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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和民商法立法模式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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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和民商法立法模式的研究 姜珊 中南民族大学 摘 要: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商法也逐渐趋于完善, 对于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就我国立法情况来说, 很多法律法规都是需要以民法为基础准则, 进行补充和调整的, 商法的确立和完善就需要以民法为基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向统一和分立两个方向转变, 这不仅是我国立法完善的体现, 也是民法的作用体现。本文主要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自己民法与商法的立法模式进行简要的研究。关键词: 民法; 商法; 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姜珊 (1998-) , 女, 湖北武汉人, 中南民族大学, 本

2、科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就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来说, 我国各方面经济在不断发展, 现有的民法总则已经不足以对各类经济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立法规定, 因此需要对民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商法的制定需要以民法为依据, 在不与民法产生冲突的情况下, 商法才能发挥作用, 为民生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推动民法的改善的, 因此, 可以说商法和民法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我国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 商法和民法趋于统一已经成为了必然。一、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民法总则是对我国人民的发展进行行为规定的法典, 而商法的制定是维持我国商业经济市场有序发展的法律。而民法与国法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冲突,

3、 商法的制定与实施是需要保证国家整体经济的有效发展。因此, 在民法总则出来之后, 商法的立法模式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其不仅需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又不能违背国法相关内容, 导致其难以独立立法, 而是需要结合民法共同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确立是需要以社会的发展为主要依据的, 当前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就是建立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 以最低的立法成本, 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处于早期阶段, 一旦完善商法的话, 就需要产生较大的立法成本, 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耗费一定的资金。因此就需要将民法与商法进行联合立法, 在保证商品经济快去发展的同时, 降低立法成本。我国早在汉

4、朝年间就已经将民法与商法进行联合立法了, 这种立法方式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由此可见, 民法和商法的联合立法必须要从社会的背景角度出发, 进行问题的思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说, 是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的, 因此, 我国现阶段的民法与商法模式就需要追根溯源, 在不违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下, 结合当前的背景和实际的需求, 在延续这种立法模式下, 不断进行完善。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 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商法包括的内容有很多, 主要是对经济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并且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规定, 其又可以当成是商法典和附属制度。民法与商法是共同调节商品经济的, 商法在制定的过程中采用了大量民

5、法的规定、制度和原则, 商法的制定是对民法的不断完善, 并且被民法吸收和利用。我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对外贸易,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规定就难以对其进行制约, 需要利用商法对其进行调整。商法本身就含有对高度发达的经济进行制约的作用, 因此可以在民法调整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二)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 商法盈利性质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可以实现个人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的盈利的。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私法行为大多是个人的盈利活动, 而企业的盈利活动是高于一般水平的报酬的。不同的国家制定的商法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 但是都是根据国家当前的整体经济不断调整的。就日本的商法来说, 其中明确规定商人在开展经济

6、活动的过程中为他人付出劳动是享有报酬权的, 或者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人垫付款项具有索取利息的权利。所以说, 在这个范畴中, 商法允许商人做出盈利行为并且获取利益, 而民法则不具备这个作用。2. 商法快速简易在确立民法和商法制定的过程中, 两者的目标存在差异, 民法总则主要是要求相关人员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 将其落实到每一个细节, 保证细节的完善。就商业活动的开展来说, 民法旨在要求商人稳中求胜, 维持商业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商法则注重商业利益的获得, 企业在开展盈利活动的过程中, 本身就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企业的经营行为大多是以团体为主要形式开展的, 并且可以不断反复, 这就体现了商法

7、快速简易的特点。商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对商业行为的要约、代理等都需要体现简易的特点, 企业具有通知买主验货的义务, 并且还需要交换企业的票据,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简化商业行为。3. 市场经济下的特有产物民法的制定主要是保证社会成员在生活过程中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其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商法是针对商品市场经济发展下商人开展商业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而制定的, 因此, 商法是市场经济下的特有产物, 而民法则不具备这个特征。我国商业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缺乏具体的界定, 导致商业纠纷越来越多, 商法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纠纷。民法的界定没有针对商业经济的发展而细化, 商法

8、则在社会化程度加深的情况下在不断发展。4. 商法追求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商法是针对商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制度, 旨在为商业活动的开展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因此商法追求的是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商法的主体是开展商业活动的商人, 而商业活动的开展具有较强的盈利性质, 对于社会生产率的提升具有较强的作用。商人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功利性, 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就强调效率和安全, 因此商法也是具有一定功利色彩的法律形式。民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人的独立人格, 使得每个社会公民具有受尊重的权利, 强调的是社会公平性。民法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明确个人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需要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具有

9、较强的道德伦理性质, 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特点。三、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一) 民商法分立立法模式民法和商法在立法的过程中相互独立又存在统一的特性。分立立法模式最早出现在法国, 这个时候的商法是脱离民法制定的, 其他国家在制定商法的过程中大多也是没有将其与民法进行融合。就我国的民商法立法模式来说, 在清朝末期的时候进行了律例修订, 在那个时候就已经将民法与商法独立开来, 因此有了民律和商律。发展到民国政府时期, 我国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 对民法和商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虽然那个时候已经具备民商合一的雏形, 但是实际上, 还是将部分商业行为和商业主体独立纳入了商法中, 关于商业活动的票据、保险和

10、公司等都是在商法中独立立法的。(二) 民商法合一立法模式民商法合一立法模式的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这部法典在传统法律形式和内容的基础上将商法的经济法规等内容纳入其中。意大利民法典中既包含了社会人的行为规范, 还涉及了诉讼法、票据法等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内容, 虽然内容复杂多样, 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具有统一的效用。虽然民商法合一模式能够为民法和商法的融合提供基础, 但是细化来说的话, 这种合一的形式又存在完全合一和未完全合一两种模式。瑞士在制定民法的过程中将大部分商法内容纳入其中, 这是民商法完全合一的体现。台湾等地虽然将商法内容纳入到了民法中, 但是保险、公司等商法内容是独立存在的, 这是民商法

11、完全合一模式的体现。因此, 民商法合一只是将商法内容适当纳入民法中, 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民法是不能完全发挥商法的效用的。四、结语综上所述, 民法和商法都是致力于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效用的, 在我国商业经济在不断加强的过程中, 商法的地位也在逐渐提高。对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而言, 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 两者共同执行法律效力, 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参考文献1严宗杰.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立法模式研究J.法制博览, 2017 (04) :162. 2杨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立法模式研究J.科技与企业, 2013 (04) :220. 3迪力努尔阿里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 (10) :43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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