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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范文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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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企业集体合同范文9篇 企业集体合同范文9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整理的企业集体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集体合同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

2、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六条

3、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

4、(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一)工时制度;(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第十一条

5、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四)

6、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一)劳动纪律;(二)考核奖惩制度;(三)奖惩程序。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一)裁员的方案;(二)裁员的程序;(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

7、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第二十

8、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

9、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条 工会可

10、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

11、度;(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

12、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

13、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14、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15、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

16、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

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

18、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集体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

19、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

20、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

21、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22、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

23、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24、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第十二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第十四条 劳动行

25、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报送。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26、行的;(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27、。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 企业集体合同 篇3 大会主席团、各位代表:我受勘探局、分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体合同,于年月日,经过勘探局、分公司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委员会正式协商后,在勘探局、分公司七届四次职代会上,由局长袁政文同志代表勘探局,分公司经理李联五同志代表油田分公司,工会主席彭生明同志代表全局职工,局党

28、委书记姚大福同志作为中证人依法签订。报经河南省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后生效,并在油田范围内实施。一年来,勘探局、分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于年月下发豫油工号文件,对油田各单位一年来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年月日至日,组织职工代表对采油二厂、涧河社区等部分单位进行了抽查;月日召开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会议,听取了各专业部门关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专题汇报。通过检查认为,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体合同主要指标圆满完成,履约率达到。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生产经营指标()全年完成探明石油地质储量万吨油当量,完成计划指标的;控制石油地质储量万吨,完成计

29、划指标的。全面超额完成了年度探明、控制石油储量任务。()全年生产原油万吨、原油商品量万吨新建原油生产能力万吨,完成计划指标的。()炼化系统加工原油万吨,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多种经营全年计划收入亿元利润万元。实际完成收入亿元,达到盈亏平衡。()投资总量完成万元其中,油田分公司万元勘探局万元。()勘探局全年亏损万元减亏万元。分公司实现利润万元,比下达指标万元多完成万元。账面油气单位完全成本元吨,比股份公司下达指标元吨高元吨。扣除股份公司政策调整等因素后,按年初预算口径,吨油完全成本为元吨,控制在股份公司下达的指标之内。炼油综合单位完全费用元吨,比股份公司下达指标元吨低元吨。劳动报酬:对在公休日安

30、排职工加班而又无法补休的职工及节假日加班的职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月份,勘探局、分公司共支付加班工资万元,其中,勘探局万元,分公司万元。年全局职工工资收入比上年度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勘探局及分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职工实行每天小时、每周小时工时制度,每月天(即小时)工作制,季均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小时。并对从事石油野外地质勘探、油田工程建设、物资运输等工作的职工,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休假条件、履行了休假手续的职工,按规定支付了职工假期工资。科学、合理地安排了职工工作、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基本上得到了维护。社会

31、保险和福利:全年依法足额缴纳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征集、上缴、下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五大保险各项工作按计划运行。一年来,对名职工进行了健康体检,通过检查,使患病职工得到及时治疗。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标准、鉴定程序和要求,年月组织了第二次门诊重症慢性病的申报、鉴定工作。门诊重症慢性病申报人员共人,申报病种人次。经过初审、复审、再复审等过程的鉴定,通过了人、病种人次,并为他们建立了治疗档案。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了户特困家庭、个职工遗孀户、名残疾人等动态管理档案。为特困家庭发放生活补助费万元为名特困家庭子女发

32、放助学金万元。年春节前夕专门为特困家庭、患大病职工家庭、协议解除人员生活困难家庭、劳动模范、患病离退休职工发放春节慰问金万元。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共捐款万元,捐物件。落实职工福利,安排名职工健康疗养。为赴疆工作的名职工进行了莱姆病检查,为名职工、家属进行血吸虫病普查,并对查出患者进行及时治疗。为余名职工注射了乙肝疫苗。劳动安全与卫生:全年实际发生工业事故起,轻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发生交通事故起,死亡人(其中非考核统计人:运输人、地调人、双河社区人)、轻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千人死亡率为(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千人重伤率为(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千台车死亡率为(集团公司考核指标)。事故直接

33、经济损失为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年度为万元)的(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积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一是落实隐患治理资金万元;二是落实临时性重大隐患应急整改资金万元;三是落实专项奖励基金万元。认真开展全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落实河南油田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较好维护。职业培训:年油田工人培训计划为人,实际完成人,完成计划。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检查结果表明,勘探局、分公司在过去的一年中,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及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从油田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依靠职工,科学决策,强化管理,努力开拓外部市场,取得了显

34、著的成效;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了具有油田特色和适合市场需要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地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年生产任务和经营目标的超额完成,为油田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局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行政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合同义务要求,在事关油区社会稳定大局的问题上,支持勘探局、分公司的正确决策,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做好各项工作。维护勘探局、分公司和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职代会上通过,深化厂务公开,开展民主

35、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发挥了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协调河南油田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和投身到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利用各种媒体和文化阵地,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及向先模人物和先进集体学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不断增强油区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勘探局、分公司,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注重发挥广大职工在油田生产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工会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局工会围绕油田生产建设中心,联合行政专业部门在钻井公司、采油一厂、采油二厂、工程院、研究院

36、、新庄稠油新区等个单位开展了“快速优质、管理增效”、“科技攻关、增储上产、争先创优”等个专项竞赛,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地促进了全局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全面完成。年,河南油田再次被河南省授予“五一劳动奖状”,河南油田被河南省评为“厂务公开先进单位”、“集体合同先进单位”,局工会继续保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局党委、勘探局、分公司、局工会及油田各级组织,心系企业,心系发展,心系职工,为保证年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年的集体合同,圆满地完成了油田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相信,在油田各级党政工组织和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

37、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落实,油田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会进一步得到维护,河南油田“五大战略”和“四大工程”一定能够顺利实施! 企业集体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

38、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

39、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第二章 企业用工第五条 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

40、息、休假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

41、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四章 劳动报酬第十三条

42、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企业集体合同 篇5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

43、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

44、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第三章工作日制度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

45、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四章工资和津贴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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