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 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会印章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 八 月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印章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印章刻制、保管 以及 使用 的合 法性、严肃 性和 安全 性,提高 办 事效 率,维护 公司 的利益,特制定本 制度。本制度下文所称印章,均指董事会印章。第二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印章管理的主管领导。第二章 印 章 的 刻 制和 停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须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由证券 部 负责办理。第四条 因特殊原 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决定并签字同意。由董事会秘书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
2、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印章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或由董事会秘书安排的专人负责保管。第六条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有保密措施的场所,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第七条 印章移交必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 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第四章 印 章 的 使 用范 围 第八 条 印章只能用于董事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信函 等)的使 用。董事会有关 文件的落款部分应当 有“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字样。第五章 印 章 的 使 用程 序 第 九 条 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原件上使用印章的,由董
3、事会秘书审核 后使 用。除上 述情 况之 外使 用印 章的,须经 董事 会秘 书审 批后,汇报 公司董事长或副 董事长 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电子邮件、口头授权等方式批准。第 十 条 为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内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使用印章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报董事 长 或副董事长 批准。证券部 工作人员 同时将 公告内容发给全体董事审核,在公告之前未收到董事反对的反馈,视同全体董事已知悉公告内容并同意将公告发布。第十 一 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每次用印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负责文件的登记、存档和查阅。第十 二 条 印章 不得 带出办公区使用。如 特殊情
4、况确需携带外出使用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并须与印章保管人同行,由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登记备案。第十 三 条 印章保管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向临时印章保管人交代相关事宜和注意事项;临时印章保管人应按规定做好保管、登记等工作,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 归还,并交接代管期间的印章使用情况。第六章 罚 则 第十 四 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 制度,对加盖印章审核不严、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擅自 将印 章带 出使 用,给公 司名 誉 或 声誉 造成 影响、给公 司利 益带 来损 失、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等等,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及其所造成后果是否严重,除给予经济 处罚 外,还将 对有 关负 责人 以通 报批 评、降职、免职、辞退 等行 政处 分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五 条 本制度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 自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