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 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 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otary reverse bag house 20061122发布 20070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H J HJ/T 329-2006 代替 HCRJ 014-1998HJ/T3292006 I目 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试验方法 3 5 检验规则 3 6 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4
2、HJ/T3292006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提高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袋式除尘委员会) 、 海宁市除尘设备实业公 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 11 月 22 日批 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 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 件 回转反吹 袋式除尘器 (HCRJ014-1998 ) 。
3、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T3292006 1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回转反吹类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4053.1 固定 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 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 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 式工业钢平台 G B/T 8 92 3 涂装 前钢材表面锈蚀登记和防锈等级 GB/T 12138
4、袋式 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7 袋式 除尘器 滤袋 HJ/T 325 袋式 除尘器 滤 袋框架 JB/T 84 71 袋式 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B/T 8533-1997 回 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除尘 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 除尘 器的制造应符合 JB/T 8533-1997 第 4 章的相关规定。 3.1.3 所有 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备生产厂的质 量合格证明,并经
5、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3.1.4 各运 动部件在完成单件装配后 (包括外购件、 外协件) 应进行 2h 的空载运转 , 转动 灵活,无异常。 3.1.5 除尘 器的滤袋应符合 HJ/T 327 的规定。 3.1.6 除尘 器的滤袋框架应符合 HJ/T 325 的规定 。 HJ/T3292006 2 3.1.7 除尘 器钢制平台、扶梯、栏杆的制造应符合 GB 4053.1 GB 4053.4 的规定。 3.2 组装要 求 3.2.1 花板 的平面度、花板与筒体法兰的平行度均应小于筒体内径的 2/1000 。 3.2.2 滤袋 口应压实密封。不允许露出花板上平面,袋口中心线与花板平面的垂直度不
6、大 于袋长的 2/1000 。 3.2.3 旋臂 应旋转灵活,反吹喷嘴口与花板间距应为 1015mm ,喷嘴滑 套托板紧贴花板, 滑动自如。 3.2.4 回转 顶盖应回转灵活,回转后应复回原位。 3.2.5 除尘 器密封法兰的螺栓内外侧均应采用性能优良的绳状密封垫料,其搭头应相互紧 靠,搭头长度不小于 75mm 。 3.2.6 人孔 和检视孔的盖板应平整压紧,应采用性能优良的板状密封垫料,其接口应搭接 和榫接,见图 1 。 a. 搭接 法 b. 榫接法 图 1 密封垫 接头 3.3 除尘器 涂装质量应符合 JB/T 8533 的规定, 除锈方法和等级应符合 GB 8923 的 规定, 当使用喷
7、丸 或抛丸除锈 时,其除锈 等级不低于 Sa 2 ,当使 用 手刷或动力 工具除锈时 ,除锈 等级不低于 St 2 。 3.4 除尘器 试运转 除尘器 回转反吹机构组装后, 应进行 2h 的 空载运转, 要求运转灵活、 无异常, 轴承部 位温升不超过 40 。 3.5 性能要 求 3.5.1 除尘 器在过滤风速为 11.5m/min 条件下,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1 的 规定。 表 1 除尘器 的主要技 术 指标 指 标 1 圈 2 圈 3 圈 4 圈 HJ/T3292006 3 除尘效率,% 99.5 漏风率,% 3 4 设备阻力,kPa 1.5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应用场所,产品还应满
8、足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3.5.2 除尘 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 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除尘器 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 12138 的规定进 行。 4.2 除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下(不清灰)测试,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 2500Pa 时, 按以下公式计算: =50.0 1 / P 式中:漏风率,% ; 1 实测漏 风率,% ; P 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Pa 。 4.3 粉尘浓 度的测定按 GB/T 16157 的规定进行。 4.4 其他检 验 4.4.1 用于 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2 级 ,直线
9、度检验用拉线法。 4.4.2 焊缝 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检验。 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 50% , 且应包 含各类焊缝。 4.4.3 漆膜 厚度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 2 个点 。 4.4.4 漆膜 附着力用粘度法检验 用锋利的保险刀片, 在漆膜上划夹角为 60 的 “” , 深及 金属, 然后贴专用胶带 (聚 酯胶带) ,使胶带贴紧漆膜,迅速捡胶带扯起,如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 2mm 即为合 格。检测点不少于 10 个,80% 以上检 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 类 除尘器 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
10、 出厂检 验 5.2.1 每台 除尘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5.2.2 检验 项目 HJ/T3292006 4 a) 零、部件 加工尺寸、形位公差; b) 装配精度 ; c) 焊接质量 ; d )漆膜厚度 及附着力; e) 运动部件 空载运转试验。 5.3 型式检 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 b) 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正常生产三年;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5.3.1 抽样 方法 对成批生产的除尘器,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 5.3.2 检验 项目 a) 除尘效率 和粉尘排放浓度; b) 漏风率; c) 设备阻力 ; d )出厂检验 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 则 5.4.1 型式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3 章 的规定。 5.4.2 对任 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 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除尘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JB/T 8533 中的相 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