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征收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 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加价制度。二、现征收标准是什么?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和静海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包括疏干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到每立方米 5.80 元。宝坻区、蓟县和宁河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包括疏干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到每立方米 4.00 元。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 0.63 元调整到 1.60 元。利用河道(水库)、输水管线直供供应工业和火力发电企业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 0.40 元调整到 1.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