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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环境建设中职务发明制度分析及政策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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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环境建设中职务发明制度分析及政策启示 赵越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摘 要: 从科技创新的角度出发,职务发明的关键点主要在于“权利归属”而非“奖酬机制”,但是权利归属属于民事范畴,地方无立法的权限。根据“地方无权争取国家授权”“地方有权出台创新政策”原则,上海应以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争取职务发明的地方试点政策;出台职务发明的创新政策,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关键词: 职务发明; 科技创新中心; 知识产权; 法国; 作者简介:赵越,博士,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创新管理、技术预见、产业创新等领域研究。基金:2014 年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编号 14692111100)Ana

2、lysis and Policy Enlightenment of Service Invention System in Innovation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Zhao Yue Abstrac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he key point of service invention lies in “attribution of rights“ rather than “reward mechanism“,but the right belong

3、s to the civil category,the local government has no legislative authority.According to “local governments have no right to fight for state empowerment“ while “ local governments have the right to introduce innovative policies“ principle,we should take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

4、ation center as an opportunity to strive for local pilot policy invention;meanwhile,introduce invention innovation policies to stimul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vitality.Keyword: Post inven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ance;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

5、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中有关“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1 该草案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但就草案文本而言,并没有脱离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实施细则的主旨,没有突破原有职务发明的范围界定、权利归属的分配方式、发明成果的奖酬形式等。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大背景下,本文聚焦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中制约创新环境建设的关键问题,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国内外的先进做法和法国实践,提出职务发明制度的

6、改革思路和政府规章建议。一、现状与问题(一)现状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专利法第 6 条、第 16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第 12 条、第 6 章中。我国采用立法模式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权利归属、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等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并以约定优先原则作为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主要原则。虽然经历过 1992 年、2000 年和 2008 年专利法的 3 次修正,但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标准难以把握和界定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到总申请量的 60%,职务发明专利中得以实施转化的数量则更少。表 1 国内外职务发明创造占

7、总量情况数据统计表(20062013 年) 下载原表 图 1 近年职务发明创造占比情况(全国及上海) 下载原图(二)问题一是我国更侧重于保护单位的利益,“雇主优先”导向与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脱节。对科研人员从事的职务内发明创造,法律没有赋予发明人与单位就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进行协商的权利。科研人员完全处于被动地完成任务状态,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科研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虽然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作为职务发明人有从实施所获利润中提取报酬的权利,但较低的提成比例和模糊的报酬实现方式,阻碍了发明人实施和改进专利的热情。另外,由于发明人没有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权,对成果的创新性和质量无须负责,从而导

8、致大量低质量、不具有实施价值的专利产生,形成创新“绩”高“效”低的现象。二是奖励措施规定形式单一,无法满足科技创新需求,难以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专门设立了 1 章共 4 个条款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作了具体规定,即通常所称的“一奖两酬”。这些规定本是为了保护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但由于规定的奖金数额过于具体,报酬方式过于单一,既没有赋予发明人与单位之间自由约定的权利,也没有体现千差万别的发明创造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更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报酬的数额和方式,已不能满足当今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三是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职务发明

9、的判定标准太绝对。在雇主优先原则的主导下,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法第 6 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 的概念范围作了扩大化解释。这种规定片面强调物质条件在发明中的作用,忽视了科研人员的科研经验和创造性脑力劳动在发明中起到的主导作用,加上专利法对于“本职工作”的范围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的形式要件没有具体要求,导致科研人员只要从事与自己职业或技术背景有关的发明时,不仅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还面临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权属风险,科研人员从事发明的积极性受挫。二、国内外经验借鉴(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注重维护个人利益,多以契约方式处理权利归属美国专利法中并

10、未规定职务发明制度,其协调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创造发明行为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的方法主要是依契约解决。3 日本特许法规定,发明人拥有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雇主仅享有免费非专属实施权,若通过合同约定独占实施权,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4 法国规定职务发明取得工业产权的权利属于雇主,对雇主享有职务发明所有权做出了限制。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并不直接属于雇主,而是通过申报程序由雇主进行选择。雇主可以选择对该职务发明拥有无限权利,也可以选择非独占的免费实施权,还可以选择放弃权利。3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于利用雇用人资源或经验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

11、权的法定归属是受雇人,并且,雇主与雇员之间可以通过契约约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5 多数国家(地区)未将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划为职务发明。(二)国内地方性法规:职务发明的奖励形式多样,报酬最低提取比例高于国家规定,赋予双方灵活选择权在探索职务发明政策改革方面,地方实践走在了前面,如江苏、浙江、山东、江西、云南、厦门、青岛、杭州、西安等省市相继出台了文件。南京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 60%、最多 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6 湖北提出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

12、营权和处置权。7 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 1 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 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 70%,最高可达 99%。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中关村提出重要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包括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主要指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

13、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或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8 广东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 35%。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的 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9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签订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同时,建立贡献与报酬挂钩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技术股份、创业和管理干股、个

14、人奖励股等试点工作。三、典型案例法国10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国家之一,1992 年 7 月 1 日,法国将当时分散的 23 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立法经汇编制定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并予以颁布。法国的这一做法不仅开创了世界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先河,也为其他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关于职务发明,法典针对企业雇员及公职人员的不同情况,做出如下规定:(一)关于企业雇员:职务发明归雇主所有,其余发明归雇员所有法典指出,当雇员执行与其实际职责相应发明任务的工作合同,或从事雇主明确赋予的研究和开发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属于雇主。在上述发明过程中,如产生额外报酬则需通过合同

15、事前达成协议。对于非工作合同或明确赋予的任务而产生的发明,法典还规定雇员在完成发明任务后应立即向雇主声明情况,若雇主认为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即符合“发明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在雇主经营范围内,或因了解企业独有的技术、手段、数据等而完成的”的职务发明判定条件,雇主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该发明的全部或部分权益,除此之外,该发明归雇员所有。(二)关于公职人员:职务发明归公法人所有,其余发明归公职人员所有法典指出,公职人员执行含有与其实际职责相应的发明任务的工作合同,或从事明确赋予他的研究和开发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属于交付上述职责、研究或者开发任务的公法人。但是,如果公法人决定不开发

16、该发明,公职人员可以根据与该公法人达成的协议规定的条件享受该发明的经济权利。对于非公法人交付任务而产生的发明归属于公职人员,但法典提出,若公法人认为该发明符合“发明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在雇主经营范围内,或因了解企业独有的技术、手段、数据等而完成的”的职务发明判定条件,其有权根据规定条件和时限获得保护该发明的专利的部分或全部权利。非公法人交付任务但依法判定为职务发明后,公法人需每年支付该发明的公职人员额外报酬,年度分红相当于该发明在扣除公法人的直接成本后的税前收益的 25%,即使该公职人员已经退休或离岗。在多名发明人或若干公法人共同协作完成的情况下,分配方案和利润分红比例须在第一支付年度之前确

17、定。职务发明的额外报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四、政策启示从科技创新的角度出发,职务发明的关键点主要在于“权利归属”而非“奖酬机制”,但是权利归属属于民事范畴,地方无立法的权限。2015 年 3 月 23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鼓励地方全面创新改革试点。根据“地方无权争取国家授权”“地方有权出台创新政策”两大原则,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以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争取职务发明的地方试点政策1. 探索以职务发明人权利优先为主、兼顾单位利益为辅的制度改革。在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下,鼓励单位和发明人之间以契约的方式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方式,赋

18、予发明人与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倡导单位重视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激发科研技术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 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可直接规定单位与发明人必须签署职务成果权属划分、成果利益分享的协议,并且该约定优先于其他法规条例。3. 对 3 年及以上,职务发明在本单位或原单位未适时转化,发明人可申请变更权属或享有无限权利;单位若已转化、商业化需提交相应证明,或将其作为技术储备的相应证明。4. 对主要利用单位资源完成的发明成果,在与单位(包括原单位)业务范围不冲突的情况,发明人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申请拥有权利后,该发明成果的原始权利属于发明人

19、,单位享有免费使用权及优先实施权。对于事前约定返还资金或支付使用费,或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情况,均不视作职务发明。(二)出台职务发明的创新政策,激发科技创新活力1. 设立“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奖金池”,鼓励发明人自主转化、开发职务发明。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沪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发明人可申请享受奖励(不包括单位内部奖励)。2. 短期内(如 2 年),职务发明成果在单位(包括原单位)未适时转化的,职务发明人有权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权利人变更。变更后,该职务发明成果在 2 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沪实现转化的,科技部门按

20、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3. 参考其他地方性法规和创新政策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职务发明成果在沪转化的所得收益,按较高比例(如 60%95%)划归主要发明人及其团队所有,涉及若干职务发明成果或多名发明人共同协作完成的情况,利益分配方案通过契约解决。4. 加快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份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在漕河泾、紫竹等科技创新园区,尝试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股权激励方式。参考文献1陈敏莉.劳动法视角下的职务发明制度考量以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为对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 修订)Z.2010-0

21、1-09. 3陈卓.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与立法建议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4张玲.日本专利法的历史考察及制度分析(第 1 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刘路英.两岸职务发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知识经济,2011(7). 6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Z.2012-09-28. 7湖北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Z.2013-12-18.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Z.2010-02-01. 9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Z.1999-06-18. 10法国政府.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Z.199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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