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东电力规章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 广 西 桂 东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 幕 信 息知 情人登记 管理 制度(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 十一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完善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 广大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上市 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 下简 称 公 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 制度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 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 案的日常
3、管理工作。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 对外 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 及内 幕信 息及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的 资料,须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第 六条 证券 交易 内幕 信息 的知 情人 和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 息的 人,在内 幕 信息 公开前,不得 买卖 公司 的证 券,或者 泄露 该信 息,或者 建议 他人 买卖 公司 证券。内幕
4、 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桂东电力规章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二章 内 幕 信 息 及内 幕人 员的 范围 第 八 条 本制度所 称 内幕信息是指 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 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 九 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二)公司 的重 大投 资行 为,公司 在一 年内 购买、
5、出售 重大 资产 超过 公司 资产 总额百分 之三 十,或者 公司 营业 用主 要资 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 报废 一次 超过 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 的董 事、三分 之一 以上 监事 或者 总裁 发生 变动,董事 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6、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 公司 的重 大诉 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 会决 议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宣告 无效;(十 一)公司 涉嫌 犯罪 被依 法立 案调 查,公司 的控 股股 东、实际 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 二)公司债 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十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十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桂东电力规章制度(内幕信
7、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3(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十 七)公司 分配 股利,作出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 请破 产的 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本制度 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 条规定的有关人员,需要报备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包括 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 公司 百分 之五 以上 股份 的股 东及 其董 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8、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 收购 人或 者重 大资 产交 易方 及其 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 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 务、工作 可以 获取 内幕 信息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证券 公司、证券 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 定职 责对 证券 的发 行、交易 或者 对上 市公 司及 其收 购、重大 资产 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9、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内 幕 信 息 的保 密管 理 第十 二 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 三 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 四 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
10、情人的范围。桂东电力规章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4 第十 五 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的形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第十 六 条 公司 全体 董事、监事、高管 及其 他知 情人 员在 公司 信息 尚未 公开 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 七 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 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第十 八 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在公 司内 部网 站上 以任
11、 何形 式进 行传 播和 粘贴。公司 应保 证第 一时间在证监会 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第十 九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时,应将 信息 知情 范围 控制 到最 小。如果 该事 项已 在市 场上 流传 并使 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 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 提供 之前,确认 已经 与其 签署 保密 协议
12、 或者 取得 其对 相关 信息 保密 的承 诺。第二十一 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 表决。对 大股 东、实际 控制 人没 有合 理理 由要 求公 司提 供未 公开 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四章 内 幕 信 息 知情 人备 案管 理 第二十二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规定的格式),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
13、二十三 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 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 间、参与 筹划 决策 人员 名单、筹划 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桂东电力规章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5 公司进行 上述 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 将内
14、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二十 四条 公司 的股 东、实际 控制 人及 其关 联方 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 公司、会计 师事 务所、律师 事务 所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接受 委 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 人、重大 资产 重组 交易 对方 以及 涉及 公司 并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15、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 整,根据 事项 进程 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 公司,完整 的内 幕信 息知 情人 档案 的送 达时 间不 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二十 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 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 在披 露前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政策 要求 需经 常 性向 相 关行 政 管理 部门 报送 信
16、息的,在报 送部 门、内容 等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情况 下,可将 其视 为同 一内 幕信 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二十 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 信息 知情 人档 案及 重大 事项 进程 备忘 录自 记录(含 补充 完善)之日 起至 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7、。公司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桂东电力规章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6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 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 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 情
18、人,应当 积极 配合 公司 做好 内幕 信息 知情 人档 案工 作,及时 告知 公司 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 降薪、留用 察看、解除 劳动 合同 等处 分,以及 适当 的赔 偿要 求,以上 处分 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三十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
19、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 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附则 第 三 十 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 三 十 三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规定执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