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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pdf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06052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DF 页数:68 大小:1.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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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 月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7 第三条 信托宗旨与目的 8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8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信托单位 10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资金的交付 13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

2、4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16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18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1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22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23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23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5 第十五条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基本情况 25 第十六条 备查文件 26 1 前言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 “本信托计划 ”)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3、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

4、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 决策。 2 第一条 定义 1.1 释义 就本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1 本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系指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1.1.2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 系指 委托人与 受托人 签署的建信信托 -金信 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1

5、.1.3 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 : 系指 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 受托人 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4 认购风险申明书: 系指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1.1.5 信托文件: 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6 信托单位 : 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

6、的均等份额。于起算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一元。根据预计存续期间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分为 A 类信托单位、 B 类信托单位、 C 类 信托单位、 D 类信托单位、 E 类信托单位、 F 类信托单位。 1.1.7 A 类信托单位 :系指预计存续期间为自 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 (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18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信托单位,且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提前终止 A 类信托单位。 如 A 类信托单位分期募集,则根据募集时间不同, A 类信托单位可进一步划分为 A1 类Ai( i=2,3, , n,下同)类信托单位, A1 类信托单位指首期募集的 A类信托单

7、位, Ai 类信托单位指此后分期募集的 A 类信托单位。 3 1.1.8 B 类信托单位 :系指预计存续期间为自 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 (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信托单位,且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提前终止 B 类信托单位。 如 B 类信托单位分期募集,则根据募集时间不同, B 类信托单位可进一步划分为 B1 类Bi( i=2,3, , n,下同)类信托单位, B1 类信托单位指首期募集的 B类信托单位, Bi 类信托单位指此后分期募集的 B 类信托单位。 1.1.9 C 类信托单位 :系指预计存续期间为自 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 (含该日)起至信托计

8、划成立日起满 30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信托单位,且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提前终止 C 类信托单位。 如 C 类信托单位分期募集,则根据募集时间不同, C 类信托单位可进一步划分为 C1 类Ci( i=2,3, , n,下同)类信托单位, C1 类信托单位指首期募集的 C类信托单位, Ci 类信托单位指此后分期募集的 C 类信托单位。 1.1.10 D 类信托单位 :系指预计存续期间为自 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 (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33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信托单位,且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提前终止 D 类信托单位。 如 D 类信托单位分期募集,则根据

9、募集时间不同, D 类信托单位可进一步划分为 D1 类Di( i=2,3, , n,下同)类信托单位,其中 D1 类信托单位指首期募集的 D 类信托单位, Di 类信托单位指此后分期募集的 D 类信托单位。 1.1.11 E 类信托单位 :系指预计存续期间为自 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 (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36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信托单位,且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提前终止 E 类信托单位。 如 E 类信托单位分期募集,则根据募集时间不同, E 类信托单位可进一步划分为 E1 类Ei( i=2,3, , n,下同)类信托单位,其中 E1 类信托单位指首期募集的 E 类信

10、托单位, Ei 类信托单位指此后分期募集的 E 类信托单位。 1.1.12 F 类信托单位 :系指预计存续期间为自 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起至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退出该类信托单位之日(不含该日)止的信托单位。 如 F 类信托单位分期募集,则根据募集时间不同, F 类信托单位可进一步划分为 F1 类 Fi( i=2,3, , n,下同)类信托单位,其中 F1 类信托单位指首期募集的 F 类信托单位, Fi 类信托单位指此后分期4 募集的 F 类信托单位。 1.1.13 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 :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受益权分为 A 类信托

11、受益权、 B 类信托受益权、C 类信托受益权、 D 类信托受益权、 E 类信托受益权、 F 类信托受益权,其中 A 类信托单位对应 A 类信托受益权、 B 类信托单位对应 B 类信托受益权、 C 类信托单位对应 C 类信托受益权、 D 类信托单位对应 D 类信托受益权、 E 类信托单位对应 E 类信托受益权、 F 类信托单位对应 F 类信托受益权。 1.1.14 委托人 : 系指包括 信托合同 项下委托人在内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 和信托计划增发成功时(如有) 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 信托 计划而获得受益权 。 1.1.15 受益人 : 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

12、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 其中,持有 A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A 类受益人,持有 B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B 类受益人 ,持有 C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C 类受益人,持有 D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D 类受益人、持有 E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E 类受益人、持有 F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F 类受益人。 1.1.16 受托人 : 系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17 受益人大会 : 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1.18 信托资金 /信托本金 :

13、 系指 委托人 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1.1.19 信托计划资金 : 系指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1.1.20 信托财产 : 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21 信托利益: 系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1.22 保管人 :系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23 保管协议 : 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 】5 的 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4、。 1.1.24 信托账户 : 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1.25 认购账户: 系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推介期和增发推介期(如有)内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1.26 推介期: 系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的期间。 1.1.27 增发推介期: 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增发募集而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的期间。 1.1.28 增发成功日 :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增发的信托单位(如有)而言,其增发成功日为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增发成功之日。 1.1.29 信托计划成立日 :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 信托合同 第

15、4.3 款的规定成立之日。 1.1.30 信托计划终止日 :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 信托合同 第 10.1 款的规定终止之日。 1.1.31 起算日 :就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而言,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增发的信托单位(如有)而言,起算日为对应的增发成功日。 1.1.32 核算日 :系指( 1)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每自然季度末月 21 日 , 如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其后首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足 3 个月 的,此期间的预期收益累计至下一信托利益核算日核算 ; ( 2)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该类信托单位退出本信托计划之日或该类信托单位到期终止日;( 3)信托计划终止日。 1.1

16、.33 信托利益支付日 : 系指每个核算 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1.34 核算期 : 系指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其中就任一信托单位而言,第一个核算期系指该信托单位起算日(含该日)至起算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1.35 赎回日 : 系指信托贷款 到期前或到期时,债务人仅偿还部分款项或经受托人追偿、采取救济措施而获得部分债务偿付的,受托人决定以该笔款项为限强制赎回受益人持有的对应信托受益权之日 。 1.1.36 赎回支付日: 系指每个赎回日 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6 1.1.37 彩苑项目 : 系指由天津汉通置业有限公

17、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汉沽东岸彩苑住宅小区项目。 1.1.38 万欣城项目 : 系指由 天津市天房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与东兴立交桥交口东侧万辛庄片区 的万欣城项目 。 1.1.39 标的项目 : 合指彩苑项目和万欣城项目。 1.1.40 债务人 :系指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1.1.41 保证人 :系指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1.42 抵押人: 系指 天津市天房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43 监管银行: 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1.1.44 信托贷款合同 :系指 受托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7 年建信

18、(集)贷金信 20 号字第 001 号 的 信托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45 保证合同: 系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7 年建信(集)保金信 20 号字第 001 号 的 保证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46 抵押合同: 系指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7 年建信(集)抵金信 20 号字第 001 号 的 抵押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47 监管协议:合 指 ( 1) 债务人、受托人、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 2017年建信(集)监金信 20 号第 001 号 的 资金监管协议; ( 2) 天津市天房天都房地

19、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人、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 2017 年建信(集)监金信 20 号第 002 号 的 资金监管协议; ( 3) 天津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受托人、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 2017 年建信(集)监金信 20 号第003 号 的 资金监管协议,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48 交易文件 :系指 信托文件、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监管协议、 保管协议及为本信托计划之目的所形成的其他交易文件。 1.1.49 税收: 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 机构 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7 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

20、1.50 政府机构: 系指( 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 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51 中国 :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信托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52 银监会 : 系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1.53 法律 : 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1.54 元: 系指人民币元。 1.1.55 工作日:

21、系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1.2 其他定义 1.2.1 信托合同 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 信托合同 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2.1 受托人 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2 号楼 3 层 联系人:贺绪庆 电话: 010-67594322 传真: 010-67594407 2.2 保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22、 号 6 层 联系人:刘 垚 瑶 电话: 010-58560088-9212 8 传真: 010-58560279 第三条 信托宗旨与目的 3.1 信托计划的宗旨 本信托计划旨在集合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用于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获取收益。 3.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 信托合同 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信托计划的名称 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建信信托 -金信 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4.2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

23、募集资金规模 合计 预计为人民币 4.4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B 类信托单位 募集资金规模 合计 预计为人民币 2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C 类信托单位 募集资金规模 合计 预计为人民币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D 类信托单位 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0.6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E 类信托单位 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F 类信托单位 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2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4.3 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以实际推介情况为准。 4.3.2 本信托计划在以下条件( “

24、信托计划成立条件 ”)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 ; (2) 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3) 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 监管协议、 保9 管协议均已有效签署并生效 , 且已办理完毕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登记手续 ; (4)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 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4 在推介期届满

25、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分别获得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 信托合同 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 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期间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返还。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3.

26、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当期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4.4 信托计划的期限 4.4.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4.4.2 本信托计划的预定期限为 36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信托期限内,当 信托合同 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本信托期限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4.3 如债务人偿还 完毕全部 信托贷款对应的债务 及其他费用(如有),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 4.4.4 如第 4.4.2 款约定的预定信托期限届满, 信托费用、信托利益不能全部为资金形式支付,则信托期限自然延长 6 个月,受托人应通

27、过一切必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追偿、向第三方转让债权等方式)完成信托财产的变现; 6 个月内仍未能实现变现,则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财产处10 置方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执行完毕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且分 配完毕信托财产之日。 4.4.5 信托计划根据 信托合同 第 10.1.1 款的约定可提前终止。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信托单位 5.1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信托受益权、 B 类信托受益权、 C 类信托受益权、 D 类信托受益权、 E 类信托受益权、 F 类信托受益权,各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 5.2 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均

28、为委托人。 5.3 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 (1) 总面值: 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面值总额合计 预计为人民币 4.4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B 类信托单位面值总额合计 预计为人民币 2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C 类信托单位面值总额合计 预计为人民币 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D 类信托单位面值总额 预计为人民币 0.6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E 类信托单位面值总额 预计为人民币 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F 类信托单位面值总额 预计为人民币 25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2) 面值: 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 信

29、托本金: 在起算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 1 元。 (4) 预计存续期间: 1) A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间为自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18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 B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间为自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 C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间为自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30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 D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间为自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33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或, E 类信11 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间为自其加入信

30、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 36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 F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间为自其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起至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决定退出该类信托单位之日(不含该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提前终止上述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 E 类、 F 类 信托单位。 2) 如债务人偿还 完毕全部 信托贷款对应的债务 及其他费用(如有),则各类信托单位可在预计存续期间届满前提前到期。 (5) 年预期收益率: 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计划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计划在运营正

31、常的情况下, 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最高年收益率由受托人在发行该类信托受益权时与委托人在 信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另行约定,并由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告 ;若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出现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 /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受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6) 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1) 于某类信托受益权任一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益人就其于对应核算日持有的每一该类信托单位可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 =1 元 年预期收益率 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前一个核

32、算期的实际天数 360。 2) 如 果发生 信托合同 第 5.5 款信托受益权赎回的情形,则于赎回支付日,受益人就拟向其赎回的每一信托单位可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 =1 元 年预期收益率 拟赎回的该信托单位自起算日(含该日)至赎回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360 受益人就拟赎回的该信托单位已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 (7) 支付方式: 根据 信托合同 第八条 规定的支付顺序进行支付。如果某一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足以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则12 受托人以现金资产为限按照受益人应获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足分配的部分顺延至下一信托利益支付日或赎回支付日分配。 为避免歧义,本条并不

33、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如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不足依据预期收益率计算信托利益的,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 利益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5.4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5.4.1 受益权在信托期限内可以转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自行寻找或委托受托人协助寻找意向受让人,经受托人审核后受益权可转让。受托人对信托受益权转让不收取登记费用。 5.4.2 受益人委托受托人寻找意向受让人的,应向受托人提交转让申请书。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 5.4.3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

34、让其持有的受益权。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4.4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5.4.5 受益权的转让于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时生效。未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然向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履行相应义务。受托人 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不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 5.5 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5.5.1 受托人可以按照下述规定赎回信

35、托受益权,但受益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5.5.2 信托贷款 到期前或到期时,债务人仅偿还部分款项或经受托人追偿、采取救济措施而获得部分债务偿付的,受托人有权以该笔款项为限 按照各类信托受益权预计到期日的先后顺序逐次 强制赎回受益人持有的部分受益权。 5.5.3 根据第 5.5.2 款具体赎回信托单位的数额由受托人根据信托专户收到的信13 托财产产生的收入金额核算决定。 5.6 信托受益权的增发 5.6.1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决定增发 各类信托受益权 ,各类信托受益权规模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如受托人增发募集信托单位,则对应募集

36、的信托资金可用于此前已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清算与退出。 5.6.2 受托人将在其网站公告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增发推介期、增发的规模、信托资金的交付时间、支付方式、增发成功的条件及其他与该类信托受益权增发有关的事宜,合格投资者签署信托文件即表示认可受托人关于信托单位增发的一切要求。 5.6.3 自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增发成功之日起,参与信托受益权增发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签署信托文件且交付认购资金的受益 人即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5.6.4 在增发推介期届满之日,如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增发不成功,受托人将于增发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

37、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 信托合同 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6.5 增发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含该日)至增发成功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不 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在增发完成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如委托人在增发推介期内撤回认购,期间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返还。如委托人在增发推介期内撤回认购,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6.6 增发完成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以网上公告的形式披露相应增发情况。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资金的交付 6.1 信托单位的认购 6.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38、金币种为人民币,委托人最低认购100 万份信托单位,且应当为 10 万的整数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14 为 1 元。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6.1.2 信托合同 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 信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载明的金额,对应购买的信托单位数额、类别、 最高年收益率 为 信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载明的数额、类别、 最高年收益率 。 6.2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 信托合同 签署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交付全部信托资金,将 信托合同 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

39、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即 “认购账户 ”): 账户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34050146450800000547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蒙城路支行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1)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 向债务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和置换万欣城项目超过 25%的股东投资, 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 债务人 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 (2) 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还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

40、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3) 抵押人同意以其持有的 万欣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具体事项 由受托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进行约定; (4) 监管银行、受托人对债务人存放贷款资金的账户、作为还款备付金部分的标的项目销售回款进行监管,具体事项由监管协议进行约定; (5) 受托人将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 具体事项由 信托合同 约定; 15 (6) 信托账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用于同业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 7.1.2 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财产可用于第

41、 7.1.1 款之外的其他用途。 7.2 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信托计划资金; (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7.3 管理权限 7.3.1 受托人应在 信托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7.3.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依据信托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违反了信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信托投资者

42、的利益; (3) 在信托计划保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保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6)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 发生信托贷款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监管协议 项下违约情形,受托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上述合同项下权利实现产生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信托贷款 ,或按照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 (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7.3.3 受托人因自身或

43、其代理人违背 信托合 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16 7.4 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委托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账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8.1 信托利益的核算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的数额。受托人将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和赎回支付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如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其后首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足 3 个月 的,此期间的预期收益累计

44、至下一信托利益核算日核算。 8.2 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8.2.1 如 信托合同 第 4.4.2 款约定的预定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费用、信托利益不能全部为资金形式支付,信托期限自然延长 6 个月,受托人在该 6 个月的延长期内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 8.2.2 6 个月延长期届满,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就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就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于 6 个月延长期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大会在下列信托财产的处置方案中选择一项: (1) 信托财产不需处置或变现

45、,以 6 个月延长期届满时的形式按照受益人应获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如信托账户内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的,尚未偿付部分由受益人另行支付; (2) 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追偿、处置和变现,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至上述信托财产的变现完成且分配完毕之日; (3) 授权受托人按照受益人提议方案对信托财产进行追偿、处置和变现,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至上述信托财产的变现完成且分配完毕之 日。 17 8.2.3 如果受益人大会未能就信托财产的处置做出决议,或受益人大会所做的决议未对上述选项予以明确指示,或受益人大会所提出并通过的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不可行,则视为

46、受益人大会通过了第 8.2.2 款第( 1)项方案。 8.2.4 受益人大会就本第 8.2.2 款事宜进行决议时,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2.5 如果受益人选择第 8.2.2 款第( 1)项资产处置方式,则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且尚未偿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均获偿付之日终止。 8.2.6 如果受益人选择第 8.2.2 款第( 2)或第( 3)项资产处置方式,则受托人应全权 决定或按照受益人提议方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直至受托人履行完毕追偿和变现涉及的必要法律手续,将追偿或变现所得资金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

47、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后支付给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 8.2.7 在第 8.2.1 款及第 8.2.2 款信托期限延长期间,按照 信托合同 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及信托费用。 8.3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8.3.1 于各类信托受益权存续期内任一核算日(该类信托受益权终止日除外)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如不足以支付,所差金额应按以下顺序在下一信托利益支付日或赎回支付日支付: (1)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税费的比例)支付根据 信托合同 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当期税费; (2)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费用的比例)支付应付未付的 信托合同

48、 第 9.1.1 款所述的当期信托费用; (3)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类受益人应获分配收益的比例)支付核算期内各类受益人的当期预期信托收益; (4) 剩余资金作为对受托人的当期浮动信托报酬。 8.3.2 于各类信托受益权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1)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税费的比例)支付根据 信托合同 约定应由该类信托单位承担的税费; 18 (2)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费用的比例)支付应由该类信托单位承担的应付未付的 信托合同 第 9.1.1 款所述的信托费用; (3)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持有该类信托单位

49、的比例)向持有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本金余额; (4)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应获分配收益的比例)向持有该类信托单位的 信托受益人支付应付未付的预期信托收益; (5) 剩余资金作为对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8.3.3 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的赎回,则于赎回支付日,受托人按照下列顺序对信 托财产进行分配: (1) 同顺序支付根据 信托合同 约定所赎回信托单位对应的税费; (2) 同顺序支付所赎回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应付未付的 信托合同 第 9.1.1 款所述的信托费用; (3) 同顺序向被赎回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人支付所赎回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本金,以及该信托本金对应的应付未付的预期信托收益; (4) 剩余资金作为对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8.3.4 当本信托计划终止,在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按照下列顺 序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1)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税费的比例)支付根据 信托合同 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2) 同顺序(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费用的比例)支付应付未付的 信托合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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