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什么【摘要】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民主权利与注释宪法学上的政治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相同。政治权利的本质是公民直接参与或者影响国家权力运作的权利,其直接对应的是国家权力而非社会权力等非国家权力。以法条排列顺序确定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的范围是不可靠的。从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只有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两罪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关键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宪法权利体系;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开放刑法学;论文代写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民主权利的含义是什么?民主权利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通信自由是人身权利还是民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是民主权利?少数民族保持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权、民族平等权等民族
2、权利归属于人身权利还是民主权利更为合适?个人信息隐私权是人身权利还是民主权利?只有解决了上述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厘清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个罪。一、民主权利抑或政治权利:回到宪法显然,上述问题的答案或者线索,仅从刑法文本中不可能找到,因为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样,都属于宪法权利,刑法作为这些宪法权利的保障法,对这些权利的概念、内涵、分类等不可能直接做出任何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回到刑法的上位法宪法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然而,即使回到宪法,上述问题的解决也仍然是困难的,这与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立宪模式有关。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宪法也在其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
3、作了规定。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自由等。但是,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只是笼统、凌乱地在各法条中列举,从中我们不能解读出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是否分类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宪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不分类的立宪模式,也就是说在立法中逐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种是分类的立宪模式,即在宪法中将公
4、民的基本权利分为几类加以规定。目前在世界上,分类的立宪模式已成为特点和潮流,而我国宪法却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1故从宪法文本中,除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外,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民主权利还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所以,要确定民主权利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必须从宪法学理论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或者线索。在宪法学理论中,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法学界对权利问题研究的不断升温,在权利体系问题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许多学者在吸收国外学说和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权利体系理论。2有观点认为基本权利大体上由三部分组成:一为自我肯定和保存意义上的古典基本权利,它是以人性论和天赋权利为思想道德基础的权利,在内容
5、上基本上属于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为自我表现意义上的体现公民参与的政治权利,其基本内容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与罢免权等;一为自我实现和发展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权利,在内容上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达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3 还有观点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个人与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三类,其中个人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精神自由、表达自由、财产权等,而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和社会保障权等,政治权利则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达自由、罢免权、创制权、公决权、监督权、公职权、抵抗
6、权等。4还有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人权与公民权两类,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人的尊严及诉权,而公民权则是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分子的政治参与权,如选举权、参政权等。5也有论著将公民基本权利细分为公民权利(生命权、财产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职权、言论自由等)、经济权利(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生存权、休息权、环境权等)、文化权利(科学研究自由、文学创作自由等)。6对上述观点的得失与否进行评价,既无关文本的宏旨,也为笔者力所不逮,笔者在这里不厌其详地引用宪法学理论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分类的各种观点,是欲说明以下两个结论:第一,尽管
7、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详略有别,对各种权利命名各异,但我们基本上可以确定,在宪法学理论上,政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基本的学术类别,政治权利大体上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具体权利;第二,在宪法学理论上,没有民主权利这一权利类别。民主权利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概念。我们可以说在民主制度下的任何权利都是民主权利;而且从对宪法权利的学术分类和注释宪法学意义上分类来看,并不存在民主权利这一类型。7与上述两个结论直接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政治权利与民主权利是否是同一概念?具体而言,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民主权利是否就是宪法学理论上的政治权利?如果民主权利与政治权利含义相同,为什么刑法文本在不同法条中分别使用了民主权
8、利(分则第四章)和政治权利(总则第三章第七节)两个概念?对这一问题,有观点解释到,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通称,而政治权利则是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开地以各种形式表达政治上的见解和意见的自由。8从这种解释可以看出,民主权利与政治权利只是同义反复而已,更有学者直截了当地指出: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与此相应,政治权利的法性质,也受民主制度之具体形式的制约。9 我国的有关国家文件似乎也认可了民主权利与政治权利同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10在这里,关于民主权利的五权论述,显然与宪法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含义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