包含任 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在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信达根据 股 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信达同意将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 与召开 本次股东 大会 由2021年6月15日 召开 的公司 第 七届董事

5、会第 八次会 议 作出决议 召 集。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 证 券 时 报 和 巨潮资讯网(http:/)上 发布了 本次股 东大会通 知。前 述股 东 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1日(周四)下午15:00在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公路海尾路段44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深 圳 证

6、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网 络 投 票 的 具体时间为2021 年7 月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1年7月1日9:15-15:00。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二、关 于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人 员资格、召 集人资 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5

7、 名,持 有 公 司 股 份219,564,071 股,占 公 司 有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45.5418。股 东 均 持 有 相 关 持 股 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律师。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 名,代 表 公 司 股 份45,4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程序和 表决 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 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和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 实施细则 规定

9、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并通过 关于中炜化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暨中炜化工股权转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9,564,071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793%;反对4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 资者 的表 决结果 为:同 意20,450,709 股,占出席 会议 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0、7785;反对45,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广东 信达律 师事务所 关于 广 东德美 精细化工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2021年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 第 184 号)之 签 署 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丁紫仪 负责人:张炯 刘 宇 202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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