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化商务税收策略分析 强化商务税收策略分析强化商务税收策略分析强化商务税收策略分析电子商务将是 21 世纪发展中最迅速的项目之一,支撑这种新型经营方式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改善全球生活质量和经济福利提供了便利。它具有刺激工业化、新兴产业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潜力。但是,电子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和无国界及买卖双方之间削弱了中间环节且交易不留下任何纸张痕迹等现象,引出了税收新问题。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完全依照对传统商业的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研究只是刚刚开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 税务部门征税环节的设置 1) 税务机关应尽快研究制定一
2、套基于互联的税收征管软件。短期内可先建立页,设置税务登记、年检等可供下载的税务标识,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条件的企业服务; 建立一个严密、可靠、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存储。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由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置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上经营时,每一个记录自动加载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筛选、统计和审核。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和税务认证系统。税务票证的电子化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开发税收数字化管理程序,将使前期计算机软硬件的投入
3、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税务认证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数据。3) 在上税务局建立电子涉税票据中心,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印花税。使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能够在上方便快捷的完税并取得发票。同时,通过联或安装税控装置的方式获取交易数据,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 税务登记环节的设置 1) 对因特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管理。因为目前上的 3 种方式( 拨号、虚拟主机、专线) 都必须经过 1sp 的中介代理,通过对其进行登记,可以了解和掌握 inter 用户注册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关情况。抓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以便实行税源监控。 2) 对
4、站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一些综合站,像中国的四大门户站,其业务很大一部分是从事络服务。掌握其从事电子商务的详细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3) 对用户进行管理。现在上交易主要集中在 BtoB、BtoC 之间,CtoC 交易量还很少。但随着络的发展,个人用户将不只是络资源的消费者,也必然成为络资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应收入,对这些收入也应纳入税务管理之中。 3 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1) 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
5、,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入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2) 要求商务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对商务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账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账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站考虑到各方面的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 3)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尽早
6、实现与国际互联全面连接和在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4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即纳税人在办理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 其次
7、,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为严格。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企业通过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2) 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上企业将通过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
8、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 依托计算机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权。在国外,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即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资料 ,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5 建立支付体系 1) 信用卡支付。当前互联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它是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顾客向供货商传递其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
9、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展。同时发明了安全传送数据的方法,目前国外几种支付方式都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避免信用卡支付时的数据被“分流” 滤出和滥用信用卡资料的风险。未来在国际上用信用卡做支付结算时,首要的选择是在互联中的信用卡支付,像 VISA 卡和 Master Card 卡的标准 “安全电子商务”将大行其道。该标准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概念,包含了支付体系和包括采购订单及收据在内的全部购买交易过程。 2) 通过顾客账户支付。互联上所使用的另一种支付方法是顾客账户支付。客户账户由与供货商和顾客签有长期合同的系统经营商或交易所保存( 主要是在线服务) 。系统经营商必须了解供货商的身份和流
10、转额,系统经营商通常依据其流转额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顾客只有到规定的支付体系中,从其顾客账户上把货款划到供货商的账户上。从监控流转税的角度看,是要让供货商和系统经营商共同及分别负担纳税义务。 3) 电子货币。信用卡不适合匿名支付,它也不适合小额支付。因此,目前国际上设计了几个电子货币模型。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数字现金和络现金公司的电子现金体系。目标是用数字方式为互联上的电子商务的支付提供匿名性和安全性。它需要有严格的密码保护机制,防止电子伪币和一单位电子货币的重复使用,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货币支付。在这里,芯片卡避开了计算机病毒并避免了直接操作计算机储藏媒体所带来的危险。此类支付体系的
11、基本结构并不复杂,它是某家银行通过一定方式( 如通过互联联机到客户硬盘) 向顾客提供用于购买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如果顾客和供货商之间存在着帐户差异,银行就在它们之间划转。当使用非匿名电子货币时,课征流转税所使用的主要方法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者承兑电子货币之际进行扣缴税款。根据未来一个或者多个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国际传播使用,必须区分不同的模型,为了简便,仍假设通用税率。 4) 通过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扣缴税款方式,加强对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监控,减少税款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而在电子商务中,凡是采用上支付方式的,都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
12、因此,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确定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减少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共享金融机构存储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数据,提高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监控能力。从支付环节入手,监控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论关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取向论关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取向论关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取向摘要 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目标分期原则、对象分类原则、过程分段原则和措施分层原则。政策执行中要调整现行企业
13、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激励; 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 一词,有多种解释 ,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 ,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 指的是,把一种从来
14、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 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
15、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
16、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
17、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
18、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
19、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
20、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
2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对国家需要重点
22、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 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
23、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
24、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 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 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 ”,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
25、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 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