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631021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86 号)明确的改革试点任务,参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6号)的规定,按照“政府 统筹、平台

2、交易、部 门登记” 及“放、管、服”和“ 废 、改、立 ”的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权限划分(一)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煤、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铬、钴、银、铂、锰、铅、锌、镍、铌、硫、锶、钽、石棉、金刚石、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下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 29 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市、州级(含省直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除部和省地2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35 种矿产外的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组织自然涌出的矿泉水、温泉(地热)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具体工作。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给市(州)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权限不得再行下放。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 ”)采矿权的审批登记。二、采矿权出让的范围(二)可直接竞争性出让采矿权的范围:1.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第一、二类矿产,属简单沉积矿床或经简单地质工作就能查明资源的 方解石、石灰岩、白云岩、砂岩、玄武岩、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片麻岩、水晶、冰洲石、石英岩、石英砂、辉绿岩、泥灰岩、凝灰岩、陶瓷土、高岭土(不含与铝土矿共伴生的)、耐火粘土等矿种、自然涌出的矿泉水、温泉(地热)等矿种,财政出资已查明资源储量的;2.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

4、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出让机关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的;3.第三类矿产。(三)探矿权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符合探矿权转采矿权条件的。(四)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3三、设置采矿权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五)设置采矿权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要求:1.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保、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2、除协议出让特殊情形外,一律进入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开采风险,决定采矿权出让收益。3.出让采矿权,煤矿、大中型非煤矿山地质工作程度原则上应达到勘探或详终;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详查或普终,并符合开采

5、设计要求;水汽矿产应查明水文地质特征并满足开采设计要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提供地质简测报告。4、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的深部。协议出让须经审批登记机关同级政府同意。省级审批的,须先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第三类矿产不得协议出让。5.除属同一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设置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非油气采矿权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特定矿种矿业权之间确需重叠的,应提交不影响已有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承诺书,并告知已有矿业权人重叠情况;砂石土、矿泉水、地热采矿权与其它非油气矿业权之间确需重叠的,应征得已有矿业权

6、人的同意并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提交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新出让矿业权时,确需重叠的,应在出4让公告中明确矿业权重叠情况及相关处置意见。四、规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程序(六)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应在总量调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拟定年度批次采矿权出让计划,有序投放。按下列程序办理:1.采矿权出让计划按分级分类管理权限,由县级及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环保、安监、林业、水利(水务)、住建、交通、能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联查联审(勘)提出,确定拟出让采矿权区块位置、面积、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开采矿种、资源储量、矿山规模、出让年限、开采方式等内容,明

7、确竞争性出让的方式,报出让人同级政府批准,公示出让计划。2.出让人根据批准的出让计划,确定竞争性出让收益底价或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协议出让基准价)。涉及出让前期工作投入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投入及资产价格,不计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矿业权出让方案予以公告,可明确由买受(竞得)人承担。书面委托本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出让。3. 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现行矿业权交易规则,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要求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相关文件,公开出让。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公告应包含

8、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竞买人条5件,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方式,出让方式、时间及地点,绿色矿山建设等开发管理要求,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签订和采矿许可证办理时限要求,风险提示等主要内容。4.竞得人须按规定与权限内管理机关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备齐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件,凭出让合同和相关要件到有权限的审批登记机关申请采矿权登记。竞得人编制的相关资料,可以凭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报审。五、严格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七)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通知划定矿区范围是指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

9、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不再进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并约定采矿权登记办理时限。新设矿山,矿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不得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八)用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经评审备案。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定,原则上不得超越勘查许可证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因地形地貌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超越探矿权范围,且不涉及资源6储量和其他矿权的,应由原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出具意见后,方可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九)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 3 年,中型矿山不

10、得超过 2 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 1年。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前无法完成采矿权要件准备的,应向审批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经审批准同意后可延长预留期 1 年,但累计延长预留期不得超过 2 年。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按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申请办理采矿权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十)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因历史原因,已设采矿权矿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在矿区范围外的,可凭批准部门出

11、具的意见,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按协议出让基准价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井口位置、井巷工程不具备调整矿区范围条件,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区范围可不调整,不作为越界开采行为查处。(十一)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7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十二)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申请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的,采

12、矿权申请人应当是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是受让人。六、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十三)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已设矿山采矿权人不是营利法人的,原则上应当取得营利法人资格后,方能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十四)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矿种、规模)的,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同步建设绿色矿山。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相关规定。(十五)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申请采矿权登记前,应与权限内

13、审批登记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开采矿种、范围、规模,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出让年限、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办事8指南,在规定的时限内备齐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最长为 20 年、小型的最长为 10 年。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

14、,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十七)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符合延续时的准入条件和政策要求,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备齐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登记。采矿权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七条确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十八)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十九)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

15、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后,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可同意该采矿权延期 6 个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但不得进行采矿活动,累计延期办理时限不得超过 2 年,逾期仍9未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七、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二十)采矿权转让应当按规定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采矿权转让,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二十一)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

16、准文件。(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4.采矿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缴清已到期(或转让年度应该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义务,属地监管部门不同意转让的;5.各级人民政府已公告关闭的;6.采矿权被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7.属国家规定禁止开采区域的,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开采区的;10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

17、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 10 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二十三)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重大变化、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要求。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二十四)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予以协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五)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依据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请,

18、仅限于储量报告中的主要开采矿种与次要矿种之间的调整,不得增列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外的矿种。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二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后,方可申请转让变更登记。(二十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11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采矿权名单管理,可在本登记机关和上级登记机关官网上向社会公告,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中移除。(二十八)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与自然

19、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部分重叠的,可通过调整矿区范围可退出重叠区域的,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变更矿区范围;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自行关闭的矿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应在公告中明确采矿权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限。公告期结束,采矿权人无异议的,应由作出关闭决定的单位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明确采矿权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七十条有关规定撤回行政许可,并同时注销其采

20、矿许可证。八、强化监督管理(二十九)采矿权审批登记一律进入贵州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全面实行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三十)凡登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律实行统一配号制度。1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中启用采矿权配号系统监管审核功能,对各市、县级发证权限的采矿许可证配号条件进行审核。凡未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审核、违规自行配号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律视为非法开采,严厉打击,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三十一)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

21、试行)(国土资规2015 6 号)的规 定,按时如实填报开采信息公示,不得虚报、瞒报。(三十二)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等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以及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违规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规范采矿权人行为,促进采矿权人诚信自律。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作出收缴违约金、移交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决定。九、其他有关事项(三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

22、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 10 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13(三十四)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三十五)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三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23、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三十七)采矿权登记中涉及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按照省财政厅 省国土 资源厅 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综 20181 号)执行。(三十八)各市(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十九)市、县级新设采矿权,可以先行先试,合理设置招拍挂出让条件,原则上实施“净矿” 出让 ,将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与

24、矿区群众的脱贫愿望相结合,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农村“三变”14改革融合发展,统筹用好用活精准扶贫各类政策,探索矿产资源开发扶贫新模式,推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共同开展绿色和谐矿区建设,共享开发收益,构建绿色和谐矿区助推精准脱贫新机制。(四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去产能、保电煤期间,煤矿采矿权登记按省现有规定执行。该项工作结束后,按本通知执行。(四十一)油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通知(黔国土资发 2004106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2 203 号) 、关于

25、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矿管函2004 360 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 200696 号)、 关于授权市( 州、地 )国土资 源局审批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44 号)、 关于做好探 矿权采矿权 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 140 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本机审批级发证矿权转让审批的通知(黔国土资发 201281 号)、 关于转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办发 20134 号)、 关于规范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矿管函2013 4 号)文同时废止。15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8 年 4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通知/申请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