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1653381 上传时间:2018-08-1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颁 布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责 任 编 辑 高 小 霞 版 式 设 计 王 宇 航 责 任 校 对 张 晓 艳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颁 布 . -北 京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 1998 . 2ISBN 7-80118-621-4 . 行 . 中 . 财 务 制 度 : 规 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中 国 . F812 . 2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 98 ) 第 03850

2、号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颁 布出 版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北 京 市 新 街 口 六 条 红 园 胡 同 8 号 邮 编 : 1 0 0 03 5 ) 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总 发 行 全 国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 印 刷 : 国 防 科 工 委 印 刷 厂7871092 毫 米 1/ 32 0.625 印 张 11 千 字1998 年 3 月 第 1 版 1998 年 3 月 北 京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50000 册ISBN 7-80118-621-4/ F593定 价 : 2.80

3、 元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 凡 购 本 社 图 书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 由 本 社 发 行 部 负 责 调 换 。 地 址 : 北 京 阜 外 月 坛 北 小 街 2 号 邮 编 : 1 0 08 3 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第 9 号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已 于 1998 年 1 月 6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现 予 发 布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部 长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十 九 日1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 1 )第 二 章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 2 )第 三 章 收 入 管 理 ( 4

4、)第 四 章 支 出 管 理 ( 4 )第 五 章 结 余 管 理 ( 6 )第 六 章 资 产 管 理 ( 6 )第 七 章 应 缴 款 项 和 暂 存 款 项 的 管 理 ( 7 )第 八 章 行 政 单 位 划 转 撤 并 的 财 务 处 理 ( 8 )第 九 章 财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分 析 ( 9 )第 十 章 财 务 监 督 ( 10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 10 )附 件 : 关 于 印 发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的通 知 ( 12 )1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行 政 单 位 的 财 务 行 为 ,

5、 加 强 行 政 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 保 障 行 政 单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 制 定 本 规 则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和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的 其 他 机 关 、 政 党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行 政 单 位 ) 的 财 务 活动 , 适 用 本 规 则 。第 三 条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厉 行 节 约 , 制 止 奢 侈 浪 费 ; 量 入 为 出 , 保 证 重 点 , 兼 顾 一

6、 般 ; 注 重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四 条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一 ) 合 理 编 制 行 政 单 位 预 算 , 统 筹 安 排 、 节 约 使 用 各项 资 金 , 保 障 行 政 单 位 正 常 运 转 的 资 金 需 要 ;( 二 ) 定 期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 如 实 反 映 行 政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进 行 财 务 活 动 分 析 ;( 三 ) 建 立 、 健 全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对 行 政 单 位 财 务活 动 进 行 控 制 和 监 督 ;( 四 ) 加 强 行 政 单 位 国

7、有 资 产 管 理 ,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 五 ) 对 行 政 单 位 所 属 并 归 口 行 政 财 务 管 理 的 单 位 的 财务 活 动 实 施 指 导 、 监 督 ;( 六 ) 加 强 对 非 独 立 核 算 机 关 后 勤 服 务 部 门 的 财 务 管 理 ,实 行 内 部 核 算 办 法 。第 五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财 务 活 动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领 导 下 , 由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单 独 设 置 财 务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 进 行 独 立 核 算 。 人 员

8、 编 制 少 、 财 务 工 作 量 小 的 单 位 , 可 以 实 行 单 据 报 帐 制 度 。第 二 章 单 位 预 算 管 理第 六 条 行 政 单 位 预 算 是 行 政 单 位 根 据 其 职 责 和 工 作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行 政 单 位 预 算 由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组 成 。第 七 条 按 照 经 费 领 拨 关 系 和 预 算 管 理 权 限 , 行 政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分 为 下 列 级 次 :( 一 )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领 经 费 , 并 对 下 一 级 预 算 单 位核 拨 经 费 的 行

9、 政 单 位 , 为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 二 ) 向 上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报 领 经 费 , 并 对 下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核 拨 经 费 的 行 政 单 位 , 为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 三 )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上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报 领 经 费 ,没 有 下 级 拨 款 单 位 的 行 政 单 位 , 为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2第 八 条 各 级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级 次 报 领 、 核 拨 经 费 , 并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组 织 实 施 , 定 期 将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向

10、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上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报 告 。第 九 条 财 政 部 门 对 行 政 单 位 实 行 收 支 统 一 管 理 , 定 额 、 定 项 拨 款 , 超 支 不 补 , 结 余 留 用 的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统 一 管 理 ,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行 政 单 位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弥补 经 常 性 支 出 不 足 和 必 要 的 专 项 支 出 。第 十 一 条 行 政 单 位 预 算 依

11、 照 下 列 程 序 编 报 和 审 批 :( 一 ) 行 政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收 支 增 减 因 素 , 提 出 收 支 概 算 , 逐 级 汇 总 报 送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二 ) 财 政 部 门 参 照 行 政 单 位 提 出 的 收 支 概 算 , 审 核 分 配 单 位 预 算 指 标 ;( 三 ) 行 政 单 位 根 据 分 配 的 单 位 预 算 指 标 正 式 编 制 年 度预 算 , 并 逐 级 汇 总 报 送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四 ) 财 政 部 门 正 式 批 复 行 政 单 位 预 算 。第 十 二 条 行 政 单 位

12、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 按 照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 合 理 安 排 各 项 资 金 , 不 得 超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行 政 单 位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的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和 从 财 政 专 户 核 拨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调 整 的 ,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逐 级 报 送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或 者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非 拨 款 收 入 部 分 发 生 变 化 , 需 要 相 应 调 整

13、支 出 的 , 由 行 政 单 位 自 行 调 整 并 报 送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或 者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或 者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决 算 时 审 核 确 认 。3第 三 章 收 入 管 理第 十 三 条 收 入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 包 括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 是 指 财 政 部 门 核 拨 给 行 政 单 位 的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 是 指 财

14、 政 部 门 从 财 政 专 户 按 照 规 定 核 拨 给 行 政 单 位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和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由 行 政 单 位 按 照 计 划 使 用 , 不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的 少 量 预 算 外 资 金 。其 他 收 入 ,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本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范 围 以 外 的 收 入 。行 政 单 位 的 各 项 收 入 必 须 统 一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行 政 单 位 各 项 收 入 的 取 得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 及 时 入 帐 , 并 按 照 财 务 管 理 的 要 求 , 分

15、项 如 实 填 报 。第 十 五 条 行 政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的 应 当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的 罚 没 收 入 、 行 政 性 收 费 收 入 和 基 金 , 以 及 应 当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 不 属 于 行 政 单 位 的 收 入 , 必 须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第 四 章 支 出 管 理第 十 六 条 支 出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为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资 金 耗 费 。4第 十 七 条 行 政 单 位 支 出 , 包 括 经 常 性 支 出 、 专 项 支 出 和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经 常 性

16、支 出 ,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为 维 持 正 常 运 转 和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发 生 的 支 出 。专 项 支 出 ,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为 完 成 专 项 或 者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发 生 的 支 出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经 依 法 批 准 用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以 外 的 资 金 安 排 的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本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支 出 , 分 别 按 其 用 途 列 入 相 应 的 预 算 科 目 。第 十 八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各 项 支 出 的 管

17、理 制 度 。 各 项 支 出 由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和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办 理 , 防 止 多 头 审 批 和 无 计 划 开 支 。 重 大 支 出 项 目 ,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各 项 资 金 的 安 排 使 用 情 况 ,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分 别 反 映 。第 十 九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支 出 ,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及 开 支 标 准 , 保 证 人 员 经 费 和 单 位 正 常 运 转 必 需 的 开 支 , 并 对 节 约 潜 力 大 、 管 理

18、 薄 弱 的 支 出 项 目 实 行 重 点 管 理 和 控 制 。行 政 单 位 用 于 职 工 待 遇 方 面 的 支 出 , 不 得 超 出 国 家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第 二 十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专 项 支 出 , 应 当 按 照 批 准 的 项 目 和 用 途 使 用 ,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或 者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专 项 支 出 情 况 表 和 文 字 报 告 ,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检 查 、 监 督 。 第 二 十 一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 确 需 安 排

19、 支 出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 核5批 后 的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 纳 入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第 五 章 结 余 管 理第 二 十 二 条 结 余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收 入 和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额 。第 二 十 三 条 行 政 单 位 结 余 不 提 取 基 金 , 全 额 结 转 下 年使 用 ; 其 中 , 已 完 成 项 目 的 专 项 经 费 结 余 , 报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或 者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 方 可 使 用 。第 六 章 资 产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资

20、产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占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第 二 十 五 条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以 内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库 存 材 料 、 暂 付 款 等 。第 二 十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单 位 价 值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并 且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 包 括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

21、一 般 设 备 、 专 用 设 备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图 书 、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800 元 以 上 , 为 固 定 资 产 。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但 是 使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 按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6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建 帐 、 核 算 ,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登 记 、

22、 管 理 。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财 务 部 门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使 用 部 门 的 责 任 ,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 保 证 帐 帐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年 度 终 了 , 应 当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盘 点 。第 二 十 八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开 设 和 管 理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行 政 单 位 开 设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 应 当 报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或 者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九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23、制 暂 付 款 的 规 模 , 并 及 时 进 行 清 理 , 不 得 长 期 挂 帐 。第 三 十 条 行 政 单 位 所 需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当 根 据 业 务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单 位 财 力 的 可 能 , 根 据 合 理 、 节 约 、 有 效 的 原 则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配 置 。第 三 十 一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时 , 应 当 及 时 登 记 入 帐 ; 减 少 时 , 应 当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规 定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 进 行 帐 务 处 理 。行 政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24、 不 计 提 折 旧 。第 三 十 二 条 行 政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 出 租 收 入 ,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的 更 新 改 造 。第 七 章 应 缴 款 项 和 暂 存 款 项 的 管 理第 三 十 三 条 应 缴 款 项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并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的 预 算 资 金 和 应 当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等 款 项 , 包 括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罚 没 收 入 、 行 政7性 收 费 、 基 金 以 及 暂 未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但

25、应 当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行 政 单 位 取 得 罚 没 收 入 、 行 政 性 收 费 、 基 金 等 收 入 , 应 当 使 用 合 法 票 据 。行 政 单 位 取 得 各 种 应 缴 款 项 , 应 当 及 时 、 足 额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同 级 财 政 专 户 , 不 得 挪 用 、 截 留 或 者 坐 支 。第 三 十 五 条 暂 存 款 项 是 行 政 单 位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与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的 预 收 、 代 管 等 待 结 算 的 款 项 。第 三 十 六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26、当 加 强 对 暂 存 款 项 的 管 理 , 不 得 将 应 当 纳 入 单 位 收 入 管 理 的 款 项 列 入 暂 存 款 项 ; 对 各 种 暂 存 款 项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 结 算 , 不 得 长 期 挂 帐 。第 八 章 行 政 单 位 划 转 撤 并 的 财 务 处 理第 三 十 七 条 行 政 单 位 划 转 撤 并 的 财 务 处 理 , 应 当 在 财 政 部 门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进 行 。划 转 撤 并 的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全 面 清 查 资 产 , 编 制 有 关 财 务 报 表

27、 , 提 供 资 产 目 录 以 及 往 来 款 项 清 单 , 提 出 资 产 作 价 依 据 和 往 来 款 项 的 处 理 意 见 , 办 理 国 有 资 产 的 移 交 、 接 收 、 划 转 手 续 , 并 妥 善 处 理 各 项 遗 留 问 题 。第 三 十 八 条 划 转 撤 并 的 行 政 单 位 的 资 产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审 核 并 上 报 财 政 部 门 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一 ) 转 为 事 业 单 位 和 改 变 隶 属 关 系 的 行 政 单 位 , 其 资8产 无 偿 移 交

28、 , 并 相 应 调 整 、 划 转 经 费 指 标 。( 二 ) 转 为 企 业 的 行 政 单 位 , 其 资 产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评 估 作 价 后 , 转 作 企 业 的 国 家 资 本 金 。( 三 ) 撤 销 的 行 政 单 位 , 其 全 部 资 产 由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财政 部 门 授 权 的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处 理 。( 四 ) 合 并 的 行 政 单 位 , 其 全 部 资 产 移 交 新 组 建 单 位 ; 合 并 后 多 余 的 资 产 , 由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财 政 部 门 授 权 的 主 管 预 算

29、单 位 处 理 。第 九 章 财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分 析第 三 十 九 条 财 务 报 告 是 反 映 行 政 单 位 一 定 时 期 财 务 状 况 和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总 结 性 书 面 文 件 。第 四 十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收 入 支 出 总 表 、 支 出 明 细 表 、 基 本 数 字 表 以 及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支 明 细 表 、 专 项 支 出 情 况 表 等 有 关 附 表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30、 书 应 当 反 映 本 期 收 入 、 支 出 、 结 余 、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及 资 产 变 动 的 情 况 , 说 明 影 响 财 务 状 况 变 化 的 重 要 事 项 , 总 结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等 。 第 四 十 二 条 财 务 分 析 的 内 容 包 括 预 算 执 行 、 开 支 水平 、 人 员 增 减 、 固 定 资 产 利 用 等 。财 务 分 析 的 指 标 主 要 是 : 支 出 增 长 率 、 人 均 开 支 水 平 、 专 项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比 重 、 人 员 经 费 占 总 支 出 的

31、 比 重 、 人 车 比9例 等 。 行 政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其 业 务 特 点 , 增 加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第 四 十 三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和 有 关 文 件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地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 认 真 进 行 财 务 分 析 , 并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财 政 部 门 、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第 十 章 财 务 监 督第 四 十 四 条 财 务 监 督 是 行 政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对 本 单

32、位 及 下 级 预 算 单 位 的 财 务 活 动 进 行 审 核 、 检 查 的 行 为 。第 四 十 五 条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 对 预 算 的 编 制 、 执 行 和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 检 查 ;( 二 ) 对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 检 查 ; ( 三 ) 对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要 求 和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督 促 ;( 四 ) 对 违 反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问 题 进 行 检 查

33、纠 正 。第 四 十 六 条 行 政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第 十 一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七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 外 事 经 费 、 社10会 保 障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列 为 行 政 编 制 并 接 受 财 政 拨 款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未 列 为 行 政 编 制 但 完 全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单 位 在 进 行 财 务 活 动 时 , 依 照 本 规 则 执 行 。行

34、政 单 位 所 属 独 立 核 算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分 别 执 行 相 应 的 财 务 制 度 , 不 执 行 本 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1附 件 :关 于 印 发 行 政 单 位 财 务分 析 指 标 的 通 知财 文 字 1998 9 号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 各 中 直 机 关 , 各 人 民 团 体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35、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已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以 财 政 部 9 号 令 颁 布 。 为 加 强 对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 监 督 和 考 核 工 作 , 保 证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的 贯 彻 执 行 , 现 将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印 发 你 们 。 各 行 政 单 位 可 根 据 业 务 特 点 , 增 加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 请 及 时 向 我 部 反 映 。 附 件 : 行 政 单 位

36、财 务 分 析 指 标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12附 件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分 析 指 标1. 支 出 增 长 率 衡 量 行 政 单 位 支 出 增 长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为 :支 出 增 长 率 =本 期 支 出 总 额上 期 支 出 总 额 - 1 100 %2. 人 均 开 支 衡 量 行 政 单 位 人 均 年 消 耗 经 费 的 水 平 。本 期 支 出 总 额人 均 开 支 = 本 期 工 资 目 平 均 人 数3. 专 项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比 重 衡 量 行 政 单 位 支 出 结 构 。本 期 专 项 支 出 数专 项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比 重 = 本 期 支 出 总 额 100 %4. 人 员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比 重 衡 量 行 政 单 位 支 出 结 构 。基 本 补 助 其 他 职 工 社 会人 员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比 重工 资 + 工 资 + 工 资 + 福 利 费 + 保 障 费=本 期 支 出 总 额100 %5. 人 车 比 例 衡 量 行 政 单 位 小 汽 车 占 有 情 况 。13人 车 比 例 =期 末 工 资 目 人 数 1期 末 小 汽 车 实 有 数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简明教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