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广东 仁人(前海)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深 圳市 深粮控 股 股 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 第 五 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律 意见 书 致:深圳市 深粮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以 下简 称“公司法”)、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规 则、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 律、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深圳市 深粮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仁人(前海)律师 事务 所(以 下简 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 深粮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
2、指派 律师 出席 了贵公 司召开的2019 年第 五次 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 次股 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 公司 于2019 年10 月29 日 刊 载在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深圳市 深粮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召开公司2019 年第 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贵公司于2019 年1
3、0 月29 日 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深圳市深粮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 董事会 第 六次 会议决议 公告;3.股东 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股票 账户 卡 和 授权委托书等。本所律师 仅 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 将 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2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 规范 和勤 勉尽 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 律意 见:一、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 股东 大会 由2019 年10月29日 召开的 深圳市 深粮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第十 届 董事 会 第 六 次 会议 决 定召 开。贵公司 董事会 于2019 年10 月29日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 媒体 上以 公告 形 式刊 登 了关 于召 开本 次 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所 律师 认为,贵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召集 方式 符合 公 司法 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 股 东大 会通 知,贵公 司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 提前 十五 日 以上 以
5、公告方式作出,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2.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召集 人、会议 召开 方式、会议 召开 时间、会议 召开 地点、会议 审议 事项、出席 会议 对象、会议 登记 方法 及其 他事 项等,该会 议通 知的 内容 符合 公 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1 月15 日(星期 五)下午15:00 在 深圳市 福田区 福虹 路9 号世贸广场A 座13楼 公司 中 会议室 如期 举行。现场 会议 召开 的实 际 时间、地 点与 股东 大会通 知
6、 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4.除现 场会 议外,贵公 司还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3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1 月15 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互联 网 投票 系 统进 行 投票 的 具体 时 间为:2019 年11 月14 日下午15:00 至2019 年11 月15日 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5.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 董事长 祝俊明先生 主持。本所 律师 认为,贵公 司 本次 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7、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人 员和 召集 人的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 年11月8日 下午收市时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登 记 在册 的全 体股 东 进行 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5,237,353 股,占贵 公司 有表 决 权股份总数的63.79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手续 齐全,身份 合法,代表 股份 有 效,符合公
8、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 的数 据,在网 络投 票时 间内 通过 网络 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 贵公 司有 表决 权股 份204,675 股,占贵 公司 有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8。(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 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 书和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本所 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 会的 召集 人为贵公司董事 会。本所 律师 认为,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股东 代理 人 和其他人员以及本 次股东
9、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 司法 等法 律、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 以4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关于 本次 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程序 经本 所律 师见 证,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现 场会 议 的股 东 和股 东 代理 人 对列 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 小股 东(除 贵公 司董 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单独 或者 合计 持有 贵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查 验贵 公司 提 供的 现 场投 票 表决 结果 和深 圳 证 券信 息 有限 公司 提 供的 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10、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1.关于聘请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735,419,518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股数 22,51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 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 182,265 股,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074%;反对 22,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10.99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关于公司独
11、立董事津贴标准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735,333,018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股数 109,01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 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 95,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660%;反对 109,010 股,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23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 计票、监票 代表 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及本所律师的查
12、验,并合并5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 均 获得通过。本所 律师 认为,本次 股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符 合 公 司法 等法 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本所 律师 认为,贵公 司2019 年 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人员 和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 司法 等法 律、法规 和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此 页无 正文,为 广东 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 深粮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负责人:张 勇 张 润 谭 凯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