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芬兰专利制度的变革与实践 刘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 摘 要: 在经济衰退和欧洲统一专利制度的双重压力下, 芬兰并没有止步不前, 而是不断改革其专利制度和审查标准, 优化流程、加强服务, 为激励芬兰国内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将对芬兰专利制度、审查标准和实践的调整优化进行阐述, 并提出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建议。关键词: 芬兰; 专利制度; 审查实践; Reform and Practice of Patent System in FinlandLIU Jian Abstract: Despite the double pressure of economic-r
2、ecession and unitary European patent, Finland constantly reforms patent system, examination standard, optimizes process and service, to drive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This paper discribes the major changes in patent law and practice that have occurred in recent years in Finland, provides the
3、suggestions on the amendment to the Chinese Patent Law and th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Keyword: Finland; patent system; examination practice; 地处北欧的芬兰, 面积 33.8 万平方千米, 人口 540 万。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42015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 芬兰入选全球最具创新力国家五强。芬兰居于领先的创新与科技实力可以通过每百万人拥有欧洲专利申请数量这一指标反映出来:在 2014 年度, 瑞士以每百万人拥有 848 件欧洲专利申请高居榜首,
4、 芬兰以 416 件排名第二。芬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体系。芬兰知识产权制度始于 1835 年,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 已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芬兰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和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芬兰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芬兰的专利事务曾先后由芬兰参议院财政部、制造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和贸易及工业部进行管理, 1842 年芬兰参议院颁发了首件专利。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委员会创建于 1942 年, 2013 年更名为芬兰专利注册局 (以下简称芬兰局) , 属于就业经济部下设的行政管理单位
5、。截至 2014 年底, 芬兰局共有工作人员 405人, 其中专利审查员 126 人。芬兰局主要负责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和商标注册。2015 年, 芬兰局共收到 1416 件发明专利申请, 1005 件 PCT 国际申请, 436 件实用新型申请, 352 件外观设计申请以及 3286 件商标注册申请。在推进国家建设的发展过程中, 芬兰采用了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专利保护制度, 不断完善其审查实践, 注重为国内创新主体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 其中很多改革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一、改革芬兰专利制度, 激励投资与创新从 1842 年颁发第一件专利, 芬兰专利制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
6、, 形成有专利法、专利指令 (Decree) 以及专利条例 (Regulation) 等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 作为欧洲专利公约 (EPC) 的成员国, 芬兰与欧洲在专利制度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另一方面, 面临经济陷入衰退以及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双重压力, 芬兰认识到专利制度和审查标准必须适应国内创新主体的需求不断调整, 以激励创新, 更好地服务于芬兰经济社会的发展。(一) 增加申请文件语言, 方便企业境外快速、经济地获得保护2011 年 6 月, 修订后的芬兰专利法第 8 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英文向芬兰局提交专利申请, 当选择英语作为处理语言时, 全部文件 (包括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和
7、答复) 必须使用英语, 但在申请公开前, 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需要翻译为芬兰语或瑞典语。此外, 根据第 8 条的规定, 芬兰局还可以受理除英语、芬兰语和瑞典语外的其他语言提交的申请并获得申请日, 但在提交上述三种语言的翻译文本后才可进行审查。芬兰专利法的这项改革, 节省了说明书的翻译费用, 降低了申请成本, 使得芬兰国内申请人向外提交申请变得更便利, 特别受到工作语言为英语的芬兰大中型企业的欢迎。2013 年, 以英文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至 853 件, 占专利申请总量的 49%。由于国外申请人将不再需要将全部专利文件翻译成芬兰语或瑞典语, 这也将方便其他国家包括中国企业在芬兰申请专利。(
8、二) 扩大实用新型保护对象, 有效弥补现有专利保护的不足芬兰是第一个建立实用新型体系的北欧国家, 芬兰实用新型法自 1992 年 1月 1 日正式实施。近年来, 芬兰意识到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仅是为那些不能满足专利标准的发明创造提供排他性保护, 而且, 作为专利制度的辅助手段, 该项制度应当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因此, 芬兰于 2006 年、2008 年、2010 年、2011 年、2013 年对实用新型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包括保护期由 8 年延长至 10年 (需要每隔 4 年续展一次) , 删除了实用新型专利所要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结构或构造的要求, 将保护客体扩展到化合物、食品、药
9、品, 微生物以及计算机程序, 但方法仍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允许申请人将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 10 年内都转为实用新型申请, 而且无需将原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放弃处理;任何人可以请求对公告的实用新型进行新颖性检索, 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对其申请进行新颖性检索等。由于芬兰实用新型法规定必须以芬兰语或瑞典语提交实用新型申请, 因此, 申请人主要是国内申请人, 1992 年至 2015 年, 芬兰实用新型申请总量达到12690 件, 其中国外申请 500 件, 仅占 3.9%。尽管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 芬兰经济出现下滑, 但是基于本国产业经济需要, 芬兰为充分发挥实用新型制度的作用所推出的一系列改革
10、举措, 对激励本国相应领域的技术创新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这可以通过申请主体的变化反映出来:2013 年企业等法人组织申请比例已超过 59%, 其中最活跃的申请人是美卓造纸公司。(三) 实施补充保护证书, 强化药品专利保护芬兰是欧洲重要的原料药生产基地之一, 拥有多家医药研发中心、制药和医疗器械公司。医学领域 (A61) 是芬兰 PCT 申请的六大技术领域 (H04、G06、D21、G01、A61、H01) 之一。根据欧共体理事会 1768/92 条例, 为补偿药品行政审批所花费的时间, 促进医疗技术的研发, 芬兰于 1997 年开始实施补充保护证书 (Supplementary Protect
11、ion Certificate, SPC) 制度, 药品 (包含兽药) 和植物保护产品可以申请延长最多 5 年的保护期限。根据欧共体理事会 469/2009 条例, 2011 年芬兰还在专利法中增加为儿科用药进行临床测试的可再要求延长 6 个月的规定。同时, 在条例中修订了相关申请条件和程序, 明确以芬兰语或瑞典语提交申请表格并缴纳费用。(四) 统一知识产权审理, 为设立欧洲专利地方法庭作准备2013 年 2 月 19 日欧盟正式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协议) 规定, 各国可设立一个地方法院, 法官由来自不同国家的 3名人员组成, 在协议生效
12、前或之后连续 3 年专利案件受理量超过 100 件的欧盟成员国, 可提出加设地方法庭的请求;对于受理案件量高于 50 件的欧盟成员国, 审判庭人员可由该成员国 2 名具有法律资质的法官和 1 名非该成员国的法官组成。在 UPC 协议签署前夕, 芬兰总统即签署生效一项新法案,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芬兰市场法院审理。新法案使芬兰成为北欧国家中第一个将知识产权诉讼集中至专门法院审理的国家。芬兰市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审理, 包括审理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权、商标、版权等有关的民事诉讼 (包括预警措施) 以及对芬兰局就工业
13、产权做出的行政决议提起的上诉。为应对 UPC 的规定,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 芬兰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修改专利法, 废止芬兰局处理上诉的规定 (专利法第 61 (2) 、63 (3) 、64、6770 条) , 相应修订了第 26 条、第 27 条、第 50 条、第 57b 条、第 60a 条、第 63 条并新增第 27a 条、第 65 条、第 66 条。2013 年 12 月 31 日, 芬兰局上诉委员会停止运行, 在该日前尚未审结的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上诉案件转移至芬兰市场法院处理。市场法院自 2013 年 9 月 1 日后正式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截至 201
14、4 年 8 月, 审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植物品种权等有关的侵权诉讼 11 件以及对芬兰局就工业产权做出的行政决议提起的上诉 157 件。为了保证拥有技术和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 市场法院将采用不同的人员组合审理案件, 除一名或多名拥有法律知识的法官外, 市场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还可能包括一名或多名拥有技术专业知识的市场法院工程师。在欧洲统一法院制度尚未正式运行前, 市场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做判决提起的诉讼, 将直接交由芬兰最高法院审理。二、创新专利审查实践, 灵活运用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标准(一) 采用较宽松的新颖性评价标准尽管芬兰局与欧洲专利局有关新颖性的法
15、律条款和审查指南的表述近似, 但在新颖性评价的实践层面上存在差异。比如, 对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时, 芬兰局采取了更为宽松的判断标准, 根据芬兰专利审查指南 E3.4.1 的规定: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所有特征在评述新颖性时均应考虑在内, 而不论对比文件未明确披露的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有无限定作用。例如, 一件发明名称为“可透气的植物贮存器”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可透气植物贮存器, 所述的合成微孔薄片材料为包含聚烯烃类聚合物丛丝薄膜原纤维的闪蒸法丛丝织物”, 其中“闪蒸法”的制备方法并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欧洲专利局审查
16、意见认为“闪蒸法”制备的“可透气织物贮存器”与对比文件的贮存器结构相同, 权利要求 2 不具备新颖性。而芬兰局在审查实践中则认为在评述新颖性时,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特征皆应考虑在内, 在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织物的制备方法的情况下, 应先认可方法特征赋予该产品的新颖性, 而不是先推定方法未使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 即没有限定作用。芬兰局认为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 例如, 仅有一种方法制造该产品, 且该方法已经被记载在教科书或技术手册等时, 才采用新颖性评价。尽管认可上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但芬兰局认为审查时会考虑制备方法是否为常规技术手段, 如果“闪蒸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17、 则可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二) 强化创造性评价的确定性1. 现有技术需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芬兰局与欧洲专利局在评价创造性时都是采用“问题-解决法”, 包括三个步骤: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考虑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 芬兰局倾向于在现有技术中找到明确的技术启示, 才会考虑用来评价创造性。而且, 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在第二份对比文件披露, 但该第二份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远离发明的技术领域, 也不能认定“有动机”进行结合。芬兰局认为采用
18、这种严格的判断方法, 公众、专利申请人可以事先预测到专利局审查员和法院的审理结果, 从而将创造性的主观随意性减少到最低程度, 增强创造性判断的确定性。例如, 一件芬兰申请的权利要求 1“一种武器的枪口套, 包括至少一个罩体, 置于枪口和保护盖上, 其中包括保护盖锁定装置以将保护盖锁紧在枪口前, 其特征在于:罩体的锁定装置具有锁紧位置, 在该位置处成形安装保护盖”。检索获得的两篇现有技术文献, 一篇对比文件是猎枪的瞄准镜的可旋转盖, 用于保护瞄准镜不会进水或灰尘;另一篇是枪口套, 通过边缘的卡合部卡在枪管上。芬兰局认为, 尽管领域相当接近, 由于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明确启示将常见的瞄准镜盖应用到枪
19、管的防尘防水。因此, 仅凭瞄准镜上常见的保护盖不能影响枪管盖的创造性。2. 完善公知常识举证标准, 技术发展较快领域需提供多份文献证据欧洲专利审查指南第 VII 章创造性的第 3.1 节规定:“公知常识”有多种不同的来源, 并不需要依赖于特定日期公开的特定文献。公知常识仅在遭到质疑时才需通过文献证据 (例如教科书) 进行支持。芬兰局则在公知常识举证的相关规定方面与欧洲专利局存在差异。芬兰局认为, 如果审查员使用了公知技术, 则应尽可能提供支持文献, 特别是在发展较快的技术领域, 有必要举出多篇文献加以证明。例如, 对于一项既包含技术特征, 又包含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一种为网店个人客户提供
20、电子产品目录的方法, 该方法包括:提供在线访问, 可供购买的产品电子目录;从在线客户接收部分电子目录请求, 其中该部分对应于在电子目录所代表的产品的一个子集;识别由客户预先放置相关的订单;将上述相关订单与产品子集建立关联;用相关订单信息补充部分电子目录;和返回上述部分电子目录提交给客户;即在浏览电子目录过程中将以前的订单信息发送给顾客”, 其中涉及技术特征部分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器、客户和数据传输、电子目录、数据库 (以前的订单) ;非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商业方法, 包括销售系统和为已购产品建立的用户间的应用软件。欧洲专利局指出上述技术特征部分的特征属于公知技术, 检索报告中未列出对比文件, 直接采
21、用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芬兰局则对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进行检索, 给出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非技术特征部分缺乏技术贡献的多篇现有技术文献证据。虽然审查结果可能一致, 但芬兰局希望通过这种做法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信息, 有利于国内申请人获得实质性的检索报告判断是否向外申请。三、优化专利审查流程, 服务创新主体随着 1996 年 3 月 1 日加入欧洲专利公约成为 EPC 成员国, 国内申请人直接申请欧洲专利的数量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为了鼓励申请人向芬兰局提交专利申请, 芬兰局从咨询服务、申请流程、审查效率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一)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提升审查质
22、量芬兰局近年来持续完善其质量管理体系, 分为审查部门和局级两级质检体系, 加强对 PCT 申请和国内专利申请的质量控制。对于国内申请, 主审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 需提交本技术小组的高级审查员审核, 然后发送给处长签批。质量评估组负责局级质检, 收集并分析相关信息作出质量报告, 发送给审查员和审查部门。除审查质检体系外, 芬兰局还早在 2004 年就开始建立符合国际标准 ISO 90012000 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也是该局审查员引以为自豪的, 因为他们的更新速度远超欧洲专利局, 自 2006 年芬兰局获得 ISO90012000 标准的质量管理认证后, 2010 年又更新为 ISO
23、90012008 的质量管理认证体系。自 2006 年实施质量控制之后七年来, 芬兰局收集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信息不断地推动审查质量的提升, 通过高标准的检索工具和数据库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检索和审查意见通知书。(二) 优化申请和审查程序, 提高审查效率1. 采取有力措施, 鼓励电子申请芬兰局与欧洲专利局合作开发了 EOLF (Epoline Online Filing) , 致力于改进电子提交系统使之更便于申请人使用;此外, 芬兰局还为电子申请提交方式设置更优惠的政策, 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为 450 欧元, 而电子申请优惠费用为350 欧元, 工业设计申请费 250 欧元, 电
24、子申请则为 200 欧元, 通过上述措施, 电子申请率持续上升, 2013 年电子申请比例达到 93%。2. 加快审查进度, 为国内申请人带来潜在利益针对首先在芬兰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芬兰局一般要求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610 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芬兰局还为芬兰专利申请人提供优先审查路径, 承诺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 4 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并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外, 对于绿色清洁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申请、PPH途径的申请以及经济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免缴费用。上述政策使得专利申请在申请公开前即进行实质审查, 可以帮助申请人在优先
25、权期限内判断申请的可专利性、是否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是否需要进入其他国家等。(三) 加强检索服务, 促进企业创新1. 专利申请咨询检索服务芬兰局为公众提供了三种咨询服务: (1) 通过官网的专利咨询及信息服务; (2) 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提供客户服务; (3) 专家服务, 专利审查员作为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为公众提供现有技术检索、市场评估和技术咨询服务。2014 年, 芬兰局为申请人提供一项新的在线初步审查 (Online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服务。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之前, 请求芬兰局审查员对其构思的技术方案进行快速地初步审查服务。
26、芬兰局审查员与客户一起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共享检索屏幕, 在客户计算机上共同完成检索。检索结束后客户将会获得发现的相关文献, 以帮助其完善希望申请的发明。检索费用 90 分钟 300 欧元。2. 国际 ITS 类型检索申请人基于各种考虑, 可以就国内专利申请提出国际检索需求 (International Type Search) , 申请人可以选择芬兰局、瑞典局或欧洲专利局进行检索, 审查员在审查该申请时应该考虑该国际检索 ITS 报告。3. 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芬兰局的所有审查文件均会在申请公开之时向公众公开, 公众可通过芬兰局官方网站的“Pat Info”子栏目查询申请的所有审查过程信息。网站
27、链接如下:https:/www.prh/fi/en/patentit/servicesanddatabases/freedatabases/patinfo.html。(四) 增进工作共享, 助力全球布局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芬兰局已经与美国、日本、中国、俄罗斯、韩国、德国、英国、瑞典、丹麦、挪威、冰岛、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以色列、匈牙利、加拿大、奥地利、捷克、新加坡、爱沙尼亚和北欧专利组织共 22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 PPH 协议, 其中全球 PPH 协议覆盖 20 个专利局以及 2 个双边 PPH 协议 (SIPO 和捷克共和国) 。截至 2015 年 6 月, 由芬兰
28、局审查后向外局提交的 PPH 请求数量为 252 件, 由其他局向芬兰局提交的 PPH 请求数量较少, 仅为 11 件。中国与芬兰两局签署的 PPH 协议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包括 PPH 和 PCT-PPH两种方式, 截至 2015 年 6 月, 由芬兰局向中国局提交的 PPH 请求为 25 件, 而芬兰局尚未收到来自中国局的 PPH 请求。统计显示, 在芬兰局从递交 PPH 请求到获得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时间为 15 天, 一通授权率为 80%。四、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启示和建议在推动国家建设的发展过程中, 芬兰采用了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专利保护制度, 而且, 随着欧洲统一
29、专利制度的日益临近, 加快了对专利申请流程、审查标准等等的调整优化, 以期在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下保护好自己国家的利益。梳理和借鉴芬兰专利制度和审查实践的变革, 有助于我们从更多的角度思考,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 使其能够在国家发展中发挥出“顶梁柱”和“攀枝花”的作用。(一) 以激励创新为导向, 适时调整实用新型制度我国自实施专利法三十多年来, 对实用新型的定义基本沿用德国最初的定义, 变化不大, 仍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方案的保护。从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的修改历程来看, 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虽也有放宽的趋势, 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 对于微观结构不予保护, 对
30、于材料或者方法特征仍具有许多特殊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 上述限制性规定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 并且给审查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惑, 难以操作和统一标准。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变化, 国际上在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范围亦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不再是仅仅保护有确定空间形状的物品, 例如, 德国、芬兰等欧洲国家的实用新型法都进行了修改, 除了方法发明之外的所有的产品发明都可以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因此, 可以合理吸收借鉴芬兰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我国实用新型法律制度, 扩大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以及转换保护机制等。建议取消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有关微观结构、材料
31、和方法特征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限制性规定, 以有利于实践操作和满足不同领域的产品创新需求, 充分发挥实用新型制度的魅力。(二) 根据我国自身发展需要, 不断调整和完善审查标准芬兰受所处经济区域的影响, 实体专利法需要与欧洲专利公约保持一致, 但审查实践中, 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评判过程中, 芬兰局根据本国技术发展特点, 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考虑, 采取灵活的做法, 制定了相应的审查标准。芬兰的做法, 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的签署, 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进入统一标准的新阶段1。发达国家通过有关国际组织, 双边、多边、区域性的国际协议将知识产权最大化
32、的政策在全球铺开。我国应充分利用弹性条款或特许例外, 根据需要保持灵活性和政策空间, 考虑不同产业发展阶段制定对我国更有利的审查标准。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同时, 更重要的是激励和促进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笔者建议完善我国关于包含参数、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判断基准。目前,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3.2.5 节指出, 包含方法、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审查原则, 需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方法、参数等是否导致或隐含了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审查员难以准确判断方法/参数特征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审查员可能推定方法、参数特征未隐含产品具
33、有某种特定结构/组成而发出关于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结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现有技术证据可能再次发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这种处理方式有违实质审查中的程序节约原则。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1 月 19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全面覆盖原则”, 即当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时才能被判定侵权。但由于审查员推定方法、参数特征不具有限定作用, 造成实审阶段与侵权阶段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不一致, 而实质上侵权产品与申请人原始撰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的问题。芬兰局从减少主观随意性, 增强新颖性判断的确定性角度, 将权利要求所记载
34、的所有特征在评述新颖性时均应考虑在内, 而不论对比文件未明确披露的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有无限定作用。因此, 建议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3.2.5 节, 认可包含参数、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如果认为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可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由此, 可以避免出现同样的权利要求在实审、侵权判定阶段确定的保护范围不同的状况, 增进专利审查和司法阶段的协调一致, 同时也体现了程序节约原则。(三) 完善专利政策, 适应我国产业发展需求如前所述, 芬兰通过增加申请文件语言为国内申请人向外申请提供便利;实施补充保护证书, 适应医药产业发展需求;提供费用优
35、惠推进电子申请;加快审查进度为企业带来潜在利益等等, 这些改革举措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一是建议加强优先审查的精细化管理。虽然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政策已经考虑到我国的产业需求, 但相对于产业迫切的需求与发展速度而言, 还远远不够。例如, 优先审查制度需要根据已有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比如, 在调查各地区对优先审查的具体需求的基础上, 对不同的地区和重点企业执行不同的审核政策, 加强对优先审查的精细化管理, 配备优质审查力量进一步缩短审查进度, 确保优先审查制度真正能够助推企业发展。二是建议施行费用减缓政策, 鼓励电子申请。电子申请与纸件申请相比, 具有快捷方便、数据易存储、易传输、易处理等优点, 既方
36、便申请人提交, 也方便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批。2014 年和 2015 年, 全国电子申请率分别为 89.62%和91.43%。但是, 电子申请系统和传统的纸件模式相比, 对申请人的设备和技术要求高, 另外, 受电子申请数据格式的限制, 对没有代理机构的个人申请人来说普及有一定难度, 导致电子申请率的提高比较缓慢。目前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针对电子申请的特殊政策和规定。为了促进电子申请的发展, 可以借鉴芬兰局对电子申请给予大幅度的优惠促进电子申请率持续上升的经验, 有必要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0 条中增加为电子申请提供减缓的法律依据, 即对使用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供一定比例的专
37、利费用减缓, 对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的申请, 在费用减缓的基础上, 再给予一定金额的费用优惠, 以鼓励更多的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 从而保证完备和高质量的申请文件, 提高审批效率, 降低成本。(四) 加快跨国专利审查, 助力我国企业海外获权芬兰局为芬兰专利申请人提供优先审查路径, 承诺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 4 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并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实质审查工作的前置, 有利于帮助申请人在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向国外申请或继续下一步的程序, 作出正确的选择, 以更及时、更经济地将技术创新成果取得国内外的专利保护
38、。为便利本国申请人向外申请专利, 芬兰审查员还可以为国内专利申请提出的国际检索需求, 作出国际检索 ITS 报告。此外, 芬兰局提供包括现有技术检索、市场评估、技术咨询以及在线初步审查等多种服务项目, 以满足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多种需求。一是建议为向外申请的国内申请人提供一种新的加速审查手段。在我国,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 对急需在相关国家实现技术布局和商业目的的申请人而言, 如何加快专利的审查一直是迫切的现实需求, 因此, 建议在目前的优先审查方式基础上, 为准备向外申请的国内申请人提供一种新的加速审查的手段。所有请求进入加速审查的请求必须在申请时进行, 即只有新申请可以被加速。加速审查可以为申请人决定是否进入其他国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