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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doc

上传人:妞妞的小饭馆 文档编号:1631631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9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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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 3.8MPa 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 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3.8MPa 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规程监察范围: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房;e)锅炉承重结构;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g)主蒸汽管道

2、、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50-89 钢制压力容器GB 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 9222-88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 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DL 435-91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DL 441-9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DL

3、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 515-94 电站弯管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J 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T 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7-02-03 批准 1997-06-01 实施DL/T 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

4、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SD 263-88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SD 268-88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SD 34087 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SDJ 68-84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 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GJ 6-78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SDJJS 03-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JB/T 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3 总则3.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 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

5、定本规程。3.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对受监设备实施全过程监督。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部门应遵守本规程。在 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3.3 电力工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3.4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而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和科 学论证,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在指定单位试用。3.5 由于采用国外锅炉建造规范而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应在全面

6、执行国外系列标准的情况下,方可 按国外标准执行,并应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同意。4 监察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 资格证书。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4.2 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应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火电厂、火电安装单 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配备锅炉监察工程师。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执行。4.3

7、锅炉订货合同的技术条件应根据本规程有关要求和 SD26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进行谈判。进口电站锅炉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部颁进口大容量电站锅炉技术谈判指南和进口大容量火电机组热工自动化技术谈判指南有关部分的要求。在设备订货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 内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部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与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 4.4 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质量,应实行监检。监检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安装和验收单位参 加,按部颁国产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装质量,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按部颁有关

8、规程规定组织检查和验 收。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执行。 国产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经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执行。参与制造质量监检和进口设备检验的专业人员,应持有锅炉监察工程师或检验员资格证书。4.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使用单位,按部颁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和能源部 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在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 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向所在地省

9、级劳动部门备案,领取使用证。4.6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爆破等重大事故时,应报告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劳动 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重大事故的调查委员会,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 构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告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4.7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评估工作由集团 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主持,并在安全技术上对评估结论的全面性、正确性负责。退役重新启用的设备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在役设备管理。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4.8 锅炉出厂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0、和为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 a) 设计图纸(锅炉整体总图、各部件总图和分图、汽水系统图、热膨胀系统图、测点布置图、基础荷重及其外形图等);b)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c)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和反力计算书;d)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焊接质量和水压试验合格证明等);e)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f)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g)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主要计算结果汇总表;h) 过热器、再热器各段进出口压力;i) 直流锅炉各段进出口压力;j) 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度计算书或汇总表;k) 烟风系统阻力计算书或汇总表;l) 各项保护动作整定值。4

11、.9 锅炉应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项目:a) 锅炉型号;b) 产品编号;c) 额定蒸发量(t/h);d) 给水温度();e) 额定蒸汽压力(MPa);f) 额定蒸汽温度();g) 再热器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h) 制造厂名称;i)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j) 制造年月。汽包、联箱、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元件上应打钢印,标明产品编号。4.10 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资料:a) 设计图纸;b) 筒体及元件的强度计算书;c) 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d)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4.11 压力容器应装

12、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项目:a)压力容器的类别、名称;b)产品编号; c)设计压力(MPa)、温度();d)最高允许工作压力(MPa);e)净重(kg);f)制造厂名称;g)制造许可证编号;h)制造年月。4.12 高压管件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资料:a) 设计图纸;b) 强度计算书;c) 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等)。5 锅炉结构5.1 锅炉结构应安全可靠,基本要求为:a)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b)各部件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c)各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d)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承压能力和良好的密封性;e)承重部件应有足

13、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f)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操作。5.2 启停频繁、参数波动较大的锅炉和大容量高参数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应进行疲劳强度校核。5.3 液态排渣锅炉和燃用煤种中硫、碱金属等低熔点氧化物含量高的固态排渣锅炉,应采取防止高温腐蚀的措施。 5.4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有防止受热面磨损的措施。5.5 汽包锅炉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良好的冷却。在汽包最低安全水位运行时,下降管供水应可靠;在最高允许水位运行时,保证蒸汽品质合格。5.6 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与高比热区水动力工况应可靠。各平行管间工质流量分配应与各回路的吸热量和结构尺寸相对应。管屏间的温差热应力应

14、进行计 算。 变压运行的超临界压力锅炉,在亚临界区运行时,蒸发受热面内不应发生膜态沸腾和水平管圈的汽、水分层流动。 5.7 控制循环锅炉、低循环倍率锅炉、超临界压力复合循环锅炉蒸发受热面的水动力工况应可靠。锅水 循环泵及其进水管的布置应能避免管内汽化。5.8 水冷壁管进口装有节流圈时,节流圈前过滤器的网孔直径应小于节流孔的最小直径。节流圈应便于调整更换,并有防止装错的措施。 5.9 超高压和亚临界压力锅炉的水冷壁受热面应进行传热恶化验算,传热恶化的临界热负荷应大于设计最大热负荷并留有裕度。 5.10 亚临界压力和直流锅炉的水冷壁管屏大型开孔(如人孔门、燃烧器、抽炉烟口等)应注意核查外边缘水冷壁

15、管受热偏差和对管壁冷却的不利影响。5.11 锅炉省煤器应有可靠的冷却。为保证汽包锅炉省煤器在启停过程中的冷却,可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汽包锅炉省煤器不应有受热的下降管段。5.12 各级过热器、再热器应有足够的冷却。必要时应进行水力偏差计算,并合理选取热力偏差系数。计算各段壁温应考虑水力、热力和结构偏差的影响。使用材料的强度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且应装设足够的壁温监视测点。为避免过热器、再热器在锅炉启动及机组甩负荷工况下管壁超温,应配备有蒸汽旁路、向空排汽或限制烟温的其他措施。5.13 尾部受热面计算烟速应按管壁最大磨损速度小于 0.2mm/a 选取,含灰气流

16、应考虑壁厚附加磨损量。在布置时,应防止由于烟气走廊造成的局部磨损。管排应固定牢靠,防止个别管子出列。5.14 受热面的管卡、吊杆、夹持管等应设置合理可靠,防止烧坏、拉坏和引起管子相互碰磨。5.15 大型锅炉炉顶联箱布置高度应根据联箱管束的柔性分析确定。炉膛水冷壁四角、燃烧器大滑板、包覆管、顶棚管和穿墙管等,应防止膨胀受阻或受到刚性体的限制,避免管子拉裂、碰磨。5.16 非受热面部件(如吊杆、梁柱、管卡、吹灰器等),其所在部位烟温超过该部件最高许用温度时,必须采取冷却措施。在设计烟温为 600800的烟道中布置受热联箱时,联箱壁厚不应大于 45mm。5.17 大型锅炉集中降水管系统应进行应力分析

17、和导向设计,必要时应对二次应力进行校核。5.18 锅炉应有热膨胀设计。悬吊式锅炉本体的膨胀图中应有明确的中心,并注明部件膨胀的方向和膨胀量,为实现以膨胀中心为起点按预定方向膨胀,并保持膨胀中心位置不变,应设置膨胀导向装置。汽包和水冷壁下联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5.19 水冷壁与灰渣斗联接采用密封水槽结构时,应有防止在密封水槽内积聚灰渣的措施或装设有效的冲洗设施。5.20 膜式水冷壁的膜片间距应相等。膜片与水冷壁管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运行中膜片顶端的温度应低于材料的许用温度。5.21 喷水减温器联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管与联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自由膨胀,并能避免共振。喷水减温阀后应有足够的

18、直管段。减温器的内衬套长度应满足水汽化的需要。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查与修理。5.22 空气管、疏水管、排污管、仪表管等小口径管与汽包、联箱连接的焊接管座,应采用加强管座。排污管、疏水管应有足够的柔性,以降低小管与锅炉本体相对膨胀而引起的管座根部局部应力。5.23 锅炉受压元件、受压部件的强度按 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设计。5.24 锅炉范围内不受热的受压管道,其外径在 76mm 以上者,工作压力为 9.8MPa 及以上的管道,弯管圆度不应大于 6;工作压力小于 9.8MPa 的管道,弯管圆度不应大于 7。5.25 锅炉受热面管子弯管圆度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表 1

19、受热面管子弯管最大允许圆度5.26 管子与汽包、联箱、管道的焊接处,应采用焊接管座。焊接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额定压力为 9.8MPa 及以上的锅炉,外径等于或大于 108mm 的管座应采用全焊透的型式。亚临界和超临界压力锅炉,外径小于108mm 的管座,原则上也应采用全焊透型式,如设计时考虑了应力集中对强度的影响,可以采用部分焊透的型式。支吊受压元件用的受力构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亦应采用全焊透型式。5.27 厚度不同的焊件对接时,应将较厚焊件的边缘削薄,以便与较薄的焊件平滑相接。被削薄部分长 度至少为壁厚差的 4 倍。焊件经削薄后如不能满足强度要求的,则应加过渡接头。5.28 管接头的焊接管

20、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接头的连接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 重合。如果不能避免,可在焊缝或其热影响区上开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管孔周围 100mm(当量孔径 大于 100mm 时,取管孔直径)范围内的焊缝经探伤合格,且管孔边缘处的焊缝没有缺陷;管接头连接焊 缝经焊后热处理消除应力。 在弯头和封头上开孔应满足强度要求。5.29 管道和受热面管子对接接头的布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29.1 管子的对接接头应位于管子的直段部分。压制弯头允许没有直段,但应有足够的强度裕度以补 偿附加到焊缝上的弯曲应力。5.29.2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中心,距管子弯曲起点或汽包、联箱外壁及支吊架边缘的距

21、离应不小于 70mm。5.29.3 管道对接接头中心距弯管的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 100mm;距管道支吊架边缘 不得小于 50mm。对于焊后需作热处理的接头,该距离不小于焊缝宽度的 5 倍,且不小于 100mm。5.29.4 管道、受热面管子两对接接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50mm,且不应小于管子外径。5.29.5 疏、放水及仪表管等的开孔位置应避开管道接头,开孔边缘距对接接头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5.29.6 接头焊缝位置应便于施焊、探伤、热处理和修理。5.30 应避免在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焊接零件。如果不能避免,该零件的连接焊缝可 以穿过主焊缝,

22、但不应在主焊缝上或其热影响区内终止。5.31 与汽包、联箱相接的省煤器再循环管、给水管、加药管、减温水管、蒸汽加热管等,在其穿过筒壁处应加装套管。5.32 汽包内给水分配方式,应避免造成汽包壁温度不均和水位偏差。弯曲半径 R 1.4 D0R2.5 D0 R2.5 D0圆度 12 105.33 火室燃烧锅炉的炉膛与烟道应具有一定的承压能力,在承受局部瞬间爆燃压力和炉膛突然灭火引 风机出现瞬间的最大抽力时,不因任何支撑部件的屈服或弯曲而产生永久变形。额定蒸发量 220t/h 及 以上的锅炉,当采用平衡通风时,炉膛承压能力不小于3.92kPa。但设计预留有除硫装置的锅炉除 外。 5.34 大型锅炉顶

23、部应采用气密封全焊金属结构,在保证自由膨胀的前提下又要有良好的密封。5.35 水冷壁刚性梁应避免采用搭接焊缝,对接焊缝应有足够的强度。刚性梁与炉墙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a)刚性梁能自由膨胀且不影响水冷壁的膨胀,圈梁局部结构联接可靠;b)正常运行中炉墙无明显晃动;c)炉墙有良好的密封及保温性能;d)在炉膛设计压力下,炉墙各部分不应有凹凸、开裂、漏烟。5.36 锅炉及尾部烟道上装设的防爆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动作可靠。动作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防爆门,其出口应加引出管。装有炉膛安全保护的锅炉,炉膛可以不装设防爆门。5.37 锅炉构架的各受力构件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条件的要求。构件应避免受热。悬

24、吊式锅炉炉顶主梁的挠度不应超过本身跨距的 1/850。5.38 悬吊式锅炉的吊杆螺母应有防止松退措施。尽量采用带承力指示器的弹簧吊杆,以便使吊杆受力 状况控制在设计允许范围之内。吊杆应选用与其计算温度相适应的材料制造。承载能力应经计算合格。5.39 用锅炉构架承受外加的非设计荷重时,应征得锅炉设计部门的同意。5.40 冷灰斗支撑结构应有足够强度与稳定性,在承受炉膛设计压力时,应该核算还可能承受的堆渣静 载及落渣动载的能力。5.41 在地震烈度 79 度的地区,锅炉构架应符合下列要求:a)新设计的锅炉应装设能满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架;b)悬吊式锅炉应有防止锅炉晃动的装置,此装置不应妨碍锅炉的自由膨胀

25、;c)锅炉汽包应安装牢固的水平限位装置。5.42 锅炉构架与锅炉房构架之间的支吊架、平台等应采用一端固定,另一端为滑动的支承方式。滑动支承端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搭接在锅炉构架上的设备支架,在结构上应能防止设备位移,不允许靠自重摩擦固定。5.43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运行和内外部清扫。锅炉上开设的人孔、手孔、检查孔、看火孔、通焦孔、仪表测孔的数量、尺寸与位置应满足运行与检修的需要。微正压锅炉各部位的门孔应采用压缩空气或其他方法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应有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 装置。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炉墙上的检查孔、通焦孔、看火孔的孔盖应采用不 易被烟气冲开的结构。人孔门外的

26、上方,应有供人员进出的扶手。5.44 锅炉应根据燃料特性,配备必要的吹(除)灰装置,吹(除)灰时不应导致受热面管壁吹损。程序控制的吹灰器应具有自动疏水的功能。5.45 锅炉再热器及其连接管的结构上应具备在安装和检修时进行水压试验的条件。5.46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5.9MPa 的锅炉,应有供化学清洗用的管座。采用充氮或其他方法进行停炉保 护的锅炉应设相应的管座。汽包锅炉过热器联箱应设有供过热器反冲洗用的管座。5.47 汽包内壁设置的安装汽包内部装置的预焊件,应与汽包同时加工、焊接和热处理。预焊件及其焊 材应与汽包材料相似。汽包内部装置应安装正确、牢固,以防止运行中脱落。汽包事故放水管口应置于汽

27、包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6 压力容器与管道的设计、制造6.1 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GB 1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等有关规范、标准。6.2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有符合标准的总图、受压元件图和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制造单位在供货时应提供有关图纸、资料。6.3 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要求制造。如改变受压元件的材料、结构时,应征得 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改动的部分应作详细记录。6.4 除氧器壳体材料宜采用 20g 或 20R,不应采用 16Mn 和 Q235,对于匹配直流锅炉的除氧器,除氧头壳体材料宜采用复合钢板。压力式除氧器本体结构

28、、附件、外部汽水系统的设计以及除氧器制造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技术规定执行。高低压加热器的进汽参数应与其设计参数相匹配。6.5 压力容器出厂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超水压试验。6.6 每台锅炉应有独立的排污、放水导出管并应直接接入排污母管。发电容量 125MW 及以上的机组,每台锅炉应有一套排污扩容器系统。6.7 锅炉事故放水管宜直接接至定期排污扩容器。排污扩容器入口母管上不得装设截止阀。扩容器的设计强度应考虑到事故放水工况下扩容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6.8 应根据疏水的温度、压力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疏水量确定疏水扩容器的容积和设计压力。6.9 管道设计按 DL/T505419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

29、规定执行。做到选材正确,布置合理,补偿良好,疏水通畅,流阻较小,支吊合理,安装维护方便,并应降低噪声,避免汽水冲击和共振。使用国外管材,应采用相应标准或生产厂保证的性能数据进行强度计算。露天布置的管道应考虑风载,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6.10 管道应力计算按 SDGJ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进行。管系各部应力和连接点所承受的力和力矩应保持在允许范围内。整个管系任意一点的应力不应超限。高温管道上应装设热位移指示器,在管道冲洗前调整指示在零位。设计单位应提供位移值的合格范围。6.11 蒸汽温度为 500及以上的每一条主蒸汽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上,应装设蠕变监视段和蠕变测点。其位置应在靠近过

30、热器或再热器出口联箱的水平管段上,并应设置测量平台。6.12 管道的配制和加工,应由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的专业单位承担。弯管制作的技术要求、圆度规定、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按 DL/T515电站弯管的规定执行。用作弯管的管子,除检查端部尺寸外,还应沿整个长度检查其厚度以及弯制后与弯曲半径有关的壁厚变化。弯曲部位最小实际厚度不应小于直管最小壁厚。6.13 对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管,热弯时不得用喷水方法冷却。合金钢管热弯后应进行热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6.14 管道焊接坡口宜用机械方法加工。用火焰切割时应清除淬硬层和热影响区,对于合金钢材,应进行裂纹检查。在管道上开孔应采用

31、机械方法。6.15 厚度不同的管道对接时,坡口型式按 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如对接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过渡接管。6.16 管道配制和管件加工时,应做好技术记录,包括几何尺寸、材质检验、无损探伤和水压试验等。6.17 异型管件和其他复杂部件,制造时应编制加工和检验程序,明确各部件的加工、检验步骤和要求。 管件制造时要避免过厚的壁厚,过渡区要圆滑平整,应表面光洁,无缺口、裂纹、分层、夹渣、过烧、漏焊、疤痕等缺陷。6.18 汽水管道应有足够的坡度。由主管道引出但不经常运行的分支管段,其引出点应在主管道的下部或侧面,以保证疏水的要求。7 金属材料7

32、.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7.2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标准,有质量证明书。使用的进口材料除有质量证明书外,尚需有商检合格的文件。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或数据不全的应补检。其检验方法、范围及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7.3 安装、修理改造中使用于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 9.8MPa 和工作温度等于或大于 540工况的金属材料,入厂应复检。检验项目按 JB/T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执行。7.4 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常用金属材料按以下规定选用:7.4.1 钢板表 2 板 材适用范围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工作压力 MPa

33、 壁温 20RGB6654 5.9 450碳素钢 20g20g GB713 5.9 45012Mng,16Mng GB713 5.9 400合金钢16MnR GB6654 5.9 400注:1)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7.4.2 钢管表 3 管材适用范围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用途 工作压 MPa 壁温 受热面管子 450碳素钢 10,20GB3087 取箱、蒸汽管道 5.9 425碳素钢 20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50联箱、蒸汽管道 42512CrMog 受热面管子 56015CrMog GB5310 联箱、蒸汽管道不限550爱热

34、面管子 58012Cr1MoVg GB5310 联箱、蒸汽管道 不限 56512Cr2MoWVTiB 600合金钢12Cr3MoVSiTiB GB5310受热面管子 不限6007.4.3 锻钢件7.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修理改造中使用代用材料,原则上采用与原设计相类似的材料。代用材料时应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并符合下列规定:a)选材性能优于原材料;b)按所选用材料制订焊接、热处理工艺;c)必要时进行强度核算;d)经锅炉监察工程师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e)做好详细记录、存档。表 4 锻钢件适用范围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用途 工

35、作压力 MPa 壁温 碳素钢20,25 GB699 大型锻件、手孔盖、集箱端盖、法兰盘 5.9425合金钢12CrMo15CrMo12Cr1MoVGB3077 大型锻件 不限 540550565注:对于不受辐射热的锻件,工作压力不限。7.4.4 铸钢件表 5 铸钢件适用范围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公称压力 MPa 壁温 ZG200400 6.3 425碳素钢ZG230450 GB5676 不限 425ZG20CrMo 不限 510ZG20CrMoV 不限 540低合金钢ZG15Cr1Mo1VJB2640不限 5707.4.5 螺栓用钢表 6 螺栓用钢钢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最高

36、使用温度 25 GB699 350碳素钢35 DL439-91 40020CrMo DL439-91 48035CrMo DL439-91 48025Cr2MoV DL439-91 51025Cr2Mo1V DL439-91 55020Cr1Mo1V1 DL439-91 55020Cr1Mo1VNbTiB DL439-91 57020Cr1Mo1VTiB DL439-91 570合金钢20Cr12NiMoWV DL439-91 570注:用作螺母时,可比表列温度高 30 50 ,硬度比螺栓低 HB2050。7.6 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他方法的检验,核

37、对钢种,防止错用。 7.7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国外钢材时,应选用国外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钢材,其使用 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有质量证明书,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该钢材的性能数据、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 及其他热加工工艺文件。国内尚无使用经验的钢材,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如高温强度、抗氧化性、工艺性能、热脆性等, 经工程试用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普遍推广使用。7.8 制造压力容器的钢材除符合一般规定外,在使用范围、检验方法、检验数量以及钢中含碳量要求等 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7.9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

38、量验 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8 受压元件的焊接8.1 一般规则8.1.1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和修理改造受压元件时,应按 SD340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依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制定受压元件的焊接作业指导书。8.1.2 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应由经培训并取得与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并在被焊件 的焊缝附近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8.1.3 焊接设备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8.1.4 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应按本规程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无损检验报告由级或级无损检验 员签发。焊接质量检验报

39、告及检验记录应妥善保管(至少 5 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8.1.5 受压元件的焊接应有焊接技术记录。焊接技术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元件编号、规格、材质、位置、 检验方法、抽检比例及数量、检验报告编号、返修部位、返修检验报告编号、焊后热处理记录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编号等。8.2 焊接材料8.2.1 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气、电石、焊剂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专业标准。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书,并经验收合格方能使用。凡对 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号复验。8.2.2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焊接材料的工艺性能、焊接接头的设计要求 和使

40、用性能等统筹考虑。8.3 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8.3.1 焊接受压元件的焊工,按 SD263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担任相应的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8.3.2 从事受压元件焊接质量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按部颁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试。经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 可进行该技术等级的检验工作。8.4 焊接工艺的规定8.4.1 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的规范,按 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 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在受压元件焊接工艺设计之后,并在实

41、施产品焊接前,按 SD340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 艺评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下列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a)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b)受压元件的角接焊接接头;c)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的 T 形接头。8.4.2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口外,焊件装配时不允许强力对正,以避免产生附加应力。焊接和焊后热处 理时,焊件应垫牢,禁止悬空或受外力作用。安装冷拉焊口使用的冷拉工具,应待整个焊口焊完并热处 理完毕后方可拆除。8.4.3 对于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 9.8MPa 的受压元件,其管子或管件的对接接头、全焊透管座的角接接 头,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电焊盖面工艺或全氩弧焊接

42、。8.4.4 为降低焊接接头的残余应力,改善焊缝和热影响区金属的组织和性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焊后热处理。对于需要作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部件,全部焊接和校正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前完成。有应力腐蚀可能性的焊接接头,不论其厚度多少,均应进行焊后热处理。8.4.5 对异种钢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的加热温度,应按两侧钢种和焊缝统筹考虑。对珠光体、贝氏体和 马氏体热强钢,一般应按较低的下临界点 Acl 选取。8.4.6 对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种,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的工艺,及时进行后热或焊后热处理。8.5 受压元件缺陷的焊补8.5.1 受压元件缺陷的焊补包括局部缺陷焊补、局部区域的嵌镶焊补和焊

43、缝局部缺陷的挖补。受压元件及其焊缝缺陷焊补应做到:a)分析确认缺陷产生的原因,制定可行的焊接技术方案,避免同一部位多次焊补。主要受压部件(如汽包)的焊接技术方案,应报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备案;b)焊补前应按焊接技术方案进行焊补工艺评定;c)宜采用机械方法消除缺陷,并在焊补前用无损探伤手段确认缺陷已彻底消除;d)焊补工作应由有经验的合格焊工担任。焊补前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结果进行模拟练习;e)缺陷焊补前后的检验报告、焊接工艺资料等应存档。8.5.2 受压元件采用嵌镶板块方法进行焊补的要求如下:a)不得将嵌镶板块与受压元件用搭接角缝连接;b)嵌镶板块应削成圆角,其圆角半径不宜小于 10

44、0mm;c)嵌镶板块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不应与原有焊缝重合; d)嵌镶板块金属材料的成份和性能,应与受压元件相同或相近。8.5.3 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和疲劳等产生的大面积损伤不宜用焊补方法处理。8.5.4 受压元件及其焊缝缺陷焊补后,应进行 100的无损探伤,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硬度检验和残 余应力测定。8.5.5 受压元件焊补后的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采用局部热处理时,应整段加热,同时要控制周向和壁厚方向的温度梯度,以减少温差应力。8.5.6 同一部位不宜多次焊补,一般不宜超过三次。当钢材有再热裂纹倾向或热应变脆化倾向时,更应 严格限制焊补次数。8.6 焊接检验与质量标准8.6.1

45、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a)外观检查;b)无损探伤检查;c)割样检查(机械性能、金相、断口);d)硬度检查;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8.6.2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分类方法、各类别焊接接头的检验项目和抽检百分比及质量标准,按 DL 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执行。但对超临界压力锅炉的受热面和一次门内管子的类焊接接头,应进行 100 无损探伤,其中射线透照不少于 50。8.6.3 受压元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a)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查。但可进行修补。b)无损探伤检查不合格的焊缝,除对不合格的焊缝返修外,在同一批焊缝中应加倍抽查。若仍有

46、不合格者,则该批焊缝以不合格论。应在查明原因后返工。c)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超过规定值时,应按班次加倍复查。当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者时,应 进行 100的复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对不合格接头重新热处理。d)割样检查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的双倍复检。复检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焊缝以不合格论。应在查明原因后返工。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发现错用焊条、焊丝时,应对当班焊接的焊缝进行 100复查。错用焊条、焊丝的焊缝应全部返工。8.6.4 受压元件焊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和无损探伤合格后进行。规定如下:a)联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设计压力的 1.5 倍在制造厂进行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47、 5min。 b)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管件,应在制造厂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两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20s。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 13.7MPa 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 1.5 倍。 c)锅炉受压元件的组件水压试验在组装地进行。试验压力:再热器为设计压力的 1.5倍;过热器、省煤器为设计压力的 1.25 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5min。d)锅铝炉整体水压试验及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 14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9.1 安全阀9.1.1 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都必 须装安全阀。直流锅炉

48、一次汽水系统中有截断阀者,截断阀前一般应装设安全阀,其数量和规格由锅炉设计部门 确定。9.1.2 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表 7 的规定调整与校验。安全阀的回座压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 47,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 10。安全阀在运行压力下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9.1.3 装有容量为 100快速旁路的直流锅炉,其高压旁路使用组合一体的安全-旁路三用阀(减温、减压、安全)时,可只在再热器装设安全阀。安全-旁路三用阀的保护控制必须可靠。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量为全部安全旁路三用阀的流量再加上其喷水量。9.1.4 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49、。当锅炉上所有安全阀 均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 6。 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启动分离器的设计产汽量。 表 7 安全阀起座压力安 装 位 置 起 座 压 力控制安全阀 1.04 倍工作压力额定蒸汽压力 p5.9MPa工作安全阀 1.06 倍工作压力汽包锅炉的汽包或过热器出口 额定蒸汽压力 p5.9MPa 控制安全阀 1.05 倍工作压力控制安全阀 1.08 倍工作压力直流锅炉的过热器出口工作安全阀 1.10 倍工作压力再 热 器 1.10 倍工作压力启 动 分 离 器 1.10 倍工作压力注:1. 对脉冲式安全阀,工作压力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其他类型安全阀指安全阀安装地点的工作压力。 2. 过热器出口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保证在该锅炉一次汽水系统所有安全阀中最先动作。9.1.5 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再 热器能得到足够的冷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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