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第一条 为了推动电 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第二条 个人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结算、贷款、理财等金融服务。第三条 凡在宁波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均可使用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第四条 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分快速通道、信用卡版、专业版三个版本。快速通道、信用卡版分别为储蓄卡折用户、信用卡用户提供基本的网上银行服务,专业版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网上银行服务。第五条 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使用账号或登录名和查询密码登录个人网上银行。 第六条 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采用如下密
2、码及交易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用于替代账户取款密码在网上银行重要交易时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按账户设置,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客服中心(电话银行)等方式申请。动态密码:是由动态密码令牌、手机短信、其他手持终端设备等生成的一种不断变化的口令。动态密码分为:短信动态密码、动态密码令牌。数字证书:是指存有客户身份的电子文件或 USBKEY移动证书,宁波银行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数字证书,用于对客户的网上银行交易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第七条 快速通道、信用卡版直接使用查询密码登录,在重要交易时需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第八条 申请专业版的客户应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签约手续,并按本行规定使用动态密码 或数字证书。
3、第九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账户密码、电子支付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个人网上银行等重要资料。因客户保管不当导致上述重要资料遗失、泄露,造成的纠纷或损失由客户承担。第十条 客户的动态 密码、数字证书到期、毁损、遗失的,应及时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或宁波银行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对于数字证书在变更生效之前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十一条 宁波银行以收到的由客户在网上银行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转账、付款等交易的合法有效依据。根据客户电子交易指令生成的交易凭证或交易数据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客户签章。第十二条 客户办 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按宁波银行公告的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4、第十三条 客户应按照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有关的交易规则和操作指南正确使用网上银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本行联系。 第十四条 本章程及提供的网上 银行服务如有变更,宁波银行应提前通过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第十五条 客户若 变更、增加、取消网上银行的服务,可以按本行的规定在营业网点或网上办理,若客户不同意本章程第十四条的变更事项,客户应在公告规定的日期内及时取消网上银行服务。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客 户,宁波银行有权终止或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客户可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并可随时向本行咨询。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宁波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 2008 年 10 月 2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