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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级新生入学专业教育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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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7级新生入学专业教育实施方案 教 务 处 编 制 2017年9月 目 录 1. 新生入学专业教育实施方案1 2. 人才培养方案解读要点4 3. 专业修读解读要点6 4. 学生评教工作解读要点8 5. 学生证、优惠卡管理工作解读要点9 6.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0 7.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1 8. 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4 9. 学生课程免修及考试成绩(学分)互认实施办法28 10. 本科毕业生考研奖励办法(修订)31 11. 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35 12. 学生实验守则46 13. 实验室安全守则47 14. 各类社会考试时间安排表48 河

2、北科技师范学院 新生入学专业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我校关于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新生入学专业教育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业教育是新生入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新生进行专业前景分析、从业要求讲解及学习课程和内容的介绍,从而使新生对所学专业有较全面的了解。提高专业兴趣,稳定专业情绪,有效避免学习的盲目性,对其今后的学习、目标定位和就业方向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教育内容 专业教育应以专业发展、学科专业特点、社会对人才需求为背景,围绕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就业定位、课程设置和实施环节等方面及与学生学业相关的有关内容进行讲解。 1.学校、学

3、科及专业背景和发展状况; 2.培养方案解读 3.课程类别及要求 4.考核方式 5.学籍管理及毕业与学位要求 6.专业科技活动项目 7.实验与实践教学安全教育 8.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 9.有关教学及学习管理政策文件解读 10.学习资源与手段介绍。校园一卡通、图书借阅、英语考试耳机、校园网、公共免费网络资源等。 -1-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安排其他相关项目内容。 三、组织形式 在院(系)新生入学教育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专业教育采取以专业为单位,由教学部主任负责组织,专业带头人负责专业教育项目的实施。 四、活动要求 1.专业教育活动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结合入学教育前两周内完成,具体时间与地点由各院(系)自行

4、安排。 2.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精心组织,各负其责,按要求认真完成专业教育。 3.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新生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计划实施方案,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 4.专业教育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学时; 5.专业带头人应精心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准备工作,并以ppt课件的形式认真向学生进行解读。 6.所涉及专业教育内容应依据并符合各级有关文件政策和我校最新出台的有关规定。 7.专业教育情况统计表、专业教育ppt材料电子版于专业教育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 邮箱: 电话:8076589 附表:2017级新生入学专业教育情况统计表 教务处 201791 -2-附表:2017

5、级新生入学专业教育情况统计表序号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培养层次专业带头 人姓名地点时间院系参加 人员姓名学生班级应到人数缺席学生姓名是否按要求进行组织备注1 2 3 4 5 院(系):盖章主管领导签字:填表时间:年月日-3-人才培养方案解读要点 一、学制学位 本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校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确定为四年,按学分制管理;学生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3年毕业。 学生必须修满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所列培养要求项目后方可毕业并授予学位。 专科: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二、考核方式 学期分配表中学时数字标注为斜体加粗代表该课程本学期为卷试,其它为非卷式。非卷试主要涵盖课程论文、实习

6、实验报告、调研报告、作品、面试(表演、口语)、设计成果、案例、综合作业、现场测试、网上考核等多种形式的考核形式。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考试、考查无关。培养方案所列要求学生必修及学生自己选修的课程均为同等重要课程。 三、“以证代修”课程 1 信息技术基础。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取得省级或国家级一级计算机证书者可免修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此课程每学期开设,学生可在1-7学期学期初选课修读。 2 普通 话: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合格证书之后可免修此课程。 “以证代修”课程需要学生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之后方可有效。 四、公共选修课程要求 1每个学生在公共选修课程的人文社科类课程中至少选修1门公共艺术课

7、程且修满1.5学分。 2公共选修课程本科专业学生可在2-6学期进行自主选修,但毕业-4-前本科应选够公共选修课程所要求的7学分。 专科学生可在2-4学期进行自主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毕业前应选够3学分要求。 3.公共选修课为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足规定的学分方可具有毕业资格,否则,将影响毕业证、学位证资格。 五、职业资格证书 1师范专业学生须完成学校开设的师范模块课程方可完成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取得教师资格证需要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统一考试。 2非师范专业学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修学校在公共选修课程中设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论等课程,然后可自行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的统一考试。 -5-专业修读解读要点 一、课

8、程解读要点 1 .必修课:重点介绍哪些为必修课,必修课的学分必须修满。 2 .选修课:重点介绍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如何选修上述课程及获得它们的学分。 强调选修课学生必须参加网上选课,解释清楚如何查询选课结果,未选上课的学生怎样补选,不选课的学生任课教师录不了成绩。 3公共选修课必须修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强调必须是不同课程),2013级开始,专科学生也需修读公共选修课3学分。 4目标课:重点介绍目标课标准和要求(包括计算机等级、普通话、体育达标)、各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特殊要求、英语专业的专四、专八要求。从2017年新生始,非英语专业英语四、六级成绩不再与学位挂钩。

9、5总学时、总学分:重点向学生解析学生获得毕业资格必须修够培养方案要求的总学时、总学分。 6.英语四、六级考试。根据省考试院要求,英语四、六级考试实行红外线专用耳机进行考试。学生需自备相应耳机。 二、文件或通知 1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让学生了解并掌握我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解析课程考核时间、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考场规则、考试违纪、作弊的界定、成绩的计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及与学生获取学位的关系、补考与重修等重点问题。原则上重修的办理时间:开学第一周到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补考一般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具体安排以学校或是在院系的安排为准。 2学生课程免修及考试成绩(学分)互认实施办法 -6

10、-让学生了解并掌握教务处关于学生课程免修及考试成绩(学分)互认实施办法的通知,解析哪些课程属于免修课程免修及考试成绩(学分)互认程序。 3关于实施计算机应用能力、普通话应用能力“以证代修” 让学生了解并掌握教务处关于实施计算机应用能力、普通话应用能力“以证代修”的通知,解析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及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的计统。 -7-学生评教工作解读要点 1.学生评教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对每位教师教学进行客观评价的重要工作,也关系到每位同学的切身利益。为保障学生评教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有效地收集学生评教数据,每学期的学生评教工作是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由各院(系、部)负责具体落实。 2.各单位有专门

11、领导,有专人负责学生评价的组织与管理,保障本单位学生评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3.学生评教工作每个学期的期末进行,采用网上评教方式。 4.每位学生都要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客观评教,真是反映教师教学状态,评教不能由其他同学带评。 5.评教中遇到问题要反映到院系的负责老师处统一报道教务处处理。 6.学生评教与学生选课、成绩查询等教务服务相关联,不完成评教不能参加下个学期的选课,不能使用教务服务。 -8-学生证、乘车优惠卡管理工作解读要点 一、学生证补办程序 1挂失:丢失学生证学生到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到秦皇岛日报社办理挂失手续。 2补办:学生持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凭挂失发票及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教务

12、处办理补证手续。 3注册:补证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学工办办理补注册手续。 二、优惠卡补办程序 乘车优惠卡是家庭地址和所读学校不在同一地方且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寒、暑假购买优惠火车票的凭证,符合此条件的学生才可以办理学生乘车优惠卡。优惠卡应妥善保存,如不慎损坏,在学校有剩余优惠卡的前提下,可在规定补办学生证的时间持学生证补办优惠卡。 三、学生证、优惠卡补办时间安排 1秦皇岛校区:每年单数月份的第二个周一; 2昌黎校区:每年单数月份的第二个周三; 3开发区校区:每年单数月份的第二个周二。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周。其它时间不再办理学生证、优惠卡补办事宜。 -9-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

13、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及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14、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因事或应征入伍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一年为限。新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招生部门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10-书”,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一周内离校。 新

15、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16、,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持本人学生证及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学费票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及时向所在院(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病假应当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需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报请学生处批准,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以及无正当原因请假逾期未归等未能正常注册者,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

17、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11-第八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入学前原始档案、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体检表、奖励或处分材料、学士学位证明、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等材料。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生为2年,专科学生为3年。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含休学)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3年,专科学生为基本学制加2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学分记载 第十条 学校建立

18、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依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年级同堂学习、考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同时采用平均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12-成绩(分) 60 60且70 70且80 80且90 90 绩点 0 1 2 3 4 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双学士学位或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实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

20、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教科研成果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学生管理制度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因疾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由个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

21、。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以缺勤论。学校据-13-缺勤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院(系)统计汇总、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

22、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及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缺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当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应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四分之一及以上且不足二分之一的,或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其以上者予以留级,留级以学年为期限,留级前已

23、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缓招、停招等没有后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调到下一年级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修读一年,修读期间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二分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留级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自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留级情况载入本人档案,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14-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学分平均绩点分达2.5(保留一位小数)及其以上

24、的; (二)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最低录取分数的; (三)因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浓厚兴趣的(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经院(系)考核验证);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根据休学前提供的创业设计方案,创业成效显著且创业业绩与欲转入专业相关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25、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升本生源的; (四)对口、艺术、体育类生源专业申请转入非本类生源专业的; (五)由外校转学到我校学习的; (六)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转专业的学生本人于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放假前第三周),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转出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15-(三)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四)报学校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示,报请学校分管领导

26、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本院(系)被批准转专业学生开学一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27、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学生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说明理由,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

28、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16-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专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本科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需单独填写学生创业休学审批表,撰写创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最长学习年限和休学期限在原有学历层次累计修业年限基础上分别延长一

29、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含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

30、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口一般不做迁移; -17-(二)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若中途复学仍按休学一年对待。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如该专业停招,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开具建议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

31、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四分之一的; 留级后,连续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的; (八)由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应予以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自愿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

32、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其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15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18-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

33、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尚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资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于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可选择结业,亦可选择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安排的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当年度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本

34、条款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学校批准授予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19-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校负责联系协查部门予以确认。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及

35、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相应的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

36、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复审,或按程序进行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修订)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院教字201239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字20141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 -20-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本着“依法办学、

37、以人为本、彰显应用、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我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的;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毕业鉴定等材料齐全,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

38、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 4.学习成绩优良,总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保留一位小数)的; 5.普通话、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目标要求的。 第四条 对未达到第三条第4、5款条件的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 2.经学校审批、教务处或学生管理处室(含团委)登记,在国家及省级大学生各类学科(业务)竞赛(如“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1-创新创业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获得省级一等奖(前三名)者; 3.在国内

39、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相对应的版本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4.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5.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破格授予者。 第五条 对下列几种情形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对未达到第三条第4款条件的学生,可在修业年限内回学校重修相关课程,学分绩点达到要求

40、的; 2.对未达到第三条第5款条件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回学校报考并达到要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2.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3.严重违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学术活动、学位授予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学生学习成绩、目标课程的考试成绩或证书,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需提交名单及详细说明,由院(系)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复审。

41、2.教务处对各院(系)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后-22-提名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对不能授予学位的毕业生,注明原因并由院(系)通知到本人。 4.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学生授予名单,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教务处印制学位证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盖章后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予以撤销并追回学士学位资格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42、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参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复审,或按一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 -2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经学校研究并上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决定在部分专业实

43、行双学士学位制(以下简称双学位)。为了规范双学位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确保学生能够顺利修读双学位,依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冀学位2014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习确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通过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个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工作和学生学籍与主修专业一样,由教务处组织,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 第四条

44、双学位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及学分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系)制订,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达到合格要求的,记录相应成绩和学分。 -24-第三章 修读条件 第七条 具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学籍,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且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75以上;主修专业的课程无补考和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者;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可自愿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 第四章 申请与录取 第八条 招收双学位教育的学生人数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当超过时,按学习

45、成绩择优录取;有双学位专业特殊爱好和特长的学生,由本人提供佐证材料,由学校组织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每届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学习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按学生填写志愿和修读条件进行审批。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果无法继续学习,须向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退出。退出名单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系)报教务处备案,并抄送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系)。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专业期间,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资格: 1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3主修专业有两门以上课程重修者; -25-4. 连续两个学期没有选修双学位课程者; 5. 不按时按规定缴纳修读费用者。 第六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并按选定的课表上课。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单独开班授课,考虑到不同专业间上课时间的交叉,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修读学生的共有时间段;少于30人时,所修课程原则上随正常班听课,考试随班进行。 第十六条 若双学位课程与已取得学分的主修专业课程的学时、内容相同,学生可以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申请免修

47、(不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课程免修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学费管理 第十七条 双学位课程按选课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核准的文件执行。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课前缴清本人所选课程的全部费用,开课三周后不论学生继续听课与否,所交款项一律不退。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教师授课劳务费用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九条 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实行申请制,符合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向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系)安排指导任务。 第二十条

48、按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各类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总学分1/4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26-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和颁发,且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均不授予双学士学位;修读完双学位课程但未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注明“辅修”字样的辅修专业证书;未修完双学位课程者可颁发已修读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完成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双学位专业修业年限。申请同学由本人向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补修所缺课程,经随班考试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双学位证书。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属于在校生,补修期间的学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 -27-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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