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事类案监督研究【内容摘要】民事类案监督是一种全新的监督模式,该领域少有法学理论研究者涉猎,至今未能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有效互动。本文搭建了民事类案研究的基本框架,重点介绍了“程度划分法”和“逻辑推演法”两种民事类案研究范式,并结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实际,提出切合实际的民事类案监督运作模式。【关键词】类案;民事类案;同案同判2010 年 7 月 21 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正式拉开了类案监督的研究帷幕。 1此后,全国检察系统中开展了不少卓有成效的民事类案研究试点工作。2作为一种方法论,民事类案研究并非全无基础,远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建构,近至我国
2、检察机关为达成“同罪同罚”而作的量刑建议探讨,均可见类案研究的身影。就我国以量刑建议为主线的刑事类案监督工作而言,其监督起步较早,在 1999 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现在该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铺开; 3监督范围较广,既解决“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又解决“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标准”等办案程序问题;监督效果1曹建明检察长在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讲话中指出:“要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案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正确掌握抗诉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2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房地产案件研究指导中心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揭牌成立,这标志着该市检察
3、机关将对涉及房地产纠纷的申诉案件实行统一研究,指定办理,确保“抗准”和“定分止争” 。南京市检察院将根据其下属个区、县检察院的具体情况,在每个区、县检察院成立一个某类民事行政案件研究中心。具体参见 2011 年 1 月 4 日检察日报 。又如,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也召开“同类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监督研讨会” ,取得了一定的实务成果。3 2010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 ,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2较好,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给出一组数字指出,“从2003 年至今审理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70%的量刑建
4、议被各级法院采纳。” 4类案研究方法在民行检察监督领域的运用,则是一项全新的开拓性工作。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少有人涉猎,研究成果可谓雪泥鸿爪,不同研究者之间也是分歧颇多,杂音纷呈。 5因此,民事类案监督的研究,从基本理论到制度设计再到实务操作规划,均亟需大量研究力量的投入。本文旨在搭建一个民事类案监督的基本研究范式,以起抛砖引玉之效。一、民事类案监督研究的基本框架 任何研究均须在一定的框架中进行,脱离研究所依赖的基础性框架,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甚至可能被完全颠覆。在民事类案研究的伊始,必须对民事类案的定义、类案的层次划分、类案的目的和功能进行清楚的界定。(一) 民事类案监督的法制土壤民事类案监
5、督的提出,符合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4 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 ,载 2007 年 11 月 30 日法制日报 。5 2010 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浙江湖州召开,其主题是“民行检察监督” ,与会者热烈讨论了民行类案监督问题,争论颇为激烈。例如,作为支持方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牟逍媛教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李巍。支持方论点指向的中心是:类案研究是手段,解决同案不同判是目的。作为反对方的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张山法官,其认为,世界上没有相同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案件的主体、客体、诉讼标的、案件事实、具体情节的变化,都
6、可能会引发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同的案件难以进行类案研究。3纵观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可以发现,在 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仅表现为一项抽象的基本原则,但无具体操作形式,在该法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仅作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没有提及人民检察院的任何具体监督路径;1991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抗诉”这种监督形式,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 185 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修法后事
7、关抗诉的具体法条也仅有第 186 条至第 188 条,失之宽泛,引发了实务抗诉中的一系列操作难题;2001 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得以出台,该规则共 51 条,规定了“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检察建议”等各种检察监督步骤,明确化了实务中民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操作模式,使得民事抗诉工作更为规范和更具力度;2007 年至今,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更是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在 2007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中,严格界定了 13 项抗诉事由,同时,该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实现了由一元式监督向多元式监督的全面化转变。一元式监督向多元式监督的转变,体现在监督时间上,从诉后向诉中甚至是诉
8、前的推移;体现在监督空间上,则是在规模上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跨越。总体上看,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轨迹是,从 1982 年原则化1991 年形式化2001 年具体化2007 年全面化,呈现出从无到4有、由点到面、自弱而强的趋势性特征。民事类案监督的提起,正是这种趋势的发展要求,符合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二)民事类案的界定1.民事类案的定义相对于民事个案而言,民事类案是指那些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或高度相关性的案件的集合体。民事类案研究既包括对同类案件中同类问题的研究,又包括对不同类案件中同类问题的研究。如何划分民事类案中“类”的层次,是一个应当精细对待
9、的问题。第一种思路是采用“大类案”的划分法,以民法的分支作为划类的依据,如分成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类案。这种划分法可能流于宽泛,不利于研究的进行。第二种思路是采用“中类案”的划分法,以民法某一分支内的某一类问题作为划分依据,如考虑到合同法有 15 种有名合同,就划分为 15 类的类案。这类划分法的研究对象仍然较为庞大,适合于检察部门的集体协作研究。第三种思路是采用“小类案”的划分法,以法条适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效力或争议焦点作为划分的依据。这类划分法选择对象则较为适中,可以具体分工给某一名检察官进行个人研究。我认为,可以通过个人对“小类案”的研究,再融合为集体对“中
10、类案”的协作研究,如此逐渐地由小到大,聚少成多,即可准确地绘出某一民事类案的研究谱系,从而进行更为准确地监督。 2.高度相似性的民事类案5所谓高度相似性的民事类案,指隶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同一类问题的案件,例如,关于自然人借贷法律关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即可归为一类。3.高度相关性的民事类案所谓高度相关性的民事类案,指隶属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同一类问题的案件,例如,在判断民事行为效力这一类问题上,即便是分散于各民法分支中的物权行为、合同行为、婚姻继承行为、知识产权行为和商事行为等居于下位的民事行为概念,它们均需接受其共同上位概念民事行为的约束。易言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对
11、作为上位概念民事行为三大效力要件的判断,必须同样地适用于这些下位概念的效力判断。该效力判断的组织结构图可见下表:(三)民事类案监督的界定1.民事类案监督的定义民事行为效力判断物权行为 合同行为 婚姻继承行为知识产权行为商事行为6所谓民事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类民事案件裁判中的不合法、不一致、自相矛盾之处,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纠正不正确裁判的行为。2.不合法民事类案的监督所谓不合法民事类案的监督,是指对那些大规模出现的“民事窝案” ,法院判决的形成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着严重缺陷案件的监督。 6 3. 不一致民事类案的监督所谓不一致民事类案的监督,是指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在判决方
12、向上呈现多维度排列,判决结果缺乏稳定性和一致性的案件。例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就发现,对于同一类公有房屋承租权纠纷案,在同一个法院不同审判人员的审理下,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裁判结果。 7对不一致民事类案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该类案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正当性。2.自相矛盾民事类案的监督所谓自相矛盾民事类案的监督,是指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在不同案件上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南辕北辙。例如,上海市奉贤6例如,在 2010 年福建省南平市的一个系列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进行了抗诉。7参见李巍:论对法院同案不同判的诉讼法律监督以个案监督方式到类案监督方式之转变为出发点 ,载中
13、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010 年卷)公有房屋承租权纠纷案,同一个法院不同审判人员的审理下,该同类案件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案例一:栾某等二人与李某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房的原承租人死亡后,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房屋承租权仅仅有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享有;案例二:初某等五人与葛某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对承租权享有继承的权利。案例三:在共同居住人王某与继承人孙某的房屋承租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如何确定公有房屋承租权问题属于单位内部分房性质,不在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裁定不予受理。7
14、区人民检察院 2006-2007 年受理了 6 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的民事抗诉案件,这 6 起案件判决结果严重对立,3 起判有效,3 起判无效。 8 对判决结果自相矛盾的民事类案,如不进行及时监督和纠正,很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伤害民事司法的公信力。(四)民事类案监督的目的和功能1.民事类案监督的目的刑事类案监督之所以会集中于量刑建议问题,实为达成“同罪同罚”的目的,与之相匹配的民事类案监督,则是实现“同案同判”的目标,进而达成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同案同判” ,并非指“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 ,而是指“同类的案件同等处理” 。诚如一些法官所言,天下没有两片相同的叶
15、子,也不会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但是,任何事物在具有特殊性的同时,从来也都具有普遍性,这是民事类案监督得以进行的基础。民事类案监督指向的是同类案件而不是同样案件,指向的是案件在一定范围内的普遍性特征,同时也适当兼顾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民事类案监督并不追求“同类案件的同样处理” ,而是“同类案件的同等处理” 。 “同等处理”意指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偏差不能够是方向性的背离,而应当属于同一个区间内的合理波动。当然,在追求“同案同判”的监督结果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尽力做到“同案同抗” ,也即,对“同类的案件同等抗诉处理”,如此方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和检察机关监督的权
16、威8牟逍媛:民事检察监督新探索 ,载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010 年卷)8性。2. 民事类案监督的功能(1)民事类案监督具有全局调控功能。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类案监督,有助于跳出个案监督的狭小天地,放眼于检察监督所面临的宏观局势,从而找到检察机关服务于大局、融入于大局的契入点和突破口,有意识地整合稀缺的监督资源,将有限的监督资源配置于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最为需要的领域和案件类型上。 9(2)民事类案监督具有规模效益功能通过民事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同类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或所客观存在的诸多问题,达到“举一抗三”的监督效果,监督的效率也由此得以大大提升。(3)民事
17、类案监督具有法律形成功能 在民事类案监督中,检察机关也能发现现有民事法律规定在同类民事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法律漏洞和立法偏差,并通过协助法官以稳定一致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方式来固化某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为未来的立法提供依据。二、民事类案监督的研究范式(一)基本信息准备民事类案监督的重心是“类” ,因此,相关的案例信息收集工作9汤维建: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载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 4 期。9必不可少,否则难免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相关的信息源可以进行如下简单分类:1.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应当能够使用并且擅长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和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8、的内网。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无法检录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内网,这必然会成为民事类案监督的障碍。没有基本的案例信息源,类案的体系就无法构建。地方法院内网中判决内容的封闭,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例逃避了监督,本身也不符合审判公开的原则。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可以通过省一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商,逐步解决地方法院案例内网判决的登陆和检录问题。2.学术性案例网站目前较好的学术性案例网站有北大法宝和北大法益两个,但是,其所提供的案例数量极为有限,并且更新速度急待加强。民事类案监督是对某一地区法院审判工作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监督,因此,所依赖的类案也必然以抗诉机关所在
19、地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案例判决为最主要参照系。就此而言,学术性案例网站所提供的全国性案例资源起到的更多是一种借鉴作用。3. 检察机关自行构建的民事类案监督案例库民事类案监督工作工程浩大,需要各抗诉机关力量的有效配合和通力协作,因此,全国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共同构建相关的类案监10督案例库,做到互通有无,共同积累监督经验和提高监督质量。(二)民事类案监督研究范式的选择如前文所述,民事类案监督直接指向于同一类民事案件裁判中的不合法、不一致、自相矛盾之处。但就具体法条的适用而言,其核心领域部分无疑是明确易察,一般不至于发生适用上的困惑,也即类案中出现“不合法”的概率较小,即便出现也容易监督纠正。但是,就具
20、体法条的边缘部分而言,则会产生“月晕效应” ,模糊不清,令适用者难以把握,容易出现大量 “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裁判。在法条边缘地带所出现的裁判困惑,是一种正常现象。理想的处理方法是找出所有的可能案型,并对这些案型的处理方式加以区分固定,从而使得涉及法条边缘地带的所有案型获得和谐的处理。找出所有的可能案型,是一项“定量”的工作,将这些案型的处理方式加以区分固定,则是一项“定性”的工作。针对“定量”工作,笔者拟采用“逻辑推演法”进行类案研究,针对“定性”工作,笔者则拟采用“程度划分法”进行研究。由于是建立在对“定量”和“定性”两种工作的配合, “逻辑推演法”和“程度划分法”的研究领域能够达到周
21、延的目的,建立起自足的研究体系。采用何种研究方法是研究视角所决定,作者不排除其他研究者能从其他研究角度挖掘出不同的研究方法,只要该研究方法能够实现对研究对象内涵与外延的完全覆盖即可。(三)民事类案监督研究范式一:程度划分法111.程度划分法的定义所谓程度划分法,是指以某一案例为中心,向外拓展,不断收集相关案例,视案例中所承载价值的轻重程度不同编排成案例表。通过这些程度性的编排,监督机关可以获得不同案例处理上的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之效。2.程度划分法操作示例案例一:网络媒体上即时性文章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 102008 年初,31 岁的姜岩在博客中记录了丈夫的不忠后,跳楼自杀。姜岩去世后,她的博客被
22、转贴到各大网络论坛。网友们展开人肉搜索,将姜岩的丈夫王菲及第三者“东方 ”的个人信息公布于天涯网。迫于舆论压力,王菲所在的公司暂停了王菲和那名被指称为第三者的女同事的工作。随后,王菲向法庭诉天涯网站名誉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天涯网在王菲起诉前将上述事件的相关文章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案例二: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消息源文章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 112005 年 8 月 23 日,沈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依据深圳警方网上通缉逃犯信息,将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王某抓获。沈阳市公安
23、局和平分局就此事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辽沈晚报进行了客观报道,10参见:“王菲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 29277 号。11参见:“深圳巨贪”无罪获释后诉媒体 ,载京华时报 ,2011 年 7 月 2 日第 10 版。12但王某事后无罪获释并起诉了该晚报。 法院认为:辽沈晚报刊登的文章主要是针对王某被抓捕的过程所做的新闻报道,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造成王某的人格贬损,并没有对王某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因而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例三:以一般公众为消息源文章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 122003 年 6 月
24、 29 日, 成都商报刊登了“皇上” 提出怪要求一文。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小说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此文引发了张铁林和成都商报的纠纷。法院认为:成都商报社的报道,来源于周美凝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美凝主动约见记者,公开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来蓉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 ”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没有夸张、歪曲事实,故均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 案例四:批评性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 13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登载这些记者叫西部真
25、头疼的文章,指责某中央大报的记者“要吃要喝要赞助,规格要高接待要好,稍不如意翻脸就恼” 。某报记者认为该文损害了其人格尊严,构1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铁林诉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 7230 号。1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第八部分:“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13成名誉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虽然批评性新闻报道会使被批评者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当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与被批评者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维护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方面适当倾斜。批评性新闻报道虽然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同,但是仍应受到法律、行业规
26、范及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并应以真实事件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评价。从本所提案例的事实看,有关部门证实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且没有揭露被评者的隐私,虽然个别评论用语不当,但基本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故而该新闻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案例五:以自身调查为消息源文章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 141998 年 12 月 1 日,被告新疆商报社刊载了署名赵祥麟的文章:这笔恶债是如何栽到国企身上的 。文中叙述原告郑进民在 1996年至 1998 年间主审的乌鲁木齐众惠总公司与新疆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和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违法办案,袒护乌鲁木齐众惠总公司,将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硬拖进被告席,致使国企
27、遭致恶债横祸。 法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商报社对有关被上诉人的内容基本失实的该文章,未进行认真核实,即在报纸上刊登,造成了不良后果,而后又重复刊登该文章,附加提要,进一步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14 参见“新疆商报社与郑进民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昌中民终字第 447 号。14对被上诉人名誉造成了损害。上述 5 个案例均属于名誉侵权纠纷,但各自有着不同的价值负荷。关于名誉侵权纠纷,其也必须满足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上述 5 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均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
28、因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同一问题,满足构成民事类案的条件。上述五个案例,虽然案情各自不同,但却有一条贯穿于其中的主线,即新闻媒体对自然人名誉权“保护条件周全度”和“保护义务严格度”之间的对应关系。案例一涉及的是网络媒体,其对网络上的即时性和突发性论坛帖子的可控能力最弱,保护名誉权的条件最不周全,因此法律只能对之课以最为宽松的名誉权保护义务;案例二涉及的是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消息源的新闻报道,由于国家公权力本身所蕴含的公信力和信息来源的密闭性,决定了新闻媒体没能力没条件对信息内容进行核实,因此其担负的名誉权保护义务也较轻;案例三涉及的是以一般公众为消息源的文章,媒体在转引他人陈述的同时,对于一些明
29、显与现实不符的陈述应当具有审查能力,因此其担负的名誉权保护义务也处于中性程度;案例四是新闻媒体以客观事实而为的批评性文章,文章既有客观性的事实部分,又有主观性的评价部分,媒体应当能够把握住自身的主观评价并使之大致符合客观,因此其也担负着较重的名誉权保护义务;案例五涉及的是新闻媒体以自身调查为消息源的文章,媒体有条件15也有能力确定消息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其担负着最重的名誉权保护义务。通过上述五个案例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对自然人名誉权“保护条件周全度”和“保护义务严格度”之间是呈现正比例的对应关系,亦即,保护条件越周全,保护义务越严格,保护条件越不周全,保护义务越宽松。具体见下表:新闻媒体过错认定严
30、格程度划分表新闻媒体审查义务种类 保护条件周全度保护义务程度划分过错严格程度划分媒体网络上的即时性文章(案例一) 最不周全 最轻 最松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消息源的文章(案例二) 较不周全 较轻 较松以一般公众为消息源的文章(案例三) 中性 一般 一般以客观事实而为的批评性文章(案例四) 较周全 较重 较严以自身调查为消息源的文章(案例五) 最周全 最重 最严通过上表,可以较清楚地完成对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中过错认定的程度划分,但在实践中,这个表格不应当是封闭的,随着新案型的进入,监督机关可以进行更为细致和更为全面的发展。3.程度划分法的操作意义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某一类民事案件中,会出现若
31、干不同层级的价值保护要求,通过程度划分法的运用,可以将这些16隶属于不同层级的各种不同价值负荷予以厘清,并针对不同的价值负荷给予不同的比例性保护。这种比例性保护的做法,往往又是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无法明文规定的。程度划分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民事类案中的“价值排序”功能,并保证了民事类案的一致性处理。(四)民事类案监督研究范式二:逻辑推演法1.逻辑推演法的定义所谓逻辑推演法,是指以某一案例为起点,分析其所有关键性构成要件,并在逻辑上进行排列组合,推导出所有可能的案型,编排出相应的案例谱系。通过对该案例可能演化的所有案型的研究,抗诉机关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可以保证整体上的和谐性,保证民事类案监督工作的稳
32、定性和一致性。2.逻辑推演法操作示例(1)关于厘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的案例林某欠外债 20 万元,债权人多次向林某催讨,但林某拒绝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林某就与妻子商量协议离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共有财产作为抚养费归女方所有,男方不抚养孩子,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归男方负责偿还。虽然事实上林某与妻子仍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债权人利益一直无法实现。 15 实践中,除了这类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例外,还有另外一类颇为不同的案例,即夫妻中非举债方直至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于婚姻15黄胜涛:为了超生、为了赴台、为了逃债,他们在“离婚” ,载玉田在线资讯新闻中心社会法制版,http:/ 年 7 月 11 日
33、访问。17存续期间存有巨额债务,并因此被诉至法院直至莫名其妙地承担债务的情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的认定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 条所持的传统标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判定依据,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另一是 2004 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 第 24 条规定的推定标准,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34、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两种标准本身存在一定的悖离,使得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不一致判决。(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案例主要构成要件的提炼对于前述这类案件,要穷尽所有的案型,关键在于对主要构成要件的提炼。该类案件中,可以依据“债权人诉求” 、 “债务情况”和“真假离婚”排出所有可能的案件类型。具体见下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所有可能案型的逻辑推演债权人诉求 债务情形 真假离婚真离婚实为个人债务假离婚起诉夫妻共同债务实为共同债务 真离婚18假离婚真离婚实为个人债务假离婚真离婚起诉个人债务实为共同债务
35、假离婚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从逻辑推演上看,该类案件大致有 8 种案型。当然,如果加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其他构成要素,则可以往下细分为更多的案型。尽管该类案件中的关键性构成要件可以有多种的变化组合,但是, “当事人诉求的一致性、实体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致性”这三个问题始终贯穿于所有的案型,是解决此类案件的钥匙。检察官只要把握住这三个一致性的审查,即可较好地解决这类案件。就当事人诉求的一致性而言,既应当注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性质的主张是否有差异,又应当注意同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之间对债务性质的主张是否有差异(如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 ,这些差异均会影响到案件争议焦点的变
36、化。就实体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而言,则应当注意同一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 条所持的传统标准”和“2004 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 第 24 条规定的推定标准”之间的选择。由于该两个标准的适用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检察官应当注意审查人民法院对该两个标准的选择是否存在任意性的现象。19就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致性而言,检察官则应当注意审查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夫妻中的举债方、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之间的分配和转移,保证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该 8 种案型中具有一致性的标准。应当注意的是,依据逻辑推演而出的案型,有些在实践中并不一定会确定地
37、发生,必须加以剥离。总体而言,在此类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官必须对所有可能发生的案型给予通盘考虑,提出的抗诉意见才能够保持前后一致,不至于因为思虑不周或是发生监督偏差,或是出现“同案不同抗”的尴尬。3.逻辑推演法的操作意义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某一类民事案件中,会出现来自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问题(如本案中就有债权人的利益、夫妻中举债方的利益和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 。通过逻辑推演法的运用,可以有效发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价值保护要求,并给以有效的保护。逻辑推演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民事类案监督中的“价值发现”功能,并能充分考量民事类案中不同民事主体的利益要求,确保了民事类案的平衡性处理
38、。(五)民事类案监督两种研究范式的统一前文提供了两类民事类案监督的研究范式,这两种研究进路各有特色:程度划分法更容易划清各相关案件之间处理的轻重尺度,逻辑推演法则有利于穷尽所有的案型。在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既可以单独使用两种研究方法,又可以综合使用这两种研究方法,如20先采用逻辑推演法推导出所有可能的案型,而后采用程度划分法对这些案件之间的法律适用尺度进行区分。二、民事类案监督的模式构建民事类案监督不同于民事个案监督,其监督面更为广泛,监督工作量更为浩繁,监督内容更具有前瞻性,因此,其所采用的监督模式应当有别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针对民事个案监督而设立的监督模式。民事类案监督是一种新的监督方
39、式,现有法律在立法时并未考虑其具体的操作模式,作者建议日后出台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原则上采用检察建议的监督形式因为民事类案监督往往涉及到多个案件,其目的是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所以在监督形式上应更多地着眼未来,以防患于未然为主要考量中心,不适合采用分案抗诉的形式,更适合考虑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当然,采用检察建议的同时,也不排除对个别具有明显严重违法性的案件进行个案抗诉。(二)原则上采用同级监督的模式在修改后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下,省一级检察机关的民事个案监督工作压力陡增,因此,对于民事类案监督建议原则上采用同级抗的模式,亦即对于同级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形,由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于上下级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由上级检察院向21上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于不同地区法院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形,由共同上级法院所对应的检察院提出建议。如此,可以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的监督力量,以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具体监督模式的操作可以见下表:类案收集类案标准定性制作类案监督文书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提起个案抗诉同级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下级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不同地区法院间适用法律不统一,由共同上级法院所对应的检察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