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敬的纳税人: 大家下午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宣讲金融业,直属分局 陈晓茵,近期营改增动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23号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关键时点 1、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4、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5、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
2、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6、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二、发票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1日以前,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
4、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三、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四、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
6、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五、其他工作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7、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
8、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第一部分 概述(主要文件、金融概念、金融业务主体P3-6) 第二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P7-11 第三部分 征税范围P12-19 第四部分 税率和征收率P20-21 第五部分 计税方法P22-27 第六部分 销售额的确定P28-36 第七部分 纳税地点P37-40 第八部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41-47 第九部分 纳税期限P48-49 第十部分 税收优惠P50-59,第一部分 概述,主要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9、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金融的概念,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主体,(一)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10、、保险公司、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二)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金融业务的主体金融机构,第二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1、纳税人是指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金融服务增值税纳税人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
11、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财税【2013】106号 原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代理人 接受方,第三部分 征税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服务 销售方、提供方 境内,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2、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与增值税“金融服务”税目差异。,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征收范围中包括了融资租赁、金融经纪。增值税“金融服务”税目则不包括融资租赁、金融经纪。融资租赁业务归入“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金融经纪业务归入“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2、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归入贷款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
13、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3、贷款服务中的“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三、有偿提供金融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特殊情形:,1、非经营活动:有偿不征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除了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外主要包括: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
14、车。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2、视同销售:无偿征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附件2 一(二),(一)存款利息。(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第四部分 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
15、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第五部分 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试点实施办法第24-26条),(1)不动产进项分期抵扣。(2016年15号公告)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用途改变,转入抵扣。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16、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转入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2一(四)2,2、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予抵扣情形的,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新增)。 (4)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予抵扣。 附件2 二(一)5(6)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
17、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2 二(一)5(7),(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的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9号),第六部分 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37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
18、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服务全额征税,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附件2 一(三),特殊情形: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差额征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
19、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审批部门不同区分,(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全额征税,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附件2 一(三)2,(三)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转让,
2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2 一(三)3,(四)保险服务全额征税,销售额为提供保险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行差额征税的,应按规定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三、视同提供金融服务销售额,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附件1第44条),第七部分 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21、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附件1第46条第一款),二、非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附件1第46条第二款),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附件1第46条第四款),第八部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一般规定(权责发生制),(一)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
22、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1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附件1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三)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1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23、(四)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附件1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二、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附件3 四),第九部分 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
24、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附件1 第四十七条),第十部分 税收优惠,一、免征增值税,(一)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
25、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附件3 一(二十),(三)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
26、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附件3 一 (二十一),(四)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
27、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附件3 一 (二十二),(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附件3 一 (二十三),(六)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
28、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6个条件详见 附件3 一 (二十四),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附件3 二 (二),三、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向境外;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外单位;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与出口货物有关附件4二(二)(五),谢谢!,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