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 码:002119)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 于 宁 波 康强 电 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 之 保 荐总 结 报告 书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4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5 年 3 月 31 日 保荐总结报告书申报时间 2015 年 4 月 3 日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119,以下 简称“康强电子”、“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于 2013 年 3 月 5 日 完成,持续督导期至
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康强电子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 续督导期限已满,现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一、保 荐 机 构 及 保 荐 代 表 人 承 诺 1、保 荐总结 报 告 书和证 明 文 件及其 相 关 资料的 内 容 不存在 虚 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本 机构及 本 人 自愿接 受 中 国证监 会 对 保荐总 结 报 告书相 关 事 项进行
3、 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3、本 机构及 本 人 自愿接 受 中 国证监 会 按 照证 券 发 行上市 保 荐 业务管 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二、保 荐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于荟楠、王理 联系电话 021-22167126 三、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19 公司简称 康强电子 注册资本 20,62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
4、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 9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源 路 9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康定 董事会秘书 赵勤攻 联系电话 0574-56807119 传真 0574-568070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3 年 3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四、保 荐 工 作 概 述 项目 情况 1、尽职推荐工作 按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对 发 行 人 进 行尽 职 调 查,组 织 编 制 申 请 文 件 并 出 具 推 荐 文 件;提 交 推 荐文 件 后,主
5、动 配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审 核,组 织 发 行 人 及 其 它中 介 机 构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进 行 答 复,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对 涉 及 本 次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的 特 定 事 项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或 者 核 查,并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进 行 专 业 沟 通;按 照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规 则 的 要 求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推 荐 股 票 上 市 所 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督导 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督导康 强 电 子 按 照 证 券 法、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法
6、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保 荐 机 构事前审阅了公司的部分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文件、“三会”公告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等。对于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审阅。3、督导 发行人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 康 强 电 子 的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运 作 及其 表 决 事 项,列 席 康 强 电 子 重要 的 三 会 会 议;持 续 关 注 康强电子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设 和 内 部 控 制 运 行 情 况,督 导 康强电子有 效 执 行 并 完 善 防 止 大 股 东、其 他 关 联
7、方 违 规 占 用 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 康强电子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康强电子 及其股东、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法 规、部 门 规 章 和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并 切 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4、督 导 发 行 人 募集资金使用 持 续 关 注 康 强 电 子 募 集 资 金 的 专 户 存 储 与 使 用 情 况、投 资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对 康 强 电 子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前 期 投 入、募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变 更 等 事 项 进 行
8、 专 项 核 查;与 康 强 电 子 相关人员交流沟通,并及时出具核查意见。5、现场检查工作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2013 年对康强电子 进行了 2 次现场检查,2014 年进行了 1 次现场检查。重点 对康强电子的公司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情 况、信息披露情况、保 护 公 司 利 益 不 受侵 害 长 效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况、业绩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6、培训工作 每年至 少 对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中 层 以上 管 理 人 员 及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9、 制 人 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相 关 规定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五、保 荐 机 构 在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处 理 情 况 2014 年 1 月 14 日,原保荐代表人竺勇先生因个人原因 离开光大证券,不再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另行委派保荐代表人王理女士接替竺勇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督导保荐责任。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 于荟楠 先生和 王理女士。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10、、尽 职调查等方式对 康强电子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六、发 行 人 配 合 保 荐 工 作 情 况 的 说 明 及 评 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中,康强电子 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 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2、在持续督导阶段中,康强电子 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11、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 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报表等 相关 文件资料,安排、协 调 保荐机构与 相关人员的 访谈;对于重要事项,康强电子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 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康强电子 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 资料;在信息披露审阅方面,康强电子能够按保荐机构 要求提 供资料以供审阅。七、发 行 人 聘 请 的 中 介 机 构 配 合 保 荐 工 作 情况的 说 明 及 评 价 1、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康强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2、在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过程中,康强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八、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申 报 事 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于荟楠 王 理 法定代表人:薛 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