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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支农信贷与农民增收互动机制的思考.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6430441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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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构建支农信贷与农民增收互动机制的思考 摘要:目前,支农信贷资金不足成为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反过来影响着农业信贷对农业的支持。本文从农村信贷机构以信贷资金直接参与农民生产活动和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与经营机制改革的两个层面探讨了建立农民增收和支农信贷的互动机制和渠道。 关键词:支农信贷,农民增收,互动机制 一、现有支农信贷实践的不足 (一)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农业发展资金供给出现缺口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资金和劳动力的流动呈现以下特征:农产品市场价格长期低迷和不稳定,以及乡镇企业大量倒闭,导致贫困地区和农业主产省区缺乏投资机会,

2、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加上极低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业信贷经营成本高而经营风险大,农村金融机构往往只乐意在农村吸收存款而不愿意发放贷款,广大农民挣得的钱又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回流到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形成城乡资金倒流的不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局面。 (二)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的低效率使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持续滑坡 随着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作为农村政策性金融主体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由综合业务向单一粮、棉、油收购贷款(约占其业务量的98%5),尤其是粮食收购贷款转变。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不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它的职能目前仅仅限于农产品收购资金的贷款,其贷款对象也仅限于农产品收购部门。而

3、且,其资金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从而使其资金运动实质上脱离了农村资金的运行体系。农村金融体系转变为农村信用社独力支撑的局面。这种改革并没能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而垄断的金融市场一般来说是低效率的,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持续滑坡。同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分支机构的收缩,农村信用社农业信贷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村、农业和农民不仅贷款难,难以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而且有时还找不到贷款的庙门。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单一模式的农村金融体制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贷款需求急、期限短、数额小、频率高和风险大的多样化需求,无法兼顾我国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别,满足不同地区农户和企业对农

4、业信贷资金的需求。而且农村信用社多数是小额信用贷款,无法满足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和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使处于农业信贷主体地位的农村信用社无法将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导向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三)贷款难和难放贷形成支农信贷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目前,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是以农户信用和还款能力为依据,而不是以抵押物为依据,并贯彻“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随用随贷”的管理原则。它严格按照农户的信用登记来核定贷款的发放与否和发放额度。涉及的主体和范围也是目前农业信贷中最广泛的,即穷富均可贷,生产生活均可贷,不讲信用就不能贷,并且实行信用户贷款优先,贷款优惠的政策。同时,农村信用社还公开贷款程

5、序,简化贷款手续,使农民感觉贷款不再成为一个困难的事情。但在事实上,正是由于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要以农户信用和还款能力为依据,而不是以抵押物为依据,所以,农业信贷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部分农户贷不到款,而且越是需要贷款的农户越贷不到款;二是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无法放贷出去,形成农业信贷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或者贷款的回收率很低。 二、建立支农信贷与农民增收的互动机制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制约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现实问题之一。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此引起各级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从而对农民的信贷资金设置过高的门槛,使农民无法及时有效地取得农业信贷资金,对农业生产无法形成有

6、力的支持。农民增收才是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和解决农业信贷资金支持障碍的根本途径。其次,农户小额信贷的交易成本高,贷款额度低,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的热情难以持久。第三,基层农村信用社承担着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的责任和作用,但信贷政策的制定却来自于上级领导机构,使基层信用社缺乏向农民发放贷款的灵活性和及时性操作。第四,目前推行的农业信贷资金发放的无限责任制度也使基层信贷人员无法提高向农民发放信贷资金的积极性。可见,防范金融风险是制约农业信贷支持与农民增收互动机制形成的主要障碍。 目前,农业信用社是面对农户的主要农业信贷机构和渠道,因此,这里主要是讨论农业信用社面对广大农户所开展的农业信用贷款与农民收入增长

7、的互动机制和渠道。 (一)农业信贷机构直接参与农业生产活动,促进农民增收 由上可见,单纯从农业贷款发放的角度是无法解决农业信贷的问题的,而必须从农业和农民增收的角度来提高农民的贷款偿还能力,这是把农业信贷资金的支持与农民还款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个思路。要使农业信贷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首先要提高农民的贷款偿还能力,而这更主要地是依赖农民增收能力的提高。二者是相辅相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在以前,我们把农业信贷资金的目标集中在了农民的还款能力上和农民的信用上,企图从降低农民的负担着手,而没有去寻找它的源头-农民收入的增长,从而导致了农业信贷出现农民这头贷款难和农村信用社这头难放贷的“两

8、头难”的问题。也就是说,农业信贷是为了农民增收,农民增收提高了还贷能力,降低了农业信贷的风险,形成农业信贷的良性循环。这种思路是两条腿走路而不是跛腿走路,立足点还是在农民增收上。 在农民增收上,农业信贷机构可以采取参与农业生产活动的方法。在对农户的贷款上,农村信用社也可以以其主管上级金融机构为依托,采用实物贷款方式,更深地参与农业生产活动中去;也可以采取基层政府担保的方式,等等。农业信贷机构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活动,积极为农民的农产品市场价值的实现提供便利和保险。因此,要为农民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全过程的信贷服务,而不仅仅把眼光盯在产后和流通领域。目前,单纯依靠政府的粮食保护价政策既无法使农民真

9、正增收,也无法提高农民的贷款偿还能力,要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引导农村资金服务“三农”。这是一种思路。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从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和经营机制的改革的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建立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信贷资金支持的互动机制和渠道。这是第二种思路。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了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方向: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允许社会资金参与金融机构的改造,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试点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创新。按照这一精神,可以考虑的基本做法是可以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积极引入股份制,广泛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

10、织、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者和广大农户等参股,并把重点要放在股权结构的优化上。可以分别设立股份股和合作股。其中,后者主要是以广大农户为筹资对象,严格实行入股自愿和退股自由的原则。合作股的股本一般不应低于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前者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者为主要筹资对象,并要严格实行按股得利,不得退股。在维护农户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构建一个能够彻底量化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将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化,以确立权责分明的企业法人体制。同时,要尽快地撤除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彻底杜绝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干预。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改革 农村信用社建立

11、良好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其中通过借鉴国际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让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和客户都得到有效的激励。如可以借鉴前述日本的农业信贷经验。日本的农协信贷系统是一个非逐利性质的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0.1%的利率而吸收的农户存款,还有一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此外,日本的各级农协还建立了保险系统,降低了农户的经营风险,稳定了农户的收入。 鉴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它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密切联系,我们认为要使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一方面在于要提高农村经济的技术性含量,但关键在于要更进一步地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尤其是直接面向广大农民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12、从而使其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最有利的保障。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1、国家应该赋予农村信用社相应的特殊政策 从我国农业信贷资金支持的特点来看,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类在农村从事金融活动的特殊的金融组织和机构,长期以来,既要为国家承担诸多“政策性”的业务,又要为自身的发展开展不可或缺的“商业性”经营。农村信用社的这种特殊的双元地位却并没有使国家在管理上对农村信用社赋予相应的特殊政策,使农村信用社难以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真正走向市场,成为一个真正具备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金融组织和机构。因此,国家应该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经营提供相应的特殊政策,促进其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具体说来有三点: 第

13、一、对目前农村信用社因为承担国家诸多“政策性”的业务而形成的不良资产要进行彻底处置或剥离,让农村信用社能够在农村金融活动中轻装上阵。因此,国家应该给予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的优惠政策,或者成立专门的金融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收置换,或者委托已经成立的金融资产公司承担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的剥离业务,消化农村金融主体的历史包袱。 第二、国家应该从农村信用社的为“三农”服务的特殊身份出发,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支持。在保证农村信用社获得不低于商业银行同等赢利水平的情况下, 农村信用社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给农民发放贷款,允许农村信用社实行盈亏相抵缴纳所得税、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3%的营业税等等。 第

14、三、调整金融布局,把农村信用阵地真正还给农村信用社。国家应该逐步撤消县以下的非金融机构的业务。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村信用社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让农村资金有效回流到农村信用社,又可以减少农村组织金融资本的成本。 2、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宗旨 具体说来有两点:第一、拓宽服务领域,完善农业信贷资金的服务项目和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包括积极宣传政策、走访调查、上门服务、延长贷款期限、贷款项目用途监督等。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民就业的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也要相应地实行多元化。在当前,要特别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机遇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的信贷服务。

15、但是,在农村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增加农民就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主渠道,更是当前农村贷款难的主要对象,所以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他们的信贷服务。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动农村信贷员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调查了解农户的实际情况,建立农户的经济收入档案。要籍此直接发挥农户贷款证的作用,使之成为农民贷款的绿卡。当前,农业信贷的用途设定与农户真实的贷款企图往往不相吻合,而农业信贷的用途是支持农业发展,但一些农户的真实贷款目的不是用在发展农业上,而是用于搞商业或其他产业,脱离了农业信贷发展的轨道。因此,应建立有效的多层次监管框架,对农业信贷的用途、不同风险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中国人民银

16、行武汉分行在对全辖的农村信用社的进行监管方法就值得推广。其监管方法是重点强化贷款投向和大额贷款的监管,逐级建立起最大10户贷款跟踪监测台帐,以便及时了解、监督和控制大额贷款的变动情况,并对领导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使2002年底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例比年初下降13.5%。 第二、改进服务方式。近年来,农村信用社通过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在支持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在进一步搞好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社、信用村的评定,培育农民的信用意识,打通农民贷款的信用“瓶颈”,推动农村信用文化的建设。创新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特别

17、是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可以采取授信服务,扩大服务对象。 第三、可以鼓励各地县级政府积极组建农业贷款担保公司,为农村信用社搞好信贷服务提供条件,等等。加快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市场约束、建立农业发展保险体系,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并且要制定准入标准和程序,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开放的商业化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动员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结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傅志寰全国农业信贷投入呈逐年增加趋势http:/www.省略2004.6.25 2 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年鉴G2003 3 谢迪斌论影响农民收入提高的体制原因J江汉论坛2004.7 4 张海燕确立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主体地位的探讨J西南金融2003.9 5 于宁何禹欣农信社有限改革J财经2003.15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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