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 Tentative Analysis of Resolving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Through ADRCandidateSupervisorCollegeProgramSpecializationDegreeUniversityDateHe ShimeiZhu WeidongSchool of Law and IPRJuris Master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ster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April 14, 2013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
2、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日期
3、:年年月月日日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知识经济的繁荣,跨国专利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构建一个经济、快捷的专利国际纠纷解决方式已日益成为最大程度释放国际专利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各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内容。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下,构建一种重视交流合作,推崇尊重与宽容,倡导和谐理念的高效解纷方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然而,由于国际专利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冲突和多重管辖的特点,有着诸多弊端的诉讼往往让专利国际纠纷的当事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甚至谈诉色变。在上世纪 60、7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意识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与纠纷当事人所渴求的实质正义
4、的差距,掀起了倡导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浪潮。然而,专利国际纠纷采用非诉解决方式的做法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被国际社会有条件的认可。随着各国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才逐渐适用于原本专为诉讼保留的专利领域。在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实践中,一些重要国际组织对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的规定及实践不仅为专利国际纠纷的可 ADR 性提供了实践依据,同时为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和关贸总协定的调解小组对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实践。笔者运用对比分析法,将专利国际纠纷的诉讼解决和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
5、得出以下研究结果: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比国际诉讼更为灵活,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纠纷的正确、即时、低廉和和平解决;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友好的商贸关系;更能满足当事人对案件保密的要求;更有利于处理结果的实际执行。本文从法理学、管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专利国际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的必要性。同时,文章探讨了美国、英国、印度等主要国家有关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和实践。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专利国际纠纷解决方式的现状,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些思路。关键词: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I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 economic gl
6、obalization and the prosperity of the knowledgeeconomy, the number of the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increases dramatically. It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essential way for the maximum interest of economicsociety to establish an economical and less time-consuming dispute solution system ofmultinat
7、ional patent disputes, which is indispensable to every countries foreig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With the theme of the times: Peace andDevelopment, it has been the common vo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establish an efficient dispute solution system, which focuses on cooperati
8、on andcommunication, praises highly respect and tolerance and proposes harmonious idea.However, the parti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often pay a doublepenalty for the litigation with so many drawbacks, since litigation isnt qualified forthe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with sophisti
9、cated specialty, large sum of object,complex legal relation, contradictory application of law and multi-jurisdiction.In the 1960s1970s, realizing the gap betwee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of civilaction and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the parties desires,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West launched a judic
10、ial reform wave access to justice proposing the application ofADR. However,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for the creative application of ADR to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to ga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conditionalacceptance. With countries enlarging th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 ADR is applicable
11、for the patent field handled only by suit otherwise.The rule and practice laid down by some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otonly underlied the application of ADR to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but alsoserved as much rewarding experience. The most distinctive is the practice of theWIPO Arb
12、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nd the WTO Mediation Panel .With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author drew the followingconclusion by comparing the effect of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dealt by ADR andsuit respectively: ADR is more flexible than suit and guarantees the parties autonomyof
13、 will ; in favor of the correct ,quick, economical and peaceful solution of disputesmentioned; in favor of the friendly commer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satisfying the parties demand of case secrecy; in favor of the actual execution of thecase result. The article demonstrated the necessit
14、y of the application of ADR to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s in point of view of jurisprudence, management,IIpsychology, ethics, law economics. Also,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law and practicerelated to application of ADR to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 system of the majorcountries, such as America,
15、Britain, India, etc. At last,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statusquo of multinational patent dispute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with some ideain this respect.Key Words: Patent; International Dispute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III目 录第 1 章1.11.2第 2 章绪论. 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1.1 本选题的背景 11.1.2 本选题的研究目的 11
16、.1.3 本选题的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21.2.1 国外研究综述 21.2.2 国内研究综述 5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基本问题 . 62.1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概念 . 62.2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类型 . 62.2.1 基本程序 . 62.2.2 混合程序 . 72.3 专利国际纠纷采用非诉解决方式的优势 82.3.1 专利国际纠纷的特点 . 82.3.2 非诉解决方式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对比分析 . 8第 3 章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理论分析 . 143.1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 143.1.1 形式理性论 143.2 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 163.3 从其
17、他学科的角度分析 173.3.1 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 . 173.3.2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 183.3.3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 19第 4 章4.1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及实践 . 21相关国际组织有关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及实践 214.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214.1.2 关贸总协定 224.1.3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存在的问题. 234.2 相关国家有关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与实践 24结语:我国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完善. 26IV参考文献 27致 谢 28附 录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29V第 1 章 绪论1.1 研究
18、的目的和意义1.1.1 本选题的背景进入 21 世纪以来,尽管当今世界风云变幻,但是时代的主旋律依然保持不变。各国人民求和平、促合作、谋发展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到来,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和冲突急剧增加,不仅严重冲击着国际经济秩序,如果处理不当有时甚至可能上升为政治问题。在这种特殊国际气候下,各国人民期盼着一种重视对话协商、交流合作,推崇尊重与宽容,倡导和谐理念的人性化解纷模式。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各国普遍面临着法院案卷堆积如山的诉讼爆炸现象,加上诉讼的旷日持久、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解纷模式的过于程式化、弥漫着硝烟的唇枪舌剑等弊端使得纠纷当事人对诉讼解纷程序产生了极度的质疑、厌恶甚
19、至谈诉色变。实际上,在上世纪 60、7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意识到了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掀起了一次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平等地“接近正义” 的司法改革浪潮,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并以强大的势头席卷全球。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解纷平台上的粉墨登场并且蓬勃发展给各国人民带来了福音,促进了纠纷的高效解决。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有重要分量的国际专利纠纷,具有标的额大、地域性、管辖多重性、时效性等特征,而一直成为纠纷解决中的焦点问题。然而专利国际诉讼的巨额成本和旷日持久,日益让当事人满腹牢骚和极度失望。随着各国对公共利益保护逐渐采取宽容的态度,ADR 的使用范围逐渐拓展到原本专为诉讼保留的专利
20、领域。1.1.2 本选题的研究目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与传统的诉讼相比,具有预防、缓和冲突、安抚当事人的作用,它更侧重纠纷的根本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结果,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都有利。因此研究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专利解纷中的合理性、以及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具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本选题通过系统阐述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从法理学、知识产权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法律经济学角度系统论证国际专利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合理性,对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与专利国际纠纷诉讼解决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分析了美国、中国、印度等主要国家的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与1实践,阐述了
21、 WIPO 和 WTO 等国际组织对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立法及实践,最后理性分析了我国专利国际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以使非诉解决方式更好地在解决我国专利国际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1.1.3 本选题的现实意义(1)通过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必然性和诸多优势的详细论述,给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相关建议,推动立法机关采纳并完善专利国际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避免法律本身的弊端给纠纷当事人造成损害,同时希望为构造更加高效的司法制度提供一些思路。(2)有利于专利国际纠纷当事人更明智地选择解纷模式,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理想局面,有利于司法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3)通过比较
22、国际专利 ADR 解纷和国际专利诉讼解纷的优缺点,以及对几个主要国家 ADR 适用实践的考察,希望对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专利国际纠纷的解纷范式选择提供一些有益建议。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从搜集的文献资料来看,将“专利国际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 作为专题单独研究的国内外文献屈指可数,现有研究绝大多数关注知识产权的 ADR 解决方式,其中对 ADR 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实证研究成果丰富。单独对“专利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着墨不多,对 “专利国际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的研究成果就更是寥寥无几了。仅有的文献重点关注 ADR 的理论基础、实际运行效果和优势所在,对于专利纠纷 ADR 解纷的实证
23、研究极为少见。上述 ADR 的理论研究也多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述,很少从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和法律经济学角度进行剖析。1.2.1 国外研究综述1)关于 ADR 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作用和地位的研究过去 ADR 只是作为司法和民事诉讼的一个附带性课题进入人们的视野中,然而,如今已经将其提到纠纷解决的议事日程中研究,对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若干学科和方法的体系。各种理论体系对 ADR 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作用和地位的问题持不同的观点,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极力赞同 ADR 纠纷解决方式,另一种观点有条件承认 ADR 纠纷解决方式。极力赞同 ADR 纠纷解决方式的学者一般都高度评价 ADR
24、固有的优点,推崇其质的价值,强烈提倡用 ADR 取代诉讼,以优化社会有限的资源,而且认为2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法治危机带来的必然产物,是法治社会完善自我和发展自我的必然趋势。这与博登海默的观点相吻合:日益频繁地对调解和仲裁加以使用,法律滞后性和僵化导致的缺陷会变得更少,因为诉讼往往是要么全胜要么全败的零和游戏。该派学者的代表爱德华博若认为:既然效益优先,就需要勇于突破现存法律体系,寻找更优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解纷模式是粗糙、不足、原始、有破坏性的。因此纠纷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需求放弃诉讼这样的程序利益,追求成本效益和意思自治。另一位学者马克加伦特主张,那些有着真正最高审判质量的
25、法院判决并非非黑即白的结果,而是处于一种灰色、弹性的空间里,通过自由谈判磋商获得的和解,往往具有很高的审判质量,因为其具有成本效益。一位罗马法学家说过:“ 法律来自正义就像来自它的母亲,所以正义先于法律。”上述阵营主张解纷范式的选择应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正如日本棚濑孝雄学者主张的那样,如果解纷方式的保养费用超出了纠纷当事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哪怕该方式具有多么有效的积极和正面功能,人们也不得不选择将其废弃,或者转而寻求具有更多成本效益的解纷模式。因此哪怕是具有正义保护神美誉的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诉讼,如果只能产生迟到的正义和实质的非正义,也须让位于高效、公正的非诉解纷方式。对实质
26、正义和解纷效率的推崇促进了西方主要法治国家掀开旨在保障社会成员更好地利用司法的司法改革浪潮,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蓬勃发展开辟了新天地。持有条件承认 ADR 纠纷解决方式的学者往往是以诉讼制度为核心的解纷方式的制度性设计和建构的制度保障学说的支持者,主张在维护司法最高权威和确定性的条件下,发挥 ADR 量的价值, 以给不堪重负的诉讼解压,保障诉讼有效运行。该阵营提倡严格遵循在正式法律规范调控和规制下适用 ADR 解纷。因此在此阵营理论的推动下,正如美国作家施瓦茨评论美国司法的触角正伸向越来越广泛的领域的那样,司法权有日益扩展的趋势,这可能也导致了 20 世纪后期司法陷入诉讼陡增的困境。一时间,“
27、迟来的正义” 和诉讼的“非实质正义”成为萦绕各国法院挥之不去的阴霾。然而,该阵营还是认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非正式性、合意性、交涉性实际上是对公权力的叫板、对政府的否定,用该方式替代诉讼不具有合宪性。FSander 认为纠纷不应该由仲裁、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解 在美国ADR 初创期,即20 世纪6070 年代,对ADR 的“质的价值”的评价曾是推动ADR 运动的主要动因和根据,ADR 的应用多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社团邻里纠纷等领域,推进者则主要是民间团体。而70 年代以后,随着法院诉讼程序的费用和延迟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对ADR 的“量的价值”即纠纷解决的效率的重视和强调明显增加,成为推动AD
28、R 发展的主要动力。推动这种方向ADR 发展的,主要是企业和各州及联邦政府。参见石川明 . 比较裁判外纷争解决制度 . 东京 :庆应义熟大学出版会,1997:5156.3决,因为该方式存在的必要性仅仅是为了使司法诉讼免于涉入那些根本不需要其处理的案件,以便诉讼有更多时间集中处理那些必须由其处理的纠纷。因此最终的解纷机构应该留给法院。从上述两大阵营的观点来看,赞同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呼声比对其有保留的承认的呼声更强烈。随着诉讼弊端的日益暴露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将在解纷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 关于 ADR 在专利国际纠纷中运用的研究随着各国对公共利益保护政策的逐步放宽,以
29、往主要用于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近年来有不断向社会公共领域拓展的趋势,当下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还积极参与一些高科技领域的专业技术和新型纠纷的解决,同时人们日益认可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关于 ADR 在专利国际纠纷中运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专利纠纷中 ADR 的运用。(1)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根据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和丛林法则,纠纷解决方式的消费者往往会在解纷方式产品的市场上理性地挑选那些成本效益更高、解纷方式更为平和的解纷商品。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著名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张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只能对侵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30、,而受害人本身并无获得应有的补偿性的纯利益,对于社会却造成了两倍甚至数倍的损害。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最基本的经济逻辑原则要求构建一个具有成本效应的解纷范式,而ADR 这种通过当事人合意、交涉、合作的解纷方式彰显了最基本的经济理性,即解纷成本的节约。科斯定理的创立者科斯认为只有产出大于投入的行为才是人们所需要的,而且基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其运行成本,而且必须考虑其对社会总格局的效果。基于 ADR 重视交流和合作,推崇尊重和宽容,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意思自治空间,相当可观的成本效益等种种诉讼无法媲美的优势,国外研究学者普遍认为 ADR 顺应历史的发展潮流,符合人类趋利避害的本
31、能需要,是一种理性的解纷方式。然而,ADR 介入专利纠纷的解决却是在人们的口水战中生存下来的结果。由于专利与公共利益有着敏感的关系,专利纠纷的可 ADR 性一直备受世人质疑,即使有着最完善的 ADR 制度的美国也一直认为由于专利涉及到公共利益,专利纠纷的 ADR 解决违背公共政策。这种偏见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诉讼的拖延和虚高成本才得以改变。 1982 年美国国会对专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对仲裁 虽然在1979 年以前,单一型的ADR 方式已经被使用,但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 ADR 运动却是从1979年才开始的。参见Charles B. Renfrew. The American Ex
32、perience with Dispute Resolution in All Its Forms.Civil Justice Quarterly, 1996, 16 (4).4解决专利纠纷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1.2.2 国内研究综述厦门大学法学院是国内少有的对 ADR 深入研究的机构,该法学院编写的“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丛书,其中两本书的专题研究是有关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本是齐树洁教授主编的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对全球范围的“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运动作了阐述,指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是此次运动的第三次浪潮,还详尽阐述了美国专利纠纷 ADR 解纷制度的特色所在。另外一本是出自中国人民大
33、学范愉教授之手的-ADR 原理与实务 ,介绍了三种主要的ADR 解纷程序(调解、仲裁和谈判)、法院附设 ADR 程序以及律师和 ADR 的关系,对 ADR 适用某些具体的民商事纠纷的效果进行了归纳。范教授对“ADR 的经济分析”的章节尤为引人注目,因为是国内少有的将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比如成本-效益论、博弈论、科斯定理,运用到 ADR 研究的著作。但是美中不足的是该书未涉及 ADR 在专利纠纷中的运用方面的论述。季卫东教授对于 ADR 的理论研究在国内独树一帜。季教授的关于 “关系主义法律体系类型” 中提倡解纷范式应通过交涉和认可程序形成法律秩序并且有利于“共识性关系维护 ”的论述新颖独特。该观
34、点进一步论证 ADR 解纷模式在公平和效率上更胜一筹。刘晓红、李晓玲主编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研究一书,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特性后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介绍了主要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 ADR 运用,同时提到了域名争议的非诉解决方式,最后还介绍了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该方式的建议。该书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全面论述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ADR 解决方式,因此是不可多得的有益借鉴。ADR 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实际运用实属落后,这方面的绝大多数文献也只停留在对国外知识产权领域 ADR 运用模式与程序的优点进行复述的层面,而少有对国内
35、专利解纷实践深入分析的文献,并对构造我国专利纠纷的有效解纷范式提出有益建议的研究成果。5第 2 章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基本问题2.1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概念ADR 是仲裁、调解等其他法院外的纠纷解决程序的集合名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 ADR 的中文对应词。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许多文化中都有使用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文字记载。在欧洲,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渊源可以追溯到 13 世纪的法国使用调解解决族群间的冲突。在亚洲和许多太平洋周边的国家,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雏形在很多世纪以前就有了。中国使用调解化解大多数人际间的纠纷的历史已长达两千年之久。美国 1998 年制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是对
36、ADR 最早的法定化,该部法律对 ADR 的含义进行了如下界定: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ADR 既具有有序的解纷体系的表象,又具有当事人自主选择解纷方式的实质。国际专利纠纷的 ADR 解决方式是运用仲裁、调解等其他诉讼以外的非对抗性的解纷程序处理跨国专利侵权、专利有效性等有关专利的纠纷。随着诉讼解纷方式的日益捉襟见肘和各国公共政策的逐步放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国际专利纠纷的大舞台上正扮演着越来越耀眼的角色。2.2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类
37、型现在使用的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有 16 种以上不同的程序,其中许多程序是从三种基本程序演变而来的:只涉及解纷当事人的程序(协商),涉及中立的,不具有决策权的第三方的程序(调解),涉及一位决策者的程序(仲裁)。这些程序可以划分为基本程序和由这些基本程序派生出的复合程序。2.2.1 基本程序(1)协商/私人裁判对于双方间的纠纷,协商总是有用武之地的,因为协商往往是此类纠纷不错的解纷程序。处于协商中的双方甚至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来解决纠纷。这个程序提供了一个有序的、非正式的方式来确定双方所争议的问题、厘清双方各自的利益、 美国法学家弗来彻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是一个有序体系,但
38、事实上它只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对抗性诉讼的办法”。参见宋冰.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21.6说服彼此化解纠纷。协商与标准的程序无涉,也不牵连第三方参与到纠纷中来,因此协商在修复紧张的商业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2)调解调解可以定义为当事人双方认为公正的、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的调停。然而,从性质上这个第三方-调解员,不具有为了协助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互利共赢的解纷协议而作出决策的权力。(3)仲裁仲裁是一种将纠纷提交一名或者多名中立的仲裁员处理,并由仲裁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程序。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决提起上
39、诉。1958 年纽约公约中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款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具有国际执行效力。2.2.2 混合程序(1)快速仲裁快速仲裁是仲裁的时间更短,成本更低的程序,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常规的仲裁程序简化运用的程序。为了实现上述时间更短,成本更低的目标,快速仲裁规定了一些严格的规则使之区别与常规的仲裁程序。 在这个程序中,仲裁申请需要陈述仲裁请求的内容以及选定一位仲裁员,而不是包含三位仲裁员的仲裁庭。包含反诉的答辩状要求在 20 日内对仲裁申请书提出答辩。反诉答辩状要求在收到对方答辩状 20 日内提交仲裁庭,仲裁庭在收到答辩状 30 日内开庭。仲裁程序将在答辩或者组成仲裁庭(按最迟的算)3
40、个月内结束,最后的裁决将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作出。该仲裁程序也对当事人双方就本程序承担的费用设置了上限。(2)专家裁决专家裁决是一个纠纷当事人将现存的所有或者部分可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问题交由专家裁决的程序。专家裁决特别适合那些必须对科学技术性质的问题进行裁决的情形。专家的介入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专家裁决可能对当事人各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只是具有建议性质的效力。适合专家裁决的纠纷种类包括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或者专利费税率的确定、专利要求书的解读、专利权证的权利保护范围。(3)小型审判小型审判是解决商业主体之间的纠纷的理想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小型审判不会出现正式的判决,而是帮助当
41、事人通过结构化解纷程序就解纷方式达成共 参见 200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规则,载 http:/www.wipo.int/amc.7识。在小型审判开始前当事人双方选定一名中立的顾问,将包含着他们打算在称作信息交换环节出示的信息的背景资料、法律摘要、证据等交给这位顾问。2.3 专利国际纠纷采用非诉解决方式的优势2.3.1 专利国际纠纷的特点专利国际纠纷是有关专利权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性纠纷。 “国际性” 是此类专利纠纷区别与国内专利纠纷的关键所在。因此专利国际纠纷不仅具有专利国内纠纷的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性。首先,专利国际纠纷的标的额一般很大,纠纷解决结果对
42、当事人,甚至同行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其次,专利国际纠纷的类型新型化、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事实难以认定、疑难程度高、调查取证困难。同时,当事人还要面对法律适用冲突、多重管辖、处理结果矛盾、处理结果难以执行的难题。最后,国际专利纠纷的当事人一般都有着良好的、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2.3.2 非诉解决方式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对比分析2.3.2.1 国际民事诉讼的弊端法院解决复杂的纠纷的效率一般欠佳。国际专利纠纷的上述特性加剧了法院解纷效率的低下。面对日益膨胀的专利国际纠纷数量,国际司法资源捉襟见肘。下面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弊端作简要的分析。2.3.2.1.1 专利国际诉讼的高昂成本(一)金钱成本诉讼都是花费高
43、昂的。然而,国际专利诉讼更是昂贵的出奇。大多数国际专利案件的诉讼费用至少达到 50 万美元,一般每一方当事人需要花费 100 万美元以上。国际专利案件通常的花费为 200 万至 500 万美元。在最近的宝丽来诉伊斯曼柯达公司的专利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总共花费近 2 亿美元。(二)时间成本专利权人从专利授予的 20 年 或者 17 年 内对其发明有制作、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利。因此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其价值日益减损。国际专利纠纷案件一般要耗费五年以上诉讼时间。一些案件甚至花费 20 多年,比专利的法律保护期还长。也许比漫长的时间更像幽灵一样缠绕着国际专利案件的是对于诉讼程序到 数据来自 . 中国专利
44、法的规定. 美国专利法的规定.8底需要多长时间完全缺少预期。企业急需要知道纠纷的判决时间。企业需要能够找出以下问题的答案:是否要新建一批生产设备?是否要继续生产所谓的侵权产品?是否要继续冒险支付巨额赔款?等到法院判决案件时上诉问题的答案已不重要了。2.3.2.1.2 判决的质量国际专利纠纷的判决的质量和公正性是非常令人怀疑的。大部分陪审员的判决是难以预测的。一位评论员用下面的方式描述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当专家们意见不一致时,我们就将案件提交给 6 到 12 位陪审员处理,而这些陪审员完全不懂得该案件标的物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当事人却期待这些陪审员作出公正和正义的判决。这种问题在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普
45、遍存在,由于国际专利案件的技术性极高,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此类问题尤其凸显。不幸的是法官审判未必更可靠。专利纠纷由于涉及专利的有效性、执行、侵权与损害赔偿的问题而变得非常复杂。大多数法官没有专业技术知识和专利法有关的经验,他们既不是科学家也不是工程师,一般审理专利诉讼的时间只占总的审判时间的 0.01% 到 2.0%之间。在许多国际专利案件中法官确实缺乏有效并公正地审判案件的经验和资源。2.3.2.2 专利国际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优点非诉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这样的传统解纷方式,给当事人带来了大量的益处。2.3.2.2.1 节约资源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协商,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不需要
46、久等法院开庭。一旦当事人选择快速仲裁程序,解纷甚至更加迅速高效。虽然多数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但是却不需要重走论证自己诉讼请求的上诉程序。而且,尽管专利诉讼请求可能是非诉解决方式的中心问题,但还是可以通过替换解决程序避免设置严格的法律规则。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专利诉讼请求的解读方式。这样非诉解决方式就可以作为预审攻略来使用,从而避免了那些需要法院审理的复杂、昂贵、耗时的问题。2.3.2.2.2 专利无效的风险更小在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中解纷者往往不对专利实际的有效性作出决定性的判断。结果诉称自己专利权被侵犯的一方当事人,只要纠纷不诉诸法院,就不会有专利被无效的风险。这样非诉
47、纠纷解决方式就避免了要么赢要么输的零合博弈结果。如果在非诉解决方式中专利有效性遭到一方当事人的质疑,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诉讼。92.3.2.2.3 确定的解纷场所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的本性,即任何有关专利权的纠纷只有所争议的专利权的注册地或者保护地的特定地区才有权管辖。随着专利权的全球化,有关专利权的国际纠纷的各种复杂情况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比如在多重管辖区内的多个诉讼程序。当在多个管辖区对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不一致的判决时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因为非诉解决方式的根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所以双方可以共同优先选择解纷场所。因此这个方式将许多潜在的全球纠纷浓缩到一个程序中,这样一来就简化了纠纷。2.3.
48、2.2.4 有利于被告的特别考虑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对于被告也是有利的,因为被告可以自己掌控解纷程序从而避免高昂的双倍甚至是三倍的损害赔偿。例如,被告可以向原告尝试提出诸如交叉许可专利技术这样的富有创造性的救济方案。被告也可以提议仅仅在原告同意对涉嫌侵权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不申请禁令时当事人双方才寻求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被告也应该意识到旷日持久的诉讼具有的不确定性可能妨碍他们继续生产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这样可能给被告带来严重的损失。2.3.2.2.5 当事人自治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任何一种既有的解纷方式,可以决定解纷期限、开庭次数、信息公开的程度等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一个程序中决定尽可能多
49、的事项。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解纷地点以及程序所用的语言。非诉解决方式给予纠纷当事人一个更好地控制解纷方式的机会。这个因素很大程度地提高了程序运作的效率,也减少了解纷时间和成本。非诉纠纷解决程序也使当事人根据各自的需要灵活选择创造性的解纷方案。这种灵活性事实上能让当事人受益,尤其在专利权的案件中更是如此,因为多数专利权纠纷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赢得争议中的所有权利,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只是想满足自己的要求而不是惩罚他们的对手。2.3.2.2.6 可预测性当事人选择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该方式具有可预测性。当事人可能不信任所适用的外国法律、司法实践、政治制度、社会文化以及经济制度。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避免法院根据国际私法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形。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可以让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更为熟悉,当事人可以更好地预测解纷结果。因此当事人可以避免陪审团作出的不确定的判决,增加解纷结果的确定性。陪审团的决定总是变化莫测,在多数情况下就是一场零和游戏。相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创造互利双赢的局面。 专利诉讼中的当事人往往是在玩一场零和博弈的游戏,诉讼风险难以规避,ADR 却能让纠纷当事人各取所需,实现互利共赢.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