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沙河 实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年报 信 息披 露 重大 差错 责任 追 究制 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 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 年报信 息披露责 任人 的问 责 力度,提高 年 报信 息 披露 的 质量 和 透明 度,增强 年报信息 披露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完整 性 和及 时 性,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会计 法、上市 公 司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上 市 公司 治理 准则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股 票上 市 规则 等 法律、法规、规 范性 文 件及 公司 章 程、公司 信 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 度 的有关 规
2、定,结 合 公司 的 实际 情 况,特 制定 本制 度。第 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严格执 行 企业 会计准 则 及相 关规定,严格 遵守 公 司与 财 务报 告 相关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确保 财务 报 告真实、公 允地 反 映公 司 的财 务 状况、经营 成果 和 现金 流 量。公司 有 关人员不 得干 扰、阻 碍审 计 机构 及 相关 注 册会 计 师独 立、客观 地进 行 年报审计 工作。第 三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 员以 及 与年 报 信息 披 露相关的 其他 人员 在 年报 信 息披 露 工作 中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 及公 司 规章 制
3、 度,未 勤勉 尽 责或 者 不履 行 职责,导致 年 报信息披 露发 生重 大 差错,应当 按 照本 制 度的 规定 追究 其 责任。第 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 息披露 重大差 错 包括 年 度财 务 报告存在 重大 会计 差 错、其 他年 报 信息 披 露存 在 重大 错 误或 重 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 快 报存 在 重大 差 异 等情 形。具体 包括 以 下情 形:(一)年 度财 务 报告 违 反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会计 法、企 业会 计准则 及 相关 规 定,存 在重 大 会计 差 错;(二)会 计报 表 附注 中 财务 信 息的 披 露违 反了 企 业 会计 准 则 及相
4、 关解 释规 定、中国 证监 会 信息 披 露编 报 规则 的 相关 要 求,存 在重2 大错 误或 重大 遗 漏;(三)其他 年报 信 息披 露 的内 容和 格式 不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公 开发行 证券 的公 司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2 号 年度 报告 的 内容与 格式、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信 息 披露 指引 等规 章 制度、规范 性 文件和 公 司章 程、公司 信 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 度 及 其他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规 定,存在 重 大错 误 或重 大 遗漏;(四)业 绩预 告 与年 报 实际 披 露业 绩 存在 重大 差异;(五)业绩 快 报中 的财
5、务数 据 和指 标 与相 关 定期 报 告的 实 际数 据和指 标存 在重 大 差异;(六)监管 部 门认 定的 其他 年 度报 告 信息 披 露存 在 重大 差 错的 情形。第 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 错的,公 司应追 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 任追 究 时,应 遵循 以 下原 则:(一)客 观公 正、实事 求是 原 则;(二)有 责必 问、有 错 必究 原 则;(三)权 力与 责 任相 对 等、过 错与 责 任相 对应 原则;(四)追 究责 任 与改 进 工作 相 结合 原 则。第 二章 财务 报告 重大 会计 差 错的 认定 及 处理 程序 第 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
6、差错 的具体 认定标 准:(一)涉 及资 产、负 债 的会 计 差错 金 额占 最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 经审计 资产 总额 5%以上,且 绝对 金 额超 过500 万元;(二)涉 及净 资 产的 会 计差 错 金额 占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 度经 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 绝 对金 额 超过 500 万元;(三)涉 及收 入 的会 计 差错 金 额占 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经审 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 绝对 金 额超 过500 万元;(四)涉及 利润 的 会计 差 错金 额 占最 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 经审 计 净利润5%以上,且 绝对 金额 超 过500 万元;(五)会 计差
7、错 金额 直 接影 响 盈亏 性 质;3(六)经 注册 会 计师 审 计,对 以前 年 度财 务报 告进 行 了更 正;(七)监管 部门 责 令公 司 对以 前 年度 财 务报 告 存在 的 差错 进 行改正。上述 指标 计算 中 涉及 的 数据 如 为负 值,取 其绝 对值 计 算。第 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 经公布 的年度 财务报告 进行更 正,需要聘 请具 有执 行 证券、期货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更 正 后的年度 财务 报告 进 行审 计。第 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 的定期 报告中财 务信息 存在差 错进行更 正的 信息 披 露,应 遵照 公开 发 行证 券
8、的公 司 信息 披 露编 报 规则第19 号 财务 信息 的更 正及 相 关披 露、公 开发 行 证券 的 公司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准 则第 2 号 年度 报告 的内 容 与格 式 及 深圳证券 交易 所股 票 上市 规 则 的 相关 规 定执 行。第 九条 当 财务 报告 存在 重 大会 计 差错 更 正事 项时,公 司内 审 部门应 收集、汇总 相关 资 料,调 查责 任 原因,进行 责 任认 定,并拟 定处罚意 见和 整改 措 施。内 审部 门 形成 书 面材 料 详细 说 明会 计 差错 的 内容、会计 差错 的性 质 及产 生 原因、会计 差 错更 正 对公 司 财务 状 况
9、和 经 营成果的 影响 及更 正 后的 财 务指 标、会计 师事 务 所重 新 审计 的 情况、重大会计 差错 责任 认 定的 初 步意 见。之后,提交 董 事会 审 计委 员 会 审 议,并抄 报监 事会。公司 董 事会 对 审计 委 员会 的提 议做 出 专门 决 议。第 三章 其他 年报 信息 披露 重 大差 错的 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第 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 差异的 认定标 准:(一)业 绩预 告 预计 的 业绩 变 动方 向 与年 报 实际 披 露业 绩 不一 致,包括 以下 情形:原先 预 计亏 损,实 际 盈利;原 先预 计 扭亏 为 盈,实际继续 亏损;原 先预 计 净利
10、润 同比 上 升,实际 净 利润 同 比下 降;原 先预计净 利润 同比 下 降,实 际净 利 润同 比 上升;(二)业 绩预 告 预计 的 业绩 变 动方 向 虽与 年 报实 际 披露 业 绩一 致,但变 动幅 度或 盈 亏金 额 超出 原 先预 计 的范 围达20%以上。第 十一 条 业绩 快报 存在 重 大差 异 的认 定 标准:4 业绩 快报 中的 财 务数 据 和指 标 与相 关 定期 报告 的实 际 数据 和 指标的 差异 幅度 达到20%以上 的,认 定 为业 绩 快报 存 在重 大 差异。第 十二 条 年报 信息 披露 存 在重 大 遗漏 或 与事 实 不符 情 况的,应及时
11、进行 补充 和 更正 公 告。第 十三 条 对其他 年报 信息 披露 存 在重 大 错误 或 重大 遗 漏、业绩预告或 业 绩快 报 存在 重 大差 异 的,由 公司 内 审部 门 负责 收 集、汇 总相关资 料,调查 责任 原 因,并形 成 书面 材 料,详细 说 明相 关 差错 的 性质及产 生原 因、责 任认 定 的初 步 意见、拟定 的处 罚意 见 和整 改 措 施 等,提交公司 董事 会 审议。第 四章 年报 信息 披露 重大 差 错的 责任 追 究 第 十四 条 年报 信息 披露 发 生重 大 差错 的,公 司应 追 究相 关 责任人的 责任。除追 究导 致 年报 信 息披 露 发
12、生 重 大差 错 的直 接 相关 人 员的责任 外,董事 长、总经 理、董 事会 秘 书,对 公司 年 报信 息 披露 的 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及时 性、公平 性 承担 主 要责 任;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 负 责人、会计 机构 负 责人 对 公司 财 务报 告 的真 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及时 性、公 平 性承 担 主要 责 任。第 十五 条 因出 现年 报信 息 披露 重 大差 错 被监 管 部门 采 取公 开谴责、批评 等 监管 措 施的,公司 内审 部 门应 及 时查 实 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 正措 施,并形 成书 面材 料,详 细说 明 相关 差 错的 性 质及 产 生
13、原 因、责任认定 的初 步 意见、拟定 的 处罚 意 见和 整 改措 施 等,对 相关 责 任人进行 责任 追究。第 十六 条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应 当 从重 或 者加 重惩 处:(一)情节 恶劣、后果 严重、影 响较 大 且事 故 原因 系 责任 人 个人主观 故意 所致 的;(二)干 扰、阻 挠事 故 原因 的调 查和 事 故处 理,打击、报复、陷害调 查人 的;(三)明 知错 误,仍 不 纠正 处 理,致 使危 害结 果扩 大 的;(四)多 次发 生 年报 信 息披 露 重大 差 错 的;5(五)董 事会 认 为的 其 它应 当 从重 或 者加 重处 理的 情 形。第 十七 条 对责
14、 任人 作出 责 任追 究 处罚 前,应 当听 取 责任 人 的意见,保障 其陈 述 和申 辩 的权 利。第 十八 条 年报 信息 披露 重 大差 错 责任 追 究的 主 要形 式 包括:(一)公 司内 通 报批 评;(二)警 告,责 令改 正 并作 检 讨。第 十九 条 年报 信息 披露 重 大差 错 责任 追 究的 结 果纳 入 公司 对相关 部门 和人 员 的年 度 绩效 考 核指 标。第 二十 条 公司 董事 会对 年 报信 息 披露 重 大差 错 责任 认 定及 处罚的 决议 以临 时 公告 的 形式 对 外披 露。第 五章 附 则 第 二十 一条 季度 报告、半年 度 报 告 的 信息 披 露重 大 差错 的 责任追究 参照 本制 度 规定 执 行。第 二十 二条 本制 度由 董事 会负 责 解释 和 修订,经董 事会 审 议通过之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