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汽 车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规 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 必 要 性 】 为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会 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 适 应 汽 车 产 业 改 革 开 放 新 形 势 , 完 善 汽 车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 推 动 汽 车 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 依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规定。第二条 【 政 策 目 标 】 完 善 汽 车 产 业 投 资 项 目 准 入 标 准 ,
2、 加 强 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 鼓 励 企 业 产 能 合 作 , 防 范 盲 目 建 设 和 无 序 发 展 。 严 格 控 制 新 增 传 统 燃 油 汽 车 产 能 , 积 极 推 动 新 能 源 汽 车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着 力 构 建 智 能 汽车创新发展体系。第三条 【 原 则 】 坚 持 使 市 场 在 汽 车 产 业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 坚 持 简 政 放 权 、 放 管 结 合 、 优 化 服 务 , 坚 持 开 放 合 作 、 公 平 竞 争 , 坚 持 谁 投
3、资 谁 负 责 、 谁 审 批 谁 监 管 、 谁 主管谁监管。第四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在 中 国 境 内 的汽车投资项目。第五条 【投资项目类型】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一) 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2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 油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是 指 以 发 动 机 提 供 驱 动 动 力 的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 包 括 传 统 燃 油 汽 车 ( 含 替 代 燃 料 汽 车 ) 、 普 通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 以及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纯电
4、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 电 动 机 提 供 驱 动 动 力 的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 包 括 纯 电 动 汽 车 、 增 程 式 电 动 汽 车 、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等 投 资 项 目 。 智 能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根 据 驱 动 动 力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 ) 其 他 投 资 项 目 包 括 汽 车 发 动 机 、 车 身 总 成 、 动 力 电 池 和 燃 料 电 池 等 汽 车 零 部 件 , 动 力 电 池 回 收 利 用 , 以 及 专 用 汽 车 、 挂 车 投 资 项 目 。第六条 【管理方 式】 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 按照
5、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的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 备 案 机 关 及 其 权 限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第二章 投资方向第七条 【 燃 油 汽 车 整 车 项 目 布 局 】 优 化 传 统 燃 油 汽 车 产 能 布 局, 新增产 能 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的 省 份 , 推 动 产 能 向 产 业 基 础 扎 实 、 配 套 体 系 完 善 、 竞争优势明显的 省份聚集。 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 大 资 金 投 入 和 兼 并 重
6、组 力 度 , 加 快 技 术 进 步 ,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 增 强 市 场 竞 争 力 。第八条 【 新 能 源 汽 车 整 车 项 目 布 局 】 科 学 规 划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布局, 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 , 调整产品结构,3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 严 格 新 建 纯 电 动 汽 车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 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 资 纯 电 动 汽 车 项 目 , 应 建 设 在 产 业 基 础 好 、 创 新 体 系 全 、 配 套 能 力 强 、 发 展 潜 力 大 的 省 份
7、 及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区 域 。 推 动 新 增 产 能 向 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 【 重 点 发 展 领 域 】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和 具 有 较 强 技 术 能 力 的 企 业 投 资 新 能 源 汽 车 、 智 能 汽 车 、 节 能 汽 车 及 关 键 零 部 件 , 先 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一 ) 新 能 源 汽 车 领 域 重 点 发 展 非 金 属 复 合 材 料 、 高 强 度 轻 质 合 金 、 高 强 度 钢 等 轻 量 化 材 料 的 车 身 、 零 部 件 和 整
8、 车 , 全 功 能 、 高 性 能 的 整 车 控 制 系 统 , 高 效 驱 动 系 统 和 先 进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产 品 , 车 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 车 载 智 能 计 算 平 台 等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 车 载 传 感 器 、 中 央 处 理 器 、 专 用 芯 片 、 操 作 系 统 、 无 线 通 讯 设 备 等 关 键 零 部 件 和 系 统 , 推 动 技 术 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 ) 节 能 汽 车 领 域 重 点 发 展 高 效 发 动 机
9、、 先 进 自 动 变 速 器 和 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四)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 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第十条 【 企 业 合 作 】 鼓 励 企 业 通 过 股 权 投 资 等 方 式 , 开 展 兼 并 重 组 和 战 略 合 作 , 联 合 研 发 产 品 , 共 同 组 织 生 产 , 提 升 产 业 集 中4度 。 支 持 国 有 汽 车 企 业 与 其 它 各 类 企 业 开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改 革 , 强 强联 合 , 组 建 具 有 世 界 一 流 水 平 的 汽 车 企 业 集 团 。 鼓 励
10、 汽 车 产 业 骨 干 企 业 整 合 产 、 学 、 研 、 用 等 领 域 优 势 资 源 , 组 建 产 业 联 盟 和 产 业 联 合 体 。第三章 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第十一条 【禁止 投资项目】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 ) 现 有 汽 车 整 车 企 业 跨 乘 用 车 、 商 用 车 类 别 建 设 燃 油 汽 车 生 产 能 力 。(三) 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 迁 至 外 省 份 。(四) 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 整车企业进行投资( 企 业 原 有 股 东
11、 的 投 资 或 将 该 企 业 转 为 非 独 立 整 车 生 产 企 业 的 投 资项目 除外) 。第十二条 【 扩 能 项 目 】 现 有 汽 车 企 业 扩 大 燃 油 汽 车 生 产 能 力 投 资 项 目 , 应 符 合 ( 一 ) 至 ( 四 ) 的 各 项 条 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 ) 上 两 个 年 度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量 占 比 均 高 于 全 行 业 平 均 水 平。(三) 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均高于3%, 或上年度汽 车出口量 (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 与生产量占比高5于 全 行 业 平 均 水
12、平 。(四) 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 均 水 平 , 且 不 存 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特 别 公 示 的 同 产 品 类 别 ( 乘 用 车 和 商 用 车 ) 燃 油 汽 车 整 车 企 业 。第十三条 燃 油 乘 用 车 扩 能 投 资 项 目 , 除 符 合 第 十 二 条 外 , 企 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异地新建扩 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 15 万 辆 且 企 业 上 年 度 总 产 量 不 低 于 30 万 辆 。第 十 四 条 现 有 整 车 企 业 兼 并 其 他 同 产 品 类 别 独 立 整 车 生 产 企 业
13、 , 并 将 其 转 为 非 独 立 整 车 生 产 企 业 且 不 增 加 其 原 有 产 能 的 , 可 不 受 第 十 二 条 、 第 十 三 条 约 束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第十五条 【 项 目 限 制 区 域 】 新 建 独 立 纯 电 动 汽 车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 不 得 在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省 份 建 设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三) 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 到 建 设 规 模 的 80%。第十六条 【 企 业 法 人 】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新 建
14、 独 立 纯 电 动 汽 车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 含 现 有 汽 车 整 车 企 业 跨 乘 用 车 、 商 用 车 类 别 建 设 纯 电 动汽车生产能力 ) ,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 ) 所 有 股 东 在 项 目 建 成 且 产 量 达 到 建 设 规 模 前 , 不 撤 出 股6本。( 二 ) 股 东 拥 有 整 车 控 制 系 统 、 驱 动 电 机 、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等 关 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 力。( 三 ) 产 品 研 发 机 构 已 经 建 立 , 具 有 专 业 研 发 团 队 , 具 有 纯 电 动 汽 车
15、概 念 设 计 、 系 统 和 结 构 设 计 经 历 和 能 力 ; 整 车 控 制 系 统 、 车 用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 验 证 能 力 ; 车 身 及 底 盘 制 造 、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系 统 集 成 、 整 车 装 配 等 主 要 试 制 工 艺 和 能 力 。( 四 ) 拥 有 纯 电 动 汽 车 核 心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和 知 识 产 权 , 并 得 到 授 权 或 确 认 。(五)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 )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有 力 , 承 诺 对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5
16、 年内 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 近 3 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第十七条 【 主 要 股 东 】 新 建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主 要 股 东 股 权 占 比 高 于 三 分 之 一 ; 现 有 控 股 新 建 纯 电 动 汽 车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均 已 建 成 , 产 量 达 到 建 设 规 模 , 且 不 存 在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 自 有 资 金 和 融 资 能 力 能 够 满 足 项 目 建 设 及 运 营 需 要 , 且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一 ) 汽 车 整 车 企 业 为 主 要
17、 股 东 的 , 其 中 燃 油 汽 车 企 业 上 两 个 年 度 汽 车 产 能 利 用 率 和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量 占 比 均 高 于 全 行 业 平 均 水 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7( 二 ) 汽 车 零 部 件 企 业 为 主 要 股 东 的 , 上 两 个 年 度 关 键 零 部 件( 整 车 控 制 系 统 、 驱 动 电 机 、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 的 配 套 装 车 量 累 计 大 于 10 万套。(三) 设计研发企业、 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 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上两个年度累 计 境内外市 场销售并登记注册
18、的数量大于 3 万辆乘用车或 3000 辆 商 用 车 。第十八条 【 项 目 要 求 】 新 建 独 立 纯 电 动 汽 车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应 符 合 以 下 各 项 条 件 :(一)建设内容应包括:1. 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 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 建立产 品信息数据库, 提升产品概念设计、 试制试装、 试验检测 和整车运 行状态监控等能力。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3. 车身成型、 涂装、 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 以及 车用动 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及售后
19、服务体系。( 二 )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 只 生 产 自 有 注 册 商 标 和 品 牌 的 纯 电 动 汽车产品。第十九条 【 企 业 扩 能 】 现 有 汽 车 企 业 扩 大 同 产 品 类 别 纯 电 动 汽车生产 能力 , 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 行业平均水平, 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8模 ; 拟 生 产 产 品 的 能 耗 、 续 驶 里 程 等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第二十条 【 异 地 扩 能 】 现 有 汽 车 企 业 异 地 建 设 同 类 别 纯 电 动 汽 车 生 产 能 力 项 目 的 建 设
20、 规 模 , 乘 用 车 不 低 于 10 万 辆 , 商 用 车 不低于 5000 辆。第五章 其它投资项目第二十一条 【 发 动 机 项 目 】 新 建 汽 车 发 动 机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拟 生产发动机的动力性等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见附件 1) 。 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 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 家 最 新 标 准 相 应 要 求 。第二十二条 【 新 建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项 目 】 新 建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单 体 /系 统 投 资 项 目 , 应 符 合 以 下 各 项 条 件 :( 一 ) 企 业 法 人 应 拥 有 产 品 研 发 机
21、 构 和 专 业 研 发 团 队 , 具 有 研 发 经 历 。 单 体 企 业 应 掌 握 材 料 研 发 方 面 的 技 术 和 试 验 验 证 能 力 , 系 统 企 业 应 掌 握 电 池 管 理 及 热 管 理 系 统 开 发 方 面 的 核 心 技 术 和 试 验 验证能力。( 二 ) 拟 建 设 的 设 施 具 有 较 高 智 能 化 水 平 , 在 厂 房 布 置 、 生 产 线 设 计 、 智 能 装 备 投 入 、 数 字 化 信 息 管 理 及 生 产 环 境 控 制 、 过 程 控 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 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 制 备 、 化 成 、 单
22、 体 装 配 等 工 艺 过 程 , 系 统 项 目 应 具 备 模 组 生 产 、 系 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 ) 拟 生 产 的 产 品 , 除 满 足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外 , 还 应 达 到当前 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 1) 。9(四)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第二十三条 【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扩 能 项 目 】 现 有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扩 能 项 目 , 除 符 合 第 二 十 二 条 外 , 企 业 上 两 个 年 度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产 能 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 生 质量安全 事故。第二十四条
23、【 动 力 电 池 回 收 利 用 项 目 】 动 力 电 池 回 收 、 梯 级 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环保处置, 实施环保无害化处理。第 二 十 五 条 【 新 建 燃 料 电 池 项 目 】 新 建 车 用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 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 ) 企 业 法 人 应 拥 有 产 品 研 发 机 构 和 专 业 研 发 团 队 。 燃 料 电 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 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 验 验 证 能 力 。 燃 料 电 池 系 统 企 业 应 具 备
24、电 堆 控 制 系 统 、 辅 助 系 统 等 方面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二 )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项 目 应 建 设 双 极 板 、 膜 电 极 等 关 键 部 件 和 电堆组装 的生产能力。 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 键 零 部 件 和 电 堆 系 统 组 装 生 产 能 力 。(三) 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 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 还应 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 1) 。第二十六条 【 车 身 总 成 项 目 】 禁 止 新 建 传 统 车 身 总 成 投 资 项 目 。 新 建 车 身 总 成 投 资 项 目 的 企 业 法 人 应 拥 有 产
25、 品 研 发 机 构 , 具 备10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等 轻 量 化 技 术 开 发 能 力 及 试 验 验 证 能 力 ; 项 目 应 采用新工艺,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等生产能力。第二十七条 【 专 用 汽 车 和 挂 车 项 目 】 禁 止 新 建 普 通 运 输 类 专 用汽车和 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 类 汽 车 底 盘 和 整 车 能 力 , 特 种 作 业 车 底 盘 自 制 自 用 除 外 。 新 建 专 用 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 具备专用装 置的技术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第六章 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26、【 服 务 指 南 】 省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企 业 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 投资项 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 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服务指南, 明确项目所需的信 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第二十九条 【 提 交 材 料 】 企 业 提 交 的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材 料 应 说 明 以 下 各 项 内 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总投资额、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 在 线
27、 申 报 】 项 目 法 人 应 通 过 全 国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 申 请 获 得 唯 一 项 目 代 码 , 如 实 报 送 项 目11开 工 建 设 、 建 设 进 度 、 竣 工 等 建 设 实 施 基 本 信 息 , 并 对 项 目 信 息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 信 息 报 送 】 省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条 例 等 规 定 , 并 通 过 全 国 投 资 项 目 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第三十
28、二条 【 项 目 内 容 核 实 】 企 业 以 分 拆 项 目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项目手续的, 投资主管 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 【 信 息 核 查 】 省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每 季 度 应 进 行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的 统 计 和 分 析 。 对 信 息 不 完 整 的 , 应 要 求 企 业 及 时 补 充 相 关 信 息 ; 对 建 设 内 容 与 项 目 信 息 不 符 的 , 应 责 令 企 业 限 期 改 正 ; 对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应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并 将 其
29、 列 入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纳 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 【 违 规 项 目 处 罚 】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不 定 期 抽 查 制 度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公 示 , 列 入 项 目 异 常 信 用 记 录 ,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 并 责 令 地 方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企 业 进 行 整 改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 防 止 不 公 平 竞 争 】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不 得 妨 碍 市 场 公平竞争, 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
30、提供税收、 资金、 土地 等 优惠条件。第三十六条 【 重 大 项 目 审 查 】 对 涉 及 产 业 安 全 的 重 大 汽 车 新 建 项 目 、 兼 并 重 组 和 股 权 变 更 项 目 , 有 关 部 门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进 行 反12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第三十七条 【协 同监管机制】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 土 地 、 环 境 保 护 、 安 全 生 产 、 行 业 管 理 等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协 同 监 管 和 联 合 执 法 机 制 , 提 高 监 管 执 法 效 率 。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手 续 完 备 且 合
31、 规 的 企 业 , 方 可 申 请 生 产 准 入 许 可 。第三十八条 【 联 合 惩 戒 】 对 国 家 或 地 方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在 监 督 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 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投资项目并 抄 送 相 关 部 门 , 由 规 划 、 土 地 、 环 保 、 节 能 、 安 全 生 产 、 金 融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一 步 处 理 ,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 【 责 任 追 究 】 按 照 谁 审 批 谁 监 管 、 谁 主 管 谁 监 管 的 原 则 , 地 方 投 资
32、主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 加强 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或 者监督 不力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纪依法给予处理。第八章 产能监测与预警第四十条 【产能监测统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 建 成 产 能 、 在 建 产 能 和 规 划 产 能 情 况 , 于 每 年 1 月底前上报省级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并 抄 报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二)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 变化情况, 于每
33、年 3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13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 【产能预警】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一)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 作 机 制 , 及 时 发 布 汽 车 产 能 变 动 信 息 , 加 强 产 能 预 警 , 引 导 企 业 和 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 ) 省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健 全 本 地 区 汽 车 产 能 监 测 体 系 , 研 判 产 能 利 用 率 变 动 情 况 ,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有 效 应 对 和 及 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
34、能利用水平。第九章 其它事项第四十二条 【 原 有 项 目 变 更 】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变更建设内容、 主要股东等事宜, 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第四十三条 【 解 释 】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第四十四条 【实施 】本规定 2018 年 月 日起实施。外商 投 资 准 入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新 建 纯 电 动 乘 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 化 部 2015 年第27 号 令)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改 产业 2
35、01 71055 号) 自本规定 实施之日起废止。 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 , 按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附 件 : 1.汽 车 产 业 投 资 项 目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 2018 年 版 )2.名词解释14附 件 1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一、新建纯电动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乘用车客车车 长 4000mm 车 长 4000mm单 车 完 成 行 驶 里 程 30000km 的 可 靠 性 试 验 后,工况续驶里程动力电池衰减应低于 10%能 量 消 耗 率 ( 综 合 工 能 量 消 耗 率 ( 综 合 工单位载质量能量消 耗量(E k
36、g)不高于况每百公 里电耗) 10 kWh况每百公里电耗) 18 kWh0.15Wh/kmkg二、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 汽 油 发 动 机 柴 油 发 动 机升功率 70千 瓦 50千 瓦三、新建动力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能 量 型 动 力 电 池单体 系统功率密度 300瓦 时 /千 克 220瓦时/千克技术指标功 率 型 动 力 电 池单体 系统快充倍率 8C 5C寿命循 环 2000次 后 剩 余 容 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循 环 1500次 后 剩 余 容 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15四、新建燃料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燃料电池
37、系统质量比功率大于等于1.2千瓦/千克。16附 件 2名词解释(按照先后顺序排列)1. 新能源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 完全或主要依靠 新型 能 源 驱 动 的 汽 车 。 主 要 包 括 纯 电 动 汽 车 、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 燃 料电池汽车。2. 智能汽车: 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 控制器、 执行器等装 置, 运用信息通信、 互联网、 大数据 、 云计算 、 人工智 能等新技术, 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 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的新一代汽 车。 智能汽车通常又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 无人 驾 驶汽车等。3. 整车:是指拥有动力驱动装置,具有四
38、个或四个以上车轮, 结 构 完 整 , 功 能 齐 全 , 满 足 国 家 汽 车 相 关 标 准 和 法 规 要 求 , 能 够 正 常上路行驶的完整车辆,主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4. 乘用车: 是指 9 座及以下, 用于载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 品的汽车, 包括轿车、 运动型乘用车 (SU V) 、 多功能乘用车 (MPV ) 等。详见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 义中第 2.1.1.1 款至第 2.1.1.10 款 所 定 义 的 汽 车 。5. 商用车: 主要包括客车和货车。 客车 是指 9 座以上, 用于载 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 如城市
39、公交车 、 长途大巴车等。17货 车 是 指 运 送 货 物 的 汽 车 , 如 轻 卡 、 重 卡 等 。 详 见 国 家 标 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中所定义的 汽车。 6. 普通混合动力汽车: 是指既有发动机驱动系统, 又有电机驱动 系 统 的 汽 车 。 通 过 发 动 机 带 动 发 电 机 为 车 载 动 力 电 池 充 电 , 不 能 外 部 充 电 。 详 见 国 家 标 准 GB/T19596-2017 电 动 汽 车 术 语 3.1.1.2.2.2 款 所 定 义 的 汽 车 。7.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驱动续驶里程,
40、 可外部充电的 混合动力汽车。 详见国家标准 GB/T19596-2017电动 汽 车 术 语 3.1.1.2.2.1 款所定义的汽车。8. 纯电动汽车: 是指完全由电机驱动的汽车, 电机的驱动电能 来 源 于 车 载 可 充 电 电 池 系 统 或 其 它 电 力 储 存 装 置 。 详 见 国 家 标 准 GB/T19596-2017 电 动 汽 车 术 语 3.1.1.1 款 所 定 义 的 汽 车 。9. 增程式纯电动汽车: 具备一定的纯电动续驶里程, 必要时可 以 通 过 车 载 发 电 系 统 补 充 电 能 , 延 长 行 驶 里 程 的 纯 电 动 汽 车 。 详 见 国家标准
41、 GB/T19596-2017电动汽 车术语 3.1.1.2.4 款所定义的汽 车。10. 燃 料 电 池 : 主 要 由 阳 极 、 阴 极 、 电 解 质 和 外 部 电 路 四 部 分 组 成 , 将 富 氢 气 体 等 燃 料 和 空 气 等 氧 化 剂 分 别 引 入 阳 极 和 阴 极 , 发 生 电 化 学 反 应 , 在 外 部 电 路 产 生 电 流 的 装 置 。 详 见 国 家 标 准 GB/T28816-2012 燃 料 电 池 术 语 中 的 定 义 。11.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 是 指 以 燃 料 电 池 作 为 单 一 电 能 来 源 或 者 以 燃料电池
42、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电能来源的电动汽车。 详18见国家标准 GB/T19596-2017电动汽 车术语 3.1.1.3 款 所定义的汽车。12. 车 身 总 成 : 是 指 车 辆 用 来 载 人 载 物 的 部 分 , 由 结 构 件 和 覆 盖件、车门等构成的总成。13. 专 用 汽 车 : 专 用 汽 车 是 指 装 有 专 用 设 备 , 具 备 专 用 功 能 , 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 如救 护车、环卫车、消防车等。详见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 汽 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所定义的汽车。14. 挂 车 : 挂 车 是 指
43、需 要 由 汽 车 牵 引 的 无 动 力 道 路 车 辆 , 详 见 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中所 定 义 的 汽 车 。15. 汽车产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按照每年 250 天 、 每 天 两 班计算的汽车生产能力。16. 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汽车年度产量除以年末产能。17. 省 份 : 是 指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辖 区 域 。18. 节 能 汽 车 : 是 指 以 内 燃 机 为 主 要 动 力 系 统 , 综 合 工 况 燃 料 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19. 复 杂 环
44、境 : 是 指 由 车 辆 、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 信 号 灯 、 交 通 标志等诸多交通要素构成的环境。20. 新 型 智 能 终 端 : 是 指 具 有 高 集 成 度 、 高 性 能 的 嵌 入 式 软 硬 件 和 开 放 式 操 作 系 统 的 新 型 智 能 化 设 备 , 涉 及 芯 片 、 操 作 系 统 、 重19要元器件、整机设计与制造等领域。21. 车 载 智 能 计 算 平 台 : 是 指 包 含 车 载 智 能 处 理 芯 片 、 模 组 、 接口等硬件以及驾驶操作系统、 基础应用程序等软件的车载计算平 台,能够保障智能汽车感知、决策、控制的高速可靠运行。2
45、2. 独 立 整 车 企 业 : 是 指 作 为 单 独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管 理 , 具 备 相 应 类 别 生 产 资 质 , 具 有 完 整 研 发 、 生 产 、 销 售 和 售 后 、 供 应 商 管 理 等 体 系 的 企 业 。23. 特别公示:是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连续 2 年年销量 为零或极少的 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公示。 年销量极少的企业是指以下 企 业 : 乘 用 车 少 于 1000 辆 , 大 中 型 客 车 少 于 50 辆 , 轻 型 客 车 少 于100 辆, 中重型货 车少于 50 辆, 轻微型载货车少于 500 辆, 运输类专用车少于 100 辆 的
46、汽 车 生 产 企 业 。24. 年 度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量 占 比 : 年 度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量 除 以 年 度 汽车产量。25. 出 口 量 ( 含 境 外 投 资 企 业 销 量 ) 与 生 产 量 占 比 : 企 业 的 年 度汽车出口量除以年度汽车产量, 其中境外投资企业销量按照股权 比 例 进 行 核 算 。26. 异地:是指本企业所在地市级行政区以外的区域。27. 新 能 源 汽 车 保 有 量 占 比 : 期 末 新 能 源 汽 车 保 有 量 除 以 期 末 汽车保有量。28. 新 能 源 汽 车 僵 尸 资 质 : 是 指 汽 车 企 业 已 获 得 新
47、能 源 汽 车 生 产 资 质 、 但 连 续 两 年 新 能 源 汽 车 年 均 产 量 低 于 : 乘 用 车 、 货 车 、 轻20型客车 1000 辆 , 大 中 型 客 车 100 辆 。29. 升 功 率 : 是 指 在 额 定 工 况 下 , 发 动 机 每 升 气 缸 工 作 容 积 所 发出的功率。30. 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 车用动 力电池单体是指将化 学能 转化成电能 , 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 并 可充电的基本单元装 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车 用 动 力 电 池 系 统 是 指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蓄 电 池 包 及 相 应 附 件 构
48、成的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的系统装置。 附件包括管理系 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等。31. 能 量 型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 是 指 电 池 容 量 较 大 且 比 能 量 较 高 的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 详 见 国 家 标 准 GB/T19596-2017 电 动 汽 车 术 语 3.3.1.4.1 款 所 定 义 的 电 池 。32. 比 能 量 : 是 指 单 位 质 量 电 池 的 能 量 , 用 瓦 时 /千 克 表 示 。 详 见国家标准 GB/T19596-2017 电 动 汽 车 术 语 3.3.3.7.1.1 款定义。 33. 功 率
49、型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 是 指 单 位 质 量 输 出 功 率 高 的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 详 见 国 家 标 准 GB/T19596-2017 电 动 汽 车 术 语 3.3.1.4.2款定义。34. 快 充 倍 率 : 是 指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在 快 充 模 式 下 的 充 电 速 率 , 等于充电电流除以电池的额定电量,1C 表示 1 小 时 充 满 电 池 , 4C 表示 1/4 小 时 充 满 电 池 。35.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产 能 利 用 率 :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年 度 产 量 除 以 年 末产能。2136.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 是 指 由 多 个 单 体 电 池 、 隔 板 、 冷 却 板 、 歧管等构成, 通过富氢等燃料和空气等氧化剂进行电化学反应产生电 能 , 并 同 时 产 生 热 、 水 等 其 他 副 产 物 的 总 成 。 详 见 国 家 标 准 GB/T24548-2009 燃 料 电 池 电 动 汽 车 术 语 所 定 义 的 电 池 电 堆 。37. 燃 料 电 池 系 统 : 是 指 包 括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和 燃 料 电 池 辅 助 系 统 ,