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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联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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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实 训基 地 建 设 及 信 息 化 建 设招 标 文 件采 购 单 位 : 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盖 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科 高 盛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2017 年 3 月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错 误 !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1( 一 ) :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 二 ) : 供 应 商 须 知 .6第 三 章 合 同 条

2、款 及 格 式 .20一 合 同 协 议 书 ( 格 式 ) .20二 合 同 条 款 .23第 四 章 招 标 项 目 需 求 .28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441、 评 标 方 法 .452、 评 审 标 准 .45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45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453、 评 标 程 序 .463.1 初 步 评 审 .463.2 详 细 评 审 .46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463.4 评 标 结 果 .47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8一 、 投 标 函 .50二 、 开 标 一

3、 览 表 .51三 、 投 标 分 项 价 格 表 .52四 、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53五 、 投 标 保 证 金 .54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55七 、 授 权 委 托 书 .56八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7(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57( 二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承 诺 书 58( 三 ) 企 业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59( 四 ) 招 标 文 件

4、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60九 、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对 投 标 有 利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方 案 61( 实 施 方 案 、 培 训 方 案 、 售 后 服 务 等 ) 611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中 科 高 盛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受 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的 委 托 , 对 周 口 市 联 营 职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并 对此 有 兴 趣 的 投 标 人 前 来 投 标 。1、

5、 项 目 概 况1.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1.2、 采 购 计 划 编 号 : ZKGSG-ZB-201703151.3、 采 购 预 算 : 450万 元 ;1.4、 交 货 地 点 : 招 标 人 指 定 地 点 ;1.5、 交 货 期 要 求 : 合 同 签 订 后 45日 历 天 ;1.6、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标 准 ;1.7、 采 购 项 目 标 的 情 况 :本 项 目 需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支 持 中 小 企

6、 业 发 展 。2、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1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2.2 投 标 人 报 名 需 要 提 供 主 要 设 备 ( 电 脑 、 摄 像 机 、 视 频 综 合 平 台 、 磁 盘 阵 列 、 服 务 器 、交 换 机 、 平 台 管 理 软 件 、 拼 接 屏 等 ) 供 应 商 针 对 该 项 目 的 授 权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函 ;2.3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及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7、 :3.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 起 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 , 每 日 上 午 9时 到 12 时 , 下 午 15时 到 17时 (北 京 时 间 , 节 假 日 除 外 )至 中 科 高 盛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周口 市 川 汇 区 汉 阳 路 滨 河 世 纪 酒 店 ) 进 行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3.2报 名 时 投 标 人 须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3.2.1拟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8、 , 税 务 登包 /品 目号 标 的 名 称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基 本 概 况1 电 子 商 务 实 训 设 备 一 批 详 见 详 细 参 数民 族 音 乐 与 舞 蹈 专 业 实 训 设 备 一 批 详 见 详 细 参 数汽 车 维 修 与 制 造 专 业 实 训 设 备 一 批 详 见 详 细 参 数校 园 监 控 一 批 详 见 详 细 参 数2记 证 副 本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有 效 证 件 )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法 人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3.2.2投

9、标 人 须 提 供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告 知 函 (开 具 时 间需 在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3.2.3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无 违 法 违 纪 、 无 不 良 记 录 、 无 不 良 行 为 事 件发 生 , 未 被 列 入 黑 名 单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 并 能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供货 能 力 和 服 务 的 企 业 ( 需 提 供 企 业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承 诺 书 ) ;以 及 资 格 条

10、件 中 要 求 的 资 料 原 件 ( 明 确 要 求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的 除 外 ) 及 加 盖 公 章的 复 印 件 一 套 ;3.3招 标 文 件 每 份 人 民 币 500元 , 售 后 不 退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具 体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参 见 招 标 文 件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拒绝 接 收 。 届 时 请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5、 发 布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11、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以 及 河 南 省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同 时 发 布 。6、 采 购 项 目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电 话 :采 购 人 : 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地 址 : 周 口 市 境 内联 系 人 : 江 伟联 系 电 话 : 13703946160代 理 机 构 : 中 科 高 盛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周 口 市 汉 阳 路 滨 河 世 纪 酒 店联 系 人 : 李 成 敏电 话 : 0394-7998961监 督 单 位 : 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12、专 业 学 校 项 目 办 公 室监 督 电 话 : 0394-8371234 2017年 3 月 13日3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一 ) :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1 项 目 名 称 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2 采 购 人 周 口 市 联 营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3 供 货 地 点 招 标 人 指 定 地 点4 交 货 期 要 求 合 同 签 订 后 45 日 历 天 ;5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标 准 ;6 标 段 划 分 1

13、个 标 段7 项 目 规 模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及 信 息 化 建 设8 招 标 范 围 同 项 目 规 模9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最 高 限 价 为 450万 元 , 供 应 商 投 标 报 价 大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否 决 其 投 标 。10 质 保 期 要 求 1年11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2 投 标 人 报 名 需 要 提 供 主 要 设 备 ( 电 脑 、 摄 像 机 、 视 频 综 合 平台 、 磁 盘 阵 列 、 服 务 器 、 交 换 机 、 平 台 管

14、 理 软 件 、 拼 接 屏 等 )供 应 商 针 对 该 项 目 的 授 权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函 ;3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2 投 标 报 价 方 式 总 价 报 价13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要 求 近 三 年 , 2014-2016年 度 。14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标 方 案 不 允 许15 签 字 和 ( 或 ) 盖 章 要求 见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要 求16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肆 份 、 电 子 版 壹 份 ( 即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为一 正 四 副 ) 副

15、 本 可 为 正 本 的 完 全 复 印 件 。417 装 订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装 订 均 应 采 用 A4大 小 的 纸 张 胶 装 方 式 ,不 接 收 活 页 夹 等 可 随 时 拆 换 的 方 式18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写 明 采 购 人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在 2017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19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同 开 标 地 点 。20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是 , 退 还 安 排 : /2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2

16、017 年 4 月 6 日 10 时 00 分开 标 地 点 : 周 口 市 川 汇 区 庆 丰 街 昌 建 B栋 3楼 会 议 室22 开 标 程 序 ( 1)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 监 标 人 共 同 检 查 投 标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2) 开 标 顺 序 : 投 标 人 签 到 的 逆 顺 序 。23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人 , 其 中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少 于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经 济 、 技 术 专

17、家 应 在 开 标 前 从 有 关 评 标 专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24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确 定 中 标 人 否 ,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1-3名25 人 员 到 场 的 要 求 采 购 人 邀 请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委 托代 理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时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字 确 认 ,由 采 购 人 和 监 督 人 员 或 监 察 人 员 开 标 现 场 核 验 , 监 标 人当 场 宣 布 核 验 结 果 。26 投 标

18、 有 效 期 60日 历 天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27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528 踏 勘 现 场 组 织 不 组 织29 投 标 预 备 会 召 开 不 召 开30 对 分 包 的 要 求 允 许 不 允 许31 供 应 商 的 替 代 方 案 允 许 提 交 不 允 许 提 交32 供 应 商 对 招 标 文 件 提出 异 议 的 截 止 时 间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提 出 异 议 时 须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编 号 , 不 得 署 名 。33 采 购 人

19、对 供 应 商 提 出异 议 的 答 复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34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 修 改的 发 布 形 式 、 时 间 采 购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的 必 要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应 在 投 标截 止 时 间 15天 前 ,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河 南 招 标 采购 综 合 网 以 及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 供 应 商 自 行 查询 ( 也 可 通 知 所 有 供 应 商 领 取 相 关 文 件 ) 。 如 果 澄 清 或 者 修 改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 不 足 15天 ,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时 间 。35 中 标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按 照 按 原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及 发 改 办价 格 2003857号 文 规 定 标 准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6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37 中 标 公 示 网 址 同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相 关 网 站638 其 他 / ( 二 ) : 供 应 商 须 知一 、 说 明1.适 用 范 围1.1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第 二 章 “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21、 文件 前 附 表 )中 所 叙 述 的 采 购 项 目 。2.定 义2.1 “ 采 购 人 ” 系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组 织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联 系 人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2.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接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 代 理 采 购 项 目 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和 其 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联 系 人 见招 标 文 件

22、 前 附 表 。2.3 “ 供 应 商 ” 系 指 响 应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2.4 “ 货 物 ” 系 指 供 应 商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 、 设 备 、 产 品 (包 括 软 件 )及 相 关 的 其 备 品 备 件 、 工 具 、 手 册及 其 它 技 术 资 料 和 材 料 。2.5 “ 服 务 ” 系 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系 统 集 成 、 安 装 、 调 试 、 技术 协 助 、

23、校 准 、 培 训 以 及 其 它 类 似 的 义 务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3.1供 应 商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3.2供 应 商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7( l) 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2)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或 者 受 到 罚 款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24、 等 情 形 之 一 的 行 政 处罚 , 或 者 存 在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3)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存 在 控 股 、 关 联 关 系 。4.投 标 费 用4.1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参 与 投 标 的 相 关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 采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 授 权 委 托5.1 供 应 商 代 表 不 是 供 应 商 的

25、法 定 代 表 人 , 应 持 有 授 权 委 托 书 , 并 附 法 定 代表 人 身 份 证 明 。6.采 购 进 口 产 品6.1除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采 购 项 目 拒 绝 进 口 产 品 参 加 投 标 。6.2本 文 件 规 定 同 意 购 买 进 口 产 品 的 , 不 限 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国 内 产 品参 与 投 标 竞 争 的 。二 、 招 标 文 件8.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8.1 招 标 文 件 共 六 章 。 各 章 节 的 内 容 如 下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第 三

26、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四 章 招 标 项 目 需 求8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8.2前 附 表 第 34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8.3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售 的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与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的电 子 招 标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8.4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按 照

27、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件 。 任 何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忽 略 或 误 解 不 能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缺 陷 或 瑕 疵 的 理 由 , 其风 险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9.招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期 限9.1招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期 限 自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提 供期 限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9.2供 应 商 应 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资 料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9.3招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期 限 截 止 时 , 购 买 招 标 文

28、件 的 供 应 商 少 于 三 家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可 以 延 长 招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期 限 或 者 不 再 限 制 提 供 期 限 , 或 者 修 改 招 标 文件 , 重 新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延 长 招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期 限 或 者 不 再 限 制 提 供 期 限 的 , 遵守 本 文 件 关 于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规 定 。10 偏 离10.1本 条 所 称 偏 离 为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偏 离 , 即 不 满 足 、 或 不 响 应 招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偏 离 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29、 要 求 条 款 偏 离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般商 务 和 技 术 条 款 ( 参 数 ) 偏 离 。10.2除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外 , 招 标 文 件 中 用 “ 拒 绝 ” 、 “ 不 接 受 ” 、“ 无 效 ” 、 “ 不 得 ” 等 文 字 规 定 , 对 其 中 任 何 一 条 的 偏 离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效 投 标 。 未 用 上 述 文 字 规 定 或 符 号 标 注 的 条 款 为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条 款 (即 一 般 条9款 )。 10.3本 章 第 10.3款 所 称 条 款 数 ( 最 高 项 数 ) 的

30、 统 计 方 法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1.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11.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 当 在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标 文 件 收 受 人 , 并 在 本 文 件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11.2 如 果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本 章 第 11.1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足 十 五 日

31、 , 将 相 应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2.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12.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三 日 前 , 将 变 更 时 间 书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 并 在 本 章 第 8.3款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三 、 投 标 文 件13.投 标 语 言13.1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32、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往 函 电 均 使 用 中 文 。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交 其 它 语 言 的 资 料 , 但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有 差异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14.计 量 单 位14.1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5.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15.1 投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组 成 。 各 部 分 的 内 容 如 下 :一 、 投 标 函二 、 开 标 一 览 表10三 、 投 标 分 项 价 格 表四 、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五 、

33、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七 、 授 权 委 托 书八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九 、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对 投 标 有 利 的 证 明 文 件15.2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及 题 目 的 编 排 顺 序 和 编 号 按 本 章 第 15.1款 要 求 的 结 构 。15.3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无 论中 标 与 否 ,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15.4供 应 商 如 有 投 标 优 惠 , 涉 及 价 格 的 , 应 当 直 接 在 开

34、 标 一 览 表 的 投 标 报价 中 给 出 (即 投 标 报 价 中 己 包 含 价 格 折 扣 ); 涉 及 商 务 、 技 术 内 容 的 , 应 当 在 商 务条 款 响 应 /偏 离 表 或 技 术 规 格 、 参 数 响 应 /偏 离 表 中 填 写 。16.投 标 报 价16.1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货 及 服 务 要 求 、 责 任 范 围 和 合 同 条 件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报 价 。16.2 供 应 商 应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分 项 价 格 表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各 项 货 物及 服 务 的 分 项

35、 价 格 和 总 价 。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否 则 , 在 评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6.3除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允 许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外 , 供 应 商 对 每 种 货 物 及 服 务 只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不 接 受 选 择 性 报 价 , 否 则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6.4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36、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见 招 标 文 件11前 附 表 。16.5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明 的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不 得 以 任 何理 由 予 以 变 更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投 标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标 。 16.6供 应 商 的 价 格 折 扣 ( 价 格 变 更 声 明 ) 应 当 直 接 在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投 标 报价 中 给 出 。17.备 选 方 案17.1 除 本 章 第 16.3款 另 有 规 定 外 ,

37、本 采 购 项 目 不 接 受 备 选 方 案 投 标 。17.2本 章 第 16.3款 规 定 接 受 备 选 方 案 投 标 时 :( 1)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备 选 方 案 并 注 明 主 选 方 案 , 且 备 选方 案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主 选 方 案 。 如 果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备 选方 案 或 未 注 明 何 为 主 选 方 案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2) 在 评 标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仅 对 主 选 方 案 进 行 评 标 。(

38、3) 备 选 方 案 应 当 在 开 标 一 览 表 列 出 。18.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8.1供 应 商 应 提 交 满 足 本 章 第 3.1款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该 证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8.2如 果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 则 应 提 交 联 合 体 各 方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联 合 体 协议 。 否 则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8.3除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不 是

39、供 应 商制 造 或 拥 有 的 ,则 应 当 提 供 经 销 、 或 代 理 投 标 货 物 、 或 为 投 标 货 物 提 供 售 后 服 务的 证 明 文 件 。 否 则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9.投 标 货 物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1219.1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其 拟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及 其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证 明 文 件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9.2 供 应 商 在 货 物 说 明 一 览 表 中 应 当 说 明 货 物 的

40、 品 牌 型 号 、 规 格 参 数 、 制造 商 及 原 产 地 等 , 交 货 时 应 出 具 原 产 地 证 明 及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19.3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 图 纸 和 数 据 , 并 须 提 供 :( 1) 货 物 主 要 性 能 和 参 数 的 详 细 说 明 ;( 2)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响 应 与 偏 离 。 对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具 体 参 数 值 。19

41、.4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规 定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样 品 的 , 供 应 商 有 以 下 情 形之 一 的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时 间 、 地 点 提 交 的 ;( 2)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样 品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型 号 、 规 格 不 一 致 的 。20.投 标 保 证 金 ( 不 适 用 )20.1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供 应 商 应 以 支 票 、 汇 票 、 本票 或 金 融 机 构 、 担 保

42、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 在 本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不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百 分 之 二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具体 数 额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与 本 章 第 21.1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效 期 一 致 。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绝 接 收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时 将

43、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0.2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以一 方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0.3 未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退 还 。1320.4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退 还 。20.5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44、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本 章 第 20.1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2) 有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情 形 之 一 。21.投 标 有 效 期21.1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 在 此 期 间 投 标 文 件 对 供 应 商 具 有 法 律约 束 力 , 以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完 成 评 标 、 定 标 以 及 签 订 合 同 。 投 标 有 效 期从 本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45、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为 无 效 投 标 。21.2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届 满 之前 ,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与 供 应 商 的 答 复 均 应 为 书面 形 式 。 供 应 商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届 满 后 将 不 再 有 效 , 但 有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46、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22.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22.1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应 注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的 字 样 ,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22.2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打 印 胶 装 ,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 盖 章处 盖 单 位 章 和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47、 人 签 字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签 字 确 认 。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盖 章 和 签 字 的 , 在 评 标 时 将 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423.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23.1投 标 文 件 按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包 装 , 注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 加 贴 封条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48、位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字 。 23.2投 标 文 件 封 套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载 明 的 内 容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23.3投 标 文 件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绝 接 收 。23.4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供 应 商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小 密 封 袋 上 标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然 后 再 装 入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密 封 袋 中 。24.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24.1 投 标 文 件 不

49、 论 派 人 送 交 还 是 通 过 邮 寄 递 交 ,都 应 在 本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送 到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指 定 的 地 点 。24.2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绝 接 收 。25.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25.1在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 补 充或 撤 回 己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2修 改 、 补 充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 补 充 的 投 标 文 件 应按 本 章 第 22、 23、 24项 规 定 编 制 、 签 署 、 密 封 、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 修 改 、补 充 ” 字 样 。25.3供 应 商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自 收 到 供 应 商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日 起 五 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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