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论文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古代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独具特色,首先礼法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明显;其次,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最后,对于等级特权的维护更是达到一定的程度。研究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 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 等级特权 一、礼律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 (一)以礼率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涉及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多个方面。无论哪个方面的法律都明显体现出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对刑事法律的影响尤其深刻。即所谓的“法律思想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首先表现为在制定法律时,以“礼” 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 来三、维护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等级特权思想十分突出。儒家很强调严别君臣,优赏官贵,异罚良贱的等级原则。正统法律思想将儒家“礼” 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保护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 隋唐时期是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时期,而唐律疏议是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的集大成之作。唐律渗透了礼的精神,这种精神的根基是两条:一是异贵贱;二是别尊卑。人们被分成许多不同的等级,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和良贱异法两个方面。 贵族、官吏有罪
3、无刑是指唐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贵族、官吏犯罪可以通过议、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合法的渠道免除或减轻刑罚。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规定几个等级。所谓“议” 即“八议”,唐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请,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 者的期以上亲属及孙、五品以上官。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死罪则须上报皇帝裁定。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 ”者的亲属。这些人犯流以下罪可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应议、请、减者的亲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行,可纳资减罪或赎罪。官当,适用于一切官吏,他们可以用官
4、品抵罪。在这样一套严密的制度保护下,大多数贵族官吏,尤其是高级贵族官吏若只是一般犯罪的话,就可以轻易的避免刑罚,避免真正的执行死刑、流刑以及杖、笞,常常出现有罪无刑的状况。我们可以体会到唐律维护等级特权,优待贵族官吏的深意。 良贱异法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地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即具有奴隶身份的人,如杂户、官户、部曲、奴婢。凡是贱民,规定他们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地位均与两人不同,唐律明令:“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有价”,可以买卖。 唐律还明确申明良贱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在婚姻上,禁止良贱通婚。唐律疏议户婚律曰:“ 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
5、宜配合”,实质上是维护良贱的社会等级,以突出礼治的等级思想,唐律规定,杂户、官户、部曲、奴婢不得取良人女为妻,违者分别处以杖一百或一年半的徒刑;以奴婢冒充良人为夫妻者,加重,徒两年。在刑罚方面,唐律明显地反映出良贱同罪异罚的思想。良人侵犯贱民,其处罚较常人为轻;贱民侵犯良人,其处罚较常人为重。以杀伤罪为例:主人谋杀奴婢,处徒刑一年;而奴婢谋杀主人,不论首从,一律处斩。主人过失杀死奴婢,不论罪;而奴婢过失杀死主人,则处以绞刑。在诉讼方面,唐律规定,部曲和奴婢等贱人不准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主人告发部曲、奴婢,即使是诬告,也“即同诬告子孙例,其不在坐限” ,是不判罪的。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
6、十分自觉地从立法上来维护等级特权,唐律是公开表明维护特权阶级利益的法典,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唐律是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成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蓝本,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融合的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等级特权的维护,虽然对于当时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加强中央集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等级特权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它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不容忽视。自宋代以后,中国中央集权制社会走向衰败时期,旧的社会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成为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 总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历时约四千年之久,内容丰富,源远流长。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对这种法律遗产绝不能置之不理。诚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许多消极因素。既然如此,我们就应抱批判继承的态度,在揭露中扬弃,在批判中吸收。只有这样才能继承和发扬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优秀成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