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西方国家合同的概念 英国:“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2、我国的合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关系的协议。,(二)特征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二、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定义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德国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Rechtsgeschf
2、t)的范畴,因而合同所成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的内在意思,二是当事人的表示这种意思的行为,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成了合同。而法国法则强调的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了合同。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的允诺(Promise),即当事人作出的,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且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允诺,就是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 要约人有订约意思(第14条合同法)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 要约内容应该具备希望同
3、他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条款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与要约邀请 案例:某工程公司向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东乡和胜利河沙厂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同时又报领了车皮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车站。而在河沙运到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拒绝购买胜利河沙厂的河沙。工程公司与胜利河沙厂就合同的成立发生纠纷。,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
4、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定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 合同是否成立, 我方有无失误?并说明理由。,(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两点: 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 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
5、样或文句。,广告(Advertisement)是否要约?,(1)、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例如,寻人广告,寻找失物的广告等。广告人在这类广告中一般都声明,凡是找到失踪的人或遗失的物品者,给予一定的报酬。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一旦有人看到广告后,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有义务支付约定的报酬。 (2)、普通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院的一些判例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完整,足以构成一项允诺(Promise),则可以构成要约。,原告鲁瑞庚因与被告
6、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发生悬赏广告纠纷,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3日,被告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向全市发布了一则悬赏提供“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线索的通告。12月19日,我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案件的线索。被告对该线索查实后,一举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但案件破获后,被告一直未按照悬赏通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我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局侦破“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的线索及证据,并不完全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对于被害人家属5
7、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和公安局的破案奖励,两者只能得其一。由于我局已按通告的第二条奖励原告10万元人民币,原告就不应再要求获得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12月12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 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 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
8、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 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台播出的悬赏通告后,想到案发当晚,其租住房的房主汪世平曾领来两人到东侧的杂物房藏匿,行迹十分可疑,认为这两个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1999年12月19日,鲁瑞庚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这个线索。12月21日,该亲属向东港市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之后,原告向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了这两名嫌疑人案发当天到该处藏匿的时间、当晚有人送来行李和食物的情况、两人的体貌特征及两人之间的对话、次日早晨又被一女人接走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辨认的部分涉案人
9、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在1992年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人民币。鲁瑞庚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现金10万元,如果我提供的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返回公安机关。”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察工作,于1999年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200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曲有健在图门市投案自首。随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马松也在图门市被抓捕归案。,另查,被害人家属已
10、于1999年12月13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 问: 1、公安局的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2、如果构成,则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3、鲁瑞庚是否有权得到两份赏金,为什么? 4、鲁瑞庚是否有权要求公安局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4、要约的形式 口头:当面谈判、电话 书面:信件、传真、电报、EMAIL、数据电文 行为:须在当事人之间已形成惯例 5、要约生效的时间 投邮主义 到达主义,6、要约的拘束力 要约的拘束力问题:是指要约人和受约人是否要受要约的约束的问题。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没有;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有,7、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
11、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8、要约的撤销 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不能: 第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 第二,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中国合同法:将公约的“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改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9、要约的消灭 (1)因要约有效期超过 (2)因要约被撤销 (3)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发出反要约,(二)承诺 1、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有效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要约没有确定承
12、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与要约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传递方式符合要约或合同法的要求 按要约的规定方式作出 按与要约相同或者更快的方式作出,3、承诺生效的时间 到达主义和投邮主义两种观点。 该分歧存在于信件和电报传递方式,不存在于电话、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通讯方式。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
13、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二、对价与约因 (一)对价 1、概念与含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简单而言,对
14、价是受约人(promisee)在与对方(promisor)要约承诺合同磋商时“购买允诺人“允诺”的代价. Consideration is a price paid for the promise,对价的作用和效力: 追求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前合同义务的公平,如果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对价关系,允诺方就不受其允诺的约束,可以反悔。 2、有效对价的必备要件,(二)约因 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目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法律都没有把对价/约因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三、合同的形式 要式合同:指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如书面形式、公证合同、鉴证合同、登记等特定形
15、式 不要式合同:法律上不要求根据一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法国: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设立抵押权合同 德国:赠与合同、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 英美法:签字蜡封合同 公约:对合同形式不做要求,我国对公约的这一规定进行保留,中国当事人和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示合同(Expressed contract)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的合同。 默示合同(implied contract)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行为订立的协议。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对合同所作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
16、人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租赁、保险等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是以合同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划分的。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即告完成的且立即生效的合同。如动产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成立。因此借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四、合同必须合法 大陆法系:标的、约因、内容违法、违法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 英美法系:违法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不道德的合同 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损害公众利益,违背某
17、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如,限制贸易的合同、限制价格的合同、妨碍司法公正的合同等。,不道德的合同(Immoral Contract)是指那些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例如,对家庭婚姻生活起不良影响,或导致人们忽视夫妻义务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 社会和经济秩序安全、健康; 公平和效率; 社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维护; 社会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人、伤残人、打工者等)利益的保护; 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持和遵守等。 总之,它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 合同违法的后果:无效,五、合意必须真实 意思表
18、示真实指要约人和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发生过错误、重大误解、胁迫和欺诈等情况。 (一)错误 错误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出错方: 单方或双方; 错误的性质: 严重和轻微之分,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到标的物本质的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德国法: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和形式的错误如果在交易上被认为是重要条件,则合同可撤销 英美法关于错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基本规则: 1、单方的轻微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如:-在判断履约能力上; 对凭说明买卖的说明书的错误理解上.,2、单方严重错误,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如:-在认定合同性质; -认定当事人上. 3、双方共同的错误,不论错误大小,合同一概无效.如:-在认定合同的标的物
19、;-标的物存在与否. 中国合同法的“重大误解”(不分单方或双方) 概念:指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质量、标的物品种等的误解。 后果: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但是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未做出裁决之前,或者经审理未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该合同仍然有效。,(二)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对方因之陷入错误,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国和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 如果欺诈行为不是由债权人而是由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施行时,对方能否撤销合同? 通常认为只有当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有欺诈情事,或者该欺诈行为应归责于债权人时
20、,对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否则不能撤销合同。,(三)胁迫 胁迫:是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不当影响:指为牟取不当利益而滥用特殊关系或对当事人的亲属施加影响,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行为。 我国和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凡在胁迫或不当影响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和不当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第三人胁迫:法国和德国都认为胁迫比欺诈危害性更大,因此允许被胁迫一方撤销合同;而英美法系国家对第三人胁迫采取和第三人欺诈相同的救济方式,被告同意按某一价格为原告建造一艘船舶,但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10的款项。鉴于急需船舶,原告被迫同意加价。船舶交付后,原告继续 付款直至原合同价款和被迫同意
21、追加的款项全部付清。后来,原告以胁迫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价款。,英国法院认为,交付船舶后,被告不再拥有胁迫手段,而原告仍然将加价部分付清,这一事实表明,原告以默示方式放弃了行使对加价合同的撤销权。,(四)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订约行为。 特征:是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另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且受损方是在缺乏经验和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订约行为 后果:我国和各国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六、.要约人和承诺人在要约和承诺时须有相应的订约能力
22、 一)、自然人 一般而言,各国法律的规则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订立国际商务合同的能力,生活必需品合同除外。他们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年龄,中德英:18岁;日本和瑞士20岁;美国和法国等21岁) 酗酒者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英美法判例规定取决于对方在订约时对酗酒者的精神状态是否知情,如果知情,合同可撤销;反之合同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1、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合同。 5
2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我国金融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而当事人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6、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赌博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等都是无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显失公平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七、合同的解释 1双方约定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如共同条件 2法律上的合同解释的方法和规则 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是: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也称意思说和表示说) 法国:意思
24、说 德国:意思说和表示说 英国和美国采取客观意思主义,以合同文本客观记载本身来确定意思,除非有“外部证据”则要探询当事人的意思(口头证据规则),中国合同法(第41条) 采取客观意思主义为主,主观意思主义为辅的方法,具体规则有:交易习惯解释规则;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通常含义解释规则。 关于对共同条件的解释: 格式合同又叫共同条件、一般交易条件或标准合同,它是一种简式合同,但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不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步骤订立的而是一方的缮制或行业的约定俗成,它的内容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 愿,故需要特别规则加以调整。 格式合同有:用水、用电、用煤、邮政、手机买卖、贷款、提单背面条款、劳动合同等。
25、,对于格式合同,各国法律的规则大体如下: 1、格式合同/条款必须是非缮制一方当事人适当注意就可以知悉的,否则没有效力; 2、在解释格式合同/条款的含义时,对意义含糊的条款,作不利于缮制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如某项条款有几种不同的意义时,应该选择对缮制一方最不利的解释; 3、对限制缮制一方自己责任的条款,应作狭义的解释; 4、凡格式条款不能按照诚信原则妥善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一律无效,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首先,要依据合同解释的规则填补或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然后,依据合同履行规则实际、全面履行合
26、同.,中国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关于合同履行的若干重要规则 1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何履行? 答:应当双方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或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A向B购买一批货物,合同没有规定交货期和付款期限。若没有交货的B要求A先付款,A可以拒绝付款。,2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
27、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吗? 答:是,该权利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A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4)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分析,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
28、1)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 在一方预期违约或有证据表明无力履约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履约吗? 答:是,该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例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29、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二、违约 1、违约是否要承担责任? 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只要违约,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既要承担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事件所致。 在违约构成方面,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30、。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换言之,如果仅仅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而必须同时证明或推定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有某种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才能使其承担违约的责任。,与此相反,英美法认为,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纵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后果。 (2)、关于催告(Putting in default)制度。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英美法则根本没有催告这个概念。英美法认为,如果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债务人必须按合同
31、规定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于合理的期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债权人毋须催告即可请求债务人赔偿由于延迟履约所造成的损失。就这一点来说,英美法对于履行合同的要求比大陆法更为严格。,2、违约的形式 德国:履行不能、给付迟延 给付不能(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德国民法典把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两种不同的情况。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即不可能履行。自始不能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谓嗣后不能则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
32、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嗣后给付不能如并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债务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给付不能,则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给付延迟(delay in performance)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给付延迟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履行迟延;其法律后果是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另一种是债务人有过失的履行迟延。其法律后果是在履行期届满后,经债权人催告仍不为给付者,债务人自受催告时起应负迟延责任。,法国:不履行、迟延履行 英美法系:
33、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条款、预期违约、履行不能 在英美法中,“条件(Condition)”大体上包括以下3种含义: 1、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重要的,属根本性的(Vital or Essential)的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在商务合同中,关于履约事件、货物的品质及数量等项条款,都属于合同的条件,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还用来指称以某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其是否生效的那种合同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英美法将条件分为: (1)、对流条件(Concurrent
34、 Condition)。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是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是指以一方当事人首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 (3)、后决条件(Condition Subsequent)。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3、在英美法中,条件还可以用来指合同中的约定事项。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件可以分为明示条件(Express Condition)和默示条件(Implied Condition)。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35、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条件,后者是指依照法律或按照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括在合同中的条件。例如,英国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规定,在凭说明的买卖中,应包含有卖方所交货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的默示条件。,担保是指合同中次要的、随附的、非根本性条款。 担保也同条件一样有明示与默示之分。 明示担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担保; 默示担保是指按照法律或按照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含在合同中的担保。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有卖方保证买方得以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任何第三者的干扰的默示担保。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而且又没有与此相抵触的行业惯
36、例,就应当认为在他们的合同中包含有这项默示担保,如果卖方违反了这项默示担保,买方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与违反条件有所不同。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一方违反担保时,对方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仍须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他有权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中间性条款”亦称“无名条款”,是指介于“条件”和“担保”条款之间的条款。是近年来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发展了一种新的违约类型。当一方违反这类中间性的条款时,对方能否有权解除合同,须视此种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如果违反这类条款的性质及后
37、果严重,守约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否则,就不能解除合同。 按照英国法院的些判例,如果合同中的某项条款(term)即使遭到违反,但仅是轻微的,而且只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办法即可得到弥补,则这种条款就很可能被认为是中间性条款。,例如,在租船合同中,船东向承租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或以适当航速开往装货港的条款,或船长须按承租人的指示行事的条款,都曾被英国法院认定为中间性条款,除非违反这种条款的后果严重,以致剥夺了承租人按照租船合同本应获得的利益,否则,承租人就没有权利解除租船合同。,美国:轻微违约、重大违约 所谓轻微的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点,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当一方有轻
38、微违约行为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所谓重大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解除自己对待履行的义务,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 (1)违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合同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违约方可以预知而且同样一个同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能够预知这种结果 预期违约一般是根本违约,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在一方违约时,合同另一受害方可以依法采取如下法律上的自我救济措施: 1、要求违约方必须实际履行合同; 2、要求违约方赔
39、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3、解除合同不再承担对违约方的履约义务; 4、要求违约方依约支付违约金; 5、请求法院出具禁令,制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救济方法之一 实际履行 1 、概念: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4)债权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2、适用场合和例外: 该救济方法是针对不履行合同,(如:债务人不付款或不履行其他债务) 。但该救济的适用是有例外的,(如:不能适用;不宜适用;债
40、权人未要求。),救济方法之二 损害赔偿 1、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救济条件: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有违约行为 (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 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即直接损失(财产的减少)+ 间接损失(合同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注意两点: (1)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扩大了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9条) (2)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欺诈性供货和服务所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例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41、(合同法第113条),救济方法之三 解除合同 1、概念:有多种解释,例如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达成的协议。 2、适用条件: (1)具有解约性质的不可抗力; (2)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约; (3)延迟履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严重违约. 3、适用程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4、适用场合: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4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救济方法之四 禁令 1、概念:法院判被告不许做某事 禁令是英美法常用的救济方法,我国法律也有相似的救济方法, 如停止妨碍、支付令等 2、适用场合:采用一般损害赔偿的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且符合公平合理的规则,救济方法之五 违约金 1、概念: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金钱)。 2、适用场合: (1)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约是由于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导致的,(l)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具有惩罚性
43、质。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如德国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债权人有基于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得请求以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的最低额,但不妨害其主张其他损害。,(2)法国法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属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违约金是对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预先将损害赔偿予以约定,作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则只要发生违约的事实,债权人就可以请求约定的违约金,而不必证明损害之发生及损害金额之多寡,手续比较简便。由于法国法认为违约金具有预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性质,所以,法国法原则上不允许
44、债权人在请求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或另行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因此,英美两国的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条款,首先要区别这一金额是作为罚金(Penalty)还是作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Liquidated damages),这种区分在英美法上是十分重要的。 如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的金额是罚金,则当一方违约时,对方不能得到这笔金额,而只能索取他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 如法院认为这一约定的金额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则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即可取得这约定的金额。,至于双方当事人事先
45、约定在违约时应支付的金额究属罚金还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全凭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它认为适当的解释,而不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什么措词。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把约定支付的金额叫做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为这不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而是罚金。一般地说,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过高,大大超出违约所能引起的损失,或者带有威胁性质(interrorem),目的在于对违约的方施加惩罚,则法院将认为这是罚金,对于罚金,法院一律不予承认,受损害的一方只能按通常的办法就其实际所遭受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件生锈,认为是存
46、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扣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试问买方能否坚持25%的扣价处理?为什么?,(1)在卖方交货不符的情况下,守约方,即本案中的买方有权选择包括减价在内的违约救济方式。 (2)依据公约50条,买方这一权利受到卖方主动补救行为的约束,卖方在拒绝卖方主动补救的情况下不享有减价权利。 (3)买方仍可享有其他救济权利,如要求损害赔偿。,四、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一)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原则是大陆法系的一项原则。 它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
47、预料得到的变比,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背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变迁原则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合同基础论”,即认为合同的有效性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如果合同成立后,订约时所依据的环境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不复存在。则合同的效力亦应随之变更,不能按原来的合同规定去履行。,(二)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的术语,它是与大陆法上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的概念。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
48、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按照英美国的法律和判例,合同落空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 标的物灭失。是指合同的履行取决于某一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而在合同订立之后,该特定的人或物已经灭失。在此情况下,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则当事人可以免除履约义务。 (2) 合同签订后变成违法; (3) 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起来发生了根本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则该合同可以作为落空来处理。 (4) 政府实行封锁年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Force Majure Clause)是指这样一些意外事故:它是在
49、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如果发生了这种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免除责任。,我向西欧某贸易公司以较低价格达成一个合同,进口符合国际通用规格的化肥20万吨,7月起分批装运。合同签署后国际市场化肥价格上升,6月间的市场价较合同价高出20%。6月25日接该商来电称,其所属的一家化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工厂全部被毁,要求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并申请理由。,不可抗力事故,是指因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其法律后果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或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根据本案情况,供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贸易公司而非化肥厂,合同规定的商品并没有指定其所属被炸工上去采购后履行交货义务。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必要时也可同意对方适当延期履行交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