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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6飞亚达A: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201811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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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飞 亚 达(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8 年 A 股 限制性 股 票激 励 计划(第一 期)(草 案)飞 亚 达(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八 年 十一 月 2 特别提示 1、飞亚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期)(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 励计 划”)依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公司 法、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公 司章程制定。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

2、票,股票来 源为飞亚达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27.7 万 股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3,874 万股的0.98%。3、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授 予 价 格 为【4.40】元/股。若在 本 方 案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前,公 司 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授予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调整。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合计 130 人。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

3、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5 年(60 个月),包括禁售期 2 年(24 个月)和解锁 期3 年(36 个月)。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相应的解锁期间内依次可申请解锁股票上限为该期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 33.3%、33.3%和 33.4%,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6、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4、者重大遗漏。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8、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3(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

5、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9、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10、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11、本激励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6、飞亚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4 目 录 一、释义.5 二、目的.6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6 四、激励对象.7 五、限制性股票来源、总量及分配情况.8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9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 解锁期.11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13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16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 解决机制.17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18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20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21 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22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23 5 一、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

7、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飞亚达 指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以飞亚达股票为标的,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进行的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和个人考核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拥有自由流通的飞亚达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有效期 指 本期激励方案的有效期为5年 解锁 指

8、激励对象所获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为 解锁期 指 禁售期满次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之日止期间 解锁日 指 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飞亚达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航空工业集团 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务

9、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目的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形 成 良 好 均 衡 的 价 值 分 配 体 系,激 励 公 司 董 事、中 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推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 的规定

10、,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本 激 励计 划 的 管 理机 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变 更 和 终 止。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薪 酬委 员 会”)负 责 拟订 和修 订 本激 励计 划,报 公司 主 管部 门审 核 和股 东大 会 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11、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7 四、激 励 对象(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及子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12、 员、核 心骨 干。本 激励 对 象不 包括 监 事、独立 董 事及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 考核办法 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4、激励对象的范围 经过飞亚达公司初步讨论,确定截止 2018 年12 月31 日之前,在职的飞亚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为本次

13、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合计 130 人。具体如下:姓名 职务 获 授 限 制 性股 票数量(万股)获授权益 占 授 予 总 量比 例(%)获授权益 占 股 本 总 额比 例(%)黄勇峰 董事长 10 2.34%0.02%陈立彬 董事、总经理 10 2.34%0.02%陆万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 1.87%0.02%刘晓明 副总经理 8 1.87%0.02%潘波 副总经理 8 1.87%0.02%李明 副总经理 8 1.87%0.02%陈卓 总会计师 8 1.87%0.02%8(二)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14、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6、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7、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

15、计划后,公司 将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董事会 如需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需经监事会核实。五、限 制 性股 票 来 源、总 量 及 分 配情 况(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飞亚达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总量 其他核心管理、业务、专业、技术骨干(123

16、人)367.7 85.97%0.84%合计(130 人)427.7 100%0.98%9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27.7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3,874 万股的0.98%。(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说明:1、本激 励计 划 激励 对象 未 参与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上 市公 司股 权 激励 计划,激励 对象 中 没 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2、任何 一名 激 励对 象通 过 全部 有效 的 股权 激励 计 划获 授的 公 司股 票累 计 均未

17、超过 公 司 股本总额的 1%。3、董事、高 级 管理 人员 在 本次 限制 性 股票 激励 计 划的 实际 收 益按 照国 有 控股 上市 公 司 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六、限 制 性股 票 授 予 价格 及 其 确 定方 法(一)授予价格 本 激 励 计 划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为 每 股【4.40】元,即 满 足 授 予 条 件 后,激 励 对 象 可姓名 职务 获 授 限 制 性股 票数量(万股)获授权益 占 授 予 总 量比 例(%)获授权益 占 股 本 总 额比 例(%)黄勇峰 董事长 10 2.34%0.02%陈立彬 董事、总经理 10 2.34%0.0

18、2%陆万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 1.87%0.02%刘晓明 副总经理 8 1.87%0.02%潘波 副总经理 8 1.87%0.02%李明 副总经理 8 1.87%0.02%陈卓 总会计师 8 1.87%0.02%其他核心管理、业务、专业、技术骨干(123 人)367.7 85.97%0.84%合计(130 人)427.7 100%0.98%10 以每股【4.40】元 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飞亚达限制性股票。(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董事会确定,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且不低于公司股票单位面值。市场价格按照下列价格中最高者的 60%

19、确定:1、本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首次公告前 1 个交 易日飞亚达股票交易均价【7.27】元;2、本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首次公告前 20 个交 易日飞亚达股票交易均价【7.16】元;3、本期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首次公告前 1 个交易日飞亚达股票收盘价【7.33】元;4、本期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首次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飞亚达股票平均收盘价【7.33】元。(三)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 在 本 激 励 计 划 公 告 当 日 至 授 予 日 期 间,公 司 有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派 送 股 票 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和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

20、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 Q0(1n)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比例)。(2)缩股 Q Q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3)配股 Q Q0P1(1n)/(P1P2n)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

21、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1(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 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2)缩股 P 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股股票)。(3)派息 P 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22、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4)配股 P P0(P1P2n)/P1(1 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四)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在 公 司 出 现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派 发 股 票 红 利、股 份 拆 细 或 缩 股、派 息、配 股、增发 等 事 宜 时,由 董 事 会 在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下,按 照 公 司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的 办

23、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七、限 制 性股 票 的 有 效期、授 予 日、禁 售 期 和解 锁 期(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 年(60 个月)时间。(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 激 励 计 划 经 航 空 工 业 集 团 批 准、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审 核 无 异 议 并 达 到 授 予 条 件 时,经 公 司 12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 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

24、程序。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 述“重 大 事 件”指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三)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授予日起 2 年(24 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

25、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该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不得转让。(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 3 年(36 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解锁安排 解锁期间 可 解 锁 数 量占 限 制性 股 票 数 量的 比 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3%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3%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

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4%在 锁 定 期 内 限 制 性 股 票 不 得 转 让、用 于 担 保 或 偿 还 债 务;激 励 对 象 因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 13 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此外,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要满足如下规定: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锁时,担任公司

27、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锁定至任期满后兑现(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务的任期)。3、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会收回其所得收益。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 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八、限 制 性股 票 的 授 予条 件 和 解

28、锁条 件(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29、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1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公 司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前 一 财 务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加 权 平均 净资 产 收益 率不 低 于 5.0%、扣除 非经 常 性损 益后 的 归属 于母 公 司股 东的 净 利润 同比增 长 率 不 低 于 10.0%,EVA(经 济 增 加

30、值)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达 到 股 东 单 位 的 考 核 指 标,且 EVA大于0;且前两个指标值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业绩条件为:第一解锁期(1)可 解 锁 日 前 一 财 务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2)以 2017 年度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扣除非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31、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年 复 合 增 长 率不低于12.0%;(3)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 股东单位的考核指标,且EVA 大于0;且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第二解锁期(1)可 解 锁 日 前 一 财 务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2)以 2017 年度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扣除非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年 复 合 增 长 率不低于12.0%;(3)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

32、股东单位的考核指标,且EVA 大于0;且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第三解锁期(1)可 解 锁 日 前 一 财 务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15 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5%;(2)以 2017 年度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扣除非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年 复 合 增 长 率不低于12.0%;(3)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 股东单位的考核指标,且EVA 大于0;且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若 本 激 励 计

33、划 有 效 期 内 公 司 发 行 证 券 募 集 资 金 的,计 算 发 行 当 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时 不 考 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即净资产为扣除证券发行当年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净资 产 值);从 证 券发 行次 年 起,解锁 条 件中 的净 资 产收 益率 调 整为 不低 于“证 券发 行 当年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同行业样本公司按照 WIND 行业划分标准,选取“可选消费-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上市公司中与公司主营业务和产 品类似的 16 家A 股上市公司。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根 据 公 司 战 略、市 场 环 境 等 相 关 因 素,对 上 述 业

34、 绩 指 标、水 平、同 行 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解 锁 期 内,若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解 锁 条 件 达 成,激 励 对 象 持 有 股 权 按 照 计 划 规 定 比 例 逐 年 解锁;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 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激励对象绩效要求(1)授予时的绩效要求 在

35、 授 予 时,激 励 对 象 实 际 可 授 予 数 量 与 其 在 公 司 的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挂 钩,连 续 两 年 绩 效 评价结果处于【C】等级的人员不予授予。(2)解锁时的绩效要求 解 锁 时 的 绩 效 要 求 在 每 期 激 励 方 案 的 解 锁 期 内,激 励 对 象 在 三 个 解 锁 日 依 次 可 申 请 解 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 33.3%、33.3%和33.4%,实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等级【A】【B】【C】【D】16 当 年 解 锁 比例 100%50%0%当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36、公 司 对 于 激 励 对 象 的 个 人 绩 效 评 价 方 法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飞 亚 达(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确定。本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中,激 励 对 象 出 现 不 得 参 与 本 激 励 计 划 情 形 的,其 限 制 性 股 票 不 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九、限 制 性股 票 的 授 予程 序 及 解 锁程 序(一)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当期激励计划草案;2、董事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 草案,独立 董事就 激 励计划 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37、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聘请律师对当期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4、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航空工业集团审批;5、将审批通过后的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6、国务院国资委对当期 激励计划 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及法律意见书;7、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8、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激 励 计 划,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前,通 过 公 司 网 站

38、或 者 其 他 途 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 监事 会对 激 励名 单审 核 及公 示情 况 的说 明,股 东大 会表 决 方式 包括 现 场投 票、网 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9、股东大会批准 激励计划 后,当期 激 励计划 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根据 激励计划 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10、由 董 事 会 确 认 授 予 日。由 董 事 会 确 认 授 予 条 件 成 就 后 予 以 公 告,该 公 告 日 即 为 授 予日,公司应当在股

39、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 17 理 授 权、登记、锁定 及公 告 等相 关程 序;激 励对 象 向公 司提 交 限 制性 股 票购 买申 请 书,经公 司 确认 后缴 足 股款,并 出 具 验资 报 告。未 提 出申 请或 未 缴足 股款 的 股份 视为 激 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11、激 励 对 象 购 买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资 金 全 部 以 自 筹 方 式 解 决。公 司 承 诺 不 为 激 励 对 象 通 过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财 务 资 助,包 括 为 其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40、(二)解锁程序 激 励 对 象 在 满 足 本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的 解 锁 条 件,经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认 后,由 公 司 统 一 办 理 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具体程序如下:激 励 对 象 在 满 足 当 期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的 解 锁 条 件,经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认 后,由 公 司 统 一 办 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具体程序如下:1、解锁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2、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是否达到条件及解锁数量等审查确认;3、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41、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书;4、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 工 商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十、公 司 与激 励 对 象 各自 的 权 利 与义 务 及 纠 纷解 决 机 制(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 有权 要 求激 励对 象 按其 所任 职 岗位 的要 求 为公 司工 作,如 激励 对 象不 能胜 任 所 任职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42、限制性股票。2、若激 励对 象 因触 犯法 律、违 反职 业 道德、泄 露 公司 机密、失职 或渎 职 等行 为严 重 损 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公司 根据 国 家有 关税 收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代 扣代 缴激 励 对象 应缴 纳 的个 人所 得 税 及其他税费。4、公司 不为 激 励对 象购 买 股票 提供 贷 款以 及其 他 任何 形式 的 财务 资助,包括 为其 贷 款 提供担保。5、公司 应当 根 据本 激励 计 划,以及 中 国证 监会、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 公司 等的 有 关 规 18 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

43、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锁 并 给 激 励 对 象 造 成 损 失 的,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6、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 对象 应 当按 公司 所 聘岗 位的 要 求,勤勉 尽 责、恪守 职 业道 德,为 公司 的发 展 做 出应有贡献;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并按照有关规定转让股票;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4、激励 对象 因 本激 励计 划 获得 的收 益,应 按国 家 有关 税收 的 法律、法 规

44、缴纳 个人 所 得 税及其它税费;5、激励对象在解锁后离职的,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解锁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6、公司 进行 现 金分 红时,激励 对象 就 获授 的限 制 性股 票应 取 得的 现金 分 红在 代扣 代 缴 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其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7、激励 对象 承 诺:若公 司 因 信 息

45、披 露 文件 中有 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 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 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一、限制 性 股 票 的会 计 处 理 方法 及 对 业 绩的 影 响(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46、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19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2、禁售期内的会计处理:公司在禁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金。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47、较少,仅为 427.7 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较小,具体比较如下:项目 激励计划实施前 激励计划实施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中 航 国 际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司 16,298 37.15%16,298 36.79%管理层持股 44 0.10%104 0.23%本次新增激励对象持股-368 0.83%其他流通股 27,532 62.75%27,532 62.15%股本总额(万股)43,874 100%44,302 100%(三)本激励计划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按 照 关 于规 范 国有 控股 上 市公 司实 施 股权 激励 制 度有 关问

48、 题 的通 知 第 四条 有关 规 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 平 不得 低于 按 证券 监管 规 定确 定的 限 制性 股票 价 格的 50%,”本 激励 计 划的 限制 性 股票 授予价 格 为限 制性 股 票价 格的【60%】,即【4.40】元/股。假设 激 励对 象均 全 部购 买其 获 授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427.7 万股,不考虑出现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按照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40】元/股计算,授予对象全部购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将收到【1,881.88】万 元 的现 金,股 东权 益增 加【1

49、,881.88】万元,其 中股 本增 加【427.7】万元、资 本 公积 增加【1454.18】万元。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27.7 万股,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平市 场 价格 为本 激 励计 划草 案 公告 前一 日 的收 盘价【7.33】元/股,实施 本 激励 计划 公 司应 确认 20 的 管 理费 用预 计 为【427.7】(【7.33】-【4.40】)=【1,253.16】万 元。该 管理 费 用应 于 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1,253.16】万元将在 48 个月内摊销;该应确认的管理费用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但会影响公司净利润。十

50、二、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公司 有充 分 证据 证明 该 激励 对象 在 任职 期间,由于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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